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多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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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多项新规

1、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多项新规

2、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政策解读

3、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系列解读(十三)——加强大气、噪声污染防治

4、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咸宁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5、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施种养结合 推进粪肥还田我市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6、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丨湘潭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7、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二)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月日起施行 涉及多项新规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艳彩 临沂报道

月日,临沂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就《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政策解读。据了解,年月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条例》共章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

明确“三化”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并明确了三条具体细化要求。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明年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就要出台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计划,开展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普查,建设区域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市政府也会明确对各县区固体废物处置的考核目标和任务要求。

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和单位,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明年起,临沂市企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已经超过当年产生量的企业,就要制定存量消纳计划,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企业固体废物存放量不要超过年度产生量。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明年起,在建筑类建设项目环评中,要增加建筑垃圾减量要求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结合建设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各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注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近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将根据条例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并抓好督导、落实、考核。

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临沂市正在组织编制-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各县区也将根据市规划编制-年度的实施方案,明年将印发实施。“十五五”开始,固废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将和大气、水等专项规划同步编制。

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已经将固体废物信息化体系纳入并进一步完善和动态更新有关数据,适时向公众开放。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区域合作。

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为

《条例》在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对省外固体废物转入我省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并明确了有关禁止性行为;

对接受单位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情况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地方政府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条例》突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的,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调整,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为:.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数量的百分之二十的或者少于预计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受托方发生变更的。

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对实验室、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防治责任作出规定。这是主要是指实验室有毒废液,机动车维修换下来的废机油、刹车油、变速箱油等。

规定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在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防止污染环境。违反本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政策解读

月日下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解读了《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年月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章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

明确“三化”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并明确了三条具体细化要求。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明年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就要出台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计划,开展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普查,建设区域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市政府也会明确对各县区固体废物处置的考核目标和任务要求。

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和单位,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明年起,临沂市企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已经超过当年产生量的企业,就要制定存量消纳计划,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企业固体废物存放量不要超过年度产生量。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明年起,在建筑类建设项目环评中,要增加建筑垃圾减量要求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结合建设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各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注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近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将根据条例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并抓好督导、落实、考核。

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临沂市正在组织编制-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各县区也将根据市规划编制-年度的实施方案,明年将印发实施。“十五五”开始,固废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将和大气、水等专项规划同步编制。

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已经将固体废物信息化体系纳入并进一步完善和动态更新有关数据,适时向公众开放。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区域合作。

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为

《条例》在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对省外固体废物转入我省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并明确了有关禁止性行为;

对接受单位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情况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地方政府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条例》突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的,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调整,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分为种情况:.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数量的百分之二十的或者少于预计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受托方发生变更的。

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对实验室、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防治责任作出规定。这是主要是指实验室有毒废液,机动车维修换下来的废机油、刹车油、变速箱油等。

规定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在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防止污染环境。违反本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贺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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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系列解读(十三)——加强大气、噪声污染防治

今年月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条例》内容,更好地发挥《条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引导和推动各方力量以法治护航生态省建设,日前“福建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专门开设栏目,对《条例》进行系统解读。本期我们将重点围绕构建全民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强化扬尘污染管控、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对《条例》中关于加强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构建全民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

建立以属地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一是坚持政府主导。《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空气质量改善规划,采取措施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二是强化企业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明确,排污单位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总量控制指标,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三是明确全民参与。《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明确,保障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二、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领域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条例》第四章对我省污染防治作出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工业污染管控措施,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严禁通过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三是实施智能化监管。《条例》第十六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四是发挥金融引导作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企业富余排污权可用于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市场手段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自发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措施形成减排量,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强化扬尘污染管控

《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措施,减少项目施工中造成的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封闭管理,采用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对道路扬尘,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运送施工土方、建筑垃圾、渣土、灰浆等物料,防止运输过程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并定期检定、校准,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四、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近年来,随着餐饮行业快速发展,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已成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我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地址选择上,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排放口设置上,应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处理设施规范上,应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等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

我省始终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条例》第四十九条对我省噪声污染防治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主体责任。产生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聚焦重点区域。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社会福利机构等)、考点周围等重点区域作出更加严格的噪声管控规定。三是关注重点时段。以午间、夜间、高考、中考期间等为重点时段,强化噪声污染管控,在不影响社会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群众生活品质。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咸宁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咸宁网讯(记者朱亚平)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市级优先筛选出了危废重点环境监管单位、新纳入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单位等家企业进行评估。

在月日至日,市县两级执法人员及其他技术支撑力量进驻企业开展帮扶评估,主要从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转移联单、管理台账和标识、事故应急、危废贮存设施情况及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进行评分分级,月底前将全面完成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实施种养结合 推进粪肥还田我市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来源:【曲靖日报-掌上曲靖】

养猪场粪污处理设施。刘成龙摄

本报讯(记者刘成龙)今年以来,我市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实施种养结合,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

我市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思路,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推进种养结合,畅通粪肥还田渠道。到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在%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

我市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认真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规定。严格落实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养殖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制度、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部门日常监管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以及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我市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以南盘江、北盘江、牛栏江等区域为重点,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大力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多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

本文来自【曲靖日报-掌上曲靖】,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丨湘潭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为绿水青山增添保护屏障

湘潭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湘潭在线月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廖艳霞 通讯员 许丹)月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湘潭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强险”)试点工作推进会,加快建立湘潭市“环强险”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环强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当前,我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引入责任保险制度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既能合理分散风险,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又能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根据前期摸底,湘潭市共有家企业属于投保范围,其中家企业已投保。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主动对接,加快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形成共抗风险的合力;各投保企业要全力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企业治理环境主体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局属各部门要加大试点工作推进力度,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深入对接企业与保险公司,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试点工作,同时要做好“环强险”的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二)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磷石膏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进磷化工企业向化工园区集聚,引导磷化工以及相关综合利用企业在磷石膏污染防治领域开展合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磷石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磷石膏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磷石膏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磷石膏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建立磷石膏管理台账,全过程如实记录磷矿石来源与磷石膏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依法公开磷石膏污染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磷石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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