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是什么意思,低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是否可以作为猥亵案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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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猥亵是什么意思,低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是否可以作为猥亵案件的证据

1、下线出租车,上海下线出租车变身“克隆车”

2、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变嫌疑人,更可气的是……

3、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到案——“自动投案”的特殊形式(一)

4、五种举报不受理,《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5、五金店转让,【曲检普法】宣威一嫌疑人网购零部件改装射钉枪并转让,涉嫌犯罪获刑三年!

6、伪劣商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7、伪造银行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瑞金这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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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猥亵是什么意思,低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是否可以作为猥亵案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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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下线出租车变身“克隆车”

据央视财经《第一时间》报道,最近在上海,黑车又有了新的伪装方式。不论是涂装颜色、车身上的顶灯、计价器,看上去都和正规的出租车没有两样,甚至车牌号码,也都和正规的出租车一样。这种黑出租车也叫做“克隆车”。前不久,上海市公安机关摧毁了一个专门改装销售克隆出租车的犯罪团伙。

今年月份,上海市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在嘉定江桥地区有一个专事改装销售克隆出租车窝点,警方经过侦查,锁定了目标。这是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提供的一段视频,拍摄时间是年月日,从监控画面能够清楚看到:嫌疑人把一辆涂装成出租车样式、颜色的车开进了一个院子,从车上下来人,从车里拿出了印有服务电话的贴纸,往车门上贴,随后,还有一个人从后备箱拿出一个出租车顶灯,往车上装。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侦支队的王定告诉记者:“首先他要将车身的油漆,恢复成出租车的颜色,其次要对车辆内饰的进行一个改装,达到和外面营运出租车相同的一个状态,然后再配上相应的顶灯和计价器,和一些专业的设备,最后再找人员,给他提供一些能够从事,非法营运的假证件,包括假车牌。”

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和固定证据,月日,办案民警分别在上海的嘉定、青浦、闵行、宝山等地抓获田某、王某等名犯罪嫌疑人,并缴获克隆出租车辆、假车牌块以及一批计价器、顶灯、假发票、服务卡和伪造的运营证。经过的审理,办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田某从出租车汽车公司,以每辆到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已经退出营运市场的车辆,经过非法改装成克隆出租车以后,通过网络平台、散发小广告以及熟人介绍等方式,以每辆至元的价格出售谋利。田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已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上海:克隆出租车危害大 辆车被销毁

从外表上看,克隆出租车和正规出租车没有什么差别,一般的乘客很难辨别。这些克隆车不仅扰乱正常的营运秩序,而且往往伴随着宰客、治安隐患等问题的发生,一旦发生意外,乘客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如果市民乘客乘坐了克隆出租车,最大的可能是被宰,这些克隆出租车的常用宰客手段主要有种:一、调包乘客的交通卡,卡里明明有钱,在刷完交通卡后,卡就被掉包了;第二,在计价器上动手脚,克隆车的计价器比正规出租车的计价器跳得快;第三,把假币调包给乘客,短途乘客拿元付车费,克隆车驾驶员往往找回的是假钱。这些还是仅仅是乘客坐克隆出租车时经济上受到的损失。上海市公安局 嘉定分局刑侦支队王定告诉记者:“因为他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这么一个从业资格, 导致经常会发生一些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我们查处的非法营运里面,我们也查到了他随身携带了一些刀具啊,用他的辩解来说呢,用于防身,我们也觉得有一个违法的隐患在里面。”

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数据显示,年到月份,上海市共查获克隆出租车辆,月日,上海市集中拆解销毁了近年来查获的辆克隆出租车。从今年月日起,《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实施,新规出台后,交通执法部门,一旦查实“克隆出租车”,包括车辆和附属设施将一律予以没收,且公安部门对其使用其他机动车车辆号牌一次性记分,并可依法暂扣当事人驾驶证-个月。对提供出租车顶灯、计价器专用营运设备和喷涂车身颜色等“克隆”服务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害人变嫌疑人,更可气的是……

近日

潍坊寿光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

抓获一名帮信案犯罪嫌疑人

在成为犯罪嫌疑人之前

嫌疑人李某也曾是一位受害人……

今年月份

市民李某通过社交软件

添加了一名叫“淼淼”的好友

经不住“美色”诱惑

李某深陷其中

在“淼淼”的诱导下

下载了一款名为“电报”的

(盗取通讯录的病毒软件)

后与其裸聊

接着老套的套路出现了

马上转账

否则就把裸聊视频和照片发给家人、同事

被逼无奈的李某选择了“花钱消灾”

给对方转账元

可一旦转账就进了无底洞

直到李某真的没钱了

诈骗分子又开启了新套路……

次日,诈骗分子再次联系李某,让其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自己用来转账,并承诺会给其不少“好处费”。

在明知对方用他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经不住“好处费”的诱惑,李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了诈骗分子。

几番操作后,李某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这不但没有让他收手,更可气的是他又把自己母亲的账户提供给了诈骗分子……

经查,自年月以来,李某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及其母亲的名下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提供他人使用,涉案金额余万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反诈小课堂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 | 潍坊公安

来源: 山东公安

当事人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到案——“自动投案”的特殊形式(一)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执行主任,经辩中心主任,传销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二、不同的观点

对于上述案件中的行为人是否满足“自动投案”的条件,首先要看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明文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自首中自动投案有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部分的原则性规定以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自首解释》)中规定的七种视作主动投案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自首意见》)中规定的五种情形。

但是以上文件规定的明确情形,均没有回答一个问题:行为人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既没有给出肯定回答,也没有给出否定性评价。

因此,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迥异的两种观点:

(一)不构成“自动投案”

该观点认为,行为人是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到案的,到公安机关的动机和目的是告发他人犯罪行为。其主观心态是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是报案行为而非投案行为。

换言之,行为人未认识到自身的行为的违法性,并非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判的行为,因此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二)构成“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关注点在当事人将自己置身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是一种客观的状态描述,只要其客观上满足了自动投案的外在特征,在客观上也就为司法机关节省了追捕当事人的资源,此时不应当对其主观心理进行过高的要求。

此外,行为人是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的报案,虽然自己认为是被害人,只能说明其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没有客观、准确的认识,不能否认其“自动投案”的事实。

以上三个案例,误打醉酒人案和网咖互殴案,在一审中均未认定为自首,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一审法院认为在当事人在案发后,先一被害人身份报案,如实供述尽力避免损失,属于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三、分析

本文认为,应当将这种当事人以被害人身份到案的特殊形式认定为自动投案。理由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当事人的要求过高,不现实、不科学;

第二,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和立法原意;

第三,将这种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一)不认定为自动投案不现实——对当事人要求过高

.对当事人认知水平要求高

首先,要求行为人对于事实的认识要充分。如在“误打醉酒人案”中,要求行为人要知道被打者不是盗贼。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如果行为人某知道被打的人不是盗贼,那么他就不会伤害别人了。

其次,要求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性质评价要准确。如在“网咖互殴案”和“组织、领导传销案”中,要求行为人不仅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还要求其能够准确评价自己的行为性质,如果其把自己不当定位为“被害人”、“受害者”,还兴冲冲去报警到案,很有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被刑事立案还可能不认定为自首。

这样的要求明显是“过分”的,因为即使是正常情况下的自动投案,也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而此时对于行为性质认知出现的问题——误以为自己是被害人,竟然会导致自首的前提条件主动投案都无法满足,这明显对于当事人的认知水平提出了过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的认罪、悔罪心理要求高

否认以上情形构成自动投案的主要理由是:当事人并非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我们认为,自动投案要求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未免要求过高,自动投案不等于自愿投案、主动投案。

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就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或者其他人规劝下,被迫自动投案,如《自首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以及“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的情形也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三种情况下,被通缉、被追捕的当事人是否内心真的“自愿、主动”不免要打上一个问号,但是法律依然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自动投案。

原因就在于,这几种情况虽然并非完全出自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但是依然满足了“自动性”,如果将上述情况以及类似的当事人以被害人身份到案的情况视为“非自动投案”,则意味着要求当事人怀着认罪、悔罪的态度来投案,这种对于主观心理的考察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更是吞噬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并存的空间——这种要求下自首者一定是认罪认罚的,而且这种情况也使得不认罪的当事人丧失了自首的可能性——没有认罪态度的投案不是自动投案。

因此,本文认为,不将当事人以被害人身份到案的情况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当事人的认知能力、认罪悔罪态度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不当地限制了自首成立的范围。

(二)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和立法原意

.“自动投案”与“报案后到案”并不矛盾

报案与自动投案不是对立的,从司法实务上看,当事人报案的同时投案,或者投案的同时报案也并不鲜见。因此,无论是他人报案还是自己报案,都不是否定自动投案的理由。

同一行为既可以是投案行为也可以是报案行为,如网咖互殴案,当事人杨某既是聚众斗殴行为的被害人,也是聚众斗殴行为的行为人,其报案行为同时也是投案行为,即使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但是其自动投案行为并没有因为其报案行为而被否定,只要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然应当将其认定为自首。

.法律并未限定自动投案的动机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用语是“自动投案”,既非自愿投案,也非主动投案,并未限定自动投案的动机。在《自首解释》和《自首意见》规定的十二种具体情形中,当事人是本人到案,还是委托他人到案,又或者是以被害人身份到案,都不影响其到案的自动性。

我们也可以看到司法解释对于主动投案的认定逻辑是:

如果客观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形式,则不问主观心理;

如果客观行为不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形式,则可以进一步考察主观心理,在确认确实具有投案意思的也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换言之,法律并未限定自动投案的动机,而如果确实存在自动投案动机的情况,即使其客观上属于“被动到案”,也可在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下认定为“自动投案”。

.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自首制度的目的和根据

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使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其中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是其基础价值,而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又分别解决了什么人犯罪?和犯了什么罪?两个问题。其中查清什么人犯罪通常是查清犯了什么罪的基础,也就是自动投案对于认定自首具有门槛作用,其核心就在于当事人进入到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为办案机关节省抓捕资源。

当事人投案行为存在以被害人身份报警的要素可以认为是过剩要素、无关要素,并不影响对其行为价值的判断,依然符合自首制度的目的与认定根据,也就不影响自动投案的认定。

(三)将当事人以被害人身份到案的情况认定为主动投案可以进一步节省司法资源

自动投案这一要件对于认定自首具有基础、门槛作用,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这一条件,如实供述才能获得超越“坦白”的地位,获得自首从而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优待。

对于以被害人身份到案的当事人而言,如果其特殊到案方式没有获得自动投案的认定,则其如实供述的意愿会大大降低,此时办案机关虽然已经控制了当事人,但是案件事实的查清依然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

而如果能将这种特殊的到案方式认定为自动投案,则可以以此与当事人进行积极影响,促进其尽快、全面的如实供述,从而可以进一步节省司法资源。

综上,本文认为,当事人以被害人身份到案的特殊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这不仅未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符合自首制度的目的与根据。

四、结语

将当事人以被害人身份到案这种特殊的到案形式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其客观上节省了刑事案件的侦查资源,再者若不认定其为自首,以后同类案件,当事人都不存在自首可能——主动进了派出所之后,不可能再有一次重新进去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者,这种做法也有利于办案机关进一步节省司法资源,而且将其认定为自动投案并不会放纵犯罪,因为自动投案仅是认定自首的入门级要件,更重要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的特殊形式,除了本文讨论的以被害人身份到案外,还有“与被害人前往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和“就行政处罚前往有关机关说明情况”等特殊形式,那么具体是什么情况,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呢?敬请期待下文《主动前往有关机关处理民事纠纷、行政处罚——“自动投案”的特殊形式(二)》

#自首#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前提下,适应扫黑除恶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了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

犯罪概念

有组织犯罪概念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二条)

网络有组织犯罪

★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第二十三条)

软暴力手段

★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条)

预防治理

校园防治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第十一条)

涉未成年人从重追究

★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基层组织候选人资格审查

★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制发“三书一函”

★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第十四条)

确定预防治理“三个重点”

★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第十五条)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第十九条)

违反日常报告制度的处罚

★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线索核查

线索核查措施

★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二十六条)

核查阶段财产查询和临时措施

★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 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二十七条)

对未尽配合义务单位的处罚

★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

案件办理

特殊羁押制度

★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第三十条)

特殊侦查手段

★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第三十一条)

特殊服刑制度

★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第三十五条)

特殊减刑假释程序

★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第三十六条)

打财断血

全面调查财产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第四十条)

反洗钱调查

★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第四十二条)

追缴没收等值财产

★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第四十五条)

特殊证明标准

★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第四十五条)

打伞破网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的处理

★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查办案件的禁止性规定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机制

★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第五十五条)

刑事司法协助及引渡

★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五十六条)

国际合作的证据使用

★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保障措施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第五十九条)

证人保护措施

★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六十一条)

“污点”证人保护

★ 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东营公安

编辑| 于万年

审核| 曾国阳

签发| 韦挺松

【转载需征得出品单位同意,转载时不得删减和更改原文内容。所有媒体平台首发权属于原作者】

【曲检普法】宣威一嫌疑人网购零部件改装射钉枪并转让,涉嫌犯罪获刑三年!

