物业法全文,全文发布!《濮阳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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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全文,全文发布!《濮阳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物业法全文,全文发布!《濮阳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西安交通事故,西安“11·13”致多人伤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披露

3、西安交通事故,西安公交车失控导致1死9伤原因首次公布:驾驶员突发癫痫昏厥

全文发布!《濮阳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濮阳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住宅物业消防管理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与住宅物业(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的政府实事工程并提供财政保障,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

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居民住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设、建筑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指导、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负责人防设施的消防管理。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和充电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并按照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居民住宅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楼顶疏散平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市场主体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充电场所的配建规划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物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内容。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经核实的投诉、举报或者报告的火灾隐患,应当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责任人及时消除。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的消防用水和消防演练用水,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障居民住宅公共消防设施用电,负责规范指导居民住宅区域内的电线线路,并定期对公共配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运营单位在住宅物业的管道井等区域内进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时,应当规范施工,不得破坏住宅物业原有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九条鼓励、引导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火灾责任险。

鼓励、引导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火灾责任险。

第十条本市将住宅小区(含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家属区、公寓楼)消防安全情况作为文明小区评选的参考依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小区,不得参加文明小区的评选。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写入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使用人将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居民住宅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移交单位或者物业使用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住宅物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内容,负责服务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针对其所服务场所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服务措施。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时,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灭火自救,召集相关人员配合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两侧堪划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

(六)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及时劝阻、制止在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行为;

(七)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其他部门发出的整改要求,应向业主、居民等物业使用人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

(八)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九)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一)消防控制室实行小时值班,每班不应少于名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业主委员会和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采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持建筑原有使用性质、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动火、用电,规范安装、使用电器、燃气用具,以及敷设线路、管路;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的畅通,杜绝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遮挡排烟窗(口)、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行为;

(五)住宅小区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家属院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六)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指定地点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根据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费用;

(八)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成年人参加灭火,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居民等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四)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审核、列支、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三)对所在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

(四)组织开展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为主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参与的志愿消防活动,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六)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七)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明火;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九)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

(十)在停车库、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与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八)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五)电动车是否在指定地点停放及充电,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下列内容防火检查: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微型消防站人员在位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其他未配建小区应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增建、改建充电设施,可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建设。

电动车棚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而设置在毗邻建筑或建筑内部的电动车棚,应当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采取不燃材料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防火防烟分隔。

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配电箱,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出租人、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需要对方消除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消除。

第二十五条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整改,消除过程应当制定详细措施,明确责任人及时限,并报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无法消除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并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统一存档。鼓励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实现消防档案电子化,并将消防档案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居民住宅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八条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年至少委托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居民住宅区域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可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规定和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共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住宅物业服务企业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城市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协作,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单位或个人搬离,并警告。无法搬离的,由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搬离。单位或个人拒不搬离或警告后再次违法停放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强制搬离,并处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民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住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审核:王志宽

▊校对:邓 琦

▊编辑:孔 畅

▊制作:濮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西安“·”致多人伤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披露

三秦都市报 -三秦网讯(记者张维)年月日,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境内发生一起人死亡,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公布了西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西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一起车祸致多人伤亡

年月日时分,驾驶人张某安驾驶陕 号小客车(核载 人,实载 人)沿纺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农村 南”号电线杆(基准点)以南.米处,遇坑槽向左避让,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驾驶人裴某君驾驶的陕 货车正面相撞,造成陕 号小客车上 人当场死亡,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人受伤, 车受损。

直接原因 客车驾驶员操作不当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张某安驾驶小客车行经事故地点坑槽障碍处前,驶入对向车道,遇对向裴某君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时处置不当,导致小客车辆正面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左前部相撞。 陕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安驾驶车辆行驶至坑槽障碍处,处置不当,驶入对向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违法超员行为(超员%)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陕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人裴某君非法加装 前照灯,夜间行驶会车时开启远光灯,影响对向车辆行车安全;货车制动不符合规定(经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第三轴右轮铆钉凸出),致遇危险情况制动距离延长。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以及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上网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嫌疑。

