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致作为“污点证人”的行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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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污点证人,致作为“污点证人”的行贿方

1、委托翻译,法律翻译常用词汇 -海历阳光法律翻译服务

2、微信招嫖,群发短信招嫖,这个犯罪团伙被打掉!

3、无上商城,福建女子利用微信群、QQ群将2000余人拉入传销组织

4、无罪推定,两个细节告诉你,什么是“无罪推定”?

5、无罪推定,无罪推定,不应被曲解和滥用

6、污点证人,致作为“污点证人”的行贿方

7、网上棋牌,小心!有网络棋牌类APP被包装用于招赌

8、网络诽谤,“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后续来了:网络诽谤,追究刑责

9、西安套现,灞桥区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团伙宣判 4名00后抢劫他人手机现金获刑

法律翻译常用词汇 -海历阳光法律翻译服务

立案决定书 -

立案侦查

利害关系人

律师提前介入

免于刑事处分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刑事诉讼

审查并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

审理通知书

审判长公布开庭

审判监督程序

审问式诉讼

生效判决裁定 /

失踪和死亡宣告

司法协助

死缓的复核

宣判笔录

选民资格案件

询问证人/

问笔录

询问犯罪嫌疑人

言词证据

要求传唤证人申请书

一裁终局

一审

一审案件

应诉通知书

有罪判决; “”侦查阶段

侦查终结

征询原、被告最后意见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人证言 ;

指定辩护

指定仲裁员声明

中级人民法院 ’

中途退庭

主诉检察官

群发短信招嫖,这个犯罪团伙被打掉!

嗡嗡~~手机短信来了

打开收件箱

露骨的字眼和图片刺激着神经

这就是利用群发短信进行的

网络招嫖

线索

年月,安徽滁州天长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举报,有人通过手机信息、微信群频繁发布招嫖信息。

天长警方对该线索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面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曾经在上海等地充当网络组织卖淫团伙“键盘手”,熟知网络招嫖流程,以及安装使用(远程控制群发短信设备)的方法。

李某认为,使用群发短信的犯罪手段组织卖淫非常隐蔽,不易被公安机关查获,于是另起炉灶,用自身掌握的多种犯罪手法牟取暴利。

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某等人通过黑灰产业链购买了大量手机号并注册微信,再利用设备远程操作,在全国范围群发招嫖信息短信。

嫖客看到他们的信息,可以添加招嫖微信号,与“键盘手”网上聊天。

在和嫖客聊完之后,“键盘手”会将确认后的城市地址、联系方式等一系列消息反馈给组织者,让组织者安排失足妇女前往。

落网

通过大量前期工作,办案民警摸清了该犯罪团伙点位分布、人员构成、组织架构、运行模式等核心信息,迅速制定抓捕方案。

年月日,警方在天长、扬州等地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了该跨省网络组织卖淫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名,缴获作案工具设备台,电脑台,手机部,手机卡张,涉案金额余万元。

目前,该案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批准逮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名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受到行政处罚。

图片 | 网络截图

素材 | 安徽网警

编辑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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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子利用微信群、群将余人拉入传销组织

正义网三明月日电(通讯员 廖许杰 邹小东)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一起利用微信群、群发展下线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过审理,大田县人民法院最终以欧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据了解,年以来吕某注册成立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在微信平台注册微信公众号“万事有我”,接着设立名为“无上商城”的微信商城,商城以“购物返利”的形式进行网络传销。从年月起,欧某在其群聊信息中收到他人传播发布的“无上商城”二维码,随后经过此人介绍,得知扫描该二维码便可以在该商城上购物并得到返利,如若成为会员并发展下线,可以获得下线会员消费后一定比例的佣金。欧某随即扫描“无上商城”二维码并且缴纳会费成为了该商城的会员。

为了赚取佣金,欧某开始将其“无上商城”二维码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传播,发展下线会员。经查明统计,欧某共发展和非会员合计余人,在“无上商城”平台实际累计投入余万元,非法获利余万元。最终,欧某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两个细节告诉你,什么是“无罪推定”?

细节一: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就是大家常说的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和法院阶段),当事人都只能被称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被判决有罪后,才能被称作“罪犯”“犯罪分子”“人犯”。

细节二:在以前,我们经常看到被告人出庭,都是穿着看守所专门发的“囚服”“号子服”出庭的,有的地方还会要求被告人在出庭前“剃光头”“戴戒具”,这其实都是一种有罪的暗示,由于大部分庭审都是公开进行的,看守所发的“号子服”本身就有贴标签效应,给法官和旁观群众留下被告人有罪的印象,实际上是有一种侮辱的暗示。

这也是为何很多国家的法庭中,很多被告人不仅允许穿自己的衣服出庭,如果条件允许,还会隆重的西装革履出席,就是为了防止公众和法官、陪审团对自己产生不好的印象,导致作出不客观的判断。当然,有的无法保释的重刑犯,穿着囚服出庭也在所难免。

但是,近年来,随着“无罪推定”原则的进一步深入,各地开始了相关的改革,开始明令要求,法院开庭时,被告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既不需要主动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详见《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

也就是说,被告人出庭时,穿什么衣服应该遵照其个人的意愿,当然,这条规定在基层看守所具体执行的是否到位,就是另一个问题了。因为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可以寄衣物,但是效率低下,月头寄,月尾到的事并不少见。

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且,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如果检察院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而被告人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无罪,理论上其可以保持沉默,如果检察院无法证明其有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院就应该判决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应被曲解和滥用作者:吴国栋,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配图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无罪推定原则( ),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一直以来是一个很响亮、并且极其正面的司法口号,也是众多学者的积极追求。但是我觉得,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在被隐性曲解和滥用,影响了部分侦查人员、公诉人的思维,造成对犯罪的打击不力。

