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店转让,【战疫说法31】“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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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五金店转让,【战疫说法31】“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1、为什么叫印花税,关于印花税法,这些知识点您知道吗?

2、为什么叫印花税,印花税重点信息来啦

3、为什么叫印花税,快“400岁”的印花税,你了解它吗?

4、五金店转让,“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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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法,这些知识点您知道吗?

来源:人民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月日表决通过了印花税法,该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随着印花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个税种中已有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关于印花税法,这些知识点您知道吗?

、什么人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哪些种类?

我国目前的印花税应税凭证主要包含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这大类。

、签订哪些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发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从表中可见,只有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这种合同需要征收印花税。

、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可以知道,需要征收印花税的合同主要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因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需要交印花税的。

、有哪些凭证就可以免征印花税?

根据印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以下这凭证就可以免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印花税需要每个月都交吗?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本文来自【人民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印花税重点信息来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年月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印花税法。至此,我国现行个税种中已有个税种制定了法律。

税制改革是税收改革发展的重头戏。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制改革,现在印花税法也来临了。

最新发布的印花税新规定,小编为大家从中整理出常用的几条:

.加工承揽、勘察设计、运输合同以及除股权和不动产外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率由万分之降到了万分之;

.增加了部队、外国使领馆、农民、无息或贴息借款、非营利医疗机构、个人与电商订立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取消了税额至角的规定;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新政策下印花税申报步骤:

. 我要办税;

. 税费申报及缴纳;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 点击新增申报;

. 点击印花税对应的税源信息采集;

. 点击新增采集信息;

. 输入印花税所属期并点击确定;

. 输入申报信息并点击登记报送;

. 勾选所属期并点击上方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 再次点击新增申报;

. 勾选印花税并点击下一步;

. 点击申报一直到申报成功。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新印花税法的变动,有需要的可以参考参考,不过具体的还是要以实际为准。快“岁”的印花税,你了解它吗?

印花税——对很多人来说,这是个颇为“神秘”的词。

其实,印花税就是对经济活动相关的应税经济凭证征税。

月日,印花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印花税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最早发源于荷兰。年,荷兰政府提出用增加税收的办法解决支出困难,众大臣久议未决,于是公开招标,从千万个征税方案中精选出“印花税”。

年印花税出现后,由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等特点,丹麦、法国等国竞相效仿。年,新中国有了第一套印花税票。

此后,印花税在中国经历了开征、缩减税目、与其他税种合并、恢复征收等变迁过程。

年至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超过.万亿元。其中,一般印花税收入约.万亿元,占比.%;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约.万亿元,占比.%。年,全国印花税收入为亿元。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年底,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启动印花税法立法工作;年月,印花税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年月,印花税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今年月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印花税法草案;月日,印花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个税种中已有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包括印花税在内的其他税种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工作正在抓紧推进。

业内专家认为,印花税立法是财税领域立法的一大新进展,有助于推动建立现代税制。草案总体上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将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增加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记者:王雨萧、戴小河、申铖

来源: 新华网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疫情防控期间,政法机关严厉出手,打击了一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案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于那些贩卖、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政法机关同样毫不手软。

如果事先知道买卖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犯罪分子还会不会如此猖狂?今天的“战疫说法”,我们就从小林的故事讲起——

小林在朋友的养鸭场发现一只大鸟,当日回家后便将大鸟的视频发布在群上,并联系买家商谈价格,约好交易地点。几日后,当小林再次来到养鸭场,取来大鸟准备出售时,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该大鸟是白腹隼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发生在小林身上的事情不只是一个故事,近期,各地政法机关查处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案例: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购买濒危动物当宠物?涉嫌犯罪!

月日时许,广东珠海警方在香洲区前山街道华宇路抓获涉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人梁某某,当场查获疑似濒危野生保护动物陆龟一只。经鉴定,该疑似陆龟品种为苏卡达陆龟,是濒危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范围。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经调查,年月日,嫌疑人梁某某在明知该品种陆龟为濒危野生保护动物苏卡达陆龟的情况下,通过某网店以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并饲养至今。梁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目前香洲警方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五金店藏近百只受保护鹦鹉,抓!

月日,广东森林公安联合多部门,针对非法“售”“食”野生动物环节再次重拳出击。在广州市荔湾区一个不起眼的街边五金店,查获近百只受保护的鹦鹉。包括太阳鹦鹉、和尚鹦鹉、彩虹吸蜜鹦鹉、非洲灰鹦鹉、葵花鹦鹉等各种珍贵甚至濒危的受保护鹦鹉。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目前,嫌疑人何某被森林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发廊里做起野生动物买卖,刑拘!

月日,广东汕尾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指令称,城东镇的一家发廊有人涉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接报后,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前往查处,将嫌疑人刘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联合森林分局前往现场调查取证。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其家中饲养了四只陆龟,经鉴定,四只陆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年月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非法野生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全面禁食的范围和界限是什么?

全面禁食的范围和界限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并进行严格防疫;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保护好野生动物,我们应该这样做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拒绝食用。坚决做到不捕猎、杀害野生动物,拒绝野生动物交易,坚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保护生态。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活动的环境,自觉远离野生动物,自觉爱护野生动物迁徙地和繁殖地。不盲目和过度开发森林,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的生存空间。

监督举报。发现有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注意防护。发现不明原因受伤、病危、死亡的野生动物时,不可视而不见或私养,禁止徒手抓拿、食用或买卖,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拒绝饲养。不购买、不饲养野生动物,它们属于大自然,人类不应当限制其自由。各种野生动物身上都有无数未知的病毒,不饲养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对人类自身安全的保护。

保护好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既是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有力的立法保障,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现实需求。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来源: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综合福建高院、平安南粤、珠海香洲微信公众号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导语

长安君(:-):疫情防控期间,政法机关严厉出手,打击了一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案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于那些贩卖、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政法机关同样毫不手软。

如果事先知道买卖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犯罪分子还会不会如此猖狂?今天的“战疫说法”,我们就从小林的故事讲起——

小林在朋友的养鸭场发现一只大鸟,当日回家后便将大鸟的视频发布在群上,并联系买家商谈价格,约好交易地点。几日后,当小林再次来到养鸭场,取来大鸟准备出售时,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该大鸟是白腹隼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发生在小林身上的事情不只是一个故事,近期,各地政法机关查处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案例

购买濒危动物当宠物?涉嫌犯罪!

月日时许,广东珠海警方在香洲区前山街道华宇路抓获涉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人梁某某,当场查获疑似濒危野生保护动物陆龟一只。经鉴定,该疑似陆龟品种为苏卡达陆龟,是濒危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范围。

经调查,年月日,嫌疑人梁某某在明知该品种陆龟为濒危野生保护动物苏卡达陆龟的情况下,通过某网店以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并饲养至今。梁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目前香洲警方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

五金店藏近百只受保护鹦鹉,抓!

月日,广东森林公安联合多部门,针对非法“售”“食”野生动物环节再次重拳出击。在广州市荔湾区一个不起眼的街边五金店,查获近百只受保护的鹦鹉。包括太阳鹦鹉、和尚鹦鹉、彩虹吸蜜鹦鹉、非洲灰鹦鹉、葵花鹦鹉等各种珍贵甚至濒危的受保护鹦鹉。

目前,嫌疑人何某被森林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

发廊里做起野生动物买卖,刑拘!

月日,广东汕尾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指令称,城东镇的一家发廊有人涉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接报后,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前往查处,将嫌疑人刘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联合森林分局前往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其家中饲养了四只陆龟,经鉴定,四只陆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年月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非法野生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全面禁食的范围和界限是什么?

全面禁食的范围和界限

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并进行严格防疫;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保护好野生动物,我们应该这样做

拒绝食用。坚决做到不捕猎、杀害野生动物,拒绝野生动物交易,坚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保护生态。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活动的环境,自觉远离野生动物,自觉爱护野生动物迁徙地和繁殖地。不盲目和过度开发森林,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的生存空间。

监督举报。发现有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注意防护。发现不明原因受伤、病危、死亡的野生动物时,不可视而不见或私养,禁止徒手抓拿、食用或买卖,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拒绝饲养。不购买、不饲养野生动物,它们属于大自然,人类不应当限制其自由。各种野生动物身上都有无数未知的病毒,不饲养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对人类自身安全的保护。

保护好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既是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有力的立法保障,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现实需求。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高院、平安南粤、

珠海香洲、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

疫情防控期间,政法机关严厉出手,打击了一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案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于那些贩卖、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政法机关同样毫不手软。

如果事先知道买卖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犯罪分子还会不会如此猖狂?今天的“战疫说法”,我们就从小林的故事讲起——

小林在朋友的养鸭场发现一只大鸟,当日回家后便将大鸟的视频发布在群上,并联系买家商谈价格,约好交易地点。几日后,当小林再次来到养鸭场,取来大鸟准备出售时,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该大鸟是白腹隼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发生在小林身上的事情不只是一个故事,近期,各地政法机关查处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案例

购买濒危动物当宠物?涉嫌犯罪!

月日时许,广东珠海警方在香洲区前山街道华宇路抓获涉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人梁某某,当场查获疑似濒危野生保护动物陆龟一只。经鉴定,该疑似陆龟品种为苏卡达陆龟,是濒危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范围。

经调查,年月日,嫌疑人梁某某在明知该品种陆龟为濒危野生保护动物苏卡达陆龟的情况下,通过某网店以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并饲养至今。梁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目前香洲警方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

五金店藏近百只受保护鹦鹉,抓!

月日,广东森林公安联合多部门,针对非法“售”“食”野生动物环节再次重拳出击。在广州市荔湾区一个不起眼的街边五金店,查获近百只受保护的鹦鹉。包括太阳鹦鹉、和尚鹦鹉、彩虹吸蜜鹦鹉、非洲灰鹦鹉、葵花鹦鹉等各种珍贵甚至濒危的受保护鹦鹉。

目前,嫌疑人何某被森林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

发廊里做起野生动物买卖,刑拘!

月日,广东汕尾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指令称,城东镇的一家发廊有人涉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接报后,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前往查处,将嫌疑人刘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联合森林分局前往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其家中饲养了四只陆龟,经鉴定,四只陆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年月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非法野生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全面禁食的范围和界限是什么?

全面禁食的范围和界限

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并进行严格防疫;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保护好野生动物,我们应该这样做

拒绝食用。坚决做到不捕猎、杀害野生动物,拒绝野生动物交易,坚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保护生态。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活动的环境,自觉远离野生动物,自觉爱护野生动物迁徙地和繁殖地。不盲目和过度开发森林,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的生存空间。

监督举报。发现有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注意防护。发现不明原因受伤、病危、死亡的野生动物时,不可视而不见或私养,禁止徒手抓拿、食用或买卖,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拒绝饲养。不购买、不饲养野生动物,它们属于大自然,人类不应当限制其自由。各种野生动物身上都有无数未知的病毒,不饲养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对人类自身安全的保护。

保护好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既是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有力的立法保障,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现实需求。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高院、平安南粤、

珠海香洲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战疫说法】“金”屋藏“娇”?五金店竟敢偷卖这些精灵宝贝!导语

长安君(:-):疫情防控期间,政法机关严厉出手,打击了一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案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于那些贩卖、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政法机关同样毫不手软。

如果事先知道买卖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犯罪分子还会不会如此猖狂?今天的“战疫说法”,我们就从小林的故事讲起——

小林在朋友的养鸭场发现一只大鸟,当日回家后便将大鸟的视频发布在群上,并联系买家商谈价格,约好交易地点。几日后,当小林再次来到养鸭场,取来大鸟准备出售时,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该大鸟是白腹隼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发生在小林身上的事情不只是一个故事,近期,各地政法机关查处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案例:购买濒危动物当宠物?涉嫌犯罪!

月日时许,广东珠海警方在香洲区前山街道华宇路抓获涉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人梁某某,当场查获疑似濒危野生保护动物陆龟一只。经鉴定,该疑似陆龟品种为苏卡达陆龟,是濒危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范围。

经调查,年月日,嫌疑人梁某某在明知该品种陆龟为濒危野生保护动物苏卡达陆龟的情况下,通过某网店以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并饲养至今。梁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目前香洲警方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五金店藏近百只受保护鹦鹉,抓!

月日,广东森林公安联合多部门,针对非法“售”“食”野生动物环节再次重拳出击。在广州市荔湾区一个不起眼的街边五金店,查获近百只受保护的鹦鹉。包括太阳鹦鹉、和尚鹦鹉、彩虹吸蜜鹦鹉、非洲灰鹦鹉、葵花鹦鹉等各种珍贵甚至濒危的受保护鹦鹉。

目前,嫌疑人何某被森林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发廊里做起野生动物买卖,刑拘!

月日,广东汕尾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指令称,城东镇的一家发廊有人涉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接报后,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前往查处,将嫌疑人刘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联合森林分局前往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其家中饲养了四只陆龟,经鉴定,四只陆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年月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非法野生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全面禁食的范围和界限是什么?

全面禁食的范围和界限

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并进行严格防疫;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保护好野生动物,我们应该这样做

拒绝食用。坚决做到不捕猎、杀害野生动物,拒绝野生动物交易,坚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保护生态。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活动的环境,自觉远离野生动物,自觉爱护野生动物迁徙地和繁殖地。不盲目和过度开发森林,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的生存空间。

监督举报。发现有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注意防护。发现不明原因受伤、病危、死亡的野生动物时,不可视而不见或私养,禁止徒手抓拿、食用或买卖,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拒绝饲养。不购买、不饲养野生动物,它们属于大自然,人类不应当限制其自由。各种野生动物身上都有无数未知的病毒,不饲养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对人类自身安全的保护。

保护好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既是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有力的立法保障,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现实需求。

声明:本文转自福建高院、平安南粤、珠海香洲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这些侮辱国歌的香港学生,真应该学学这些小学生!看荐

“我们是爱国爱港的学校,必须高举爱国旗帜,这是没有妥协的余地的,即使在殖民地的年代都没有退缩过。你如果不知道这些,你就是选错学校!”