间接原因 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

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事故点坑槽出现于 年月日夜间,经车辆不断碾压逐渐扩大,道路养护部门发现道路安全隐患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防护标志,未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履行职责不到位。事发地点道路中心车道分隔黄虚线及两侧机非分隔白实线因磨损显示不清,地面标线缺失。 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泰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缺失。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制度缺失,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号等环节把关不严、监管不力。 地方公安交管、市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路面管控不严,对车辆超员、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港务区建设局对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把关不严。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泰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对车队非法加装前灯及侧腰灯的行为失察失管。 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管理不到位,作为事故发生地道路设施养护维护单位,未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巡查、维护制度,对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监管不力;未建立路面坑槽应急处理措施,公司收到建设局转办的“”关于纺渭路事故坑槽的举报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该安全隐患至事故发生时未能消除。 港务区建设局作为港务区道路基础设施养护维护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市政配套公司等单位落实“纺渭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力;对“”投诉热线举报问题督促落实不力;对市政配套公司未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巡查、维护制度和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监管失察;未按照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未能结合辖区实际有效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对省、市安排部署的“三项攻坚行动”、“三年行动方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对纺渭路等重点路段的路面勤务安排研判不够;对纺渭路等道路隐患路段的治超、夜查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对纺渭路小客车超员、车辆非法加装车灯打击力度不够;巡查制度不完善,道路管控力度不足;对商品混凝土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存在漏洞,对企业违法加装车灯的问题,打击力度不够,未按规定进行处罚。

未央区交通运输局运管站对泰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跨区县受理把关不严,未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泰成公司等普通货运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三项攻坚行动”中“每月开展一次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大检查”工作要求,执法检查未做到全覆盖,对泰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失察失管。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事故中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安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事故中货车驾驶人裴某君涉嫌犯罪,泰成公司车队队长李某洋、泰成公司总经理胡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建议给予西安市港务区名相关责任人,西安交警灞桥大队名责任人,未央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名责任人等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建议由企业内部问责处理市政配套公司设施管理部名责任人。

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泰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由西安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泰成公司处以罚款,并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建议由西安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泰成公司法人代表吴向阳处以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建议由渭南市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驾驶人裴某君的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建议责成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向西安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西安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上述地方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予以约谈。

建议责成西安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西安公交车失控导致死伤原因首次公布:驾驶员突发癫痫昏厥

月号下午,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召开全省重点客运企业约谈会,对近期发生的多起公交车、客运车辆交通事故进行通报,并对家存在问题的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现场约谈。

会上通报了八起客运车辆安全事故,其中包括月号,西安市公交八公司的一辆公交车在途径西安东三环西侧辅道十字路口时车辆失控,连撞汽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和电动公交车,造成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和其他车辆上的人住院。

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证实客车失控的原因为驾驶员金某突发疾病昏厥。西安市公交八公司营运安全科科长白鹏说:“对于我们来说,没有及时发现驾驶员存在这种疾病,我们也是在事发以后,通过视频的观看,发现驾驶员存在癫痫病的病史。下一步也有计划对于咱们驾驶员的身体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体检,要对驾驶员的身体情况进行告知跟询问制度。”

另一起事故也同样让人痛心,月号下午点分左右,一辆公交车行至宁强青木川附近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后又撞断公路护栏,坠入嘉陵江中。事故导致驾驶员和一名乘客不幸死亡,人受伤。

而事后经过勘查发现,肇事车辆车内视频监控拍摄角度被人为调整,事发时的视频只能看到驾驶员脖子以下部位,看不到头部动作和面部表情,导致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瞌睡还是昏迷。

汉中市运输总公司宁强分公司副经理王刚称,将加大监控力度,把现有的辆公交车里面的视频装置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月号下午,除了这两家涉事企业外,另外家企业也在被约谈后也认真剖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中包括驾驶员涉嫌醉驾、疲劳驾驶肇事等。

月份将在陕西全省开展客运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个方面的隐患:

首先排查客运车辆驾驶员有没有健康疾患;

第二个排查驾驶员有没有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

第三个排查客运车辆有没有车辆技术上的隐患;

第四个排查视频监控平台发生的作用情况;

第五个排查企业应急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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