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目录:
1、伪造的文件,弄虚作假!贵州遵义播州区党委伪造文件应对督察被通报
2、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3、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4、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江苏:《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河南省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
弄虚作假!贵州遵义播州区党委伪造文件应对督察被通报年月日至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遵义市督察发现,遵义市播州区党委向督察组提供份编造的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弄虚作假,应对督察。
一、基本情况
年贵州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遵义市对国家环境保护部分新修订法律法规学习研究力度不够,部分工作部署安排不及时。遵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未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号)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播州区政府年至年共召开政府常务会次,议题总数个,无环境保护专门议题。
对此,贵州省整改方案明确:遵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于年月日前对环保文件进行补充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并从年第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各区(县、市)要参照执行。
根据贵州省整改方案要求,遵义市播州区制订了《遵义市播州区贯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带头做到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
二、主要问题
督察发现,按照播州区制订的整改方案,从年月至今,播州区委常委会至少应该学习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次以上,但实际远未达到要求。为应付督察组,遵义市播州区党委临时编造了份常委会会议纪要,其中涉及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重要文件等内容的会议纪要份,涉及安排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会议纪要份。份伪造的会议纪要具体如下:
(一)年月日,一届第号之一第六项,传达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二)年月日,一届第号之一第八项,传达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年月日,一届第号之一第六项,传达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四)年月日,一届第号之一第四项,传达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五)年月日,一届第号之一第九项,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六)年月日,一届第号之一第六项,听取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汇报;
(七)年月日,一届第号第十项,听取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汇报;
(八)年月日,一届第号之一第四项,听取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老干妈公司遵义分公司异地搬迁工作有关情况;
(九)年月日,一届第号之一第六项,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
(十)年月日,一届第号之一第五项,听取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汇报。
同时,督察组已查明,播州区长时间、大规模、有组织地将高浓度垃圾渗滤液通过雨水井等市政设施偷排环境,最终进入乌江。
图 上为原始会议纪要,下为伪造的会议纪要
三、原因分析
遵义市播州区党委政治站位不高,针对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不是积极主动推进问题整改,而是在“回头看”期间公然违反政治纪律,大量编造虚假文件应对督察,弄虚作假,性质十分恶劣。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给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办法》指出,该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该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办法》明确,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分级部署、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动监控平台软件开发,省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监管。
《办法》要求,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小时无法恢复的,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次,每次间隔不超过小时;手工监测大气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一次。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备用仪器使用时限不超过日,超过时限应对备用仪器组织验收。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对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具备计量资质的重点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周期检定或校准,不具备的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报告)应留存自动监控站房备查。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鼓励通过门户网站、当地报刊、在厂界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分级部署、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动监控平台软件开发,省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章 安装联网
第六条 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污染物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第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
(三)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排放口。
第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
(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四)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第九条 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如实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污染物排放口名称、监测指标、排放标准等信息。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以自行或由委托运营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三)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上限值,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倍;污染物实际排放平均浓度低于工作量程%的,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后可适当调整工作量程。
(四)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五)自动监测设备应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个月一次,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个月一次,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每个监测周期内,污染源持续处于停产状态,可延期开展比对监测。开展比对监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六)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于发生故障后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七)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小时无法恢复的,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次,每次间隔不超过小时;手工监测大气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一次。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备用仪器使用时限不超过日,超过时限应对备用仪器组织验收。
(八)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九)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
(十)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期间、维护保养期间以及检定、校准、校验等非常规采样监测时间段内输出的自动监测数据应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同时对该时段数据进行标记。
(十一)定期维护视频监控、自动监控站房、采样或监测平台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十二)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应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台账,处理废液应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
(十三)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受生产工况、设备故障、通信中断、停电、疫情、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于小时内对异常数据进行标记,并留存证明材料备查。
第五章 数据运用
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开展试验,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状况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一个自然日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以有效日均值为超标判定依据。
排放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信息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环境违法线索之后,应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行为处理处罚工作的通知》(皖环函〔〕号)规定的时间,及时组织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及信息机构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违法认定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的。
(二)按照规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未实施自动监测的。
(三)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规定的。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
(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
(六)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
(七)在一个季度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小时的。
(八)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不符合数据传输标准,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或数采仪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数据偏差大于%的。
(九)任意连续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的。
(十)任意连续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十二)其他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
(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二)虚假标记的。
(三)其他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诿扯皮、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或其委托运营单位存在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安徽省出台新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不适用安装在飞机、船舶、机动车、列车等移动污染源上的监测、监控设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本办法所称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结果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校:安徽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要求,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是指产生或向生态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具有固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分类监管)
本市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监管对象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重点管理以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大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环境信用差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纳入重点监管的。
一般监管对象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简化管理以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环境信用较差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纳入一般监管的。
简易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固定污染源。
第五条 (分级监管)