近日,在香港专业进修学校的毕业典礼上,有毕业生做出不尊重国歌行为,当即被赶出场,而该学校的校长因“护”国歌火了。

校长陈卓禧怒斥这些学生:“从港专成立第一天起,我们就挂五星国旗,唱《义勇军进行曲》作为我们的国歌,我们因为这件事,受尽了殖民地政府的打压,资助被取消、校舍被收回,我们没有放弃过我们爱国的立场,如果连这件事都不知道,那就是你们选错了学校!”

网友纷纷留言给学校的做法点赞:

侮辱国歌早有预谋?

据香港网站爆料称,校方当天并没有预设媒体进行采访,是学生安排相关媒体以毕业生亲友身份进入会场。因此该事件可能早有策划。

这些学生还预先用打印机印好标语,折叠成小块收藏在身,从照片上也可看到折痕。

球迷侮辱国歌,林郑月娥发声

侮辱国歌的事并非仅此一件,此前,在香港举办的国际球赛中,中国香港队球迷发生“嘘国歌”行为,甚至有人做出不文明手势,喊出非法口号。

对阵巴林的比赛,有球迷选择用毛巾遮面图

对此,林郑月娥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颁布《国歌法》,特区政府有职责进行本地立法,亦都有责任确保年轻人明白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

“一小撮人不尊重国歌得不到绝大部分人的认同”,林郑月娥说:“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尊严的象征,应该受到尊重。”

尊重国歌,是爱国的基本表达

当然,绝大多数人还是非常尊重我们国歌。

郑州一辆公交车上,一位乘客在观看小视频时播放国歌,旁边座位上一位小伙听到后立刻放下手机,起立致意。该小伙称,自己刚从坦桑尼亚回来,出去了才知道国外跟中国没法比。

近日,首届中国新人斯里兰卡集体婚礼举行。仪式正式开始,国歌声响起,对新人高唱国歌,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用这种独特的方式,表达对祖国母亲的感恩之情。

在年女排大奖赛香港站的一次热身训练中,现场突然奏响中国国歌,中国女排队员马上停止训练,并对国旗行注目礼。现场的香港球迷也纷纷站起身来,报以热烈掌声和欢呼,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令人热泪盈眶。

还有一个小学生的故事让我们感动许久:当他走到学校门口时,正好赶上早晨升国旗、奏国歌,孩子停住脚步,站在校门口,毕恭毕敬地举起手行了一个少先队礼。

同样是小学生,他正冒雨奔向教室。当跑到操场中央,听到国歌响起时,小孩立刻站立风雨中面向国旗敬礼。直到国歌结束,他才匆匆跑进教室。港专侮辱国歌的毕业生,确实不如小学生啊。

国家标志:若不尊重,刑法出面

今年,国歌法正式出台,与之前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形成了对国家标志的单行法律保护体系。

国歌是一个国家民族气质和精神面貌的综合体现。多年来,国歌所承载的爱国情怀、忧患意识和奋勇前行的民族精神,一直激励着无数国人。尊重国歌,就是尊重我们的国家,尊重自己。

今年两会外资企业关注这些热点话题

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周年和“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

当前,中国正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加紧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在今年两会上,“双循环”、改善营商环境、金融开放、绿色发展等成为外资讨论的热点议题。

金融开放利好外资

去年,在新冠疫情蔓延以及全球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中国并没有放慢对外开放的步伐,外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硕果累累,国际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积极布局中国市场。

作为一家于年刚刚成立、总部在香港的家族办公室,万方家族办公室一直持续关注内地市场。万方家族办公室首席执行官及创始人关志敏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压力,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并且按预期实行外商投资法,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保障。万方非常看好中国市场,也一直注重内地战略。中国内地拥有广大的高净值人群、广泛的财富创造潜力、强大的实体经济,不断开放的金融市场,这些为中国家族企业和资产管理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也为未来全球金融中心的打造创造了潜力。

去年月,万方在上海成立办公室为更多内地高净值客户提供专业的定制化服务,正是得益于金融业开放的利好。关志敏表示,内地向外资开放的态度给予我们巨大鼓舞,资本市场开放可以为中国和海外客户提供更多的资产配置选择,这也可以让万方在内地的办公室不仅服务中国,也可服务世界。

“此外,万方家办期待大湾区进一步的建设,为该地区客户带来更多发展机遇,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业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展望长三角一体化将为整个区域的进一步繁荣提供新动能。”关志敏说。

过去两年,“一行两会”宣布了多条开放措施,为外资企业更好地服务中国市场提供了巨大机遇。

作为首批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巨头,瑞士再保险集团这两年也在不断加码布局和投入,希望搭上这趟高速前进的金融开放列车。

瑞士再保险集团旗下瑞再企商大中华区郏京炜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家外资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我们而言是最大的利好。随着业务规模的成长,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更好地为中国广大地区的企业客户分散、分担风险,为中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抓住“双循环”机遇

在金融开放不停步的同时,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中国提出了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关志敏表示,在“内循环”为主的背景下,求稳和多元化依然是当前资产配置的核心,“外循环”也在形成新的发展格局。中国拥有巨大的财富管理市场,高净值及超高净值人群进行财富管理的需求也相当迫切,我们会结合双循环的资产管理新趋势,为内地高净值人群带来专业的定制化解决方案。

“对内,我们期待与内地财富管理领域各方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建生态,为客户提供最为多样化与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在保护客户资产、获得收益的同时,我们也期待能够为提升市场活力贡献力量,支持代表未来趋势的板块和资产类别,让财富创造最大的社会价值。对外,我们将致力于引领金融服务业参与者共建可靠可信的生态圈,及通过自身国际网络架起中国与世界的桥梁,积极推动家办和财富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实现多方共赢。” 关志敏说。

近几十年来,中国一直是世界财富创造的引擎,家族办公室行业蕴蓄着巨大的潜力。目前,内地家族办公室行业尚属早期成长阶段。 关志敏看好中国内地市场,“万方将从上海起步,向北京、西南与长三角扩展,并在内地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建设行业生态。希望万方上海办公室可以成为中国超高净值人群实现国际财富管理的入口,也希望它可以成为我们国际网络中客户投资内地的桥梁。同时,万方上海办公室将与香港办公室联动,在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两个中国经济最具生机活力的地区开展业务”。

外商投资法一周年

今年,外商投资法实施已满一周年。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年的条减至条,自贸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条减至条,自由贸易港版本压缩至条。新设北京、湖南、安徽个自贸试验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的介绍,“外商投资法实施一年多以来,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营造了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投资环境,有力保障我国利用外资在新冠肺炎疫情巨大挑战下逆势增长.%,引资规模和全球占比创历史新高,成为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全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万户,助力‘十三五’圆满收官。”

美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麦保罗( . )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外商投资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彻底改写了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道路,为外资在华投资开辟了新纪元。新法规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上世纪年代最初建立的管理中外合资企业的立法框架。旧法规对于外资在企业治理、资本使用、利润分配等方面有许多强制性规定,束缚了外资在华投资、经营等活动。但是在新法规实施之后,外国企业可以使用与中国企业相同的治理结构,并与中国企业一同在华开展投资业务。

麦保罗表示,年出现了第一代“新”合资企业,它们利用了新法规引入的更为宽松的监管框架。相信年可以看到更多这类合资企业,特别是在科技领域。

数字化与绿色发展

除了上述提到的几个议题,在中国预期优先发展的领域中,瑞再企商还关注数字化及绿色发展。

在数字化领域,目前中国的企业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巨大的成长空间。郏京炜表示,“这需要一方面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教育,同时借助数字化手段化繁为简,让复杂的语言和条款变得易于理解和查询。我们一直在不断致力于完善标准企业保险产品和面向渠道的创新数字化平台,切实转变企业客户对保险的认知,从而拓展市场。”

在绿色发展方面,郏京炜表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将为保险业带来重大发展机遇,具体可分为项目保障和支持融资两方面。“在项目保障方面,以中国发展迅猛的海上风电为例,随着我国风机技术进步、单机容量增大、风场逐渐走向深海的趋势,再加上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自然灾害频发的环境挑战,如何降低海上风电发生损失的频率和程度成为了业内一大痛点”。

作为欧洲风电项目最大的承保主体之一,瑞再企商近年来持续在中国引入欧洲先进的海上风电风险管理经验。以福建省重点项目莆田平海湾二期风电项目为例,瑞再企商作为首席再保人,在国内首次引入了符合国际标准的海事检验人服务,使中国的海上风电风控水平与世界接轨,成为了该领域的标杆。

“在支持融资方面,随着亚洲清洁能源建设项目复杂度普遍上升,近年来投资者即使资本充裕,也可能因项目风险过高而在规划期止步。而保险不仅可以保护清洁能源项目资产,还能够把保障范围扩大到营收波动风险。在清洁能源开发商争夺有限的投资资金池的情况下,稳健的风险转移方案是成败的关键,能极大提高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郏京炜说。

本文源自国际金融报

在网上辱骂、恐吓他人,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

在网上辱骂、恐吓他人,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

最高法和最高检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网络空间中常见的“辱骂、恐吓”行为和“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以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对其进行规制。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网络空间内辱骂、恐吓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一般认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常常带有肢体冲突等轻微暴力的特点,单纯的“辱骂、恐吓”很难独立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不用说达到情节恶劣的地步了。也有人认为,使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需要辱骂、恐吓是当场发生的,同时只有在存在反抗和暴力升级的情形下才会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如果是某种存在物理上距离的空间,很难说给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危害性较小。而在网络中的辱骂、恐吓更是大多停留在言辞层面,因此,如何解析网络空间中发生的辱骂、恐吓行为,以及如何到达入罪标准就至关重要。

(一)辱骂行为

从文义上来解释,辱骂的意思是用粗野或带恶意的话谩骂侮辱他人,单纯从词语本身来看,就会发现辱骂与侮辱的含义极为相近。侮辱的含义是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从此意上来说,侮辱的范围大于辱骂,辱骂行为与侮辱行为虽然容易混淆,但两者的罪名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还是很容易区分的。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公共秩序,而后者保护的是他人的名誉。从价值角度对辱骂的定义是用言语对他人进行轻蔑的判断,并不要求辱骂的是具体个人,可以是一群人或是一类人。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予了辱骂、恐吓行为一个前提条件即利用信息网络,由于信息网络自身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中的辱骂对象更多的是不特定的人才能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这也是刑法规制的重点。

(二)恐吓行为

恐吓是指威胁人,使人害怕。恐吓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亦是高频行为,轻微的恐吓行为例如写一些恐吓信、打恐吓电话,一般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等行政手段处理;情节恶劣已达到刑事处罚的,由刑法以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恐吓作为寻衅滋事罪新的行为类型。利用网络进行恐吓行为的情况已经存在许久了,司法解释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恐吓的行为模式单独规定了起来。“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恐吓”是指在信息网络中,发布恐吓性语言或者实施一些其他的恐吓行为使他人产生害怕、恐慌的心理。

辱骂行为与恐吓行为都是在信息网络犯罪中极易出现的,行政手段和刑法手段都可以对其进行规制,但是这两种行为都是通过言辞表现出来的,解读空间比较大,片面解读以及规制不当容易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始终存在着规制与反对规制的领域,如何找到平衡点的根本在于,言论类犯罪所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是否已经到了破坏社会秩序的地步。

(三)情节恶劣的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地步,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辱骂、恐吓的行为容易界定,但是“情节恶劣”却始终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规定“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造成及其不好的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但是这种规定依旧太过宽泛,司法实践中还是各行其是,难以统一。“两高”联合颁布的《寻衅滋事罪解释》第条规定了多种“情节恶劣”情形,其中特意用“多次”、“持凶器”、“辱骂、恐吓特定群体”、“引起严重后果”等为情节恶劣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但仍存在界限不明的问题,同时,这一规定针对的是传统的“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其标准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辱骂、恐吓行为,以持凶器为例,便不可适用于网络环境中,因此,针对网络空间中的的辱骂、恐吓行为的情节恶劣标准,需要结合已有的规定以及信息网络的特征重新确定。

应该来说,网络型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量数据的标准,辱骂、恐吓信息点击、浏览次数,或者被转发次数;二是行为对象,例如,行为对象是否为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同时,也可从“多次”的角度来理解,如果对于某个人多次、数次实施辱骂、恐吓,恶劣程度显然更高;或者是行为人辱骂、恐吓了多个行为对象,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也可构成情节恶劣;三是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抑郁、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辱骂与恐吓很大程度上会对他人造成心理阴影,引起心理损伤,若是因此造成自杀等后果的,已属情节恶劣;四是辱骂、恐吓他人,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这也是认定“情节恶劣”的根本立足点,即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侵害的程度。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张晓明回应“制裁威胁”:有冇搞错?关你咩事

来源:长安街知事

今天上午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张晓明回应“制裁威胁”:有冇搞错?关你咩事!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中央怎么能够对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肆无忌惮地从事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坐视不理呢?世界上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对危害自身安全的犯罪屡屡发生置之不理的吗?!“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也没有任何其他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有的国家现在声称要对中方一些官员采取严厉制裁的措施,我觉得这是强盗逻辑,我们现在做的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这个关你什么事情,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我又没有招你惹你,你凭什么对我动粗?!香港人喜欢说两句口头语“有冇(没有)搞错?”“关你咩(什么)事!”当然我们也不是吓大的。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一法可安香江,有港人撕掉了移民表格