射钉枪又称射钉器,是利用空包弹、燃气或压缩空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紧固工具,是木工、建筑施工等必备的手动工具。但一些人却“脑洞大开”,对射钉枪进行加工改造,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被告人徐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简介

年月初,被告人徐某从某电商平台网购一支射钉枪后,又从宣威市某五金店内购买一根钢管,后在其家中将射钉枪非法改装成枪支。年月底,被告人又从某电商平台网购一个激光瞄准器组装到枪支上。年初,徐某将该枪支转让给徐某聪。

年月中旬,被告人徐某又从某电商平台网购一支射钉器及二个射钉枪后托,再次非法改装成枪支。年月,公安机关分别在徐某、徐其聪家中查获上述两只枪支。

经鉴定,查获的两只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审判结果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该涉案枪支未造成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说法

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性,枪支及各类超标仿真枪,在我国属于严格管控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对仿真枪、射钉枪等进行私自改装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非法改装、持有各类枪支,给周围人带来安全隐患,也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曲靖检察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瑞金这两人被判刑

近日

瑞金两名男子被判刑!

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年月,杨某某、刘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曾某某(已判刑)。之后,杨某某不想继续将银行卡提供给曾某某使用,便从网上找到一份《取保候审告知书》模板,填入自己信息后打印拍照发给曾某某,并谎称其已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时,为逃避公安调查,杨某某将卖给曾某某的银行卡挂失。

不仅自己伪造,

还帮他人伪造!

刘某某得知此事后,也让杨某某帮忙做一份有印章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于是,杨某某又在网上找来模板,并在模板电子档中制作了一枚写有“瑞金市公安局”字样的圆形电子印章图案,之后将伪造好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电子档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将杨某某伪造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打印出来,填入了自己身份信息后拍照发给了曾某某。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鉴于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本案中,杨某某、刘某某在意识到不能卖银行卡后,能及时中止可能导致犯罪的行为,但所用方法不当而获刑,令人惋惜。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管理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瑞金市人民法院

来源: 大江网

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蚌埠一玩具店老板获刑

来源:蚌埠日报社

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

玩具店老板获刑八个月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葛某因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出版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年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两元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而其所售的非法出版物来自光彩大市场某玩具批发商铺。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这间批发商铺由葛某经营,不仅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还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当日,市“扫黄打非”办组织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对这一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对现场发现的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查获出版物中册为非法出版物。此后,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蚌埠日报社

记者:吴媛媛 通讯员:刘林

借款型诈骗的司法认定

文/李岩律师(转载请联系我)

这是我的第篇普法文章

这里有三个概念:民间借贷、欺诈式的民间借贷、借款型诈骗

民间借贷,就是单纯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欺诈式的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使用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但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而借款型诈骗,属于刑事犯罪,除包含民间借贷、欺诈式民间借贷的全部特征之外,还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

完整的借款型诈骗由下列构成要件组成: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民间借贷的外在形式+出借人陷入错误认识,上当受骗而处分自己的财物+借款人获得财物。

需要加以理解的,主要是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两个要件

一、欺诈行为

为什么不先说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件,而先讲欺诈行为?因为欺诈行为往往是审查是否构成诈骗,最先关注的点。一般观念认为,只要借款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有假东西,如使用了假签名、假印章、假担保,虚构了款项用途等等,到期不还,就构成诈骗罪。

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混淆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关系。两者都包含欺诈行为,但两者在“非法占有目的”上有本质区别,民事欺诈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借款,但行为人不一定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想法;而刑事诈骗,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

就如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一样【】,两者都包含欺骗手段,如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担保文件、银行流水等,但主观目的上有本质区别。骗取贷款罪,使用欺诈手段是为了获取贷款,但获取贷款后是不是不想归还,得综合其他因素来判断而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去骗取贷款,不仅采用欺诈手段,而且根本不想还。

这是我们要注意的第一个点,即在借款中,有欺诈手段,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还要综合其他因素审查借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

第二个点,是要注意欺诈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借款型诈骗罪中,欺诈行为一般发生在借款前,其模式是,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欺诈行为,使出借人陷入认识错误,上当受骗,从而处分财物。此时的欺诈行为是在出借款项前,欺诈行为是为了获取款项。

有一种情况,是事后欺诈,借款完成后实施的欺诈

《刑事审判参考》上有一篇判例【】,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欺诈行为。但还款的时候,出借人多次向其索债,于是其隐瞒了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与出借人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结果出借人发现房屋已出售,以房抵债协议无法履行,于是报案称被诈骗。

这种类型的事后欺诈,往往不能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第一,不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先后逻辑关系:即先有欺诈行为,后有处置财物,受害人处置财物是由于欺诈行为。而在该案例中,受害人并非是基于虚假的《以房抵债协议》而出借的款项,其出借款项时并没有上当受骗。

第二,借款人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其主观目的更多地是为了应付索债,是权宜之计,并非是想借此抵债协议实现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其也知道该抵债协议最终不能实际履行,只能应付一时。

要准确理解事后欺诈问题,之所以该判例不构成诈骗罪,是因为事后欺诈和受害人处置财物之间不具有先后逻辑关系。

换一种情形,即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欺诈行为,借款完成后实施了欺诈行为(事后欺诈),使出借人信以为真,免除了自己的债务。这当然构成诈骗。因为此时的事后欺诈和借款人陷入认识错误,处置财物之间存在先后逻辑关系。无非是处置财物的方式由直接交付,变为了免除债务,性质没有区别。这和判例中的事后欺诈有本质区别。

综上,关于欺诈行为这一要件,有两个结论,第一,并非是有欺诈行为就构成诈骗;第二,事后欺诈是否构成诈骗,要看和受害人处置财物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为认定诈骗罪最为核心的要件。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证明,即依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行为人直接供述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是刑事推定,根据行为人的一些客观行为或客观状况,来推定其主观心理状态。所谓的“行为反映主观意愿”。

在借款型诈骗中,除欺诈行为外,重点会根据三个因素来综合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即还款能力、款项到账后的行为和实际还款行为

(一)还款能力

规则一:借款人客观上不具备还款能力而使用欺诈手段借款,会被倾向于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规则二:采用欺诈手段借款,借款时不具有还款能力,在还款时具备了还款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也会被倾向于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还款能力是借款人的一种客观的财产状况,按照时间划分,分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时的还款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充足的还款能力,如拥有足以覆盖债务的土地、房产、股权、债权等财产,那么即便其在借款时采用了欺诈手段,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因为其名下财产足以偿还债务。

相反,借款时不具备还款能力而骗取借款,借款人的主观心态可想而知,就是不想归还借款,或者是对是否归还借款持放任、无所谓的态度,此时就倾向于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篇关于借款型诈骗的参阅性案例【】,其判被告人无罪的理由之一,就是侦查机关未对被告人借款时资产状况进行审计,导致被告人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事实不清。所以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是关注的重点因素之一。

除了借款时的还款能力外,还有还款时的还款能力。前期借款时不具备还款能力,之后产生了还款能力,正常来讲,此时就应偿还借款,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借款,就反映出借款人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这类似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比较明显。

还款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状态,要么有,要么无。其实还有一种中间状态,就是不确定。在还款能力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可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之一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这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明知”是主观认识,“没有归还能力”是客观状态。

多数情况下,借款人客观上没有归还能力,那么其主观上一定明知,主客观相一致。但有时两者并不一致,即借款人客观上的还款能力不确定,但主观上认为自己能还。此时就需要我们判断,借款人的这种主观认识是否符合一般社会观念,其客观还款能力的实现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

举个例子。借款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明知经营亏损,仍大量借款,借款后将资金投入生产经营,结果仍然亏损,导致无法归还借款。这种情况,借款人在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并不确定,因为是否盈利是不确定的,但其主观上认为自己能通过盈利来偿还借款。

我们来分析,第一,在生产亏损的情况下,对外借款,试图扭亏为盈,属于合情合理的行为,符合一般社会观念。第二,通过生产经营以获取利润,是高度盖然性的。如此相比,如果借款人想通过赌博、炒股、炒股票等高风险活动来获取利益,以偿还借款,就不是高度盖然性的。第三,借款人在借款后,确实将所有款项投入生产经营。第四,未能偿还借款的原因并非是不想归还,而是再次亏损。

所以,这就不能推定出借款人有不想归还借款的目的。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无所作为,坐以待毙,并不合理【】

综上,关于还款能力,我们关注的是,借款人有还款能力、无还款能力、还款能力不确定、借款时的还款能力、还款时的还款能力等多个维度,来综合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借款到账后的行为

“行为反映主观意愿”,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获得借款,之后实施某些特定行为【】,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借款到账后逃匿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借款,款项到账后逃匿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比较明显。逃跑也要注意时间点的问题,这里的逃跑是指借款到账后就跑掉了

有种情形是,借款到账后没有跑,中间经过对方要债、还债、协商、协商不成对方报警等过程,在得知对方报警后,由于恐惧逃跑的。此时我们分析其逃跑的心态,更多的是害怕被公安羁押,而不是逃避借款返还义务,这就不能推定出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挥霍资金或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俗话讲,糟蹋钱。借款到账后,用于不正常的高消费,肆意挥霍,或者用于违法犯罪,如赌博。这样糟蹋钱,导致不能或很难归还借款,由此推定出主观上不想归还。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个问题,将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房产,是否属于肆意挥霍资金?

不属于。房产属于不动产,本身就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不属于不正常的高消费,不属于挥霍资金。即便行为人改变借款用途,购买房产,但毕竟房产仍然在,不是说财产被挥霍掉了,不能据此推定行为人逃避借款返还义务。

《刑事审判参考》第号郭健升贷款诈骗案,郭建生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并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购买房产,又将房产抵押贷款,所贷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法院认为其购买房产的行为不属于挥霍贷款,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决其无罪。

第二个问题,将所借款项用于高风险投资,如炒期货、炒股票,是否属于挥霍资金或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

这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刑事审判参考》上有判例认为【】,炒股票、炒期货虽然风险较高,却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并不属于违法犯罪活动。将所借款项用于炒股票、炒期货,主观目的往往仍是为了盈利后偿还借款,并不能据此推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的目的。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增加了两个条件,一是借款人严重资不抵债,二是炒股或炒期货亏损,导致客观上无法偿还借款。这种情况下,可推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所借资金用于炒股票、炒期货的,会被倾向于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对比上文所述的,明知经营亏损,仍大量借款的情形。此时的借款人是寄希望于生产经营获得利润来偿还借款。而炒股票、炒期货的借款人,是寄希望于股票、期货盈利来偿还借款。区别何在呢?前者的可能性更高,符合一般人的理解。后者的不确定更强,在一般人的理解下,股票、期货无异于赌博,属于风险高、盈利概率小的活动。

当借款人说想靠股票、期货盈利来偿还借款,其主观心态上对于实际能不能还款,也是不确定、不自信的,是一种放任心态——能不能还上,看运气,所以会被倾向于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个问题,改变资金用途的,是否能推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能必然推定出。第一,如果改变资金用途,将资金用于挥霍或违法犯罪,显然能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比如借款用途约定为用于生产经营,结果将借款用于购买房产,能必然推定出借款人不想归还借款吗?显然不能,还得综合其他因素考量。

在贷款中,未按贷款约定使用贷款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比如以装修贷的名义申请贷款,未用于装修,而用于日常消费,这能推定出借款人不想归还贷款吗?显然不能。

、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这也是一种比较明显的能反映出借款人不想归还借款的情形。转移资金的,比如取现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洗钱等等。隐匿财产的,比如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合同转移资产的,无偿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的等等。借款人的目的,是采取一些手段,使自己不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或者使自己丧失偿还借款的能力,为出借人追回借款制造障碍

、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假注销的。这属于在证据上或法律上做手脚,制造障碍,逃避自己归还借款的义务。证据上做手脚的,包括隐匿、销毁证据,使出借人的证据不充足,无法走法律途径来实现债权。

还包括伪造证据的,如平账行为。平账行为,就是采用假手续、假发票去做平账目,使债权债务不能在账目上真实地显现出来。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标志之一,就是平账行为【】。这也属于在证据上做手脚,性质和隐匿、销毁证据无异,能比较明显地反映出行为人逃避借款的归还义务。

搞假倒闭、假破产、假注销。是通过虚假的倒闭、破产、注销,使债务在法律上不用偿还,反映出借款人不想归还借款的目的。

上述四种情形属于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可据此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说明,就是所谓“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的,是否能推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

也不能必然推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我赞同浙江省高院虞伟华法官《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的观点,“.借后债还前债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人认为,在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借后债还前债,最终必定导致资金链断裂,使得款项无法归还,应认定行为人对后来借入的款项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我认为上述观点有失片面。借后债还前债是否构成诈骗,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者采用借后债还前债的方式维持生产经营,则说明经营者仍在为偿还债务而努力,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民事纠纷的债务人因背负债务无力清偿而被催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向亲友或放贷者借入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未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等欺骗手段的,则出借方应当知道借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系出于帮助亲友或牟取高利的动机而自甘冒险,不能认定借款人诈骗。