以排污许可证“谁核发、谁监管”为原则,结合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我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并逐步提高属地化管理比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监督和指导全市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市管固定污染源名单包括:()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四至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持有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市区分工将根据监管需要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进行适时调整。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辖区内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巡查和综合协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其他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在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简易监管对象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和综合协调,发现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报告。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各级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机构应按照分级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监管、监测、执法等部门分工,提出固定污染源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组织推进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工作协同;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执行报告检查、固定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组织建设和完善相关信息化系统。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局提出的监测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技术检查、实际排放量核查等工作;根据排污许可和其他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执法需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证排污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全周期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固化技术机构按职责对相关固定污染源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为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市、区两级辐射安全技术机构按职责为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市生态环境信息化技术支撑部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需求,按职责配合建设、运行和维护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系统与国家、市、区相关污染源数据平台和监测、执法等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保障数据传输准确高效。
第七条 (管理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和监管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施动态更新。固定污染源信息库主要包含固定污染源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监管类别、污染源编码等基础信息及相关排污信息。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应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为主要基础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为基础,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等信息,对固定污染源实施综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原则上应依托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现场监测移动端、移动执法系统等系统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过程留痕、监管闭环。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监管衔接)
本市推进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实施。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以外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收到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时,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理。
第九条 (监管机制)
本市建立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市区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三监联动”工作方案,明确联动部门职责、工作要求、联动类型和流程,规范联动任务的发起、接收、执行、反馈,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充分依托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三监联动”,提高联动工作效率。
第十条 (监管内容)
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结合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内容实施差异化监管。
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中,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实施依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放口规范化情况,()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落实情况,()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其他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简易监管对象中,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可参照排污登记告知书实施依法监管;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频次)
根据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事项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
对重点监管对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每年组织执行报告检查和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对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全覆盖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包括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一般监管对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每年组织执行报告检查和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对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全覆盖检查,每年按照不低于总数%比例开展一次“双随机”执法检查(包括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简易监管对象,街道(乡镇)应实施全覆盖巡查,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机构每年按照不低于总数%比例开展“双随机”检查。
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和执法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监管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体系,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结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开展日常执法,同时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管理需求,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以及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调阅固定污染源执行报告和自行监测数据等非现场检查方式,提高执法监管效率。
第十三条 (调度和督办)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对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机构固定污染源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对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的固定污染源环境执法工作进行抽查和稽查。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报告抽查等方式,对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他机构的执法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抽查和抽测。
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开展的固定污染源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进行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国家和本市有关信用系统。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对举报情况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落实有关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将固定污染源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和本市有关信用系统,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社会共同治理。
第十七条 (帮扶指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培训指导,规范巡查工作要求,不断提升环境监管队伍的业务能力。日常监管中应加强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主动守法。
第十八条 (技术支持)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街道(乡镇)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提供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技术支撑。相关技术机构应为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负责。
第十九条 (保障措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乡镇(街道)应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为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监管责任)
对工作人员在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仍按辐射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名词解释)
(一)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四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吨;()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吨;()直排环境或间接排放时,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吨;()年危废产生量大于吨。
(二)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四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吨小于等于吨;()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吨小于等于吨;()间接排放时,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吨且小于或等于吨;()年危废产生量大于吨且小于或等于吨。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市生态环境局此前印发的关于固定污染源市区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乔佳妮
江苏:《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
北极星在线讯:日前,江苏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加强江苏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监管,提高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测管理水平,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按照/.-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年**月**日实施。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要求、安装要求、现场调试、现场验收、联网验收、日常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处理以及数据记录和报表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涉排放行业废气排放口安装的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量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 外壳防护等级(代码)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 固定汚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挥发性有机物 ()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为表征挥发性有机物()总体排放情况,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以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
非甲烷总烃- ()
在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
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 -
在线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
.
有效数据
符合本技术规范的技术指标要求,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设备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
有效小时均值
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的,在内不少于%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
有效日均值
个自然日内不少于排放设施运行时间(按小时计)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
参比方法
用于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测量结果相比较的监测方法。
.
分析周期
系统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
.
零点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本标准分为仪表零点漂移及全系统零点漂移。
.
量程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本标准分为仪表量程漂移及全系统量程漂移。
.