张晓明介绍,一周前,我在香港听取各界人士对这部法律起草的意见的时候,无论是工商巨贾、专业精英,还是学校校长、的士司机,他们都对去年月香港“修例风波”之后出现的乱象、惨状痛心疾首,甚至到现在还心有余悸。他们说香港现在一些人想移民,不是因为别的,是因为害怕“黑暴”,是因为看不到出路。

一位立法会议员说,他的好朋友前不久在申办新加坡移民手续,本来已经办下来了。但当他听说国家正在为香港制定这样一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时候,当着他的面把原来的那些表格撕掉了,很激动地说了一句“香港有救了”。在座谈会上,我听到许许多多的香港朋友都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就是香港变乱为治、绝境重生,正其时也。

张晓明认为,这部法律确实可以扭转乾坤,产生变局效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这一部法律就可以安定香港。

条立法等了年,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张晓明介绍,今天是香港回归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周年的喜庆日子,让我们首先遥祝香港多万居民节日快乐。

他提到,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有两个数字的巧合,就是我们等待香港基本法条立法已经等了整整年,终于等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这真的可以说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它既是历史的偶然,也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

里程碑、新标志、“守护神”、转折点

张晓明介绍这部法律的意义和影响谈四点看法。第一,这部法律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第二,这部法律是中央完善治港方略的新标志。第三,这部法律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第四,这部法律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

所有的恐惧和疑虑都被时间和事实所消除

张晓明介绍,香港回归之后已经不止一次出现过“移民潮”、“撤资潮”,但是所有的恐惧和疑虑都被时间和事实所消除,化为乌有。今天这部法律刚刚出台的时候,我想可能还会有一些人抱有这样那样的疑虑或者观望的心态,这也是正常的。

我坚信,时间和事实会证明一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周年时收到这份“生日礼物”,如果我们把它比喻成生日礼物的话,未来一定会不断地显示出它弥足珍贵的价值。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包含三层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关键词,我理解至少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这在全国人大的决定中,在刚通过的法律中都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个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很重要,也是负主要责任。

第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法律中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这个机构。中央原有的几个机构和维护国家安全也有一定关系。因此第二层含义是一个地域性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

第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有根本责任。什么是根本责任?是最高责任,最终责任,全面的责任。这一层面也超出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含义,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也不是在那里。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也就是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反垄断法完成修改 有这些新变化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记者赵文君)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月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

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三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一是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二是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需要,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三是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王翔介绍,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同时把握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法律中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其他配套规定留出空间。

反垄断法首次修正,罚款力度将翻倍

“每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代表了国家对经济、对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的态度和治理理念。”不久前,曾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的王晓晔提出了自己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意见。年月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年来首次修正。《法人》记者了解到,截至月下旬,全国人大共收到余条关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的意见。

修正草案相较于年版的反垄断法,法条由条增至条,其中不乏对数字经济领域利用数据、算法等方式进行排他性竞争的限制内容,同时加大了罚款力度,并增加了“鼓励创新”的内容。

对刑事追责单独规定

现行的反垄断法有两个法条提到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针对阻碍反垄断调查,拒绝提供信息、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人员;第五十四条则针对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者。

相比之下,修正草案对刑事风险的提示更加鲜明。草案未在具体法条中对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特殊规定,而是增加了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研究者指出,现行的刑法并没有针对反垄断法进行专门修正,如果率先将反垄断法与刑法进行关联,会使得违反反垄断法的刑事犯罪内容指向不明确。此外,是否所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都该指向刑法,也有不同意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认为,能够入刑的行为包括程序性犯罪和实体性犯罪,程序性犯罪可能适用于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即现行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但并不适用经营者集中未予申报的行为。

王晓晔表示,反垄断法的本意应当是树立行政执法力度,在行政领域对违法者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单独设立一个法条,将所有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指向刑事责任,意义并不大。“我更希望看到的是针对卡特尔、托拉斯等不同垄断形式的规制措施。反垄断法的最大意义在于行政层面,而不是刑事层面。”王晓晔说,就实操性而言,真正够得上入刑的反垄断案件微乎其微。

也有人认为,草案第六十七条并不意味着扩大了对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月日,北京邮电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曾剑秋对记者表示,他理解的第六十七条并不代表着将一切违法行为指向了刑事责任,“单独制定刑事责任条款,是为这部法律树立一条底线,也就是说,所有违反本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入刑。”

“鼓励创新”需保护竞争

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的规制,成为此次修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反垄断法施行于年,彼时,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刚刚兴起,对“数字化垄断”并没有针对性的清晰规定。到了年,随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和美团两家平台立案调查,并处以罚款,利用数据、算法和流量进行“数字化垄断”成为修正草案规制的主要对象。

修正草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王晓晔则认为,我国一开始对数字经济按照“新经济”“新业态”对待,对其采取“包容审慎”的方式,在数字经济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为用户带来了大量便捷,于是对其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和垄断问题并没有很早地介入。“我相信,有关方面看到美国及欧盟对数字企业的垄断问题严格监管并大力处罚之后,也意识到数字经济背后存在的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到了需要认真解决的时候。”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第一条“鼓励创新”四个字。有分析者指出,这是因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会天然地产生“惰性”,在技术研发方面失去动力,转而成为金融玩家或投资者。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月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鼓励创新需要通过对竞争的保护来实现。一些企业一旦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就不愿意在技术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凭借自身的用户数量和资金实力,以及对平台规则的制定权,使其他技术创新者‘鹬蚌相争’,自己却‘坐收渔利’。这种现象已屡见不鲜。”朱巍认为,反垄断的目的是鼓励竞争,保护竞争,在第一条中加上“鼓励创新”四个字,代表立法者希望通过保护竞争来保护创新,同时也希望能使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达到一种平衡。

处罚力度和方式的变化

有人算了一笔账,称修正草案的罚款力度是现行反垄断法的至倍。

现行反垄断法中,经营者违反本法实施集中的,将被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正草案则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处以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现行反垄断法规定,违反本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正草案的规定则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修正草案加大对个人的处罚力度,对拒绝提供材料,阻碍反垄断机构调查的个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而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修正草案第六十三条还单独规定了惩罚性条款,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处以上述规定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朱巍认为,旧法侧重于“管”,而不是“罚”,是基于当时我国垄断行为主要集中在行政垄断领域,而非市场领域的现实而定的。“而如今,我国的市场自由度更高,市场垄断者也更加强大。”他告诉记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过程中被高度参考的国外法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也被修正草案所参考。“欧盟法律的罚款金额也参照企业上一年度的全球营业额,在万欧元和营业额%之间取较大值,相较于旧法规定一个固定的数字,按比例罚款的方式更市场化。截至目前,谷歌和亚马逊都收到了数额不菲的罚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罚力度要让企业感到‘疼’,才是合适的。”

也有人认为,提高上限并不意味着将会有那么多的顶格甚至加倍处罚。王晓晔对记者说:“新法提高了处罚上限,但我相信不会有那么多企业真的会按照%的比例被处罚,按照二到五倍的数额被罚款更是少之又少。这一点也可以参考欧盟的做法,企业被罚之后再度发生垄断问题,处罚额度才会翻倍,一般不会第一次就罚得很重。”

转自法治日报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

新反垄断法将于月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次入法

南都讯 记者李玲 据新华社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月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是反垄断法实施年以后,首次完成修改。

年月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反垄断法,自年月日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部法律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特别是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

此番新修的反垄断法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适用规则,在总则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均有相关条款。

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新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据南都记者了解,年机构改革,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年,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设立“竞争政策协调司”等个司局。此次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法的执法部门,为今后的执法机构改革留出较大弹性。

此外,新修的反垄断法明确,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

在经营者集中方面,新法也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次入法。新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知名“网红教授”被质疑学历造假!“国外水博”能否作为高校入职敲门砖?

曾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商学院院长的陈春花,因为华为公司的一则声明,被推上风口浪尖。

华为在回应网络上一万多篇夸大、演绎陈春花教授对华为的解读、评论的特别声明中称基本为不实信息,且华为与陈春花教授无任何关系。陈春花也澄清这些文章并非本人所写,华为是其学术研究案例之一。

然而,随着公众的关注与日俱增,更大的争议出现了——陈春花的博士学历遭到质疑,有网友指出其博士期间就读的爱尔兰欧洲大学是“野鸡大学”。事件发酵一个多月后,北京大学官网发出声明:“近期,我校对陈春花老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月日,我校国家发展研究院收到了陈春花老师的辞职申请。学校按程序终止其聘用合同。”同一天,陈春花也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回应有关学历争议,承认其博士学位未被认证。

北京大学讲席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客座教授、新华都商学院理事长、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曾经拥有多个光鲜亮丽教育背景的知名教授“翻车”,由此也带来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假学历入职是否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

陈春花称,自己早在年就在华南理工获聘教授,其后年被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及年入职北大国发院时,均如实告知博士学位未被认证的情况。入职北大时,北大人事系统中的学历认证为硕士。国发院曾专门提出和讨论过自己的博士学位问题,聘用时严格遵照聘任程序,前后经历党政联席会讨论、学术委员会、全体教师、正教授投票等过程。

但这些说法似乎并未服众。

与此同时,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学历不代表能力。陈春花在北大任职期间不但学术产量高,讲课受欢迎,还是中国企业管理领域的知名人士。由此,也引发了一种疑问:如果求职者使用假学历入职,但多年之后证明其能够胜任工作,那么,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呢?

“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都会维持较长时间,因此,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长期的了解和考核。如果原本一直认为劳动者能胜任工作,之后突然以入职时学历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举不利于维持合同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工作预期利益。”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娄宇介绍,目前,在很多持续相当长的合同法律制度中都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即在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之后,不允许当事人以订立合同时存在瑕疵为由解除合同,避免“翻旧账”,破坏稳定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典型的持续性合同,而且承担了保障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功能,更应当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娄宇说。

“国外水博”能否作为高校入职敲门砖

无独有偶。不久前,“邵阳学院砸万元引进名菲律宾博士”也引发广泛关注。湖南省教育厅对此事进行通报:引进博士存在不当做法,学校党委在此过程中论证不充分、决策不科学、工作不严谨。该校党委书记被免职。

一系列有关职业入门门槛事件随即引发热议。未经认定的国外学历究竟能否在应聘时使用?又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

“教育部门出具学历认证证明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不同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者资质不会被法律认可,从事相关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判断。”娄宇指出,何种学历能够构成高校的入职门槛,属于职业自由和学术自由的范畴。

他同时认为,高校为应对行政部门的考核,会努力提升教师学历水平。而在国内学历授予日趋严格和正规的背景下,很多高校为了实现所谓的“博士率”动起了“国外水博”的主意。娄宇建议,制定和完善学历和学位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当明确在商业、教育、学术等活动中不得使用虚假学历,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可否

向假学历者主张赔偿

学历造假,无论是对学者个人的声誉还是对学校的形象,都会造成直接的伤害。作为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向虚假学历者主张赔偿呢?

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规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说,难点有两个,一方面是带来的损害范围如何确定;另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宗旨如何与用人单位利益维护相平衡。比较典型的案例类型是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差额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返还,而在大多数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诉求基本都会被驳回。

但沈建峰认为,并不能简单以保护劳动者为由而主张不赔偿。在有过错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还应进一步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对其赔偿额度进行必要限制。劳动者因为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获得特殊福利待遇以及增加了用人单位招聘成本时,应返还特殊福利待遇,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根据过错程度进行适当赔偿。

学历学位认证

涉及教育主权问题

此次“陈春花事件”中,还有一个焦点是博士学位的“含金量”问题。即便博士学位颁发机构具有合法性,博士学位证书也是真的,但博士学位的“含金量”有多少值得探讨。

“从根本上讲,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背后,是教育主权问题。”郑州大学副教授郑磊认为,对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含金量”,我国可以独立自主地作出判断。

中国境内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属于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对于证书效力的甄别和认定等,需要通过相应的途径实现,包括政府的行政承认、社会的自主认可以及中介组织的认证。

在郑磊看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包含三个要素:颁发机构合法性、学历学位证书真实性和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性(相当性),三者缺一不可。其中,相当性即是对“含金量”的评估。“如果国(境)外院校的博士生培养质量、博士论文水平相当于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那就可以认为是有‘含金量’的。”郑磊说。

制定学位法

加快推进涉外教育立法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我国学位制度的法律基石,学位条例即将迎来修改。修改学位条例列入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修改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明确审议时间,确保审议在本年度顺利完成。

此前,教育部已形成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涉外办学,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应当参照本法制定具体办法,保证所授学位质量。境外办学机构在我国境内授予境外学位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但这一规定只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学位证书问题,并不涉及中国境内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问题。因为征求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位制度,开展学位授予活动。”郑磊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或一款,授权国务院或教育部制定国(境)外学位认证评估办法。

在郑磊看来,最关键的是加快推进涉外教育立法。“制定学位法最多只能解决国(境)外学位认证评估问题,学历认证评估问题也需要一并考虑。这就需要在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中增加规定,授权国务院或教育部制定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同时,建议教育部在谋划教育涉外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时,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列入其中。”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来源|法治日报

《文物保护法》今年将审议修订!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提到《文物保护法》将进入初次审议名单中。

年月日,国家文物局官网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于 年月,历经次修正和次修订,现行文物保护法为 年修订。

现行文物保护法共八章条,征求意见稿共九章条。主要在六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完善立法目的,丰富文物定义和类型。

(二)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

(三)加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

(四)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利用。

(五)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文物进出境管理。

(六)增设专章,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促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提高文物工作依法管理水平,国家文物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颁布于 年月,历经次修正和次修订。现行文物保护法为 年修订,对保护对象、工作方针、政府职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发掘、馆藏文物保护、民间收藏文物管理、文物出境进境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既肯定该法作用,也指出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文物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完善法律保障;地方文物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呼吁修改文物保护法,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保护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年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年月日和年月日,习近平总书记分别考察敦煌莫高窟和大同云冈石窟,对文物保护利用作出重要指示。