综上,借后债还前债不能成为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充分理由。”

(三)还款行为

借款人客观上有无还款行为或还款的意思表示,也能反映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还款行为,包括偿还利息、偿还部分本金等。还款的意思表示,包括与出借人协商以各种方式抵债、债权置换、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等等。总之,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示,自己愿意归还借款。

还款行为也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表现,但要注意一种情形,即客观上没有还款行为,但未归还借款的原因是客观的、合理的——不是借款人不想还,而是客观原因导致没有能力归还。

如上文所述的,明知经营亏损,仍大量借款,试图盈利后偿还借款,款项到账后也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结果仍然亏损。此时借款人在客观上没有还款行为,但仍然不能认定其具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因为其未还款是由于再次亏损,而不是其主观上不想归还。

三、结语

总之,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借款型诈骗,基本原则是三个综合

第一,综合欺诈行为、还款能力、款项到账后行为、还款行为、未还款原因等多个因素,来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诈骗罪。

第二,综合主观认识、客观行为来判断,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第三,综合事前、事中、事后,在时间的维度上去考量。任何片面的、单一的考虑因素,都不足以准确认定借款型诈骗罪。

四、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事审判参考》第 号:朱某某合同诈骗案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第号 肖军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河北高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肖军向张进军借款万元未全部清偿的事实清楚。虽然肖军在向张进军借款时公司确实存在资金缺口,但其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肖军在借款时的资产状况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其在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肖军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原判认定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对肖军及辩护人所提认定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检察机关所提肖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浙江高级人民法院 虞伟华

.明知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经常有被告人因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后继续亏损造成资金无法返还而被认定为诈骗的案例。我认为这样认定并不正确。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更多的利润,扭亏增盈,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

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没有社会危害性可言,将其定性为诈骗有违公平正义。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不作任何努力,坐以待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继续经营的情况在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其中也不乏成功的事例。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不宜将这种行为入罪。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显然也不利于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对经济的发展不利。

如果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并携款逃匿,或将款项隐匿、挥霍,则可以认定为诈骗。但是,这种情形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因为行为人携款逃匿或将款项隐匿、挥霍,而不是因为其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号 黄金章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 号 张福顺贷款诈骗案

.从贷款用途看,张福顺无挥霍、恶意处分或者携款潜逃的行为,而是用于经营活动和购买工厂。对于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取得款物后用于经营活动,即使是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如炒股、炒期货、开发房地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如果无其他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也不能以金融诈骗犯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八)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二、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 虚构主体;

2. 冒用他人名义;

3.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 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对于传统的诈骗罪来说,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后,诈骗犯罪即完成,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产生于其非法控制公私财物之前。但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先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然后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在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和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动、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判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方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具有潜隐性和动态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认定方法:一是直接证明,即根据行为人的自身供述内容加以证明。但由于行为人有避重就轻、逃避惩处的心理,往往不会主动供述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直接证明方法并不能得到普遍运用。另一种是通过查明的相关事实,借由刑事逻辑学中通常采用的刑事推定的方法。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金融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确定了若干操作规则,这些操作规则,属于事实上的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鉴于目前我国刑事推定技术研究尚未成熟,刑事推定作业缺乏科学的操作规则,有关问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加以总结提升。关于推定,应当强调三点:()基础事实真实原则。即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可以借由证据加以证明的客观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则。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常态联系,具有高度盖然性,缺乏高度盖然性共存关系的两个事实是不能推定的。()可辩驳原则。刑事推定所产生结论的效力具有可辩驳性。被告人提出确切事实足以使推定结论产生“真伪难辩”的(不必要求推翻或者否定推定结论),推定即不能成立。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避免作出片面推定。

、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和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要结合个案综合判定,一般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之情形有: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有部分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

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等情形,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二是行为人的履约行为。虽然在构成合同诈骗罪与构成民事欺诈的场合,行为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欺诈性合同,但是合同诈骗的行为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而通常都不会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有部分履约行为,往往也是以此诱骗对方当事人,意图占有对方财物。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获取不法利益的同时,一般还会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其不法利益的取得,多是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而获得的。所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履行了一定的合同义务,也可以作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之一。当然,“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是虚假的行为”。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上述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来判断。

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下对行为性质的认定:①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相对人财物的目的,签订合同后也采取了积极履约的行为,但是在尚未履行完毕时,由于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己有。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是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经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而应构成合同诈骗罪。②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抵充前一合同的债务。以后又用相同手法循环补缺,订立一连串假合同,以便使自己始终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他人财物。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诈骗,表面上看似乎是行为人履行了合同,但行为人的真实意图是通过对每个相对方财物逐次分别短期占有,来实现对利益的相对较长时间的占有,并以个别债务形式上的偿还来掩盖整体和实质上的合同不履行。所以,这种连环诈骗行为不能认为是履约行为,而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是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当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说明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真实难以断定时,可根据其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①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应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②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③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自己合法的经营活动,要综合认定。

四是行为人事后的态度。“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后,如果行为人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而是百般推脱责任,或者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还债,或者逃匿的,一般应认为行为人有诈骗的故意。

总之,上述这些因素都不能孤立地用以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案件各种事实进行综合考量,罪与非罪,需要综合整个案件中可资推定的客观事实后才可认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 合同诈骗案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四、 职务侵占案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不承认具有占为己有的目的,但是通过下列手段之一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虚构需要支付的“好处费”、应付款及业务支出项目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篡改数据侵占单位资金的;.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后,作假帐填平账目的;.使用占有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能归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二)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区分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案件客观事实综合判断,从事实、行为、手段、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审查对行为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在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行为类型,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主体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签订虚假合同,使用虚假担保;()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取得财物后的主要处置情况及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携款逃匿的;()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在根据资金用途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综合全案分析行为人资金用途的主要方面,对行为人取得资金后,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到期不能归还资金,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的,一般不予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续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前期银行贷款或者个人借款的,要根据归还目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实施欺骗行为等综合判断。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者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有部分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遇到“村霸”,看崇明老马怎么破

大家都听说过“村霸”吗?横行乡里、操纵选举、鱼肉百姓...对“村霸”和黑恶势力群众在愤怒之余很多人又“敢怒不敢言”那么,来看看崇明老马遇见“村霸”怎么破!

视频中所涉部分罪名

破坏选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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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身边有这样恶劣行为的村霸,要勇于检举揭发,让村霸得到应有的惩罚,还百姓一片安宁祥和。您还可以拨打全国扫黑办举报专线。

来源:上海崇明

块钱条个人信息,附带身份证照片……|深夜有聊

今年“·”晚会上曝光了多家知名商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招聘平台大量简历流向黑市的现象,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再度高能预警。当前,诸如此类的个人隐私数据泄露以及倒卖的案件层出不穷。近日,浙江省龙游县检察院办结了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便捷的交易

年月,做手机壳买卖生意的乔某在直播间推销手机壳时,发现转卖直播账号和帮助别人实名认证直播账号比卖手机壳更能赚钱。但令人头疼的是实名认证直播账号需要公民个人信息。

正当乔某为获取个人信息发愁时,微信群聊中跳出一条消息“个人信息批量贩卖”,发信息者是廖某。这可把乔某高兴坏了,赶紧和廖某聊了起来。

“兄弟这个人信息怎么卖的?”

“块钱条个人信息,并且还有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对应的一张生活照哦!”

“太好了,那先给我条好了,我把钱微信转你。”

......

这时的乔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几毛钱的成本,因利误入歧途

渐渐的乔某从廖某手里购买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刚开始的一个月时间里共花费.元,获取到一千多条公民个人信息。

他花毛钱注册直播账户,再利用从廖某那里买来的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经过一系列操作,他以元左右的单价在网上出售实名认证成功的直播账号。之后,乔某还开拓出另外一条牟利渠道——在网络微信群或者群里接单,通过帮助别人实名认证直播账号收取元左右费用。初步尝到甜头后,乔某开始疯狂购买个人信息。直至案发前,乔某共买了条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利已达元。

回归正途

年月,得知廖某被捕的消息后,乔某感到十分不安,深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此,他决定投案自首。

后来,乔某退出全部赃款。庭审上,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账号实名认证牟利,违法共计元,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年月日,经龙游县法院审理,被告人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万元。另外,廖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浙江检察微信(:)

作者:徐军明 张 琳 严 晨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找朋友圈好友代购近万元梵克雅宝项链,买来的却是价值元的假货

在现实生活中,想买些最时尚最流行的商品,找人代购便成为了不少市民的不二之选。可是如果所托非人,那么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

年月,家住上海奉贤的小丽(化名),看中了一款梵克雅宝的项链,可是去商场专卖店一看居然需要余元,囊中羞涩的她始终无法下定决心购买。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丽得知在韩国购买这款项链比在国内要便宜不少,于是她想到了自己微信上的朋友——专门做韩国代购杜某。

很快,她就联系了对方,并把自己需要的项链照片发给了对方,让她帮自己去韩国代购。很巧,联系上对方的时候,对方告诉小丽自己正好在韩国。几天后,杜某联系了小丽,称自己去韩国专柜看了一下,该款项链韩国的价格是美元。小丽算了下大约千余元人民币,确实比国内要便宜不少。

小丽狠下心,决定买下来。于是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了 元给对方,又通过微信转账转了余款人民币元给对方微信。

一个多月后,小丽收到了对方通过快递发来的项链,可是打开一看发现自己拿到的这条项链有问题,不仅是材质和做工都比较粗糙。但对方很明确告诉自己该项链是在韩国购买的,还在微信上把发票拍照发给小丽确认,但小丽收到的项链的保卡却是香港的,而且也没看到实际的购货小票。

小丽立即在微信上向对方提出质疑,但是对方坚称给的是真项链,双方争执不休,最后对方甚至把小丽的微信也拉黑了。

气恼的小丽为了辨明项链的真伪,专门到上海梵克雅宝的专柜咨询了工作人员。经初步鉴定确认杜某快递给小丽的这条项链是假货,于是小丽立即报了警。

经警方调查,年月在上海浦东机场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杜某抓获。到案后杜某对自己行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家住上海宝山区的杜某平时经常在上海和韩国首尔之间往来帮人代购。一次偶然的机会,杜某认识了小丽,双方互加了微信。

年月,小丽联系上杜某,让杜某帮其代购项链。因该款项链韩国刚好缺货,而在其朋友圈刚好发现有人在卖假冒的该款梵克雅宝项链,于是杜某就动了歪脑筋,想买来以假乱真。

很快,杜某以 元的价格买了同款假的梵克雅宝项链快递给了小丽,为了使项链更显得逼真,杜某还索要了假的质保卡一并寄了过去。谁知,被小丽识破。

犯罪嫌疑人杜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诈骗罪。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河北一男子酒后肇事找哥哥顶罪 兄弟双双进牢房

中新网廊坊月日电 (宋敏涛 魏宁 邢培培)男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让被判过缓刑的哥哥顶罪,公安机关讯问时发现破绽,最终兄弟双双进班房。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日透露,该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边某兄弟二人进行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随后由文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处缓刑。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年月日晚时左右,文安县居民边某酒后驾车与朋友去唱歌,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车祸发生后,边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面包车司机已经昏迷。在意识到自己酒后驾车撞人难逃牢狱之灾后,惊慌失措的边某想到了让自己的哥哥顶罪。于是立即给哥哥打电话求助,边某哥哥一听自己亲弟弟有难,便爽快地答应替弟弟顶罪。边某哥哥立即赶到车祸现场了解了车祸经过,送走弟弟后便拨打了和电话。急救车赶到后将面包车司机张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最后面包车车主因抢救无效死亡。

月日,边某哥哥因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真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边某哥哥供述的车祸现场细节与现场勘察有矛盾,再次讯问边某哥哥,边某哥哥不能自圆其说,只得承认自己是替弟弟边某顶罪。月日,公安机关将边某抓获。

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边某及其哥哥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分别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

年月日,文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对二人作出判决: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边某哥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完)

抄抄材料就能获得无抵押贷款?当心陷入“手抄贷”陷阱

抄抄材料就能获得无抵押贷款?近日,北京三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手抄贷”诈骗案。诈骗分子在网上发布无抵押贷款的广告,为不具备资质又急需资金的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的“包装”服务,甚至声称只需“抄抄材料”就能获得贷款。但事实上,这些诈骗分子根本不会给借款人申请贷款,他们就是为了骗取“包装”费、服务费。

刘先生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年月,刘先生从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快速办理无抵押大额信用贷款,放款快”的宣传广告,便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业务经理闫某接待了刘先生,称可以操作办理贷款,但需要将其包装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补充收入流水和纳税记录,因此需要缴纳“包装”费和贷款服务费。