相对准确度
采用参比方法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同步测定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组成和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由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单元(预处理单元、氢气发生器、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等)、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系统应当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或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浓度以及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的分析显示,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参见附录的要求。
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注: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本标准仅对苯系物进行规定。
技术性能要求
. 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 分析周期
≤分钟(非甲烷总烃),≤分钟(苯系物)。
.. 分析仪器线性误差
不超过±%满量程。
.. 零点漂移
仪表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全系统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
.. 量程漂移:
仪表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全系统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
.. 准确度:
非甲烷总烃浓度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
——< /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 /;
——≥ /~< /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相对准确度≤%;
——≥ /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
苯系物浓度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
——
——≥/~
—— ≥/时,与参比方法结果相对误差的平均值不超过±%。
注: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
. 废气参数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废气参数(氧气、流速、烟温、湿度)主要技术指标满足 中相关要求。
监测站房要求
. 应为在线系统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
.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确保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站房建在标高≥处。
. 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在℃~℃,相对湿度≤%,空调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空调安装避免正对设备吹扫。宜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各通风口应安装防虫网。
.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配电功率应不少于,预留个以上三孔插座,个稳压电源,电源一个。公用电源和设备电源回路应分开。线缆布置合理,走线清晰,并有标识标号。
.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和在线系统测量的各种气体的量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也可单独配备。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氢气纯度至少达到.%。
. 标识标牌:站房、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应有明显的标识、标牌。
. 日常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制度上墙,现场放置设备操作指导书、使用维护规程以及运维台帐、运维人员等信息。
. 监测站房应具备满足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 防雷系统:除符合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仪器设备工作电源应接地,接地电缆采用大于 的独芯护套电缆,接地电阻
——平台、站房、交流电源设备、机柜、仪表和设备金属外壳、管缆屏蔽层和套管的防雷接地,可利用厂内区域保护接地网,采用多点接地方式。或在站房附近重做接地装置;
——电源线和信号线设防雷装置;
——接地线和零线不得共用,主机柜外壳和可导电的金属外壳要可靠接地;
——电源线、信号线与避雷线的平行净距离≥,避免交叉;
. 防爆区安装,须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根据厂区防爆要求设置规范化、专业化的防爆监测子站,符合、规定及爆炸性环境设备的通用要求,或已向安监部门备案。
安装位置要求
. 安装位置和现场配套环境条件应符合 标准规定要求。
. 原则上要求一个排气筒安装一套系统。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尽可能将系统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系统,并将测定值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相同的监测系统。
. 污染源排放烟囱或烟道设置的采样平台必须易于到达,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安全且便于操作;必须牢固并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采样平台设置在高空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折梯、旋梯或升降梯。
现场调试检测
. 一般要求
.. 现场完成系统安装、初调后,系统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
.. 系统连续运行后,可进入调试检测阶段,调试检测周期为。
.. 如果因系统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在上述因素恢复正常后,应重新开始进行为期的调试检测。
.. 调试检测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不确定度不超过±%。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以内。
.. 对全系统进行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
.. 调试检测后应编制调试检测报告,调试检测结果应达到本技术规范表的要求。
. 分析周期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由系统正常采样分析,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以秒表计时,重复次,取其平均值,结果按本技术规范附录表.的表格形式记录。
. 线性误差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并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后,依次通入浓度为(%±%)满量程、(%±%)满量程/(%±%)满量程和(%±%)满量程的标准气体;读数稳定后分别记录系统通入各浓度标准气体的示值;再次通入零气,重复上述步骤次,按公式()计算待测系统每种浓度标准气体测量误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后,通入零点气体,记录零点稳定读数为;然后通入量程标气,记录稳定读数。通气结束后,待测系统连续运行 (期间不允许任何校准和维护)后分别通入同一浓度零点气体和量程标气重复上述操作,并分别记录稳定后读数。按公式()、()、()、()计算待测系统的 零点漂移 和 量程漂移,然后可对待测系统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如果不校准可将本次零点和量程测量值作为在线系统运行 后零点和量程漂移测试的初始值 和)。
. 全系统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全系统漂移测定时,要求零气和量程标准气体和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相同(如:采样管、过滤器、调节器等),方法同.,。
结果按本技术规范附录表.的表格形式记录。
. 挥发性有机物准确度
当其他参过通过并且生产设施达到最大生产能力%以上时,可进行准确度检测。
. 待测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稳定后,进行校准。
. 待测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与参比测试方法同步对污染物排放气态污染物进行测量,由数据采集器连续记录至参比方法测试结束。
. 取同一时间区间内(一般为~倍于仪器分析周期)参比方法与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测量平均值组成一个数据对,确保参比方法与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测量数据在同一条件下(烟气温度、压力、湿度等,一般取标态干基浓度)。 取参比方法与 同时段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每天至少取 对有效数据用于相对准确度计算,连续进行 天。
.. 相对准确度计算
. 流速 准确度
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参照/ 的相关要求,按本技术规范附录中表.的表格形式记录。
. 温度 准确度
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参照/ 的相关要求,按本技术规范附录中表.的表格形式记录。
. 湿度 准确度
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参照/ 的相关要求,按本技术规范附录中.的表格形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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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讯:日前,河南印发《河南省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全文如下:
河南省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打赢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做好年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河南省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年,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工作,做好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查漏补缺工作,并组织开展第二批涉气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做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尽装、能联尽联,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动态全覆盖”,为全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提供有力支撑,助力打好打赢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筛查
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筛查,筛选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未装、少装漏装、能联未联的排污单位名单。
(一)筛查范围。辖区内现有全部排污单位,以及环评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筛查条件。