年月日,中央政治局以我国考古最新发现及其意义为题举行第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考古工作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作出重要部署。

本次文物保护法修改,注重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凝聚各方共识,向有关专家、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和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

文物保护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着眼推进文物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修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以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领修法工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修改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符的规定,完善新时代迫切需要的重要制度,重点解决地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

三是坚持广泛借鉴。注意借鉴资源类立法和文化领域立法经验成果,注意参考近年来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和境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注意与《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进行衔接。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文物保护法共八章条,征求意见稿共九章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目的,丰富文物定义和类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合理利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增进人类文明互鉴等内容。(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文物概念和革命文物、文化景观等文物类型,提出以国际通行的年年代线认定可移动文物。(第二条)

(二)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责任,对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第七十九条)引导社会参与保护,增加依法享用文物保护成果的权利。(第七条)明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第十五条)明确支持设立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措施,规定文物捐赠、从境外返还文物的优惠措施。(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七十八条)建立文物违法举报制度、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三)加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提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制度,明确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备案程序和保护措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第二十条)强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出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制度。(第三十一条)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第三十三条)完善建设工程考古管理制度,明确考古经费由政府保障,完善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四)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利用。明确文物收藏单位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和其终止后的藏品分配程序。(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晰馆藏文物认定和等级确定相关程序。(第四十六条)增加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文创产品开发作为发挥馆藏文物作用的举措,鼓励提高馆藏文物利用率,并加强文物展览管理。(第五十条)健全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借用、交换等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提出馆藏文物降级退出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文物进出境管理。为方便市场监管和执法,细化禁止买卖的文物类型。(第六十一条)提出公益、市场、司法三种文物鉴定途径,并明确鉴定经营服务实行许可管理。(第六十二条)完善文物流通领域监管措施。(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六)增设专章,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强化文物部门监管职能,建立国家文物督察制度和文物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明确文物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第八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文物安全责任。(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增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古代的石窟寺、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四)代表性文化景观;

(五)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六)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视听资料等;

(七)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反映历史上中外交流的代表性实物;

(八)其他一百年以上的实物。

文物认定办法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视听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海域内起源于中国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出水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国家接受捐赠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收藏、保管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国有文物的所有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依法享有利用文物保护成果的权利。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化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保护文物责任重大的观念,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工程建设、旅游发展等活动必须遵守文物工作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关、消防救援机构、海警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确保用于文物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设立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鼓励开展志愿服务,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技艺,培育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文物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文物资源及其保护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实行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和报告制度。

国家建立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利用文物资源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文物资源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文物利用应当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禁止不当利用,防止过度开发。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动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对有下列事迹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收藏或者购买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主动抢救保护文物有功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六条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国际交流,支持开展考古、修缮、展览、科学研究、执法等中外合作。

国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文物保护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国家保留收回历史上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权利;对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盗窃并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以及被盗馆藏文物的追索,不受绝对时效限制。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七条 在文物资源调查和考古勘探、发掘活动中发现的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不可移动文物。

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前,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示;不可移动文物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应当同时征求文物所有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前,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物所有人的意见。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鼓励、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巡查看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并做好与相关规划衔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商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公布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上述规划确无编制必要的,应当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具体的建设控制标准,并予以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 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址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迁移或者拆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对具有收藏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拆除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收藏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免费开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鼓励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城市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

第三十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已有的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灭失或者损毁的,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价值评估;确需降级或者撤销的,应当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登记公布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确需降级或者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文物保护单位降级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重新核定公布或者登记公布。

第三十二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相关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三条 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文物特别丰富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并公告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世界遗产,应当依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同时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三十五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的文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三十六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或者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应当事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或者进行土地出让、划拨的人民政府,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和土地出让、划拨需要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和土地出让、划拨需要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根据考古工作管理事权,将所需费用列入相应的政府预算。

第四十条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四十一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四十二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的重要文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指定收藏。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考古发掘的文物和考古发掘资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第四十三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四十四条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文物,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法人。国家鼓励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用地保障、购买公共服务、税收减免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主管部门指定收藏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文物。

第四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组织对馆藏文物进行鉴定,并对区分等级提出意见,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确定等级。

一般文物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定;一级文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确定。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指定相应等级的珍贵文物。

第四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设置馆藏文物帐目和档案,并报文物主管部门逐级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目录和档案;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馆藏文物总目录和一级文物档案。

第四十八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国有馆藏文物资源。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馆藏文物;调拨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备案。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帐目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馆藏文物定期检查制度。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通过借用、交换和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收藏单位展览的备案管理;涉及引进境外展览的,应当事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分别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临时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经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报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展览结束后即时归还;借用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帐目和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依照前两款规定交换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给予合理补偿。

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五十四条 禁止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文物主管部门和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馆藏文物,不得非法侵占馆藏文物。

第五十五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 珍贵文物价值减损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进行价值评估;确需降级的,应当报原确定等级的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确定等级。

一般文物无法修复并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提出退出馆藏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退出馆藏的文物,应当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等公益用途。

文物收藏单位终止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馆藏文物帐目和档案进行清点接收,并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

第五十七条 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其他单位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参照馆藏文物管理。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收藏文物。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对文物的收藏、鉴定、流通、展示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明确流通经营活动中的文物登记认定程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保护收藏的文物。

第六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流通经营机构购买;

(三)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前款所列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土、出水的文物;

(二)馆藏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

(四)依法没收的文物;

(五)被盗和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

(六)被盗和非法出境的外国文物。

(七)其他禁止交易的文物。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被盗和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名单信息,外国政府与相关国际组织向中国政府通报的被盗和非法出境的文物名单信息,以及禁止交易文物目录。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从事文物鉴定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鉴定经营许可证。

文物鉴定经营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十三条 从事购销、拍卖等文物流通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流通经营许可证。

文物流通经营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流通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 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不得经营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文物。文物流通经营机构经营的文物,在经营活动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经审核允许经营的文物信息进行公开。

第六十五条 国家对流通中的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事前协商、定向拍卖、事后按市场成交价格优先购买等方式优先购买。

第六十六条 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不得经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审核的文物,对经营的文物应当标明基本信息。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文物经营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

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文物鉴定经营活动或者文物流通经营活动完成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鉴定经营活动、文物流通经营活动的相关参与者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或者文物流通经营机构。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流通经营机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收藏单位。

从事购销活动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

第六十九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合法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政策优惠。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七十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

拣选文物应当移交文物主管部门,由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海警机构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一年内无偿移交文物主管部门,由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文物出境进境审核工作,制定文物出境进境审核标准和条件,设立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制发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因展览等原因临时出境、临时进境复出境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文物禁止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及其代理人运送、交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十五条 文物因展览等原因临时出境,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文物出境展览,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经批准临时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凭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查验、登记,并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临时出境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

第七十六条 文物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经审核属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不予登记,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依照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被盗和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开展追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现的被盗和非法出境的外国文物,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

第七十八条 国家从境外追索、接受返还的文物,以及文物主管部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从境外购买、接受捐赠的文物,依法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第八十条 国家建立文物督察制度。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责任事故进行督办。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因保护不力造成文物严重破坏或者安全隐患突出的,可以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或者扣押破坏损毁文物的工具、设备及财物,查封与破坏文物活动有关的场所;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文物违法举报渠道,依法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的破坏文物的信息和线索。

第八十四条 国家建立文物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安全风险等级和防护标准,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构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所有人,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

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六条 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发生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按规定报至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第八十七条 国家鼓励通过公益诉讼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对于破坏文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故意损毁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划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或者未依法将不可移动文物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

(三)未依法划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的;

(四)未依法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威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

(五)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明确本行政区域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造成文物严重破坏或者安全隐患突出的;

(六)未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不可移动文物撤销或者降级,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降级后未依法核定公布的;

(七)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 缮和复原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文物破坏的;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七)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八)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报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造成文物破坏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九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 罚。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转让、抵押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开展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帐目和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帐目和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二)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帐目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帐目不符的;

(三)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或者抵押、质押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六)未经批准引进境外展览的;

(七)终止的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帐目不符的。

第九十六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流通经营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限制其业务活动。

第九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文物鉴定经营、文物流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流通经营活动的;

(二)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从事文物鉴定经营活动的;

(三)从事购销活动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

(四)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

(五)文物流通经营机构经营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一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或者海警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一)运送、交寄、携带文物出境,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

(二)运送、交寄、携带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文物进境的;

(三)将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质押的。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抢险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和考古发掘资料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六)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或者文物流通经营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文物流通经营机构未对经营文物标明基本信息的;

(八)文物鉴定经营机构出具虚假鉴定证书或者专家意见的;

(九)伪造、变造文物出境许可证以及文物进出境相关证明文件的;(十)利用文物资源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的。

第一百零二条 文物主管部门、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文物流通经营机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当撤销不可移动文物或者造成不可移动文物不当降级,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降级后未依法登记公布的;

(三)文物主管部门和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的;

(四)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鉴定经营机构或者文物流通经营机构的;

(五)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六)文物临时出境逾期复进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将退出馆藏的文物用于营利目的的;

(八)贪污、侵占、挪用文物保护工作经费的;

(九)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文物的。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未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未配备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设备,或者未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一百零四条 有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由文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城乡建设、海关、消防救援机构、海警机构和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 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博物馆圈)

中国考古百年 | 中国考古法律制度纲要

中国考古法律制度从肇建至今几近百年,百年发展,百年辉煌,至今已构建起比较完备的考古法律制度体系。

一、发轫:初现考古法律制度雏形

中国近代田野考古始于,考古法律制度始于上世纪年代末。,国民政府公布近代中国第一部文物保护训令——《古物保存法》,关于考古发掘的重要事项有: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古物采掘机构在采掘前应呈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审查,并获得执照,无执照而采掘古物以盗窃论;外国学术团体或专门人才参加考古发掘,应事先呈请核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派员监察考古发掘;发掘古物的呈报、研究与保管;携古物到国外研究的核准、出境护照及时限等。这些内容是考古法律制度构建初期相关法规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之后国民政府行政院又先后公布《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采掘古物规则》,增强了该法考古发掘规定实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上述法规文件是近代中国考古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华北人民政府颁发的训令《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问题的规定》中要求:古物发掘应经教育部批准。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考古发掘事项,具有重要意义。

二、初创:构建中国考古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百废待兴,政治经济和文物事业发展需要新政权快速创建自己的文物法规。继承解放区文物法规建设的传统,借鉴民国考古法规中科学的、合理的内容,中国文物法规不断制定、施行、发展,考古法规亦在其中。

年月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考古工作的法令,确立了新中国考古发掘的一系列原则和重要法律制度,对此后考古法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办法”参照近代以来国内外通行做法,规定考古发掘须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区别合法考古与和非法考古的重要标准,但是当时并没有对主动性考古和配合基建考古作出区分;为保证考古发掘顺利进行和提高科学水平,规定了考古发掘的必要条件;还规定项目完成后各项发掘资料的报备,要求一年内应完成发掘报告,这既是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完成的科学程序,也是检验考古发掘项目成果的重要措施。

特别是“办法”提出“凡地下埋藏及发掘所得之古物、标本概归国有”,强调地下文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否则,国家发掘地下文物将无法可依,发掘出土的文物由国家保存、研究、展陈,也无法律依据;对私掘乱挖地下文物,甚至盗掘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禁止、处罚和惩处也没有了法律依据。因此,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奠定了地下文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法律基石和考古工作的根本依据。

“办法”禁止或者限制外国人及外国团体在我国发掘,从法律上和事实上彻底结束了外国人及外国团体近代以来单独在中国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并携运出土文物的历史。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基本建设中不断发现重要文物,急需抢救、发掘和保护。为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以下称“指示”),提出在预定工地先期进行勘察钻探、清理发掘等重要措施,确立了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发掘、保护保存文物的重要原则。此后的考古工作实践一直坚持这个方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又明确提出“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这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开展考古发掘工作方针,是一项符合国情和文物保护实际、影响深远的方针。

年月日,国务院公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共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综合性文物行政法规,奠定了新中国文物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基础,其中第七至十条涉及考古发掘工作。

“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发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须报请国务院批准,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要事先进行考古勘探。上述规定对于关系到中华文明发展重要标识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意义重大,既有利于地下遗存免遭工程破坏,又有利于免除地下遗存可能导致的地基不牢等隐患,符合“两重两利”方针,是一项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条例”规定考古所需经费和劳动力由建设部门分别列入预算和劳动计划,在计划经济年代,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一切都无法落实。这一规定从法规上保障配合建设工程考古的必要条件。

“条例”规定不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报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后发掘。鉴于当时文物部门考古力量薄弱,考古力量主要集中于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情况,这样的制度设计既满足考古发掘的科学要求,又履行了文物保护管理职责。考古审批规定影响深远。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发布施行《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这是根据年“条例”制定的专项考古法规,也是对年“暂行办法”的调整、补充、发展。

“办法”首次明确了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两种情况,一是为解决学术问题,二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可对古遗址“试掘”,但是禁止古墓葬试掘,以防止破坏墓葬的完整性和科学价值;古遗址、古墓葬因自然灾害等造成部分损坏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时组织抢救,并报文化部备案,以防止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和损失。

“办法”要求考古发掘申请书中写明“对可能出土的文物进行保护工作的技术准备”,旨在防止出现因没有做好必要的技术准备而导致重要出土文物受损、甚至损毁的情况,是一项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技术措施。

“办法”确立了考古发掘学术报告完成之后,发掘出土文物移交保存处所、移交方法和保留研究之用文物等基本原则。

“办法”规定经国务院特许,外国人和外国团体“发掘出土的文物、标本和有关资料,统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需要部分文物、标本或资料时,应报请国务院批准。”这是对年“暂行办法”的重大补充和完善,是一个独立主权的国家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文物所有权安全和文化权益的重大举措,彻底结束了外国人和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任意调查、发掘、带走出土文物、标本及其资料的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