刘先生着急用钱,不假思索就申请办理贷款万元,交纳费用.万元,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附有免责条款,载明如果由于事主原因导致银行拒贷,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第二天,闫某向刘先生提供一份材料让其背诵,以“准备面签问答”。又过了两天,该公司业务员带刘先生到“放款公司”面签,“放款公司”问了很多刁钻的问题,比如:事主上班的乘车路线、公司周边建筑等,让刘先生无言以对,最终刘先生没有通过“面签”。业务经理闫某再次劝诱刘先生,如果申请万额度的贷款,就可以走特殊审批手续,争取现场手抄的模式,但需要再交相关费用.万元。刘先生着急用钱,便又同意了。再次“面签”时,刘先生把材料手抄了一遍,但对方公司又称其书写的内容与原件细节不符,还是不能放款。刘先生意识到被骗,遂报案。

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区分了主从犯,并考虑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和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处郑某等二十人一年五个月到十三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田某等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等二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除原审被告人郑某外,其他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在诈骗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郑某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或当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闫某等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应当培养健康向上的消费方式,建立良好个人信用记录。当我们需要贷款时,应该通过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要通过中介贷款,则需要详细审查中介公司的资质以及业务员的从业资质,并在签合同时,注意明确放贷公司是否属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利息等重要信息,切记靠“抄抄材料”的方式是不能获得贷款的,否则可能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三中院)

联播:建议产假延长至年到年,幼儿园小学放学延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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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要闻

建议二三线城市适当放开楼市限购政策

全国两会正在召开,月日下午,河南团举行小组会议。王天宇代表建议,中央财政向河南分配更多专项债;加快金融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社保费减免政策不宜立刻停止,应给出过渡期,过渡期内减免或减半征收;在“两新一重”建设方面增加专项债发债额度;鼓励民营企业资金投入新基建、高科技、高端制造业领域;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增强消费能力;增加百姓消费便利性,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二三线城市适当放开楼市限购政策。

河南要闻

郑州拟调整公积金政策:首套住房最高贷款%

月日,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房住不炒保障刚需”的原则,拟对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比例、还贷能力、征信查询等方面做出调整并征求广大缴存职工意见。其中,建议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

河南“专升本”艺术专业考试时间确定 音乐类考生需月底前完成网上预约

月日,记者从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获悉,河南省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简称“专升本”)艺术类专业考试时间确定,此次考试的专业包括美术类和音乐类。

河南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名单出炉 涉及全省地

共涉及:郑州(套)开封(套)洛阳(套)鹤壁(套)新乡(套)焦作(套)濮阳(套)许昌(套)漯河(套)南阳(套)商丘(套)信阳(套)周口(套)驻马店(套)滑县(套)长垣()共地!

提供岗位个,郑州这场青年人才招聘会等你来

月日,记者从郑州农村人力资源中心市场获悉,月日(周四),年河南省春季大型综合人才招聘会将在郑州农村人力资源中心市场三楼招聘大厅举办。据了解,本次招聘会已经报名的单位有广安生物、华中食品、德钧实业、科丰新材料、黎明重工、柴油机重工、丽之健体育用品、点石模型设计、箬科(北京)环保、晨远教育、焦作隆丰皮草等,预计提供就业岗位个。

社会热搜

建议产假延长至年到年,幼儿园小学放学延至点

全国政协委员宋治平接受采访时表示,建议出台生育福利政策,助力解决女性就业难问题。宋治平委员建议:产假延长至年到年,以便于孩子在上幼儿园或者小学前能得到好的照顾和教育;减免二孩入园费用等,同时给予一定补贴,减轻二孩家庭因抚养、教育支出造成的经济压力;鼓励企业聘用女性职工,同意休产假女工停薪留职并继续发放五险一金,但须减轻企业负担,政府可通过退回企业总社保比例数额来给企业补贴。宋治平委员还建议,延长幼儿园、小学放学时间至晚点,以便于双职工父母下班后接送,以免因无法接送孩子造成女性职工离职,同时也可减少课后托管班的费用支出。

建议积极探索生育二胎家庭奖补政策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交了题为《关于增强二胎家庭获得感、幸福感的建议》的大会发言。全国工商联建议,积极探索生育二胎家庭奖补惠利政策。研究建立生育二胎家庭奖补基金,对生育二胎困难家庭给予适当奖补和救助。取消晚婚晚育产假奖励,增加生育二胎产假、哺乳假,对生育二胎家庭实施一次性物质奖励,免除生育二胎家庭夫妇个人所得税。为生育二胎困难家庭办理救助性教育、医疗保险,对岁以内二胎孩子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性减免,对生育二胎家庭的住房、夫妇就业给予兜底性救助保障。

建议刑法取消醉驾罪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今年他带来的议案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他表示,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仅剥夺数个月的自由、若罚金刑判罚数额较低,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警示不足。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应加大对深度醉驾和对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为的刑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一年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透露,今后一年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执业医师法等。

中国版“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正式上线

中国版“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月日正式上线,可展示持有人的核酸、血清抗体检测结果及疫苗接种情况等。

美好生活

三门峡南阳两地高铁开通

近日,记者从高铁三门峡南站获悉,月日起,高铁三门峡南站将首次开行至南阳东站的高铁列车,从“天鹅之城”的三门峡到“南都帝乡”的南阳,将更加方便快捷。

天气预报

本周升温成主流 大部地区明显回暖

今天,东部、南部阴天转多云,其它地区多云。凌晨到上午,黄河以南局部有雾。北部偏南风转偏东风,其它地区偏东风,全省风力到级。

日,全省阴天,大部分地区有小雨,南部局部有中雨。

日,北部、东部多云到晴天,其它地区多云转晴天。(河南气象)

郑州天气

今天,多云。偏东风到级。最低温度:到度;最高温度:到度。

日夜里到日白天:多云转阴,度到度;

日夜里到日白天:小雨转多云,度到度。(郑州气象台)

岁智障女孩个月次被性侵怀孕,未成年残障人士权益该如何保护?

文|李萱

近日,广东岁智障女孩遭性侵并怀孕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也引起人们对未成年残障人士安全问题的关注。法律人士表示,强奸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士,必须从重处罚。

据澎湃新闻报道,年月日,广东省信宜市遭性侵的岁智障女孩小文已做完第二次流产手术,这是她个月内第二次怀孕。据小文的小姨介绍,小文与同有智力障碍的父母生活,今年月份小文也曾遭性侵怀孕。

其小姨说,她于年月日接到家人电话称,小文遭到五六个人性侵。当时警方根据小文的描述从村里带走五六人,与胚胎进行样本对比,但未能找到吻合者。据悉案件至今未破,只有一多岁老人承认,另一嫌疑人曾当面殴打女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指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其中第六款,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北京市京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辰告诉界面新闻,依据法律规定,强奸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士,都必须从重处罚。

“这类案子的难点在于,因被害人既是未成年人、又是智障儿童,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能有效指证,造成取证困难,侦破困难。”范辰介绍。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证据缺乏、没有保护现场是处理性侵案件的老大难问题。“孩子,特别是智障孩子对侵害行为的判断能力有限,不能理解这种行为的社会后果。出现这个问题后很多孩子不知道保护现场,第一时间保护证据,导致物证取证困难。”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表示,侦查未成年人或智障少女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要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余超说。

该案件持续引发关注,据新京报消息,月日,小文已做完第二次流产手术,胚胎交给法医,当地警方正加大案件侦查力度。广东茂名信宜市公安局月日发布警情通报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

另外,据信宜市政府通报,政府已争取到社会慈善资助意向,将协助女孩就读特殊学校。

实际上,近年来,智障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案件已发生过多起。

中国法院网年月报道,年农历二月初的一天中午,安徽省亳州年过六旬的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张某(系年月日出生,案发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家中无人之际,到张某家中,在明知被害人张某患有智障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同年月日早上六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张某家中无人之际,又欲对被害人张某实施强奸时,张某的母亲回到家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并质问赵某某,致使赵某某未能得逞。年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中新网年月报道,年月日上午,安徽休宁县溪口镇一名未满岁的女孩从年月至今年月份,先后遭到同村人性侵并致怀孕,报案近半年,名犯罪嫌疑人仍未被措施。休宁警方回应称,年月日,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介入调查,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而案件在移送休宁县检察院审理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经鉴定,结论为被害人智力为临界状态;被害人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

此类案件频发,未成年残障人士权益该如何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童小军表示,保护残障儿童,监护人必须尽到监护义务,家庭是儿童和智障人最重要的安全港湾。

但是此次事件中的被害女孩成长在一个特殊家庭,父母均有智力障碍。范辰认为,对于这样特殊家庭,应该让其他家属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范辰表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范辰还认为,社会的机构应尽到责任,如儿童康复机构等等。此外,政府应加大对儿童及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构筑安全防护的兜底保障。

低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是否可以作为猥亵案件的证据

【基本案情】

年月日至日,被告人甲受邀至其表姐乙位于市区的家中居住。年月日或日上午,被告人甲趁其表姐乙、表姐夫上班之机,将乙女儿(年月日出生)哄骗至房间床上,让趴在床上玩平板电脑,之后将裤子脱至脚踝处,趴在身上,对其进行猥亵。同年月日晚,被害人将此事告知其奶奶王某英。次日,王某英带到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经医生检查后确认,的外阴小阴唇与处女膜之间黏膜局部较红,未见明显裂口及渗血。

年月日,被害人的父亲和舅舅钟某亮一起驾车至省中医院找被告人甲了解情况。三人来到停放在该院地下停车场的车内后,坐在驾驶座并将车门反锁、被告人甲坐在驾驶座的后面、钟某亮坐在甲旁边。告知被告人甲被害人的就医情况及被害人已指认甲“用被子捂在她身上,亲她脸,亲她肚子”等,要求甲讲明猥亵被害人的经过并道歉,钟某亮在旁劝说甲承认错误。之后,被告人甲承认其猥亵被害人,并请求给其留余地、让其改过自新,表示愿意支付所有费用,让被告人甲返回办公室写保证书和道歉信。后甲再次下楼到停车场与、钟某亮见面,甲否认猥亵被害人,要求甲写下其在家中居住期间的生活支出费用的欠条,并称要对其报案追究。被告人甲与、钟某亮因此发生口角,后、钟某亮驾车离开。

年月日时许,被害人在其母亲乙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年月日,被告人甲在广州市越秀区省中医院被民警抓获。缴获的物证手机部随案移送。

【案件焦点】

言词证据“一对一”情况下,低龄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省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被害人陈述的认定

经查,本案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确实存在一些程序瑕疵,如对被害人的第一次询问调查时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形,属瑕疵证据,应予指正,但不属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不应予以排除。另外,因被害人系幼女,年龄较小,侦查人员采用较为简单、直白、平易的询问方式对其调查,后在笔录中予以归纳整理的方式制作调查笔录,且内容没有超出被害人陈述,并由其法定代理人帮助阅读确认无误后签字,不存在违法询问和诱供,其陈述笔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采纳作为定案证据。

二、关于提供的谈话录音等能否作为证据采纳

经查,结合谈话录音、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证人、钟某亮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甲的供述等证据,可证明、钟某亮在车内并未对被告人甲进行严重威胁或暴力胁迫、并未达到威胁被告人甲的人身安全的程度,但车内相对狭小、密闭的空间能给被告人甲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紧张感,故而使被告人甲在不知已被录音的情况下作出未经修饰、有些吞吞吐吐、语句不太通顺的本能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组谈话录音等视听资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并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三、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经查,在案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甲猥亵被害人的事实。()被害人的稳定陈述一直指认被告人甲在其家中与其独处时,有用热热的东西顶在其尿尿的地方。()被害人的母亲乙、父亲、奶奶王某英等人的证人证言佐证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潘某钦的证人证言客观、清晰,能够佐证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被害人能正常交流,清楚男女性别体征的不同及其受伤部位。()案发前双方关系融洽且较为亲密、无任何矛盾过节,不存在栽赃陷害、胡乱诬陷的情形。()被告人甲在年月日与证人、钟某亮在车内谈话时,承认其猥亵被害人,并请求给其留余地、让其改过自新,表示愿意支付所有费用,同时承认其在月日早上有与被害人独处。事后被告人甲否认猥亵被害人并录音、夸大被威胁等情形进行法律咨询、讯问时拒不认罪等均可进一步反证被告人甲具备一定反侦察能力,存在避重就轻、逃避法律处罚的主观心理。

综上所述,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钟某亮、潘某钦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市卫生系统门诊病历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有被告人甲的谈话录音内容、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佐证,证据指向一致,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甲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甲以哄骗的方法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部依法予以没收,留作证据保存。

?【律师法言】

本案系涉未成年被害人案件,被告人归案后拒不认罪,而案发时被害人系岁幼女,存在言词证据“一对一”的情况,故低龄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成为本案的关键。因猥亵儿童案件具有的案发地点相对私密、案发现场多仅有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害人、无目击证人、被害人年纪偏小、熟人作案居多、作案手段简单隐蔽、被告人多拒不认罪或先供后翻等特点,故而事后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难度大,未成年被害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其陈述能否被采信作为定案证据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之一。