.集中式废气排放口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应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符合条件的排放口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建设要求的,要完成整改并建设自动监控设施。
()排污单位被列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改文件)中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放口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
()烟气排放烟囱高度≥米的。
()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蒸吨/时及以上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各地因民生等原因保留的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
()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煤矸石、粉煤灰)、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或原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
()火电、钢铁、水泥、铸造、焦化、碳素、玻璃、陶瓷、氮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原料药制造、农药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的所有集中式废气排放口。
()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任意一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日均排放量达到千克及以上的。
()采用氨法脱硫、氨法脱硝的,应在相应排放口安装氨气自动监控设施。
()设有烟气排放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设置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应加装自动监控设施。
. 废水排污单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应建设自动监控设施。
()排污单位被列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改文件)中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放口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
()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日均外排废水量吨及以上的。
()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日均外排化学需氧量千克及以上的,日均外排氨氮千克及以上的,日均外排总氮千克及以上的,日均外排总磷.千克及以上的,应安装相应因子的自动监控设备。
()城市污水处理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厂。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应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
()排污单位被列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改文件)中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放口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
()属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现代煤化工三个行业,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或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集中式排放口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属于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和化工(现代煤化工除外)三个行业,且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达到吨及以上的。
.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排污单位,经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暂不列入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计划。
()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控设备检出限的。
()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或者已经注销或关闭的。
()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筛查要求。年月日前,各地要严格按照筛查条件,对筛查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筛查,对符合筛查条件,尚未建设自动监控设施或自动监控设施尚未与国发平台联网的,全部列入本年度建设任务,并填写《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清单》。
三、涉气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施建设筛查
各地要在进一步提高年已建设的用电监管设施运行质量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二批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工作。
年月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第一批用电监管设施建设任务,并完成全部已建设用电监管设施建设问题的整改,彻底解决点位布设不全面、数据测量不准确、档案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全面提升用电监管系统应用效能。不能按时完成问题整改的用电监管设施承建单位,不得承建第二批用电监管设施建设项目。
年月日前,各地要完成第二批涉气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施建设筛查工作。从本地年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内筛选确定建设名单,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内不能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实现用电监管全覆盖、全联网,并填写《年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建设清单》。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应急管控清单中涉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均应独立安装用电监管设备,做到用电监管点位布设全面、安装规范。
四、确定建设任务
(一)建设任务时限要求。年月日前,各地应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中氨气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可延长至月日前完成。年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中批复同意缓装且目前仍未建成联网的,应纳入年建设任务清单,并要求有关排污单位在具备建设条件后天内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
(二)国发平台信息填报。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号)有关要求,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依法依规确定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基数,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计划,并在国发平台“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完成信息更新。
(三)建设任务下达。各地要按照筛查结果,于月日前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用电监管设施建设相关文件,明确辖区内应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和用电监管设施的排污单位名单及建设数量和时限要求,有关文件和《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清单》《年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建设清单》应同时报送省环境监控中心。
五、建设进展调度
省厅将通过“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管理系统”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并适时通报各地任务完成情况。在辖区内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前,各地应通过“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管理系统”实时填报有关工作进度,并定期向辖区内各县(市、区)通报有关情况。各地要对排污单位提出的缓装、免装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批复意见和相关材料要存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周密部署,紧扣目标,倒排工期,强力推进设施安装并按时与国发平台联网,确保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尽装,能联尽联。开展用电监管建设要严格筛选承建单位,认真组织现场监督指导和联网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建设质量。
(二)强化执法监管,全力推进建设。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的督导,对拒不按照要求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排污单位,要依法查处到位。要做好辖区内新建设、新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对设施建设、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其中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提升管理水平,服务企业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增强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内生动力。要研究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用电监管设施建设作为企业申报“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的重要参考条件,要探索对已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覆盖的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实行“限排不限产”措施。对稳定达标排放、无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信誉好的自动监控企业,各地要减少现场检查和打扰,支持服务企业发展,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防止“一刀切”。
(四)做好监督指导,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强化目标管理,建立责任清单,综合运用考核、通报、排名、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有关县(市、区)按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对筛查工作严重不到位或存在瞒报、漏报行为的,以及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省厅将依据大气污染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及相关责任清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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