综上所述,新中国考古发掘法规创建、规范、发展取得了重要成绩。年“条例”关于考古工作的规定和年“办法”的制定、颁发,标志着我国考古发掘法规制度已初步确立,为中国考古法律制度深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发展:健全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考古法律体系

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称年《文物保护法》),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是我国文物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依法保护管理文物的新征程。该法共八章条,有关考古发掘规定是对年“条例”和年“办法”的补充和丰富。

年《文物保护法》首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上述规定是考古发掘、研究、保护等一系列规定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这是区别合法与非法发掘的法律界限。该法还特别规定出土文物经批准后调用。这是一项新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其根本依据是地下埋藏和出土的文物概归国有的法律规定。在那个年代,符合文物安全要求的文物库房不多,文物考古、博物馆专业人员也十分稀缺,上述规定既是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更是文物保护、研究,发挥文物作用的根本要求,体现了文物保护利用的规律性,其价值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年月日,文化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确定和完善了发掘单位资质、发掘项目申请与考古发掘工作执照制度,是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保证考古发掘质量和提高科学水平的重要保障。

“申请书”中要求填写的项内容,是对年“暂行办法”和年“办法”规定的申请书内容的调整、充实和规范,从整体上发展了考古发掘单位资质认定、项目许可和证照制度。

年月日,文化部发布《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称“规程”)。“规程”包括考古调查与考古钻探、遗址发掘、墓葬发掘、发掘资料整理与发掘报告编写、发掘资料管理等内容,是我国田野考古发掘工作第一部科学技术标准,对保证田野考古发掘质量,提高科学水平,发挥文物作用,建设中国特色考古学都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年月日,文化部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称“工作条例”),这是我国首个省级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工作条例,全面规范了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的任务、工作范围、科学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是文物考古工作几十年来贯彻国家文物政策法规,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和文物考古实践与研究经验的。“工作条例”规定“考古发掘工作要以配合国家经济建设为主。对于为解决学术问题而进行的主动发掘要严格控制。要及时进行各类抢救性发掘。”这是从我国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际国情出发作出的原则规定,是对“两重两利”方针的进一步发展。

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称“水下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家文物局负责水下文物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中外合作方式。“水下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水下文物保护行政法规。当时我国水下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刚刚起步,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制定时借鉴了我国文物保护和田野考古工作经验与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水下文物保存环境、在保护和考古工作中涉及的特殊情况以及安全问题等,作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定,为我国维护水下文物主权、安全,开展水下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活动提供了重要法规保障。

年月日,国家文物局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共五章条,是新中国第一部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规定。该办法从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和考古特殊项目三类不同情况出发,根据考古专业活动要求,逐项分解,明确经费具体定额,加强了考古经费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考虑到不同时代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范围等不同情况,设置一定幅度,有利于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该办法既是考古经费预算定额标准,也是检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进度、要求、质量的标准;既回应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经费使用合理与否,也是评价经费使用效益的依据。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该办法既是检查考古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又是考核考古工作单位是实绩的一种有效方法。

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文物局第一号令颁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共条。该办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考古涉外专项法规,是文物考古事业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确立了中外合作考古的涉外考古工作基本原则,并作出相应制度设计,对进一步促进中外考古合作、交流,加强考古学科建设,传承中华传统文化都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同时,也应看到,该办法制定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有的规定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比如关于外国留学人员等参加考古实习、外国人等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的规定,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时代印记。

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共八章条。其中“考古发掘”章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了配合建设工程、特别是跨省区市的建设工程如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长江三峡建设工程库区文物考古和文物保护,就是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协调,抽调了全国文物考古力量进行的,圆满地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涉及地上、地下、水下文物的保护、调查、勘探、发掘任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要成绩。

二是规定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增加了文物安全的责任单位,提高了文物安全系数。

三是确立了考古发掘单位和项目领队人员资格认定与考古勘探单位和领队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将年《考古发掘申请书》的规定内容提升为行政法规,增强了法律效力,同时对保证考古勘探发掘质量,提高考古研究水平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国家文物局发布《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办法》。审定办法进一步规定“考古发掘资格分为团体资格和个人领队资格”,明确了两者的职责、关系以及应具备的条件。条件中作出人数、工作年限、职称等量化要求,拓展了年《考古发掘申请书》中相关内容,对保证考古发掘质量、提高科学水平至关重要。

年月日,国家文物局发布《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共七章条,规定了考古资格审定、项目申请和审批、项目执行和监督考古资料与发掘报告等方面内容。办法的基本内容沿用了之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相关规定中经考古工作实践证明是合理的、有效的部分,同时又吸收了实施法律法规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因此,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实务工作者,对于考古单位和考古工作者来说,是一部实用性很强的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家文物局发布《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鉴于文物保护、利用、研究等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考古发掘品应按文物出土单位移交,发掘单位应向收藏单位提供必需的原始记录资料副本,以及考古发掘品移交后原发掘单位的使用权利。以期解决一些单位考古发掘品长期不移交的问题。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称年《文物保护法》),共八章条,是对年《文物保护法》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文物保护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重大成果。

“考古发掘”章继承年《文物保护法》的内容主要有:一切考古发掘须经批准,考古发掘分为科学研究、配合工程、抢救性发掘和中外合作考古,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的调拨、移交,在建设工程和生产劳动中发现文物,须上报文物行政部门等。

根据经济社会和文物考古事业发展与新的形势,总结、提升考古实践经验与借鉴,“考古发掘”章充实发展了之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为了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年《文物保护法》要求“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年来,考古发掘领域从社会科学扩大到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一些大学也发展了自己的考古力量,上述与时俱进的修改,体现了考古发掘实际需要和考古学科建设需要。

考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规定,是对年《文物保护法》规定“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力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的重大修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因此,考古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是一项符合实际的合理规定。

关于发现文物应当报告和保护现场的规定,增加了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赴现场时限和提出处理意见时限的规定,不仅对发现文物者提出要求,也对执法者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法律规定平等原则,颇具深意。

年月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其中“考古发掘”章有八条,主要规定了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取得条件、申领证书的程序和审批时限、项目领队负责制、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项目实施、项目申请、审批与抢救发掘项目补报、结项报告和考古发掘报告的提交、出土文物移交等内容。

总之,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考古法律制度建设从创建、发展到健全,已取得了重要成绩,基本构建起考古法律体系,这是考古事业发展、繁荣的重要保障。

四、展望:开启考古工作新征程

年月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 更好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几代考古人考古工作和研究取得的重要成绩,深刻阐述了考古工作对更好地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华文明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对新时代做好我国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提出四项重要任务,“要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标志着我国考古工作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让”土地等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为新时代考古法律法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和任务,是新时代考古法律法规建设发展、完善的重要目标。

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严端逝世,支持“无罪推定”年

她是新中国第一批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之一,是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和主要学术带头人之一,见证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六十多年发展历程。她与巫昌祯、薛梅卿、孙丙珠一起,被并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四大才女”。

她说,“如果人有来生,我仍愿做一名教师!”

这成为她的遗愿。月日时,她与这个世界告别。

中国政法大学微信公号日消息: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严端先生因病于年月日时逝世,享年岁。

支持“无罪推定”年

严端出生于年月日,江苏省南通市人。年,岁的严端投考北京大学法律系,因全国院系调整北大法律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严端成为北京政法学院的首批学生。

年毕业后,严端留校任助教。年在北京政法学院研究生班学习,专攻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期间师从前苏联专家楚贡诺夫,着重对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学习,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的研究生。

年,“反右”开始,严端因为上课时表达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赞同,被划为“右派”。清华大学法学院曾报道称:严端“始终保持着乐观积极的心态,繁重的农活、亲人离别的痛苦,以及汉语教员、印刷厂校对员等与自己专业不相干的工作,都没有将她击倒。以至于当严端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时,人们惊喜地发现:‘严端当了年的右派,精神没有倒!’”

年底,严端重返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次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重启刑诉法起草工作,严端全面参与了年刑诉法从起草到法律通过的全过程。

年,严端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回忆,年起草刑诉法时,她依然坚持应明确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她所在的起草小组的草案中,写入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最终未被采纳。

年,全国人大对刑诉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严端是起草刑诉法修改建议稿的主要成员之一。

“欢欣鼓舞,终于写进去了”,年接受新京报采访时,严端回忆,她支持无罪推定原则年后,年修法,终于明确写入了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年刑诉法修改,还带来了一个鲜明变化。由于法律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了区分,曾一度被广泛使用的“犯罪分子”表述逐渐消失,代之以“犯罪嫌疑人”这一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称呼。严端回忆,不区分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使用人犯这个词,和不接受无罪推定原则有关,如果要区分,就要和无罪推定联系到一块,“但当时有人就说,这个有什么不一样呢?”

“时代决定了我只是学生的铺路石”

年底重回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后,严端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科研处处长,教务长等职,自年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熊秋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玫教授岳礼玲等,都是她的学生。

张建伟接受政事儿专访时表示,日听到老师严端离世的消息,很震惊、难过。因为此前严端只是有些耳背,气色一直很好,身体看起来不错,“严老师是突然去世,回头想一想,不必缠绵于病榻受病痛的折磨,也许这种离开世界的方式,更符合她的愿望。严老师和她的爱人徐杰老师有着一贯的人生态度,她留有遗言,不愿意给学生、同事、单位添麻烦,所以不打算搞遗体告别、追悼会等一些仪式性的活动。有人也许会以为这跟疫情有关系,就我对严老师和徐老师他们的个性的了解,即使没有疫情,他们也不会搞这些仪式”。

张建伟回忆,严端是一个气质非常优雅的教授,无论看世事,还是看学术,通透豁达。年重回讲台后,严端有时会偶然谈起过去的波折和磨难,“她的态度很平静,对于当时的一些人和事都讲得比较含蓄,没有一丝埋怨的情绪,更没有那种苦大仇深似的感觉。对于过去经历过的一些磨难,她抱有一种豁达随和的心态”。

张建伟说,严端还曾经笑谈自己的名字和个头儿。由于名字比较像男性用名,所以去外地开会的时候,会议主办方经常以为来了位男教授;由于个头儿比较高,所以从小到大,从来没有人称她“小严”,年轻的时候叫她“大严”,年纪渐长之后就被称为“老严”。

不过,通透豁达的严端,在治学方面出了名的严格,甚至有时候不乏犀利。张建伟回忆,年的刑诉法与现行刑诉法相比,一些规定比较简单,缺乏细节。例如何为“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是什么?当时的司法实践部门的人员觉得法律规定得太概括太抽象。为此,严端到司法实务部门去调研,阅读了几十本案卷,总结出四项标准:每一个证据都查证属实;每个认定的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与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得到合理的排除;由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不具有其他可能性。“这四项标准至今仍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为众多学者论著所接受。”

“严老师的文风非常简朴,不是那种奢华的文风”,张建伟说,严端很注重理论跟实际的紧密结合,不喜欢空谈。他至今记得严端讲课时的一些细节,“她授课没有满嘴的学术术语,都是信手拈来的形象化的说明,非常通俗易懂。这对我有很大影响。我觉得作为一个老师来说,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并不是很难的事;难的事就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深入浅出的讲给学生,让学生很快抓到问题的要点。严老师的声音有一种磁性,那种磁性的声音回荡在教室里,到现在还历历在目”。

虽然在刑诉学界有很高声望,还是学科带头人之一,但是严端一直没有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严老师觉得自己不够条件”,张建伟说,严端认为自己刚一毕业就赶上了动荡的年代,并没有一直保持学术前沿的状态,而且外语也不娴熟,缺乏应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她认为,时代决定了她只是学生的铺路石。

张建伟说,年刑诉法修改期间,严端在一次发言过程中突然晕倒,送到医院才发现,她已身患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因此,严端不得不离开讲台。“我无比热爱教师这个职业”,严端说,“多少年来一直都和你们年轻人打交道,让我心态也保持年轻;尤其是精神,充实而又宁静。如果人有来生,我仍愿做一名教师。”

栏目主编:秦红、顾万全、张武、尤莼洁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未成年人网游充值退款难怎么破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 年月日 版)

“支付一瞬间,退款如登天。”近期,未成年人在游戏平台和网络直播平台的较大金额消费案件频发,尤其在疫情网课期间,未成年过度虚拟消费案件爆发式增长,但家长发现后依法找平台退款维权却成了难题。

“氪金”“打赏”“充值”“送礼物”“买装备”……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文化娱乐产业发展迅猛,虚拟消费已不再新鲜,看直播、玩网游成为互联网娱乐虚拟消费的新风口。

“泗洪岁男孩打赏主播、玩手游花掉万元”“护士妈妈一线抗疫 岁儿子偷偷打赏抖音主播万元”“岁男孩利用父母手机给主播打赏万元”等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月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因为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背后,都存在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络信息的问题。该草案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各方都明确了相关责任,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最高法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但在众多未成年人游戏平台消费的案例中,因为少有家长能够寻求到警方或者新闻媒体的帮助,进入司法诉讼环节的更是寥寥无几。在退款维权时,人们普遍会遭遇“找客服难”“客服推诿”“退费流程人为设置障碍”“举证难”“时间长”“退款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破解“联系客服难”

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让来自江苏常州的家长李先生看到了希望。月日,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少了元,后来查询交易信息发现,他岁的儿子分多次将这笔钱充值到了游戏平台,这笔钱相当于李先生一年的积蓄。

李先生的账户今年月向平台进行了数十次转账。其中,金额为元的转账就有次。

李先生和平台进行联系,对方表示,由于是通过父母的手机完成的充值,所以无法退款。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律师寻求下一步帮助,现正在走法律程序。