关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刑诉法等相关法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可见,对于低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采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备提供言词证据的基本条件。即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相适应,未成年被害人具备感知、记忆和表达的能力,能够理解相关问题并能以与其年龄、心智相符合的语言表达方式作出如实、清楚地回答。审查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是否有效,不应单纯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而应该综合考虑其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任何年龄段的儿童的言词证据都可能成为定案证据。

二是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未成年被害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客观陈述系案件的关键证据。低龄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虽逻辑性较弱、细节描述不够确切,但真实性往往较高,过度修饰、夸大捏造的可能性较小。甄别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要审查其所作的陈述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否符合该年龄段的语言习惯特点。低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中如有对细节描述不够确切,系受其年幼、对事物认知、理解不够成熟、稳定等客观局限的影响,不能因此否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明效力。

三是综合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在确保其客观性、真实性、违法性无异议的情况下,还需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做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本案中,关于被害人的陈述这一证据的审查主要分为程序上和实质内容上两部分。首先,关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程序性问题是否影响该陈述的证据效力。本案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确实存在一些程序瑕疵,如对被害人的第一次询问调查时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形,属瑕疵证据,应予指正,但不属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不应予以排除。同时,因被害人系幼女,年龄较小,侦查人员采用较为简单、直白、平易的询问方式对其进行调查,后在笔录中予以归纳整理的方式制作调查笔录,且内容没有超出被害人陈述,并由其法定代理人帮助阅读确认无误后签字,不存在违法询问和诱供,其陈述笔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采纳作为定案证据。其次,关于低龄被害人的陈述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被害人的稳定陈述一直指认被告人甲在其家中与其独处时,有用热热的东西顶在其尿尿的地方。被害人作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有良好的认知、辨别、表达能力,有明确的性别意识和性别区分认识。其关于“彪彪叔叔将一个热热的东西顶在我尿尿的地方”的陈述,与其年龄、基本认知等相符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年幼不能正确表达的情形。其作为案件直接亲历者,对被告人的犯罪经过以及自己的受害情况有切身的体会,事后能将何时、何地、被谁、以何种方式猥亵等大致经过用自己的语言清晰、具体、客观、稳定地表达出来,但鉴于被害人年幼,其认知能力与成人有别,加之案发数天后其才向奶奶回忆自己被猥亵的经过,其陈述中关于被猥亵时裤子被脱到什么位置、是否有脱内裤等细节,未能完全准确亦合乎常理;且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可证实其陈述时均有监护人在场,被害人神情自然、回答自如,询问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且如实记录,不存在恐吓、诱供等行为,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其陈述的可信度较高。被害人能清楚、稳定地描述事情的经过,正确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言语表述符合其年龄特点,陈述笔录内容未超出被害人表述的意思范围,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合法性,内容真实可信,可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最后,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甲猥亵被害人的事实: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钟某亮、潘某钦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市卫生系统门诊病历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有被告人甲的谈话录音内容、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佐证,证据指向一致,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甲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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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巍律师简介

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法治智库成员

青年公益法律智库()工作委员会委员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首批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

律所青年说丨强奸罪与猥亵罪如何界定、区分?遭遇性侵如何取证?

年月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年月日

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今日,网民“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发帖称,其曾于年遭电视节目主持人钱某强奸。对此,上海警方高度重视,即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年月日

“阿里女员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文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

以上是最近发生的几起性侵案件的新闻报道,不知大家是否有留意到,同样是酒后受到侵犯,为什么吴某凡和钱某涉嫌的罪名是强奸罪,而“阿里女员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文涉嫌的罪名是强制猥亵罪?二者如何区分?

当然,在事实和法律的认定方面,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每一个性侵案件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还需要等待法院的审理与判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们身边,遭受性侵的被害者仍不在少数。那么,当女性不幸遭遇性侵犯时又该如何第一时间取证?不禁引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就以上两个问题略陈管见,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如何区分

一、定义不同

(一)什么是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的强奸罪①,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法律上,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有以下三点:一是有没有采取强制手段;二是是否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三是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一是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

二是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

三是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②

在我国,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近年来,我国法律逐渐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的立法保护工作,如年月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第二十七条增加了一条新的性侵犯罪,叫“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并且将性同意能力的年龄提高至不满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该罪规定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只要与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一律构成犯罪,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③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和强奸罪一样,强制猥亵、侮辱罪也有强制行为,但其没有发生性关系,其主要是以性交之外的其他亵渎他人性尊严为目的的性侵类犯罪。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存在疑问,为什么该罪犯罪对象不仅仅限于女性,而是包含十四周岁以上的所有自然人呢?

那是因为,年月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第十三条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扩大了刑罚面,这一立法是对性权利保护平等化的重大突破。可见,强制猥亵、侮辱罪不限性别,女性对男性、同性对同性,均可以构成本罪。

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不叫强制猥亵罪,而是定猥亵儿童罪。

二、从犯罪构成的条件分析,二罪存在如下区别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只有年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方可构成该罪,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一般主体,年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该罪

犯罪客体

女性的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权利

性交以外的他人性尊严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性交的故意)

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强制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

性交以外侵害他人性自由的故意。可以理解成有各种性交以外的让人感到性羞耻、亵渎他人性尊严的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否具有性交的行为)

强制性的性的结合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例如,使用暴力、胁迫、灌酒、下药等手段,利用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亦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以性交之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亵渎他人性尊严的行为。强制猥亵通常表现为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性欲的淫秽行为,如亲吻、玩弄生殖器等

注:年满周岁不满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三、量刑方面存在差异

(一)强奸罪:+

法定刑:犯该罪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定升格刑:具有以下六种加重情形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

法定刑:犯该罪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定升格刑:具有以下五种加重情形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的,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二罪的犯罪对象存在差异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周岁及以上男性

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男女都可构成

被害人

女性

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男女都可构成

从“明星吴某凡事件”到“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再到最近的“知名主持人钱某被曝性侵”事件,近段时间以来,性侵话题逐渐蔓延发酵,“性侵”成为新闻中的高频词汇。然而,事实上这些只是冰山一角。

截至年月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强奸罪”,共检索出篇文书, 年至年审结的强奸罪案件呈现趋平状态,分别是 件( 年)、 件( 年)、件(年)、件( 年)、件(年)。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发现近五年以来,我国强奸罪刑事案件数量仍然处于较高的状态,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性侵现状已经是一个无法被忽视的问题了!另一方面则暴露了我国对性侵犯罪的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对于屡屡发生的性侵案件,维权的关键是通过合理的方法获得有力的证据,而最难的就是取证问题。那么,对此我们能做些什么?如不幸遭遇性侵,女孩们又该如何第一时间取证?

遭遇性侵如何第一时间取证?

如女性不幸遇到暴力或者胁迫性侵,首先一定要尽力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要激怒性侵者,以保证自身生命安全为重);其次尽量留下完整的证据,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

性侵的证据较难保留,而且容易消失,女性一旦遭受性侵害,建议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保留事前性侵者书证和视听资料

实践中,性侵者可能会在事前就通过语音、邮件、信息骚扰受害人,受害人收到以上骚扰讯息后不要偷偷处理掉,且受害人最好表现出坚决反对态度,这种能证明发生过性骚扰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邮件或物证一定要保留(有条件者最好到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

、遭遇性骚扰后,不要洗澡,保留精液等最直接证据,并及时报警,验伤。

、及时保存物证

()保留事发现场有擦拭过或者带痕迹的纸巾、避孕套等。

()保存被性侵时被扯坏的衣物,尤其是内衣内裤,上面可能存有性侵者体液和,把它们交给警方。

、及时拍照录像,把在被性侵时身上留下的伤痕留底。同时详细记录事发时间、地点、人物、衣着、行为等关键信息,方便取证。

、监控视频:留意事发现场或附近是否有监控,报警要求封存、调取视频。

、证人证言

()事发时尽可能制造动静,使他人知晓,制造目击证人;

()受到侵犯之后及时向知情的同事、朋友、老师等(遇到性骚扰最好尽快告诉可信任的人,并保留被性侵后与好友倾诉的通信记录。在案件审理中,证人可以证明被害人为制止性骚扰所作的努力、性侵对被害人带来的影响);

()其他遭遇过该施暴者性骚扰的受害者等。

、事后性侵者的书证和视听资料

性侵多发于熟人、朋友之间,往往自知理亏,事后想要通过安抚等方式掩盖性侵的事实,或者为以后长期性侵做准备。因此要保留好性侵者事后发给受害人的信息,保存好性侵者承认性骚扰的证据,例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如果有对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保存好作为证据(有条件者最好到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

、有的性侵者为了掩盖事实,会给受害人礼物或财物等。如果受害人接受了礼物,虽然不能改变被性侵的事实,但会给立案带来困难。所以被性侵后不要接受施暴人的任何礼物。

、向有关部门机构求助记录:如向公安、妇联、用人单位、学校、公益机构等部门机构求助的记录。

、证明精神损害程度的证据:精神科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心理咨询记录(求助时一定要说明自己遭遇性侵的事实,让医生或心理咨询师如实记录,以便法院推断性侵和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④

、尊重事实,勿要谎报警情、虚构或捏造强奸事实,如果是诬陷毁谤则有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结语

在中国,我们谈性色变。正如柴静所说:在我们的性文化里,把生育当做性的目的,把无知当纯洁,把愚昧当德行,把偏见当原则”。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思想观念使得更多的丑恶隐藏在阴影中,曾看过台湾女作家林奕含的书写的长篇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书中李国华说“他发现社会对性的禁忌感太方便了,强暴一个女生,全世界都会觉得是她自己的错,连她都觉得她自己错。罪恶感又会把她赶回到他身边。”

强暴是社会性的,没有一次性暴力是施害者独立完成的。故在此真切地希望每个人在遇到自己不舒服、不愉快和难以接受的事情时,勇于说不,如不幸遭受到侵害,请一定记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 年月版 第页 观点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④人民网海南频道微信公众号:【请保护好自己】面对性侵犯,除了说“不”,我们到底还能做些什么?

刘娜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刑事与民事交叉法律事务部成员,民商法学学士,于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律职业、律师执业道路有着充足的热情与自信。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脚踏实地,厚积薄发。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第号),要求公司就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年年报审计机构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你公司及其下属南充分公司被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拖欠工程款等合计.亿元,截至财务报告披露日案件正在审理尚未判决。请详细说明该诉讼案件的起因、经过、截至目前详细进展,以及你公司对该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一、公司回复

(一)诉讼案件的起因、经过、截至目前详细进展

年月日云投生态公司获悉,在平安银行昆明日新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人民币亿元的资金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年月日,云投生态公司接到南充分公司报告,南充分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川民初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川民初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云投生态公司及云投生态公司南充分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要求公司及南充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为,万元;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利息约为,万元(利息暂计至年月日,此后的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日为止);支付违约金约为,万元。上述诉讼涉及金额合计,万元。

年月日云投生态正式委托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华盛公司诉南充分公司、云投生态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年月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在获得华盛公司的诉讼证据后,公司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现华盛公司提交了部分虚假的施工协议及证据。

本次诉讼涉及标的为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项目。该项目工程业主方为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项目于年月日进场施工,年月日通过初步验收,年月日通过竣工验收。年月日代建中心向公司发来了《西华体育公园项目工程结算价初审结果的函》(南代建函()号),显示西华体育公园项目工程结算价为,万元,与年末与业主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无重大差异,即年后未再发生大额新增工程项目。

而原告方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份工程分包合同,公司存档合同为份,合同数量存在差异。按公司相关资料及账面数据显示,与华盛建筑公司累计签订涉及西华体育公园项目的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为,万元,确认的工程分包产值为,,.元,公司已支付款项,,.元。截止诉讼发生时应付华盛建筑公司款项为,,.元。

针对上述情况,在庭审前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华盛公司所承建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在庭审中向法院申请对华盛公司提交的存在虚假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申请司法鉴定。此外,基于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司认为华盛公司在本案中涉嫌提供虚假证据,公司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并递交了报案材料,目前正在受理过程中。

该案件于年月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但尚未作出判决,原告方华盛公司向云投生态公司就案件提出和解,目前华盛公司尚未提交和解方案。

(二)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上述案件目前尚在审理之中,无法判断该案的判决结果,故上述诉讼不构成公司需承担的现时义务。公司认为偿付或有事项中的款项可能性较小,故公司未就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二、会计师意见

会计师认为:

".我们在审计报告附注中对公司与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或有事项已如实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聘请的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表明华盛公司在本案中涉嫌提供虚假证据,云投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目前报案正在受理过程中,且至报告出具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后尚未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以上诉讼案件是否需要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如承担该义务其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按企业准则的规定,暂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末对相关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情况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但按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未来事项才能决定的不确认事项,属于或有负债;因事项重大且不确定性,审计最终出具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以提醒财务报告使用者关注。"

问题二、请详细说明何学葵上述资金占用形成的具体原因,以及解决该资金占用的方案和时间安排,以及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发表专项意见。

