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又称,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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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违约责任又称,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

1、违约责任又称,《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违约应担责

2、违约责任又称,中消协点评教育培训六大霸王条款!退费难原因找到了……

3、违约责任又称,居间合同解除还有违约责任么

4、违约责任又称,恪守契约精神 诚信履约:违约行为的形态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解析

5、违约责任又称,消费者被商家“反向抹零”-这个真儿得较

6、违约责任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理解与辨析

7、违约责任又称,网购下单了却迟迟不发货,算侵权吗?

8、违约责任又称,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

9、违约责任又称,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区别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违约应担责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学起来

第四十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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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贺红梅

读起来

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某大学诉谢某人事争议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

基本案情:谢某于年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被作为人才引进到新疆某大学担任讲师。年月,谢某享受国家对口支援政策由新疆某大学推荐到浙江某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浙江某大学、新疆某大学、谢某签订《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约定谢某毕业后服务期年。月,谢某与新疆某大学签订《新疆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约定学习期限为年(年月至年月),毕业后工作不少于年;如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谢某读博期间,新疆某大学仍向其发放基本工资。四年后,谢某顺利取得浙江某大学博士毕业证、学位证。年月,谢某毕业后向新疆某大学提出辞职,月到另一高校任教。年月日,新疆某大学起诉谢某,要求其承担提前离职的违约金万余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政策,在为对口支援高校单独招生、定向培养人才的同时约定最低服务期,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相悖。谢某系利用国家对西部的倾斜照顾政策由新疆某大学推荐录取,应受其读博前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所约束。其提前离职行为不仅违反了培养协议的约定,也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谢某支付新疆某大学违约金万余元。

典型意义: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培养各类人才。人才培养,树德为先。在国家大力扶持西部偏远、落后、民族地区教育的政策背景下,很多知名高校在入学考试、人才培养等方面向对口支援地区的考生给予政策优惠。受支援地区的高校推荐学生入学后,相应地也要求考生在取得学位后为其服务一定年限。但有的考生毕业即违约,既要享受对口支援政策红利,又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不诚信行为,不值得提倡,同时,也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对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答起来

【民法典快问快答】

问:老王看中老张的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合同签订次日老张需要协助老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老张偶然听中介提起,自己的房子售价定价过低,便联系老王说房子不卖了,老王急忙找老张协商,却没有任何结果。这时老王可以( )

.老王可以以老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老王可以转身离开,再买一套房;

.老王啥也干不了,只能自认倒霉;

.老王可以打老张。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老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老王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制图:邢岩

编辑:史梓敬

中消协点评教育培训六大霸王条款!退费难原因找到了……

月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

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二

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

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六类教育培训领域

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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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排除或者减轻其自身责任。

例如? 网校不保证(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使用经由本服务下载的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其风险自行负担;……

案例

根据《民法典》《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免责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原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免责条款,相关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所涉免责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归于无效。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接受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得的资料,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风险自负”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其自身责任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当属无效。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接受教育培训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条款,对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应及时与经营者反馈沟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经营者而言:在拟定相关服务合同时,应当谨慎对待免责条款的拟定,确保条款合规。

.

购买录播课后,实际没有一次性全部交付,但合同约定视为全部交付,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例如? 课时线上的录播课程,课程一经售出永久有效,支持无限次数的播放和学习,您可自由选择时间、地点登录学习。……您在登录并匹配购课账号后视为完成全部虚拟课程的交付,课程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案例

就前述情形而言,课件的交付应当是整体交付,而非分节交付,即只有在经营者完成全部课件录制并全部传输给消费者时,方能视为经营者完成了交付义务。

因为交付的完成意味着风险的转移,如果将部分课件的交付视为交付义务的完成,一旦经营者不能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则未交付课件的风险则会由消费者承担,使得消费者花了全部的价格购买了半成品的课件,此种风险转嫁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其条款亦因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涉嫌构成无效。

对此,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对此类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辨识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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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

例如?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请退费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以下几条因甲方个人原因引起的退费行为。甲方以个人主观观点评判教师授课水平、教学管理与安排的;因个人时间安排,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因个人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