李先生表示,他孩子在注册账户时并没有进行实名认证。为此,记者登录平台充值中心看到,账号注册时可进行实名认证。如未满周岁,将限制用户的游戏时间和充值金额。但实名认证并非强制,如果选择跳过,用户充值金额不受限制。

随后,记者在网络上以“未成年充值限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多位家长在投诉网站发帖表示,孩子用父母的手机在该游戏平台充值遭遇退款难。其间,记者多次拨通的客服电话,但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关键时刻找不到人工客服,移动支付转接人工服务响应时间相对较长,甚至无响应。”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建湖县天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鲁曼专门递交了一份《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成立紧急人工客服的建议》。

现实中,很多互联网企业表示用机器人客服来代替人工客服,是客服升级的表现。对此,鲁曼认为,这是“客服降级,减低成本,漠视用户权益”的表现。

“一些平台为了节约成本,缩减甚至取消人工客服,导致人工客服永不在线。”鲁曼说,一些互联网平台的人工客服总喜欢和用户“捉迷藏”,甚至有意设置前几次电话不会转到人工客服受理。通过平台在线咨询客服,通常都是和机器人对话,转接人工服务一直坐席繁忙,有的根本找不到人工客服入口。

鲁曼认为,现在互联网企业客服亟须建立相关标准。在紧急情况下,保障限定时间内接通人工客服。

如何破解“举证难”

月日左右,来自北京的彭先生发现,孩子网课期间玩“和平精英”消费了元,彭先生了解到游戏平台有未成年人游戏消费退款的承诺,便开始申请退款。

他给游戏平台打电话后,进入未成年人消费选项。但客服电话无人接听,智能客服提示去微信处理。按照提示,他答复了诸如孩子消费过程,以及与孩子的关系,用的手机系统等问题后,被机器人客服引导去填写一个更详细的表格。

彭先生回忆,表格要求严格,他第一次填写不合格,过了一天还被打回来重新填写。后来,彭先生把身份证、户口本都拍照传上去,结果第二天客服回复:无法处理,建议找苹果客服反馈。

填表两天,又被“推”到苹果客服。无奈之下,彭先生只好按照引导走流程。给苹果打电话,预约两天后,苹果客服回电话,彭先生把订单号一张一张报过去,结果最后退款申请失败,苹果客服并未告知理由。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国民说,如果想要平台退款,首先父母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充值行为确由未成年的孩子做出。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举证难”的情况,“账号的充值记录、孩子的自述视频等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梳理发现,类似这种未成年人网游过度消费案例,在疫情期间集中爆发。在黑猫投诉、聚投诉等网络投诉平台,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费难投诉达上千条,很多网友表示退款难。

今年月,江苏省消保委发布《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调查报告》。报告统计,年第一季度,江苏消保委系统受理未成年人网游类投诉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其中,未成年充值群体中年龄最小的岁,充值金额最高达万元,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充值容易退费难,家长面对高额充值追回时力不从心。

据该报告统计,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流程复杂,除了要求家长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账号等证据外,甚至有游戏方要求提供未成年人充值时的监控视频等证据,同时很多家长遭遇游戏企业拖延等问题。

其中,直播平台的退款难题更为严峻,江苏消保委选择的个直播平台体验样本中,尚无一例成功退款。

现实中,大多数家庭会选择与网络平台客服沟通退款,在此过程中,部分家庭因退款流程繁琐选择中途放弃,一些家庭则会求助媒体。记者发现,很多退款成功的案例,多是因为媒体关注或警方、律师介入。

来自徐州的市民周先生就是在警方帮助下完成退款。月日,徐州市民周先生发现孩子在月日至日游戏消费了余元。周先生介绍,疫情期间,孩子背着他们偷偷下载了一款热门手游,并用他的微信账号注册了游戏账号。无奈之下,他只能求助派出所。最终在民警和游戏平台的协商下,游戏公司退回了用于游戏装备购买的全部金额。

如何破解“用户识别难”

为何未成年人用户退款申请总被驳回?游戏平台的回复一般是,存在用户识别难的问题。

作为国内最大的游戏运营平台,腾讯游戏运营着很多现象级的网游。腾讯游戏称,对于疑似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他们有一套完善的受理渠道,一般情况下家长需要提供未成年人充值的证据。

据不完全统计,腾讯客服平均每天会接到超过起成年人借未成年人之名的恶意申诉。这些成年人在游戏或是网络平台消费后,再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进行申诉退款,达到免费“消费”的目的。

不过考虑到家长在实际举证中的客观难度,腾讯游戏会根据用户提供信息和后台数据进行对比判断,得出是否是未成年人充值的结论。腾讯后台有相应的判定程序,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认定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用户,从而决定是否支持申诉人的退款请求。

对于用户识别难的问题,江苏消保委也给出建议。月日,江苏消保委对此前调查涉及的腾讯等家网络游戏企业、家直播与短视频平台进行集体公开约谈。

江苏消保委建议,任何注册用户进行游戏充值或支付消费环节前,由系统弹出人脸识别界面进行用户比对和认证,只有注册用户信息和人脸识别相匹配时,方可进入游戏充值或支付消费程序,否则不予通过。

第三方渠道该不该退款

“感觉被耍”的彭先生一怒之下把遭遇发到微博上。月日,彭先生接到游戏平台客服打来的电话,按要求提供苹果商店的订单截图,及相关资料。后来,游戏运营平台方客服确认为未成年人消费,答应退还部分款项,但苹果平台收取的手续费部分不予退还。双方商议之下,游戏平台愿意退回元。

第三方平台不予退款的案例还有很多。今年月,苏州吴江区的岁男孩李强(化名)陆续给游戏《王者荣耀》充值了.元。李强家并不富裕,父亲身体不好。李强的班主任了解情况后,联系了共青团吴江区委,团组织又联系了一位律师无偿帮助代理该案件。

月日晚,游戏公司和李强家人核对账目,商量退款事宜。天后,游戏公司将万元退还,其中.元没有退回。游戏公司向家长表示,这是他们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产生的手续费用,因此无法退还。

对此,樊国民律师认为,如果家长可以证明自己对孩子履行了应尽的监护职责,游戏公司就应退还家长全部金额。对于不属于游戏公司责任范围的,应由游戏公司与第三方协商结算,而不应推给消费者,增加其维权成本与难度。

据民法总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前游戏公司的第三方渠道商没有承担起其应负的责任。”樊国民说,过去对于这类案件,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的判决不退还,有的判决退还全款,还有的要求平台退还部分款项。

樊国民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最高法明确给出了支持未成年人充值无效的意见,既为解决该类纠纷在法律层面提出实际指导意见,也为游戏、直播等线上公司的发展及时摆正“航向”。对于一些细节问题,也期待发布更多的补充细则。

年月日 版

渭南新闻早班车(月日)

渭南新闻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副主任田燕苗率队来我市,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调研。

)日前,韩城伟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正式投产。

) 昨日,第届三门峡黄河文化旅游节、第届中国特色商品博览交易会在三门峡文博城中心广场拉开帷幕。

)昨日,由市委网信办、依法治市办主办的《网络安全法》宣传活动正式启动。省委网信办副主任黄永宏,市委副书记王爱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双年,市政协副主席徐月凤、杨文斌等省市领导出席启动仪式。

)昨日,记者从市农业局获悉,据近期田间调查,当前小麦已进入灌浆期,田间长势良好,具有丰产基础。预计小麦生产呈面积扩大、单产持平、总产增加态势。

)昨日,由渭南市人民政府、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俄东地区广播中心主办,渭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渭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际在线陕西频道等承办的“驻华外交官‘一带一路’城市行走进渭南”大型考察采访活动圆满落幕。

)在首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到来之际,昨日下午,市委副书记王爱民看望慰问我市优秀科技工作者代表,向他们致以节日祝福。

)昨日,在全省召开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市立即召开全市铁腕治霾行动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省上会议精神,分析讲评全市铁腕治霾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昨日上午,驻华外交官“一带一路”渭南文化旅游座谈会召开。来自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捷克共和国、波兰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等国的驻华大使、参赞,畅谈渭南印象,就加强与渭南文化旅游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建言献策。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昨日,渭南市“美德少年”颁奖典礼在高新小学隆重举行。贾玉豪、王妍、支浩、孙博渊、黄佳怡等名少年荣获渭南市“美德少年”荣誉称号。名渭南市“美德少年”代表上台领奖,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玉娥出席并颁奖。

)昨日,全市“法润校园”暨新媒体校园普法大赛启动仪式在渭南初级中学举行。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副组长樊存弟参加并宣布活动启动。

国内新闻

)习近平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关于巡视中央意识形态单位情况的专题报告》。会议指出,推动意识形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

)习近平日致信祝贺中国农业科学院建院周年,向全体农业科研人员和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致以诚挚问候。李克强作出批示表示祝贺。

)国家公务员局日印发意见,鼓励支持雄安新区在公务员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励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公务员管理政策。

)军队国防生招生政策作重大调整,由定向招录、全程培养逐步调整为面向地方院校毕业生直接选拔招录,不再从普通高中毕业生中定向招收,也不再从在校大学生中考核选拔。

)日,多地选出新一届省委、市委常委班子,胡春华当选广东省委书记,王国生当选青海省委书记,李鸿忠当选天津市委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犯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最高法核准,日被执行死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日通报,于欢案处警民警存在处警不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同日,山东冠县纪委对该案相关民警立案审查,处分多人,辞退两人。

)山东聊城警方日前打掉涉于欢案黑社会犯罪团伙,人落网。当地警方还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苏银霞是于欢的母亲。

)国台办日发布,台湾居民李明哲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依法逮捕。

)中央气象台预计,端午假期前两天,华北、黄淮一带将有大范围高温,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超℃;端午节当天,南方雨水明显增多,对返程交通将有不利影响,公众需注意防范。

)天津、北京等地公安日前成功打掉一个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发展会员、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名。警方提醒,所有涉及“民族资产解冻”的项目都是骗局。

)因“厕所革命”严重滞后,国家旅游局对伏牛山、青海湖两家景区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对天津七里海湿地旅游区等家级景区摘牌。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日通报,成功查办多起利用销售眼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多名。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今后年,北京计划供地公顷,建设万套租赁住房,并主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安排。

)浙江团省委计划下月新设立婚恋交友事业部,帮助未婚青年找对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个班级举行无人监考考试,学生考前签不作弊承诺书,如果一人作弊,全班成绩都作废。

)浙江遂昌县中医院医生叶青在急救一名突发癫痫患者时被小偷偷走元。医生说:“我在做善事,他们在做恶事,但救回一条命比丢了元值得。”

)月日,一名男子在中石化宜宾某加油站点燃摩托车油箱,名加油员冒险处置,站长仇春虎顶着火焰将摩托车拖离,避免了更大灾难。

)重庆八旬老人毛维玉为位在公交上让座的年轻人留影,毛奶奶说,让座不是年轻人的义务,他们发扬敬老美德,值得表扬。

)中组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意见,规定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

)国税总局近日印发公告,要求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北京市人大日表决通过《北京市旅游条例》,以立法形式严打“非法一日游”,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日前发布,公务用车将统一喷涂标识,方便群众监督。

)湖南省修订本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拟规定鼓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允许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国际新闻

)美国“通俄门”风波持续发酵,美国联邦调查局日前就总统特朗普的女婿、白宫高级顾问库什纳与俄罗斯关系发起调查。

)当地时间日,一辆载有科普特基督徒的大巴在埃及明亚省遭武装分子袭击,造成至少人死亡,其中包括名儿童。

)中国驻巴基斯坦使馆要求巴方尽快解救被绑架中国公民,正核实被绑两名中国公民的身份;联合国向中国维和军人在内的殉职人员追授勋章。

)特朗普首访欧洲参加北约峰会,专家:此行对欧美关系有风向标作用。

)韩总统文在寅决定个人开支自理,不接受公费支援。

)尼泊尔总理普拉昌达辞职:为谢尔-德乌帕接班铺路。

)美联储暗示或在月份加息;欧洲央行发文预警地产风险。

)一家美国做空机构(旗下的一家名叫的基金)专门做空中国,四个月巨亏%。

)北斗全球系统将于年底左右服务阿拉伯国家。

健康养生

)在食欲不振时吃~片生姜片,可以促进食欲。如果不能接受生姜的味道,可以把姜放在醋中浸泡后食用,不但能减轻姜的辣味,还有助提高食欲。生姜陈皮茶也有开胃促消化的作用,取~片生姜和~片陈皮,用开水冲泡即可;

)喝酸奶缓解乳糖不耐症;酸奶营养丰富,对于乳糖不耐受人群也是很好的补钙方式,酸奶中大部分乳糖通过细菌发酵变成乳酸,无需人体内的乳糖酶继续分解,减少了乳糖不耐受人群的肠道负担。

历史上的今天

年月日美国总统奥巴马访问日本广岛

年月日气象卫星“风云三号”在太原升空

年月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年月日著名书法大师舒同同志逝世

年月日京剧艺术大师张君秋逝世

年月日我国最大海上油田全面投产

年月日新的上海大学正式成立

年月日中共中央决定改革教育体制

年月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宣告生效

年月日我国首批博士诞生

年月日女性首次从北坡登上珠穆朗玛峰

年月日中央同意《资本主义工业的公私关系问题》报告

年月日陈独秀病逝

年月日国民党反蒋派另立国民政府

年月日皮卡尔教授乘气球飞行到同温层

年月日水上飞机首次横渡大西洋成功

年月日黄冈起义失败

年月日私立复旦公学成立

年月日上海《苏报》发表章炳麟介绍邹容所著《革命军》文章

来源:人民日报、新华、中新、腾讯、凤凰网、熊苗营养师、冯站长之家、渭南日报等。编辑:景明军;编发:渭南青年网;若侵权联系后台删。

沈逸:网络安全如何审查,读懂这三部法律就明白了

【视频/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沈逸】

为了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启动了对一家企业的网络安全审查。其中提到了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我们不聊企业本身,借这个机会谈一谈这三部法律。