一、公司回复

(一)何学葵上述资金占用形成的具体原因

.年月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与李红波签订了转让思茅区倚象镇蚌弄村亩国有林地使用权合同,转让价款为万元。年月日,李红波仅将亩林地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取得了思林证字()第号林权证。公司分次支付转让价款万元,账面记录应付李红波尾款万元。

年月李红波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转让款。根据李红波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李红波向绿大地公司转让的林地面积为亩,转让价款为万元,该个人已收到%转让款.万元,剩余%尾款.万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完成林地变更登记手续后日内付清。

年月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云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依据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对公司财务账目中留存的山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现金支票存根和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为真实反映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公司根据判决结果,对原绿大地公司时期思茅基地转让林地的账面价值与判决差异部分万元、与应付李红波林地转让尾款差异.万元进行了账务调整,净影响额.万元。经公司与当时实际控制人何学葵沟通,何学葵同意承担差异部分的补偿。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何学葵 .万元

应付账款--李红波 .万元

贷:无形资产--林地使用权 万元

.公司其他应付款记录尚欠何学葵,,.元,在资产负债表列报时,将上述应收应付抵减后按净额列示,最终结果为"其他应收款--何学葵",,.元,年末形成非经营性占用。

(二)解决该资金占用的方案和时间安排

公司于年月日与何学葵签订协议,双方同意对债权债务进行抵减,何学葵同意在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归还上述资金。年月日,公司已收到何学葵归还的上述款项。

二、会计师意见

会计师认为:"我们查阅了法院判决书、与何学葵的沟通记录等相关资料,公司账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未实际发生现金流出,是处理以前年度遗留问题所形成,公司已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如实披露占用资金情况。"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男子以现金换取微信转账骗取钱财元!将被判刑

近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景某诈骗罪、抢夺罪一案。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景某谎称租用车辆,骗使被害人台某驾驶车辆从静宁前往会宁。途中,景某以亲友住院急需现金为由,提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台某兑换 元现金,台某同意并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现 元放置在车辆扶手处。车辆行驶至会宁县太平店镇青江驿村上街路口处时,景某谎称上厕所让台某将车辆停在路边,景某趁台某不注意抓起放在车辆扶手处的元现金后翻越国道护栏逃跑。同时年月至年月,被告人景某在甘肃省会宁县、静宁县、通渭县,以假借微信转账兑换现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整个庭审过程庄严肃穆,秩序井然。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合议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当前电子支付已成为主流,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被不法分子当作牟利的手段。信息时代,以电信网络、微信诈骗等方式实施诈骗犯罪的方式,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其作案方式愈加隐蔽,令人防不胜防。对此我们既要提高犯罪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纪守法,同时也要精准识别各类诈骗活动,不可为一时贪图小利,而造成人身财物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会宁法院

石城:男子替网络赌博平台“上分”,获刑!

手机上只要下载赌博软件,赌客便可进入“赌场”参与赌博,半年时间里,这些赌客便贡献了.万元的“上分”赌资。

近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收他人赌资,通过网络赌博账号进行“上分”聚众赌博,被石城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审理查明

年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手机在一款名为“极速赛车”的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账号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期间,王某某在某乡接受王某、李某某、温某甲、温某乙的赌博资金,再由王某某将赌博资金转账给“极速赛车”网络赌博平台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上分”。从年月到月,王某某累计为参赌人员“上分”的赌资合计.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多人转账投注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石城县人民法院

有偿使用电话卡,一天!高中毕业生稀里糊涂成为骗子的帮凶!

“家里面费那么大的力气把你送进市重点,好不容易高三马上毕业了,你怎么能干出这样的事情!!!”满脸沧桑的母亲语带哽咽地说。

▲李某在母亲陪同下接受传唤询问

年月,雅安市反诈中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雅安多个商铺的老板或员工接到本地涉诈电话,其中不少缺乏防骗意识的商铺老板已经受骗,办案民警很快将电话号码锁定到了本地某高中的几名学生,在传唤询问时,其中一名学生家长便发出了本文开头的悲叹。

租借电话卡就能挣钱?稀里糊涂触法网

“当时因为在学校打架被停课了嘛,在家没事情做,正好我也不想读书了,只想挣钱,但是因为未满岁,出去打工也没人聘请我,之前听别人说只要将电话卡和微信租出去,每天就可以轻松收入数百元。”李某面对办案民警的询问时这样说道。

在蝇头小利的诱惑下,年月日,李某和他的同班同学杨某登上了前往成都找“老板”的动车。

到了成都,“老板”将两名少年带去了某酒店的房间,两人带来的三个电话卡,经“老板”测试能正常使用后交给了房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三张电话卡迅速开始了“工作”。第一张电话卡“工作”个小时后很快就被通讯运营商封了,第二、三张电话卡持续“工作”到了当天晚上八点钟。

结束“工作”后,“老板”将当天的“报酬”—— 元,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发送给了李某。两位少年在成都很快将“报酬”挥霍一空,口袋空空的两人第二天又找到了“老板”,希望能继续“工作”。

“第二天和第一天一样,老板验证我们的手机卡能用后就将电话卡拿走了。”李某在母亲悲愤交加地注视下低着头嗫嚅道。

第二张卡当天也很快被运营商封禁,担心没有电话卡能自用的李某收回了仅剩的最后一张电话卡,因为“工作”时长太短,这次“老板”只给了李某多元的“报酬”,两名少年在成都无事可做也找不到工作,当天就乘坐动车返回了雅安。

自己没卡了,发动同学一起“赚钱”

后来,“老板”给李某说,只要搞到更多的电话卡,他愿意以更高的价格买下,转卖的抽成和中间差价归李某自由支取。

对这两天的赚钱经历十分满意的李某,哪怕明知“老板”从事的“工作”是在违法犯罪,在侥幸心理之下也马上开始联系身边的朋友、同学,让他们办卡或拉人办卡、进而转卖给他。

由于李某给出的收购价高,且在校高中生大多从未经历过这样的金钱诱惑,李某收购电话卡、微信、等资料的消息迅速在同龄学生中传播开来,甚至有外校学生主动找到李某售卖电话卡。

这样的致富捷径,本就是犯罪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于年月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办案民警调查梳理,名向李某贩卖、出租电话卡、微信的未成年人也很快凸显,其中一名叫张某的青少年在父亲的陪同下接受了办案民警的询问。

▲在父亲陪同下接受询问的张某

“李某说,只要给他一张电话卡,我就可以每天收到元的转账。”张某的声音中还保留着青少年独有的青涩,今年才升高一的他每周零用钱只有元,这样的“报酬”在他眼里显然是低投入、高回报的完美“兼职”,但“不幸”的是,他的电话卡仅租出去了不到半天就被通讯运营商查封了,因此他没有收到任何“报酬”。

没有获利难道就没有违法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张某未满十八岁,办案民警仅对张某及其监护人进行了现场教育,并责令监护人对张某严加管教,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发后反诈民警立即对教育系统进行座谈培训

面对法律制裁,少年流下悔恨的泪水

“警官,其实我也非常后悔,最后那张卡还接到过受害人的电话和短信,但是当时害怕担责任,我不敢有任何回复,从那天起我就每天都在彷徨和担惊受怕中度日。”面对即将到来的法律制裁,情绪已然崩溃的李某流下了悔恨莫及的眼泪。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广大学生、家长,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来源:熊猫反诈

京法案讯丨抄抄材料就能获得无抵押贷款?当心陷入“手抄贷”陷阱!

抄抄材料就能获得无抵押贷款?近日,北京三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手抄贷”诈骗案。诈骗分子在网上发布无抵押贷款的广告,为不具备资质又急需资金的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的“包装”服务,甚至声称只需“抄抄材料”就能获得贷款。但事实上,这些诈骗分子根本不会给借款人申请贷款,他们就是为了骗取“包装”费、服务费。

案情简介

刘先生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年月,刘先生从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快速办理无抵押大额信用贷款,放款快”的宣传广告,便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业务经理闫某接待了刘先生,称可以操作办理贷款,但需要将其包装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补充收入流水和纳税记录,因此需要缴纳“包装”费和贷款服务费。

刘先生着急用钱,不假思索就申请办理贷款万元,交纳费用.万元,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附有免责条款,载明如果由于事主原因导致银行拒贷,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第二天,闫某向刘先生提供一份材料让其背诵,以“准备面签问答”。又过了两天,该公司业务员带刘先生到“放款公司”面签,“放款公司”问了很多刁钻的问题,比如:事主上班的乘车路线、公司周边建筑等,让刘先生无言以对,最终刘先生没有通过“面签”。业务经理闫某再次劝诱刘先生,如果申请万额度的贷款,就可以走特殊审批手续,争取现场手抄的模式,但需要再交相关费用.万元。刘先生着急用钱,便又同意了。再次“面签”时,刘先生把材料手抄了一遍,但对方公司又称其书写的内容与原件细节不符,还是不能放款。刘先生意识到被骗,遂报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区分了主从犯,并考虑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和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处郑某等二十人一年五个月到十三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田某等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等二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除原审被告人郑某外,其他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在诈骗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郑某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或当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闫某等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公民个人应当培养健康向上的消费方式,建立良好个人信用记录。当我们需要贷款时,应该通过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要通过中介贷款,则需要详细审查中介公司的资质以及业务员的从业资质,并在签合同时,注意明确放贷公司是否属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利息等重要信息,切记靠“抄抄材料”的方式是不能获得贷款的,否则可能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北京三中院

文字:黄斌 赵方强

编辑:周燕 姚日辉

图片源自网络

「净网」揭网络卖淫利益链:″代聊″有百个微信号 扮不同角色

检察官揭秘网络卖淫黑色利益链

“哥哥,要看看我的照片吗?加我……”隔着手机屏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周冰“上套”了。很快,他就将自己的位置发给与自己聊天的美女网友“小姐姐”。约好时间地点,周冰与“小姐姐”见面,交易时,民警赶到现场,将他们抓获。

周冰不知道的是,与他见面的和与他聊天的并非同一人,与他聊天的网友“小姐姐”竟是名男子。这名男子刘飞在这起网络卖淫案中扮演的是网络“代聊”角色,而且他“代聊”时人并不在新疆,其背后隐藏着一条网络卖淫黑色利益链。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揭秘了这起跨省网络卖淫案。

网上“站街”

和其他网络“代聊”一样,刘飞也是从“站街”开始。

“网上‘站街’是通过技术手段,搜索手机微信号、摇一摇、丢漂流瓶等方式添加微信好友,目的都是为了揽客。”刘飞说。

年夏天,家住重庆市巫山县的刘飞在家待业。一次偶然的机会,远方亲戚李军说要带他走一条躺着就能发财的路。

见刘飞一脸好奇,李军打开手机演示起来,他先通过微信摇一摇添加了一个陌生人,并在微信对话框输入:“小哥哥,能聊不?”对方见李军微信头像是美女,立刻回复:“先看看照片。”

“这样就能挣钱?”见刘飞不信,李军保证道:“你放心,我给你培训完,你就知道里面的门道了。”

李军口中所谓的“门道”,就是通过网络“代聊”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引诱男子上钩,再联系组织者安排卖淫交易。

“为了吸引嫖客,‘代聊’会用各类美女的头像来伪装身份,获得嫖客信任。”刘飞说,还要通过软件更改微信的。刘飞的微信就设在乌市的一些高档酒店或者娱乐会所附近,以方便搜索附近的人,招揽“客户”。

“站街”几乎没有技术含量,只要会使用手机微信就可以操作。而网络“代聊”则需要一定的技巧,新入门的“代聊”人员需要由“老人”进行培训。

远程招嫖

“代聊”一方面通过网上交友论坛、贴吧等发布招嫖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手机微信添加陌生人招嫖,两种方式全程都在线上操作,非常隐蔽。

“每个‘代聊’人员都有上百个微信号,遭投诉被封号也不担心,可以重新再买。”刘飞交代,经过培训,他很快上手,他每天会同时登录多个微信号,扮演不同角色与男性网友聊天,约定交易地点。

年月的一天,刘飞在微信上与周冰聊天,待周冰上钩提供了自己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处的地址后,刘飞便将周冰的地址发给乌市的“老板”曹辉,由曹辉联系卖淫女与周冰进行交易。如果交易成功,刘飞可以从“老板”处获得%至%不等的介绍费。

在乌鲁木齐市,与刘飞联系的“老板”除曹辉外,还有人。从年起,刘飞每天都在网上寻找活跃的交友网站、贴吧、论坛等,在里面发布大量诱导性的话题,将有意向的网友引流到其个人社交账号,然后将陌生人转换成“客户”。

据调查,年月至年月,刘飞为曹辉提供“订单”多份,按照交易成功后的分配,刘飞仅在曹辉处就非法获利万余元。

涉嫌犯罪

“这是一起跨省作案的网络卖淫案,此案中刘飞、李军、曹辉等人均涉嫌介绍卖淫罪,目前均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郭斌说。

在现实生活中,像刘飞这样藏于幕后充当“代聊”人员,帮助他人介绍卖淫的人很多,但他们自以为没有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郭斌介绍,在此案中,刘飞、李军作为“代聊”人员,通过网络招揽嫖客,并将嫖客的需求信息推送给曹辉,由曹辉安排卖淫女上门服务,事后分嫖资,人是共同犯罪,涉嫌介绍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介绍卖淫罪可以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检察官提示广大网友:网络交友须谨慎,特别是男性网友,发现对方有可能是“代聊”后,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上钩,很可能落入诈骗分子预先设定的“仙人跳”诈骗陷阱,或被卖淫女“顺手牵羊”偷走贵重物品,还可能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处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蕾 陈涛)????