案例

经营者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故其所列相关条款涉嫌构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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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更换班型要求消费者放弃协议解除权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例如? 甲方有权在服务期(延保服务期除外)结束前向乙方申请更换班型,申请权限有且仅有一次;且更换班型后,甲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协议解除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案例

就更换班型而言,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即可更换,或经营者亦可设置与更换班型本身相关的合理的条件。

但经营者以更换班型为条件进而排除消费者解约退款的权利,则明显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亦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明显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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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

例如? 甲方在开课天后不得申请退费。但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培训不能继续的情况除外。此时甲方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乙方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申请退费。()未上满课时(含课时),扣除课时费用,其余退还。()超过课时,扣除实际已上课时费用,其余退还。

案例

对于超期不允许退费,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退费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该条款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属于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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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课时计算方式不当,退费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照课程原价计算。

例如? 本课程协议总价款为优惠后价格,原价为元,元/课时(下称课程原价),若甲方符合退费条件,且中途退费导致退费后已购课时不足课时的,则甲方将丧失优惠权益,退费时应按照本课程原价扣除已上课时课程费用后,余款进行退费。

案例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与“概不退费”条款的性质一样,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记者/任震宇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居间合同解除还有违约责任么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合同解除后,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除居间合同的方法

解除居间合同的方法: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商解除的双协商一致即可,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需出现了解除事由。解除居间合同中介未促成房屋交易不需要支付居间费,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居间合同的解除情形

(一)居间合同对于签约时间未约定清楚。

对于签约时间约定不清,就没有办法确定何时签约,如果一方予以拖延,对于另一方来讲很难主张该方恶意不履行,这容易给对方钻空子,因此居间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清楚具体哪一天签约。

(二)居间合同对于付款时间和数额约定不清楚。

买卖合同中必然要约定何时付款,如何付款,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该问题不能谈清楚,那么订立居间合同时,蓄意违约一方就会肆意提高付款条件,提出对方可能无法接受的条件,以合理的方式规避签约义务,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而不用承担定金罚责的责任。

(三)房产过户和交付时间约定不清。

跟上述第二点相同,这也是将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必然要进行商谈的,即使居间合同对此约定不清也要约定一个大概的合理期间,这样将来协商也有的放矢。

(四)基于未能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而协商不成。

每个人对于房屋的看重点不同,如果仅仅知道房屋的结构朝向,但是没有实地去看过房屋,就草率的订立居间合同,那么将来看到房子后,发现房子的某些地方不满意,或者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可能影响到对于签约的判断,这是对于交付房屋不能达成一致,也可以构成不能协商一致的合理理由。

(五)严格执行居间协议,对于签约内容不能反复。

一旦反复就会导致合同条款的变更,变更后如果不能重新确立,那么属于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没有达成一致,那么也无所谓违约。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采取协议解除程序,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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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恪守契约精神 诚信履约:违约行为的形态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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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契约精神 诚信履约

恪守契约精神既是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也是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守信原则。民法典始终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和合同正义。

通常一家企业、经营主体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除了受外部大环境的影响,究其本质,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约,不能恪守契约精神、违反诚信原则。

违约行为的形态

《民法典》 第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行为,就是违反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形态。

前者完全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还有一种情况是履行不能,是说债务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或者法律上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指客观上有履行能力但主观上不愿意履行。

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事实上或者法律上不能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可以称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方式或履行期限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如: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等。

有违约行为即有违约责任。我国实行严格责任制,即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履行不能的客观障碍,否则即使当事人无过错,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制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当事人合理信赖,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违约责任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不同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的形式,也可以同时请求多种违约救济方式即违约责任形式可以并用,但是,并不能因违约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所以谨记:

合同应当严守,允诺必须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当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

无论个人或者企业,只有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才是符合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

消费者被商家“反向抹零”?这个真儿得较

【民生调查局】

编者按:这里是民生调查局,见人所未见,调查民生之变。关注你想关注的、你没关注的,调查你想看的、未看到的。

中新网月日电(中新财经记者谢艺观)日常去菜市场买菜或去小吃店买副食时,消费者常会遇到“抹零”的情况。原本这是商家让利于民的善意行为,但却有人借机玩起心眼,对消费者进行“反向抹零”,看似只是多收了几毛钱,但实际上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反向抹零”并非个例