从数据安全的角度去看,我们如何在信息时代保障国家安全?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执行工作,目前已经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连贯体系。

首先来看《国家安全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实施。到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相应废止。年月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我们这次引用的是年这一部《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涉及的几个章节和条款跟这次审查相关。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也就是说,我们是从状态和能力两个方向定义国家安全的。状态包括客观、主观的状态,同时涉及主权和领土完整,也有人民福祉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以及国家其他的重大利益。“其他”是因为时代在发展,国家在不同时期会产生新的不同利益需求,如果没有穷尽而法条上又没有一个“其他”,这部法的适用性就会受到影响。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国家安全的核心主体是主权国家的安全,最重要的行为体是国家本身,在涉及国家安全这个问题上,国家是起主导作用的。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要统筹内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也就是说国家在做任何安全工作的时候,已经在统筹安全和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不用担心哪一条国家没想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和义务包括企事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任何主体在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都会涉及到代价问题。国家安全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相关主体能自觉妥当地处理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国家安全讲的是集体安全状态,如果个体纯粹从个体自我中心出发面对集体的安全要求,要追逐或者是实现某种绝对化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安全,追求一种绝对的自由,将个体的利益凌驾于集体之上,不愿意为集体承担义务,那在当下社会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任何地方。

跟这次事情直接相关的,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任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全球范围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数据是数字时代像工业革命时期石油一样的战略级资源,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国家安全法》在国家安全层面是最顶级的上位法,有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国家就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下面就有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年月日起实行。该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所以不管何种所有制结构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这些活动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都使用这个办法。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本身是横向的,功能性涵盖不同行政条线,网络安全依法管理的一个难题,就是行政部门的职权是条线的。所以要进行有效的跨部门协作,要有一个负责统筹和协调的单位,这个部门就是国家网信部。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也就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有双重保障,第一重保障是等级保护;除此之外,还有重点保护。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有一个弹性定义,是务实地面对信息技术革命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一些东西的重要性、基础设施、设施的重要性是否属于国家网络安全范畴,随时间变化和用户数的变化是量变引发质变的。一开始它可能不属于传统意义上一些立刻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设施,但是一定阶段后,它收集了足够充分的数据,汇总起来会变成战略级的情报资源。不仅是中国,对各个国家来说都需要保留弹性,对于关键基础设施要有一个弹性的外延以确保能够顺应时代变化和发展需求。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是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问题,即数据交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均应当在境内存储,也就是所谓的数据本地化。但是不能轻易使用“数据本地化”这个词,各个国家都采取叫做本国关键数据,或者说本国所产生数据进行本地化的存储,有人把它称为网络空间的巴尔干化或者碎片化。

在最理想状态下,假设各个国家之间都是好人,不存在像美国这样的恶霸级的国家,整天想在全球网络空间做一些其他国家网络战略数据的截取和不当利用的话,理论上说全球数据的自由流动和应用符合市场发展。

但这是理想化状态,在人类大同世界里面可以实现的。现在是分开的本地化存储,其中数据的本地化存储的需求和跨境业务之间有矛盾,所以条文中讲了,“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们还是要寻找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之间的均衡,所谓统筹安全跟发展就是这个意思,各国具体做法其实都差不多。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年月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个部门联合制定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目的是什么?开宗明义,它引入了供应链安全的概念,不仅就系统和软件本身,在整个构成的软件和硬件包括产业本身的供应链上强调了维护国家安全。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其中“可能影响”表明,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弹性很大,认知是有共识的,但是共识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很大,需要保持相当的弹性,因为这是国家安全实践的需求。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是什么,早就有人想到了。有些老外整天说这东西是不是会侵犯知识产权,这边也有,然后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国家安全法》中提到企事业单位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国家安全的意识、预判风险的能力,是责任和义务的体现。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工作部门,应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预判指南。两方面讲,个人要主动配合,相关的主管部门要出指南。依据指南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效率。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其中会有一些特殊的点,如果涉及到企业到别的地方去、境外公司机构享受或购买一些特殊服务时,不仅会涉及商业上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主权国家间的关系、安全、态势变化。比如像美国动不动通过它的立法机构和纷繁的法律体系,到这来薅一把,开一堆冠冕堂皇的理由要求把你工作底稿、内部数据拿给它。对运营者来说,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之间要形成一个均衡就变得非常重要。对我们的政府来说,要发展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体系帮助这些行为体更好地应对这些特殊的挑战,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当世界上存在一个霸权国家动不动就利用自己在供应链和服务领域的优势,对其他国家颐指气使,动辄损害其他国家核心利益安全的时候,它就成为了全球商业界的共同的敌人,因为它极大增加了商业的成本,扰乱了一个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这些大体上要求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如果发现材料不全,被要求补充材料,如果不配合是不会进行下去的。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有另外一套机制,针对不自觉的对象,有主动的介入。按照这条推论,最近通知的出台应该是经过了由成员机制的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并且得到批准之后,这份通知才出来的。

如果企业自觉的话,应该是在通过国家网络安全审查之后才做后续一系列动作,但现在后续动作做完了,这个通知还是出现了,也就是说它前面没有主动申报,没有等到网络安全审查完成。所以这个案例值得深度观察。

第十六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在这个过程中,用细化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讲了权益的保障,提供救济渠道,履行承诺。也许有些人会认为保障机制比较粗糙,但是从时间角度上说,它的可操作性是相当强的。

第十九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中,违反规定者责令停用未经网络安全审查的产品和服务,处以采购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相关罚。第二十条明确了所提到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这次事件会成为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最后的结果还有待后续的观察。对于国家相关部门已经直接介入的事件,我们对它的具体内容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讨论,最后的结果会告诉我们相当多的东西。

但是从这个案例引申出去的这三部法律,对所有关注中国网络安全、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在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考虑自身的信息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以及国家网络安全维护的正当需求之间达成一个均衡,然后持续将网络安全实践和各项工作推进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观察案例。

此外,这个案例对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运行效果和产生作用,以及如何在变动的环境中保障国家安全也会形成充分认识。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如何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环境当中如中美之间的战略性态势找到一个合适的均衡点,决定自己业务的展开,为国家安全承担责任,履行保障国家安全的义务,都是具有非常重要参考价值的。

(整理/观察者网 赵珺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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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盗版的“徐州探索”

要在创新履职上下功夫。既要办好涉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案件,也要通过知识产权检察办案、监督,发现、总结普遍性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成本,提高违法侵权犯罪成本。

——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对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出要求

据统计,年中国网络文学总体盗版损失规模高达亿余元。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菠萝小说网等家网站侵犯著作权案中,通过公告送达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利用技术手段替代第三方鉴定查明技术事实、探索“著作权刑事民事纠纷一体化解决新机制”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有效破解了权利人的维权难题,并创新提出著作权“代位追偿权”,推动中国文著协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的立法建议,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这起由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最高检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经徐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月日有了结果: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万元。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盗版网站做得风生水起

引起被侵权人关注

杨某、宋某是同学,二人后来到同一公司发展。因公司经营不景气,杨某想搞点副业,听说做盗版小说网站挣钱,就自学技术搭建盗版网站,虽然辛苦,但赚的钱比主业多,他便成立了工作室,拉上宋某、雇几个亲友,开始专职做网站。

二人利用自动化采集工具,将《鬼吹灯》《庆余年》《盗墓笔记》等众多知名网络小说批量采集上传到其经营的盗版网站上,供他人免费阅读,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流量,广告联盟主动上门投放广告。为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杨某又搭建了个盗版网站,其经营的菠萝小说网、笔趣阁在盗版市场做得风生水起,引起了被侵权人阅文集团的关注。

阅文集团旗下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拥有起点中文网等众多知名网络文学网站,多年深受盗版困扰。玄霆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发现菠萝小说网盗版后,及时收集证据,并于年月向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报案。同年月,该分局对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锁定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杨某、宋某,并于年月将二人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查明:年以来,杨某、宋某通过菠萝小说网、笔趣阁等盗版网站,非法采集传播玄霆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小说作品余部,非法牟利余万元。年月,杨某、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被移送云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属市级院管辖,月,云龙区检察院将该案报送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全国网文界“张贴”寻“人”启事

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张志远承办该案。他审查后发现,该案缺乏点击量证据,实际被侵权小说总数、涉案总金额均事实不清,可能还存在其他权利人,遂提出对盗版网站进行抽样鉴定,查明盗版网站的经营模式、广告收入、侵权部数、点击数,以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余条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

侦查人员表示,“要证实文字作品被侵权,必须要由权利人提供正版文字作品与盗版网站上的文字作品进行比对,且权利人要提供对该文字作品拥有著作权的权利证明文件。我们抽样没问题,可我们抽出来后,去哪里找权利人提供正版文字作品与盗版网站上的文字作品进行比对?”

报案人阅文集团称:“如果抽到我们的作品,我们能够提供正版,但如果抽到其他权利人作品,由于作品仅有笔名,人数众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根本无从查找作品权利人。”

就在补充侦查陷入僵局时,年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最高检制定《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从年月开始,在江苏等省(市)开展试点。

徐州市检察院向阅文集团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是我们收到的首份《权利义务告知书》,非常荣幸。谢谢你们保障我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阅文集团代表禁不住称赞。

研究该方案后,张志远发现其中规定“对于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困难或障碍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年月日,徐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炜向阅文集团代表当面递交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该案的其他被侵权人,由于无法联系上,只能公告送达。据此,徐州市检察院找到了“红袖添香”“网文欣阅”等家单位权利人,查明全案实际被侵权小说余万部,点击量亿余次,涉案金额万余元,仅阅文集团就有万余部,点击量亿余次。

探索一系列创新举措

有效破解维权难题

根据法律规定,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在册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介绍,第三方鉴定一个网站侵权部作品,大概需要花费万元、耗时一个月,像本案被侵权的余万部文字作品全部鉴定的话,鉴定费将高达余万元。

“这些技术手段,一般的技术人员都能掌握,能不能推动客观、中立、可重复的技术手段替代第三方鉴定?”于是,张志远引导侦查机关,将其通过远程勘验提取固定的盗版网站的全部源代码和数据库,采取源站恢复的技术手段,利用数据库分析工具,查明盗版网站采集通道为起点、晋江、纵横等正版网站,这和杨某、宋某关于盗版作品全部来源于互联网自动采集上传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侦查人员从数据库中提取了侵权小说的书名、作者名,通过去重后求和获得相应的侵权部数和点击数,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公诉的事实,后被法院全部采纳。这一认定逻辑,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条不谋而合。

张志远指出,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通常权利人仅对产品的真伪出具鉴定意见,不参与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且要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到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才有可能拿到赔偿;而这时侵权人的赔偿,也无法在刑事案件中获得从宽处理。

显然,这对案件双方都不利,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月日,该案公告告知期满后,徐州市检察院探索让权利方参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权利人主张按照行业惯例即每部作品一年授权收益元标准,要求杨某、宋某赔偿近千万元;侵权方则提出按照违法所得退赔,协商陷入僵局。

“盗版的收益某种意义上就是正版的损失,但正版网站取得收益也是要付出成本的,所以不能按照授权收益额赔偿;同时,由于侵权人是恶意侵权,也不能仅仅退出违法所得。因此,为切实规范赔偿谅解行为,探索与惩罚性赔偿相适应的合理赔偿机制,能否参照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罚金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承办检察官提出了一个方案。

经过余天、数十次的协商,月日,在徐州市检察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关于杨某、宋某暨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刑事、民事纠纷处置方案》:杨某赔偿权利人万元、宋某赔偿权利人万元,二人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权利人不经过民事诉讼就及时实现了维权的经济利益。

“鉴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均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月日,我们通过公开听证对二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徐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冯文婕说。

创新提出“代位追偿权”

推动中国文著协提出立法建议

“全案实际被侵权小说余万部,目前已有余万部小说权利人主张维权,尚有近万部成了‘孤儿’,无人主张民事权利,对于侵权人来讲,等于逃脱了该部分的民事惩罚,降低了违法成本,长此以往,不利于打击网络盗版现象。”

张志远结合办案,深入思考著作权保护措施,他借鉴债权的一般原理,提出在检察机关公告告知后,可以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作为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经告知后仍怠于主张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向被告人主张“孤儿作品”的民事权利,获取民事利益,以加大对侵权人惩处力度。

月日,徐州市检察院会同该市版权局、该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该市中级法院,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出《关于建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江苏徐州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中部分权利人维权和提出法律意见的函》,商请文著协提出增设公告告知权利人制度、“代位追偿权”制度等立法建议。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张洪波总干事表示,“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我们不谋而合。年月日,我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著作权法草案座谈会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引入代位追偿制度,并已将书面建议呈送全国人大和中宣部版权局(国家版权局),提出该立法建议,同时,我们还将通过吸收网络作家会员等多种方式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

检察官手记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突出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面对亿余元超大规模的盗版市场,面对多如牛毛的盗版网站,仅靠个案打击,难免按下葫芦浮起瓢、治标不治本,距离创新社会建设需求更高水平保护还有很大差距。

所以,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落实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求极致”和江苏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要求,充分履职尽责,为寻求标本兼治、集约高效的产权保护路径,力争通过“办理一个案件,净化和完善一个行业”,进行了有益探索。

? 一是充分发挥权利人的作用。权利人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提供案件线索,协助查明案件事实上,更体现在其对行业发展动态、堵点痛点的深切感知上,检察机关正是通过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试点,在与权利人充分沟通交流碰撞后,发现网络文学领域长期存在的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收益低”、“孤儿作品”权益保护难等现实难题,通过回应权利人合理需求,创新提出一系列对策措施。