以案释法:警惕!网络传销披上了投资理财外衣

什么是传销?

是几十人挤在小黑屋里集体上课吗?

是统一口号振臂高呼激情呐喊吗?

是没收手机贴身看管寸步不离吗?

这些都是曾经的传销组织,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这些传销手段已逐渐销声匿迹,而网络传销不断发展壮大,并通过你身边亲友或同事,神不知鬼不觉的传播蔓延,让你防不胜防,甚至自愿落入圈套。

近三年来,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提请审查起诉判决案件件人,其中人被判处三年或以上有期徒刑,人被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上述案件中,仅案人系旧式传销形式,其余案件均系网络传销活动。其中有通过网络链接、软件等发展传销组织活动,一般表现为“互助理财”、“商城加盟”;也有打着理财投资高额回报的旗号,例如购买“投资券”,鼓吹通过拆分倍增后回本盈利的方式引诱他人投资购买。

虽然形式各有不同,但该类传销组织的共同特点均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为手段,诱使参加者缴纳费用,从而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通常起宣传培训、组织活动、收取费用、团队管理及监督等作用,同时也通过发展下线获取高额返利。

这种网络传销更具隐蔽性,其无接触、分散化的传销形式,传播面广,危害性大,需要民众提高警惕。

年关将近,犯罪分子巧立名目骗取钱财的手段繁多,那么如何防范网络传销?

首先,认清传销本质。传销的本质是欺诈,传销的噱头是暴富,传销的发展是不断变换噱头,传销的主要特征是拉人头,传销的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

其次,知晓网络传销的骗人手法。传销的骗人手法主要有:、许诺高额回报;、拉人发展下线;、对政策文件断章取义;、投资形式灵活;、进行洗脑培训。

最后,不要被高利诱惑。不管传销如何变幻花样,只要记住凡是要求交纳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承诺获取高额利益的投资都要坚决拒绝,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文来源:宝鸡市人民检察院、金台区人民检察院,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小铭切瓜丨司法拍卖元背篼引关注 哪些物品可在网上拍卖?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殷鹏

近日,一则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的拍卖通知,引发了许多网友热议。该通知内容显示,关于高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扣押在案竹制背篼一个,依法移送执行,参照市场价值、实物现状,本院经合议,确定竹制背篼拍卖起拍价为.元,特此通知。阿里司法拍卖网上的信息显示,该背篓系依法没收的作案工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置。该标的物(背篓)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阿里司法拍卖网截图

哪些作案或者涉案物品可以在网上进行司法拍卖?过低的起拍价格是否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月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了雅安市芦山县法院专委杨晓东告诉你这起司法拍卖背后的法律知识。

哪些物品可以进行司法拍卖?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都可以

“大家肯定关注到了该背篓属于依法没收的作案工具。” 杨晓东告诉记者,这个背篓涉及的是一起盗窃案。通知中提到的罪犯高某某(判决已经生效)用背篓到一公司的在建工地上偷窃了价值多元的钢架和建筑用品。在案件审理时,该物品被当做作案工具移交给法院没收。“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案或者涉案物品最后都要上缴国库。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拍卖折合成货币后上缴。”

阿里司法拍卖网截图

到底哪些是可以进行司法拍卖的物品?记者查阅《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

“这就是说,法院没收的物品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都可以进行司法拍卖。” 杨晓东告诉记者。

在阿里司法拍卖网上,记者还看到了芦山法院拍卖物品的起拍价最低从块开始,高的甚至达到了多万。其中,不乏有锂电池、逆变器、电子秤等。但是,大部分拍卖物品还是商品房屋。

杨晓东进一步解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一般是指: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文物或者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这些物品如果进行司法拍卖要么会继续危害社会,要么会造成国家的损失。所以在遇到上述物品的时候,法院一般会移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过低的起拍价格是否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不会,网上司法拍卖都是“零佣金”

“这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网上司法拍卖都是‘零佣金’进行,不会产生任何费用,我们法院要做的就是将需要拍卖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给第三方平台进行拍卖。” 杨晓东说。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原则上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网络司法拍卖是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的拍卖,可以随时接受社会监督。”杨晓东介绍,与传统拍卖方式相比,网络司法拍卖是“零佣金”,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至于为何确定块的起拍价格?杨晓东说,虽然该竹制背篼价值不高,但芦山法院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市场调查后才对拍卖底价进行的确认,“最终成交价仍需经由市场决定。竞拍成功后,对于竞拍款我们将依法上缴国库。如果最终难以变现,将依法销毁。”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攻坚战丨架设设备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名帮凶在灵山落网!

岁末年初打击突出犯罪攻坚战开展以来,钦州市灵山县公安局充分发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突击队尖刀作用,全警密切协作,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不断提升提高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全力维护灵山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年月日,灵山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架设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涉案人员名,缴获涉案手机台、电话卡张、连接线条。

近期,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支持下,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获悉一条线索:有人涉嫌架设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悉线索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刑侦大队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开展侦查工作。在市、县公安局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经过前期缜密侦查,民警发现杨某理、杨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民警掌握了杨某理等人的活动规律等情况。

月日时许,经周密部署,专案组会同石塘派出所民警奔赴石塘镇塘美村委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打掉一个电诈窝点,抓获涉案人员杨某理、杨某,缴获涉案手机台、电话卡张、连接线条。

经查,为牟利,杨某理等人购置了设备、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后,为境外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不法分子通过远程操控杨某理等人的设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对受害者进行诈骗,信号通过设备中转后,可随意更改电话号码及归属地,以此迷惑受害者和逃避警方打击。诈骗成功后,不法分子对杨某理等人结算“报酬”。

目前,杨某理、杨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帮信”?

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简称“帮信”),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如,公民将自己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以出租、出借或者出卖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被犯罪分子非法使用,支付结算达到一定数额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网络赌博尤为常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虽取得一时之利,但已然触犯刑法,不仅会面临牢狱之灾,还会受到罚金、违法所得追缴等财产性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帮信”犯罪,行为虽小,危害巨大。莫被蝇头小利诱惑,莫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收款二维码等,保护好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号信息,不随意出卖、出租、出借他人使用。一旦发现个人相关信息泄露、银行卡被盗刷、手机卡被盗用,请尽快办理挂失,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什么是“”“”设备?

“”是指虚拟拨号设备,它能从境外任意切换手机号码拨打受害人电话,具有无人值守,双向通话,可以回拨的特点,且能隐匿诈骗分子位置。一台这样的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诈骗分子通过远程操控拨号,实现“人机分离”,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是基于的语音传输(英语: ,缩写为),属于一种语音通话技术,经由互联网来进行通信。诈骗分子通过架设设备、异地网络远程拨号的方式实施诈骗,达到隐匿其真实位置的目的。

使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是犯罪行为,根据《刑罚修正案(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何防范“”“”犯罪?

利用、实施的诈骗类型多为购物退款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注销贷款账户诈骗、代办信用卡诈骗等类型。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不断增强防范意识!

.不轻信、不回拨陌生来电,遇到自称“客服”“ 某公司工作人员”“公检法”人员等来路不明的电话,应当拨打电话向官方渠道进行核查。

.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更不能向陌生人汇款、转账,转账前一定要再三核实对方账户和身份信息。

.谨防木马病毒和钓鱼链接,不点击可疑的网站链接,谨防扫描不来历不明的二维码,谨防连接免费的。

.此外,切不可将自己的手机卡、号、微信号等通讯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妥善保护好自己废弃的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要积极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提高反诈意识,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拨打报警。

警方提醒!

自己的卡自己用,别给骗子当帮凶。千万不要贪图所谓的“高薪”,为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大家切勿贪图利益,以身试法。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行为。非法安装、使用、设备将构成犯罪。严重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发现有人使用、设备,请立即拨打举报。

(来源:“灵山警方”微信公众号)

被人网络帖诽谤?律师为您支连环十招

近日,朋友一脸无奈找到我并抱怨道,他开办的公司疑似同业竞争对手在网上发帖诽谤,相关文章不仅出现在若干论坛上,还被个别网站主动转载。朋友说即便采取一些技术措施,但一段时间后相关诽谤网页又会出现在搜索引擎的检索结果首页,治标不治本。朋友无奈之余心生愤懑,于是与我商量,看能否用诉讼的手段彻底打掉这股“牛皮癣”。我泡了杯茶给朋友让其平复心情。如果说这件麻烦事是头牛,既然朋友信任我,我就要庖丁解牛,将这头牛剖析到底!

第一刀 网络论坛不是事前审查帖子能说得过去吗?

我认为,在()秀民初字第号案件中,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将法律没要求事前审查的原因分析得比较透彻:“究其原因: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予以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有关平台是自由开放的空间,且平台发布的信息是海量的,无法全面监控和审查,即使随着过滤技术的进步,但监控和审查也需要大量成本。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权予以监控和审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媒介进行信息的传播,其根据是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其审查义务应当予以限缩。”

第二刀 我是否直接请求论坛删帖?法律赋予了我的朋友该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吧)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还向朋友解释道,上述法规提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是论坛的主办单位,咱应该向论坛的主办单位联系删帖。咱老百姓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检索出网站的主办单位。在()粤民终号案件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将该系统检索结果认定为有效证据。

第三刀 通知论坛删帖的通知形式、通知内容有没啥讲究?

有明确的讲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吧)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朋友公司可以用自身名义发函通知,也可以请律师发律师函以示严肃施加压力,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内容都需要满足上述规定。

第四刀 如果经通知,论坛仍不删帖,该怎么办?

看来论坛的主办单位是不进法院不流汗的主!这时朋友可以考虑委托起诉了。如此,论坛的主办单位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删帖,也将依法对朋友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粤民初号案件中,因被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视频,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一定金额。

判决书原文摘录给朋友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阳光文化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权,故被告阳光文化公司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限被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金额**元。”

第五刀 论坛的主办单位在北京,我司在深圳,咱要去北京起诉吗?

不用车马劳顿,就在深圳起诉和开庭!虽然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原告就是被告”所在地起诉的原则,但有原则就有例外,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六刀 起诉前我要准备什么证据吗?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有理也打不赢。在网络侵权诉讼中,咱必须在起诉前将相关论坛的帖子做公证,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否则,论坛的主办单位一旦在开庭前删帖了,并且在庭审时咬定咱提交的网页截屏是出来的,咱不就有口难言了嘛!这种教训比比皆是。在()粤民终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就明确写道:“原告主张,被告利用网络水军对其在**内的发帖进行删帖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自行制作的网页截图,这部分截图未经过公证程序,且被告不予认可,无法确认上述网页截图所体现的是否为网页的原始内容,是否存在人为修改,故法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第七刀 我能让侵权方承担律师费和公证费吗?

法律明确支持这种诉请!《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徐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指出:“案件发生后,原告**咨询公司、**投资公司对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展开了调查、取证,……为提起本案诉讼进行部分证据公证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为此支出的公证费应予全额支持,律师费由本院根据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本案诉讼标的额,参照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第八刀 对于主动转载诽谤文章的网站,我能让它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也是可以的!《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实践中,诸多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决转载网站承担侵权责任。

在()浙民终号案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本案中,知行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口碑网则是业内的知名平台。知行公司在××网站转载涉案《口碑上调费率丧失商家吸引力》文章时,应当知道该文可能会对口碑平台的名誉和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知行公司本应基于审慎注意的经营原则,对该文章中的……等基本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但知行公司怠于履行审查义务。……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知行公司的转载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第九刀 我还想搞清楚发帖人究竟是谁,有可能的话一并告诉我,有何高招吗?

咱可以在诉讼中,借助法院的公权力,让论坛主办单位向法院提供发帖人信息,顺藤摸瓜让幕后诽谤者无处藏身。《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通过这种办法获取发帖人信息的成功案例非常多,就不赘述了。

第十刀 幕后诽谤者好可恶啊,我能请公安立案打击吗?