“消费.元被收费元”,近日大连一名男子的遭遇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甚至登上微博热搜。

据了解,该男子和朋友到大连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吃饭,总共消费.元,付款时却遭遇商家“反向抹零”,被多收了一角钱。事后,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

大连“反向抹零”事件还未平息,近日,消费者艾琳(化名)向中新财经记者反映,其在广东佛山一家菜馆吃饭时也遭遇了相似的情况。

据艾琳描述,自己付完款才发现收费“猫腻”,账单显示,个菜加米饭、纸巾等共花费.元,但却收费元。

艾琳提供的账单截图。受访者供图

同样在餐馆吃饭被多收费的还有消费者小黄。近日她在江苏南通一家餐馆吃饭时,原本.元的金额,收费时变成了元。当小黄询问收银员为何会多收毛时,收银员表示,系统自动“四舍五入”了。

“以前都没注意到这种情况。”小黄告诉记者,这家店之前就去过一次,这次因为要拿票抽奖才看了一眼。

不只是餐馆,据网友反映,生活中“反向抹零”的情况比比皆是:“买衣服.元,收了元”,“坐出租车.元,收费元”,“开车加油,遇到多次‘反向抹零’”。

收款时“反向抹零”违法!

记者了解到,艾琳和小黄消费时,都是扫码支付。“如果是现金支付,可能存在没有零钱的情况,但手机支付下,即使是小数点后两位也可以结清。”有网友不禁质疑,为何在手机支付普及下,还会存在“反向抹零”?

资料图 张亨伟 摄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也表示,在传统现金交易情形下,“抹零”原指经营者为了减少现金找零的麻烦,减轻对账压力,“让利于民”的善意行为。现如今移动支付方式越来越普及便捷,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付款,经营者完全可以做到“精准扣款”。但是个别经营者却利用“反向抹零”潜规则“与民争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我国货币是精确到分位的,当有分位这样的计量标准时,这种‘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是不行的。你进行‘反向抹零’,就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兵亦告诉中新财经记者。

在闫兵看来,商家的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前,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亦告诫经营者:“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资料图:商店内消费者使用手机自助结账。殷立勤 摄

遭“反向抹零”难维权?专家:行政监管要发力

“反向抹零”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当消费者与商家沟通时,常会遭遇各种阻碍。

“我跟商家沟通,他们只是笑一笑,估计经常这样做,也没有说要退钱。”艾琳向记者表示。

小黄则是在提出异议后,告诉商家,“你们这种情况我可以打投诉”,商家才把毛钱退给了她。

另据消费者反映,还有商家表示,金额太小不能退款,用糖果等物品代替。

“这是他履行违约责任或违法责任的一种方式,用什么样的替代性方案可以和消费者协商。”闫兵对此称,但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多收的是货币,返还的也应是货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跟商家沟通,有时索赔很难成功,就需要靠行政监管发力。

闫兵提到,“当商家的行为违法时,行政机关是可进行处罚的。但在具体个案中,这种行为应属于轻微的违法案件,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很小的,所以行政处罚可能多以警告或责令为主,再严重一些,就是象征性的罚款。”

事实上,罚款已有先例。据媒体报道,此前福建省厦门市某餐饮店就曾因“反向抹零”收款,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元。

“有关部门实施行政监管,除了处罚,也要包括一些预防性的监管措施,特别是行政指导,让商家不要动歪念头、耍小聪明。”刘俊海告诉中新财经记者。

“同时,为了遏制这种行为,也要跟消费者维权形成合力,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另外,也可以跟信用监管对接,进行惩戒。”刘俊海补充道。(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理解与辨析

《民法典》颁布前,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早已经得到一定的应用。而《民法典》第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弥补了立法缺失,明确了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自实施以来,被广泛应用。但该规定略显单薄,仅为概括性描述,缺乏对该制度的全面深入解读,在具体适用中存在较多争议,具体包括合法利益第三人的范围、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该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相对性

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自债权人角度言之,其只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自债务人角度言之,其只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的履行。但若机械性地遵循债的相对性理论,会影响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会对债的关系的相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在特殊情况下,应突破债的相对性,允许对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该突破具有其合理性。