?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检察保护。一方面,探索利用技术手段替代司法鉴定查明技术事实,探索适合知识产权办案的取证方式,有效克服举证难问题,最大限度降低获取证据成本,提高办案质效。另一方面,创设“著作权刑事民事纠纷一体化解决新机制”,创新提出著作权“代位追偿权”,支持权利人参与认罪认罚,探索协同适用权利义务告知、认罪认罚、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切实规范赔偿谅解行为,不仅用好自由刑,也重视用好财产刑,让违法者付出了应当、必须付出的代价。

? 三是推动形成打击盗版合力。本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担当”职责使命,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寻求解决方案,系统集成创新,共同在保护创新上发挥职能作用,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水平。

我们通过该案总结提炼了“检察主导、各方协同、刑民一体、集约高效、案结事了”的著作权全链条闭环保护的“徐州模式”,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营造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党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张志远)

(检察日报 卢志坚 唐颖)

网络文学知识产权保护靠全社会形成共识

【文化评析】

据行业数据,年中国网络文学总体盗版损失规模为.亿元,比年下降.%。虽然数字在下降,但.亿元绝不是一个小数目。网络文学因盗版持续遭受损失的情况,理应引起全社会重视。

《第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显示,网络文学用户数量已达.亿,半年增长率为.%,半数以上网民都是或曾是网文读者,市场容量和发展潜力不容小觑。然而盗版猖獗,使得这部分潜力并未得到充分释放,对广大读者和中国互联网经济来说,都是不小的损失。因此,保护网络文学知识产权,已是刻不容缓。

在传统观念中,对文学的盗版大多发生在书籍上。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以及创作方式多元化,网络文学的维权之路,比起纸质书“前辈”显得更为艰难和复杂。

中小型盗版网站打击难、跨境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执行周期长……细数网络文学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还可以列出一长串。但归根结底,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力度不够,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企业提升技术防御能力、作家组织成立“反盗版”联盟,都是维护正版的正确行动。但是,依靠单打独斗,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国家、社会、行业、企业、作家,唯有方方面面团结在一起,拿出切实有效的办法来,才能从根源上消除网络文学“盗版之殇”。

可以看到,中国已经在积极行动。酝酿近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于月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改的亮点,就有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显著提高违法成本等。

月日是第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成为提升国家经济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支撑。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创新能力强不强,营商环境好不好,知识产权是重要因素和关键指标。在这个大背景下,网络文学正版化理应成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我们有理由对此保持充分信心。曾经,盗版文学书籍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见。但随着全社会版权意识逐渐提升、各方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阅读盗版书现象在今天已经难觅踪影。

说到底,除了外部政策强力之外,想要让盗版网络文学销声匿迹,还得依靠所有人形成共识。我们在头脑中都该有最清醒的认识——阅读盗版网络文学是对劳动成果的剽窃,是对原创作者的不尊重,是一种为社会公共道德所不齿的行为。唯有人人都这么想、都这么做,“嚣张”的盗版网络文学才不会有立足之地。

一个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受益者将是每一个人。想要阅读到更优秀的网络文学作品,就必须向盗版说不,这个最简单的道理,永远不该被忘记。

(作者:李勤余,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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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侮辱、诽谤死者及其母亲的刑法规制

文/沈 言 朱银萍

转自: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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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年第期

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发声的渠道,信息的发布门槛大幅度降低,但言论自由应有界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民均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如其言行不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死者享有名誉权,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客体包括死者的名誉权。行为人在网络上对死者及其母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一审:()沪刑初号

二审:()沪刑终号

自诉人:江某某。

被告人:谭某。

江某某诉称,年月日,其女儿江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为保护其室友刘某,被刘某前男友陈世峰残忍杀害。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中日两国民众的极大关注和广泛评论。被告人谭某为博网民关注,不顾事实和法律,发表与江某案有关的系列文章及漫画,侮辱、诽谤自诉人及死者江某,意图吸引公众眼球,同时在发布大量违法博文时,还开通打赏渠道获取打赏,企图从中谋利。

年月日,被告人谭某在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标题为《甜心宝贝奖@!》的系列漫画,将自诉人描画得面目狰狞、形象丑陋、衣着暴露(甚至裸露下半身),公然丑化自诉人形象,侮辱自诉人人格。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该漫画浏览次数达次。

年月日,被告人谭某在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博文《江某某克死自己女儿,不能怨任何人》(经新浪微博公司调查回函证实:截至年月日,该文扣除自诉人的阅读数为次);于年月日发布的博文《江某某七百多天了还不安生,你想念你家鸽子就去买瓶敌敌畏就啦》(经新浪微博公司调查回函证实:截至年月日,该文扣除自诉人的阅读数为次),在上述两篇文章的首部附上江某遗照,在遗照上称江某为“婊子、臭货”,以极具侮辱性的语言严重侵害江某及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权。该两篇文章首部江某的遗照上还写道:“活该死你,江某某作恶克死你”。被告人谭某以在遗照上添加辱骂性语言的方式对自诉人及江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在文中以“贱妇”“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等语言对自诉人进行侮辱、谩骂,语言恶毒。年月日至月日,以及年月日至月日,被告人谭某在微博账号“-”上先后发布微博短文多达篇(已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公证处、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连续辱骂自诉人,称自诉人为社会毒瘤、戏精、人渣、奸诈阴险的老等。

年月日,被告人谭某在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深度解析江某某的谎言与诡计!正义必然不属于你》一文,捏造江某破坏陈世峰与刘某感情、江某是陈世峰情敌而遭其杀害的“事实”,对死去的江某进行肆意诽谤,并捏造自诉人“以为女讨公道为名大肆敛财”的事实,肆意对自诉人进行诽谤,严重损害自诉人品格和名誉。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第一次公证,其阅读量达万多次。

年月日至月日,被告人谭某发表篇短微博,多次捏造自诉人借女儿之死敛财、骗钱的事实(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公证处公证)。经新浪微博运营公司调查证明,该篇微博浏览数总计为次。事实上,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作出的陈世峰故意杀害江某案的判决书(已由中国驻日使馆认证),可以证明陈世峰杀人的目标是刘某,而非江某,江某在现场系无辜被杀害,不存在江某破坏陈世峰与刘某感情、江某是陈世峰情敌而被杀害的事实。同时,自诉人虽有通过网络发起筹款行为,但自诉人家境确实困难,且所筹集的款项全部用于维权所支出的差旅、翻译、公证、聘请律师等费用,并不存在借女儿之死大肆主动敛财、骗取捐款的事实。被告人谭某文章中所称的“事实”严重偏离客观事实,系捏造。年月日,被告人谭某再次转发博文《深度解析江某某的谎言与诡计!正义必然不属于你》,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该文阅读数较之前增加了万多次,截至年月日又增加了万多次,达万多次。被告人发布大量违法博文时,还同时开通打赏渠道,企图从中谋利。

被告人谭某的上述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使自诉人患上了重度抑郁症,有高度自杀倾向。

综上,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谭某以微博大范围传播文章及漫画的方式公然贬损自诉人及江某人格,破坏自诉人及江某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谭某通过微博账号发布博文,捏造江某是陈世峰情敌而遭陈世峰杀害,公然损害自诉人及江某人格,还捏造自诉人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自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谭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对谭某应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实际执行。

被告人谭某辩称,其从网上获悉陈世峰杀害江某案后关注该案,并以网民身份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漫画并非其原创,文章、评论多数是复制他人后粘贴再转发;称江某同性恋是受某教授、刘某言论的影响,自己并非是传播的源头;“戏精”等是自诉人给公众的形象,其发布的对自诉人进行各种谴责的文章及评论是根据网民对自诉人的评价以及自诉人微博言论和现实行为作出的客观评论,自诉人各种违背道德常理的表现才是被“网暴”的原因,其行为不具有侮辱性、诽谤性,仅是行为失当,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辩护人认为,死者没有名誉权,江某不能成为侮辱罪、诽谤罪的侵害对象;自诉人通过轻松筹接受社会爱心人士捐款的同时,在微博上发起了自筹,自筹的钱款数额及支出情况自诉人未提供证据,希望自诉人撤回该节事实的起诉;被告人谭某称江某是陈世峰情敌而遭陈杀害,是受某教授、刘某言论的误导。因此,被告人谭某的行为确有过错,但是尚未达到定罪程度,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通过微博,以漫画、文字的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又故意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网民浏览数达万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但是,江某某指控谭某捏造自诉人敛财、骗取捐款,对自诉人进行诽谤的一节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第()项、第条第()项、第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个月。

一审判决后,江某某、谭某均提出上诉。江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谭某捏造了江某某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的事实,对江某某进行诽谤,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不当;江某某无法谅解谭某对其女儿江某的侮辱和诽谤,江某善良助人却惨遭杀害,还要被谭某毁坏声誉,其无法接受,不愿意和解、调解。但是考虑到谭某有残疾的母亲,生活不易,其不再请求加重对谭某的量刑。谭某认为,年其通过微博了解江某案,后受舆论影响对江某某产生偏见,跟风参与了网络骂战。年发布的“甜心宝贝”漫画系列及带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阅览网民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创;诽谤江某情杀系其在看了某教授对江某案的分析及刘某公开爆料的言论及其他网民对此的看法分析后误认为江某为情杀,跟风参与发表了看法。其现在认罪悔罪,对江某某表示歉意,希望对江某某进行经济赔偿,与江某某进行和解、调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起诉指控谭某捏造江某某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江某某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认定此节事实是正确的。谭某现在自愿认罪,希望给其认错的机会,量刑上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上海二中院认为,上诉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一审法院对谭某的量刑适当。上诉人江某某起诉指控谭某捏造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其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判认定谭某犯侮辱罪、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江某某、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在网络上侮辱、诽谤死者及其母亲,侮辱、诽谤罪的客体是否包括死者的名誉权,对网络语言暴力如何进行刑法规制,如何罚当其罪,是本案需要着重讨论的三大问题。

一、死者享有名誉权,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客体包括死者的名誉权

关于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众说纷纭,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者不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主体消失,权利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名誉权随自然人的逝去而失去。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死者的名誉应当尊重和保护,但是对死者的名誉保护实际上属于死者近亲属的权利范畴,因而谈不上死者的名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死者的名誉是其本人应当获得的公正评价,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所导致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死亡而消失。因此,死者享有名誉权,只不过由他的亲属代为行使。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死者享有名誉权。年月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笔者认为,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尽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人在死亡后其人格权仍在一定的范围内继续存在,特别是死者非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具有多重价值,应当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名誉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当他人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贬低他人的人格,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时,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另外,死者的名誉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获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名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规定,对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遭受侵害的,其近亲属可对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还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上是民法对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规定。

民法是私权利保障的基本法,但是当民法对私权利救济不充分之时,刑法就有可能要发动,这既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是刑法保障法功能的体现。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死者享有名誉权,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也包括死者的名誉权。当行为人侮辱、诽谤死者名誉权的程度超出一般民事惩戒的程度,达到情节严重时,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虽然江某已经死亡,但其名誉权亦受到法律的保护。谭某通过微博以漫画、文字的方式,公然贬损江某人格,破坏江某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又故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捏造事实诽谤江某,公然贬损江某人格,破坏江某名誉,网民浏览数达万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江某已死亡,江某的母亲作为自诉人,就被告人谭某侮辱、诽谤其和江某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受理。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刑法规制

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网络语言暴力愈来愈严重,另一方面,对网络语言暴力入刑的案件并不多。究其原因,对网络暴力入刑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难点。一是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网络语言暴力通常是一种群体性的盲从行为,始作俑者难以确定,众多盲从者推波助澜,难以确定责任主体。而且由于涉及人员众多,容易产生法不责众的思想。二是侵犯网络名誉刑事案件被侵权人维权难。当侮辱、损害的程度超出一般民事惩戒的程度,情节严重时,就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侮辱罪、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对于这两类案件,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外,需要自诉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侵权人没有及时向法院起诉,导致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三是证据难以取得和留存。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侵权信息容易被删除,被侵权人未及时公证证据的情况下,原始证据极易灭失。四是过分推崇刑法的谦抑性。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把对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追究落脚于民事侵权上,认为网络暴力行为仅仅是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由民事法律调整即可,不应将所有的道德问题上升到刑法规制层面。但是,网络暴力行为借助网络放大镜的功能,使侵犯他人权益的程度更深,后果更严重,影响面更广,因此,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应当入刑,以引起公众对其危害性的重视。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言论自由。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拥有发声的渠道,信息的发布门槛降低。同时,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降低了网民参与网络讨论的风险,使得屏幕背后的网民拥有了法不责众的心理保护,现实中不敢或不能表达的思想都会显现出来。但宪法第五十一条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不能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网络世界虚拟、自由,网民采用匿名方式游走于网络世界,道德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相对弱化。部分网民误以为在网上可以不必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在网络上通过语言、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肆意谩骂、侮辱,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言论自由应有界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语言暴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谭某得知江某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反而从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某及江某之母江某某进行侮辱、诽谤。年月,经山东省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初步诊断,江某某患有创伤后抑郁。谭某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谭某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对谭某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三、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当分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谭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明辨是非的判断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谭某称受他人影响,跟风参与网络骂战的辩解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且谭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还发布相关微博,侮辱江某某。谭某的上述网络暴力行为不仅损害、破坏了江某、江某某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严重伤害了江某某,而且混淆了公众视听。虽然谭某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认罪悔罪,对江某某表示歉意,希望对江某某进行经济赔偿,与江某某进行和解、调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但是江某某不接受谭某的道歉,不愿意和解、调解。一、二审法院根据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谭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个月,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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