经我了解情况后判断,朋友公司情况的严重性暂时还较难达到公安立案的门槛。国家针对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诽谤行为,已出台相关法律,让犯罪嫌疑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结合网络环境细化了相关刑法条文。相关案例也很多,由于朋友暂还无需联系公安,我就没有展开解释了。

切磋到这里,小半天过去了,朋友的心情也转阴为晴,意识到了原来站在法律一边,他和他的公司可以如此强大,故决心要用法律手段打掉这股“牛皮癣”。

汉中首例信用卡套现特大非法经营案宣判 被告获刑

月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甲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郭乙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乙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随案违法所得.元、作案工具机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据了解,该案为汉中首例信用卡套现特大非法经营案。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被告人邹某得知通过机刷卡套现可赚取手续费,便用自己注册经营的华明家电和被告人郭乙注册经营的柳湘商行的营业执照从“银盛付”代理商处分别购买了两台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信用卡套现,赚取手续费。随着非法套现业务量的增加,年月日,由邹某、郭乙、郭甲三人注册成立华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华明公司”),陆续招聘了被告人李甲、李乙、鲁某、樊某四名业务员。邹某用华明公司营业执照购买了台机,加上之前申请办理的共台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信用卡代还、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提升额度等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邹某等人为了规避银行后台风控及反洗钱监测,先后购买和申领了事先绑定好商户信息的机共台。其中,被告人杨某明知邹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给邹某提供了台“随行付”支付平台下的机。

邹某等人在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时,按实际贷款金额收取%-%不等的手续费;在代办信用卡时,按申请人申办信用额度的%-%收取手续费;在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时,按照持卡人提额的额度收取%-%不等的手续费;在代还信用卡时,根据持卡人欠款金额,邹某等人先用自己名下储蓄卡内的资金分批次归还持卡人欠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办理的机上进行刷卡交易,后刷卡套现资金流转到邹某等人绑定在机后台的银行账户内,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不等的手续费;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现时,收取.%-.%不等的手续费。

年月至年月期间,华明公司共为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办理了信用卡代还及套现业务。后经司法会计鉴定:年月日至年月日,汉中华明公司在无实质性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办理的 机和机绑定的涉案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替客户(系信用卡、储蓄卡的持卡人)办理机刷卡业务的交易额不低于.元。

另查明,年月日,被告人樊某离开华明公司后,成立了“及时雨金融咨询服务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通过网上委托他人申办了台机,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收取持卡人.%-.%不等的手续费。后经司法会计鉴定: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绑定结算账户为樊某、杜某旺人的“付临门”机交易流水西安市交易成功的部分中,交易类型为实时收款,共计.元。庭审中,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郭甲、郭乙、李甲、李乙、鲁某、樊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姜晓玲 记者 张大鹏)

购买机非法套现上亿元 汉中华明公司人获刑

汉中华明公司以机套现过亿元,因犯非法经营罪,包括老板在内的人被判处到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所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元、作案工具机台。

购买机 非法套现

年,邹某得知通过机刷卡套现可赚取手续费,便用自己注册经营的华明家电和郭某甲注册经营的柳湘商行的营业执照从“银盛付”代理商谢某某处分别购买了台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信用卡套现,赚取手续费。

随着非法套现业务量的增加,年月日,邹某与郭某商议后,由邹某、郭某甲、郭某三人注册成立华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郭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邹某为公司实际经营人、郭某甲为公司股东。公司陆续招聘了李某、李某甲、鲁某、樊某名业务员。

邹某用华明公司营业执照先从“银盛付”代理商谢某某处购买了台机,加上之前的台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信用卡代还、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提升额度等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随着业务量的增大,邹某等人为了规避银行后台风控及反洗钱监测,先后从“付临门”机代理商徐某某以及“随行付”机代理商张某某、杨某处共购买和申领了事先绑定好商户信息的机共台。

其中,杨某在明知邹某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给邹某提供了台“随行付”支付平台下的机。邹某所购买和申领的机交易结算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分别为邹某、郭某甲、郭某、鲁某、李某甲、李某等人的银行账户。邹某等人在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时,按实际贷款金额收取%-%不等的手续费。在代办信用卡时,接申请人申办信用额度的%-%收取手续费。在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时,按照持卡人提额的额度收取%-%不等的手续费。

在代还信用卡时,根据持卡人欠款金额,邹某等人先用自己名下储蓄卡内的资金分批次归还持卡人欠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办理的机上进行刷卡交易,后刷卡套现资金流转到邹某等人绑定在机后台的银行账户内,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不等的手续费。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现时,收取.%-.%不等的手续费。

年月至年月期间,华明公司共为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办理了信用卡代还及套现业务。后经司法会计鉴定:年月日至年月日,汉中华明公司在无实质性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办理的机和机绑定的涉案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替持卡人办理机刷卡业务的交易额不低于.元。

此外,年月日,樊某离开华明公司后,在汉中市汉台区华乐商务中心成立了及时雨金融咨询服务公司,通过网上委托他人申办了台机,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收取持卡人.%-.%不等的手续费。后经司法会计鉴定: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绑定结算账户为樊某、杜某某人的“付临门”机交易流水西安市交易成功的部分中,交易类型为实时收款的共计.元。

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郭某、郭某甲、李某、李某甲、鲁某、樊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月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随案违法所得.元、作案工具机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通讯员 姜晓玲

法官寄语:

尝到套现甜头后无视法律,汉中华明公司以机非法套现,最终触犯刑法,包括老板人身陷囹圄。逾越法律红线做事,必将受到严惩。

编辑:王翠萍

盗窃?诈骗?历时六天被判,法官千里追赃获赞

近日,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公道人心”的锦旗送到了西安中院刑二庭承办法官手里,感谢他们公正执法、依法惩治侵财犯罪,并及时将冻结在案的涉案赃款余万元发还被害企业,为企业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案 情 回 顾】

年月,被告人谭某某、罗某、陈某某经过预谋商议,产生了以做银行承兑汇票套利业务名义盗窃他人资金的计划,三人先指使同伙登记成为一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谎称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套利业务与资金方取得联系,并将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印鉴以及转账网银等交由资金方保管,使资金方相信资金仍在自己控制之下。待资金方将资金转入空壳公司的银行账户之后,谭某某等人使用提前在银行获取的该空壳公司的转账支票等转账凭证,在资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将资金转至谭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并迅速转移、占有、隐匿,并假装由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购买谭某某控制下的某大厦,造成谭某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占有资金方公司资金的假象。

年月日,谭某某等人在两次作案未遂后,再次联系资金方谎称要继续使用资金方提供的资金开展银行承兑汇票套利业务,资金方在控制了谭某某等人提供的相关公司的印鉴及转账网银等资料后,以为相关公司的银行账户已完全由其控制且无转账漏洞,遂向被告人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转账.亿元。资金到账后,被告人立即暗中使用提前填写盖章的转账支票,将其中.亿元转至谭某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并迅速转移隐匿。案发后,谭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 院 判 决】

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错综复杂、证据繁多。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主审法官田广明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围绕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明确了庭审的重点。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是构成刑事犯罪还是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等争议的焦点问题,经过长达六天的庭审,准确查明了案件全部事实。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无期徒刑,对其他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谭某某等人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市中院及时将冻结在案的涉案赃款余万元发还被害企业,解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法 官 有 话 说】

本案中,被告人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以使用被害单位资金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名义,欺骗被害单位将巨额资金转入被告人设立的空壳公司账户后,在资金方以为该空壳公司账户由其完全掌控、资金十分安全的情况下,被告人使用提前偷偷预留的转账支票将涉案款项秘密转移至被告人谭某某公司的账户,实现非法占有。本案中,被告人虽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仍然是通过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因此,应以盗窃罪定罪处刑。

本案被告人为了实施犯罪,精心预谋策划,机关算尽,自以为天衣无缝。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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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贺雪丽

责编:王莹

供稿:刑二庭

西安中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为打造休闲农庄占地近亩 成都一男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 还需认购碳汇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为了打造一个休闲庄,近亩耕地、林地被他占用,这一幕,就发生在都江堰市向峨乡石碑村组。

月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被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该案系全省法院开展涉耕地保护案件专项审判活动的提级管辖案件。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陈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服判不上诉。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推动被告人积极实施原地耕地修复,与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磋商议定异地修复,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等多种方式推行生态修复,该案对多元共治模式下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自年开始,陈某为打造“金花苑休闲庄”,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都江堰市向峨乡石碑村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修建道路、泳池、房屋、鱼塘等设施。期间,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向陈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未予理睬。

经勘验,陈某非法占地面积为.亩,其中耕地.亩,林地.亩。又经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出具的《耕地质量评价报告》确认,陈某严重破坏耕地面积为.亩,其中基本农田.亩,一般耕地.亩。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损坏,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陈某是否存在认罪悔罪、对被占用农用地的修复等量刑情节,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量刑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农业科技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就本案专门性土地修复评估意见的解释问题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农用地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陈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案发后主动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修复,主动认购碳汇,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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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办案手记:买卖驾照分数的涉罪分析

现实中,机动车驾驶人往往实施不止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从而导致累计记分达到甚至超出分值的情形。基于上述背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应运而生:倒卖驾照分数。有的人通过买分实现规避处罚的目的,有的人通过卖分赚取高额回报。殊不知,在看似成熟运作“产业”的背后,存在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买卖驾驶证分数”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得到刑事裁判文书篇。经统计,行为人实施买卖驾照分数的行为涉嫌构成的罪名数量最多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行贿罪,其次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买卖身份证件罪等。剔除共犯的情形,单纯以居间人身份买卖驾照分数的情形,行为人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

判例展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晋刑初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李某等人在山西省某市及周边县市获取待处理的违章信息后微信告知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罗某则在某县及周边县市由本人或通过下级“小黄牛”寻找合适的出售驾驶证分的客户。

被告人罗某驾车将出售驾驶证分的客户拉至某市某县,处理完违章后李某等人将获取的报酬减去其应得的利润后通过卡汇或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罗某扣下其应得的利润后将剩余的钱直接或通过下级“小黄牛”分给出售驾驶证分的客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买卖身份证件罪:()晋刑初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常某以其经营的车辆相关业务代办点为便利,向不特定人购买驾驶证分值后违规替他人处理违章,从中赚取好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向不特定人购买驾驶证分值后违规替他人处理违章,并从中赚取好处,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律师评析

从以上两份判决可以看出,行为人实施买卖驾照分数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定罪处罚所适用的罪名均存在合理性不足的问题。

首先,驾照分数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身份证件。

当前社会惯常买卖驾照分数的基本行为模式如下:买分者直接或间接地与卖分者商定记分的交易价格后,由卖分者冒名顶替买分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因买分者实施交通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将本应记分在买分者名下的记分记在卖分者名下,以此掩盖买分者的记分达到或超过一个记分周期之内最高限额的事实,从而逃避公安交管部门暂停买分者驾驶许可的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交易双方买卖的对象不是驾驶证本身,而是实施交通违法行为之后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及其不利记录的法律后果,因此买卖驾照分数不属于买卖身份证件。

其次,买卖驾照分数往往经卖分者同意,不存在法益侵害。

第一,驾照分数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违反交通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接受处罚时,记分具体到特定的个人,处罚时使用的是具体到特定个人的驾驶证,具有个体可识别性。

第二,作为卖分者的个人同意向他人出售自己的驾照分数。

在买卖驾照分数的交易中,作为交易主体的双方即买分者和卖分者都具有相同的交易需求,买卖驾照分数者往往在交易前已征得卖分者的同意。

结合年月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的同意的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因此,个人出售自己的驾照分数,属于同意他人处理自己个人信息的行为。

第三,放弃自己的个人信息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法益侵害。

从刑法罪名的分类可以看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现有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轻伤害后果有效,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两相比较,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他人同意放弃的个人信息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买卖驾照分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买卖身份证件罪,应当适用何种罪名来追究买卖驾照分数行为人的责任呢?笔者从犯罪构成角度对买卖驾照分数行为进行分析,认为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买卖驾照分数行为人更为恰当。

买卖驾照分数的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符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主观要件。

第一,买卖驾照分数的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明知是他人的驾驶证件,仍然向交管部门提供用于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并追求能够使用他人驾驶证件处罚完毕的结果发生。

第二,本罪的“盗用”不应做文义解释,即使征得卖分者的同意,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向交管部门提供不属于本人的证件的,仍然符合本罪的行为模式。

从字面上理解,“盗用”行为必须违背证件所有人的意志,在征得证件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应当认定为“冒用”。但是结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的理解:冒用是指违背信用卡所有人的意愿而使用他人信用卡。可以看出存在不同罪名对“盗用”和“冒用”解释互相矛盾的问题。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盗用”的含义应当结合罪名的立法目的及所要保护的法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是“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场合中”,这一规定表明行为人享有权利或者参加活动的资格均依据本人提供的证件,由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核验。

有关部门的职责是核验身份证件上的身份信息是否与享有权利或者参与活动所要求的身份相一致,核验结果并不以证件所有人是否同意为改变标准。因此即使行为人征得卖分者的同意,行为人使用卖分者的驾驶证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的行为。

买卖驾照分数的行为客观上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符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上述分析,买卖驾驶证分数的行为虽然没有侵害公民个人的人身、民主的合法权益,但是买卖驾照分数的行为属于本该由交通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被他人顶替,破坏了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秩序,而非个人隐私权,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笔者认为行为人单纯买卖驾照分数的行为更宜认定为涉嫌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结语

准确认定买卖驾照分数行为的重点在于驾照分数性质以及买卖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辩护律师只有厘清其法理,才能够正确适用法律,以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还应完善轻微类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配套教育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买卖驾照分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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