.不会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一般而言,第三人代为履行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可以使其债权得以实现,其没有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必要。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在特殊情形下,第三人代为履行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违背债权人的意愿。《民法典》第条第一款就规定了代为履行的排除适用,即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同时,该条还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必须是对债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发生法定债权转让的效果,债务人只需变更清偿对象,从向债权人履行变为向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履行,而这并未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果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放弃向债务人追偿,则债务人将因此获益。

.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若严格遵守债的相对性,则第三人将无法介入到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关系中,但有些第三人与债务履行具有利害关系,若无法介入,将对第三人产生不利益。代为履行制度明确了若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其有权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这有利于第三人实现自己的权益。本案中,原告代为履行后获得了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物权。

二、合法利益第三人的界定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既然是突破,就必须有一定的限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介入到债的关系中。故首先要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限定。

.第三人的范围

第三人对债之履行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日本法和我国法称其为“有合法利益”,意指第三人对债之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虽未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但已经在实践中出现该规则,比如,在房屋租赁情形中,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有占有租赁系争房屋需求的,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代承租人支付租金。

除了具有利害关系外,第三人还需具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那么,如何来判断第三人是否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呢?

()第三人在履行债务时,明确知晓该债务不属于自己的债务。若第三人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进行清偿的,则不能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消灭,属于非债清偿。

()第三人需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清偿。若第三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清偿,则在未获得债务人授权的情况下构成无权代理。即使债务人进行追认,也只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而不属于代为履行第三人。

.合法利益的理解

民法典代为履行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只有在第三人对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时债权人才不得拒绝受领。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和相关规定大多也规定第三人需具有合法利益。那么如何来解释“合法利益”呢?

()合法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利益,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来说,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履行而遭受利益上的损失。比如,因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导致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第三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拒绝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为履行。

()第三人应对合法利益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第三人需证明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若无法证明利害关系,则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当然,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债权人依然可以拒绝受领。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甄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与债务转移较为类似,两者都约束的债务履行问题,且履行的都是债务人的负担。无论是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都是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来实际承担债务,均能使债权债务消灭,故在实践中,两者经常被混淆。从民法典的规范体系来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中,债务转移规定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故两者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在债务转移的情形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应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的协议,由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该协议可以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也可以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还可以在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形成。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需单方面表示要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不需要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债务转移的协议,即使债权人同意,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也不应认定为债务转移。

()在债务转移的情形下,第三人会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则全部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完全替代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退出。若是部分债务转让,则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若是债的加入,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然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不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只是作为履行主体。即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债权人也不得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转移的情形下,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履行请求权。比如,本案,原告若未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不得请求原告代为履行。

.辨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考量因素

从理论上来区分两者的区别是较为容易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可能是不明确的,这就很难区分属于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

()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债务转移的合意。《民法典》第条规定,债务转移需要当事人之间就此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需要。换言之,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其享有履行的权利,不负担履行的义务,而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负有履行的义务。

()考量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即便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依旧需要债权人同意。未有债权人的同意不能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且在第三人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拒绝履行。

()考量是否需有偿。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通常不需要支付对价,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和第三人通常是有偿的。

四、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甄别

《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即是由第三人履行制度。

(一)由第三人履行和代为履行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 两者均是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 两种制度中,第三人都没有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 债权人均不得拒绝第三人的履行。

但两者分属不同的制度,具有不同之处:

. 由第三人履行的制度中第三人履行的依据是其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在第(二)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履行的依据是法律规定。

. 由第三人履行,必须经第三人同意,因为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除非经其认可。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第三人主动为之,不存在是否同意的问题。再次,第三人履行中存在不能履行的例外情形,但由第三人履行中,不存在例外情形,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由第三人履行。

. 法律后果不同。由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履行后和债务人的关系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是否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亦取决于双方合同。但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五、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果

.产生债权转让的效果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对债务人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主流观点认为是债权转让说,认为第三人履行后发生发法定债权转让的效果。意味着债权人第三人依旧可以向第三人行使其对债权人的抗辩,这有利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平衡。《民法典》第条也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这就是说,第三人履行后,在其履行范围内取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如第三人全部履行,则可以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如第三人部分履行,则在履行范围内要求债务人清偿。

.债权转让的若干问题

()从权利一并转让。《民法典》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由此得出,第三人履行后,债权人所有的权利包括从权利一并转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等。

()第三人仍需履行通知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仍需其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知晓债务履行的情况,避免债权人获得双重利益,这也和债权转让的规定不冲突。债权转让的,应及时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对债权人的抗辩。《民法典》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根据该规定,第三人履行后,债务人对原债权的人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抵消权。《民法典》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根据该规定,如债务人对债权享有抵消权,则其也可向第三人主张。

网购下单了却迟迟不发货,算侵权吗?

近日,不少消费者反映在电商平台上买东西“费劲”,下单后商家不是在备货,就是无理由不发货,问多了还直接取消订单给你退款。这些情况你碰到了吗?

先售卖再备货情况突出

“您的订单商品要从供应商采购,订单商品备妥后,将尽快为您配送。”最近很多消费者反映碰到这种情况。

已经下单几天的商品还在采购中。受访者供图

有意思的是,部分订单虽然下单后不发货,但依然正常对外出售中。这着实让消费者费解:难倒不是备好货后再开始售卖吗,既然无货为什么还可以正常下单?

有平台商家客服对中新财经表示,如果需要,可以无条件申请退款。至于为什么不发货,该客服表示,要和供货商沟通。记者注意到,除了显示在备货,还有一部分商品下单后会标注因疫情等原因,物流时效可能延迟。

显示在采购中的商品依然可以正常下单。受访者供图

还有消费者对中新财经表示,下单后商家迟迟未发货,想着也不着急,就这样等着,可过几天后,订单被商家单方面取消了,已收到退款。

商家为降风险规定超长预售期

迟迟不发货有一种情况是超长预售期导致,记者调查发现,在多家电商平台搜索“预售”关键词,会有大量的商品采用预售模式销售,从付款下单后到发货日期少则几天,多则长达天。

例如,某图书商家客服对中新财经表示,“需要出版商印刷后邮寄给我们,一般需要天至天内发货。”

有的商家称预售期最长达天。电商平台截图

有分析称,超长预售期可以为商家降低产销成本,实现零库存,完全不用承担风险。并且售卖后就拿到大量沉淀资金,在超长预售期内,这些沉淀资金还可能“钱生钱”,即便后续消费者提出退款,也没有任何负担。

律师解读:故意不发货构成违约

对于迟迟不发货的商家,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中新财经表示,商家实际已没有库存却未及时将商品信息下架,如果是故意为之,明显缺乏合理性,未能按照约定发货则构成违约。

“如果是商家一时疏忽,或因为客观因素影响而未能及时处理订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未事先承诺具体的发货时限则不构成违约。”赵占领称。

赵占领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商家展示的商品具有具体、确定的信息,消费者下单即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商家应该按照约定发货。没有法定理由或双方约定而单方取消订单,则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而对于超长预售期商品,赵占领认为,如果明确告知发货的具体时限,消费者愿意接受而下单,则没有问题。

中新财经 吴涛

来源: 中国新闻网

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

在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经常会有一方交纳定金、订金或者押金的情况,较难区分,那么到底三者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效果呢?

一、定金、订金、押金的定义

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限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股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可视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

二、定金、订金、押金的区别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常见的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

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对受押人而言,、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若出押人欠缴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承包物,或者已正当履行其职务的,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当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受押人就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押金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利息,归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出押人而言,、依合同规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实务中,押金的交付往往还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个条件。、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返还押金。

三、温馨提示: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提倡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消费,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成本和诉讼风险。

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区别

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区别

在合同当中,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是非常常见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区别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二、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违约损害赔偿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从性质上,违约损害赔偿实际上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款是民法典对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最集中的体现和规定。从体系上来看,它首先以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损害赔偿的可能范围或者说合同利益的总体构成,接着就损害作了基本的类型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受害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

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

(一)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由于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

(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应该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并存的。

(三)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这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方都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可能与违约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一致而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十分必要。

(四)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关系:不并用;适用违约金条款;根据实际损害的大小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五)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的约定是违约金产生的首要条件。与损害赔偿金相比,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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