一、令人无语的一起&#;无罪推定&#;

曾经一起失火案件,在公诉席上遇到一位年轻律师,热情洋溢,他的核心观点就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其中的一个论据就是怀疑另外一名证人才是失火的元凶,并提出:&#;民警在讯问我的当事人时明显属于有罪推定,所有的问题都是把当事人当做犯罪者审问,而询问另外一名证人(他的怀疑对象)却明显没有怀疑,这不公平,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你律师表现得很积极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这样的思维扩散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领域,则是很危险的。

二、我所欣赏的警官,必然是坚持&#;有罪推定&#;的

都说在公检法中,公安民警最辛苦,其中缘由之一,就是侦查人员起初面对的是破碎的案件线索,所有的证据都要自己去收集,从一个报案电话、到案情分析、到抓人、到取证、最后移送检察机关,如果没有全程的怀疑态度,不将&#;有罪推定&#;坚持到底,如何完成打击罪犯的使命?如果遇到被害人报案,警官说你有没有证据,没有证据那就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咯?

这还是极端的情况,实践中&#;无罪推定&#;被隐性滥用的往往是另外一种情况:一些侦查人员带着法官的思维在办案。比如讯问,嫌疑人认多少起诉意见书就写多少,或者是嫌疑人怎么说就怎么记,然后在找找相关人员做几份笔录,看看能否相互印证,能印证多少起诉意见书就认定多少,妥妥的法官思维。

拜托,真像不应该在警官心里的吗?我所欣赏警官应该是这样的:案子没查清之前,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嫌疑对象,我就带着有罪的眼光看你怎么了?我怀疑你说的不是真像,或者说不是全部的真像怎么了?你必须给我老实的交代(如实陈述)!无罪推定那也要等证据查清后证实你无罪,而不能因为当前手里没有证据就解除对你的怀疑!

三、我所欣赏的公诉人,应该是适当的&#;左&#;一点的。

保障当事人的人权是公诉人的职责之一,打击罪犯难道不是吗?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当原告,那原告是不是要最大限度地打击罪犯、维护法益?

&#;无罪推定&#;在审查起诉环节被曲解和滥用的一种表现便是:公诉人带着法官的思维在审案子。在各种考核的压力下,心里想着公安卷宗里面能证实多少就起诉多少,法官会判多少就起诉多少。遇到证据薄弱一点的事实就轻易放弃认定,遇到酒后滋事致人轻伤的,反正故意伤害肯定不会错,寻衅滋事诉过去法院改判了怎么办?

诸如种种现象,关键就是公诉人带着法官思维在审案子,而降低了打击犯罪的效率。我所欣赏的公诉人应该是这样的:起诉意见书怎么认定的我仅做参考;同样的轻伤案件,故意伤害三年以下,寻衅滋事五年以下,公诉人既然觉得有定寻衅滋事的可能,那就努力一把试着朝寻衅滋事这条路走走看,证据不足一点的就补补看。

公诉人,应该适当的&#;左&#;一点的,没有必要把法官的活都干完了嘛!&#;诉判不一&#;又怎么样?我觉得我有理,你法官不支持,咱不是正可以抗诉嘛!

至少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无罪推定&#;不应该被滥用;说到底,警官、检察官入职的初心,应该是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稳定!

致作为“污点证人”的行贿方

行受贿作为一对一隐蔽犯罪,从刑事政策上来说,为了追究受贿一方,很多时候,行贿方只能是被当做“污点证人”来对待。在全球范围内,基本都是如此。例如,日本大谷实教授在他的《刑事政策学》一书中写道,日本几乎没有对行贿罪科处实刑的情况。大多数也是不追究,就算追究也不会判实刑。又如,在英美,在普通法国家,不是有个污点证人出庭作证豁免制度吗?行贿人只要出庭作证就能被豁免。在新加坡也是这样。

当前,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下,因领导受贿案发,往往三类老板大概率会被移送法办:一是这个老板是不是领导的“钱袋子”。这个老板从起家就跟着领导一路发家致富,领导到了一个行业后这个企业家也马上到了这个行业发展,领导到了某地任职后,这个企业家也马上转战当地商圈。平日负责替领导请客吃饭、迎来送往及日常花销用度,两人相交慎密,体现出的是很强的攀附或者人身依附。领导一旦被查,这种企业家大概率是要被留置、被法办的。第二类是单笔行贿特殊,要不就是因他的这笔行贿案发、成为了线索,要不就是数额十分巨大,上百万、上千万的,数额占整个受贿数额的比例越大,被移送的可能性越大。第三类原本平平无奇的行贿人,在调查期间不配合,态度恶劣,最终被法办。

钱袋子、单笔行贿特别特殊这两种情况毕竟是极极少数,对于绝大多数平平无奇的行贿人坦白是最好的应对审讯的策略。

首先我给大家要澄清一个思维误区:很多人认为行受贿双方在审讯阶段是典型的囚徒困境,双方的最优解是两方都不说,次优解是谁先开口谁受益。但实际上并不全是,只有扮演钱袋子的老板与领导之间可能多少存在一些囚徒困境意思。但也未必。大多数平平无奇的行贿方,只要态度好,就能出去,他能不能出去不取决于受贿方,而是取决于自己,这里哪有什么谁先开口谁受益的囚徒困境?对行贿人来说,这明明是只要开口就能自救的一个人,咋能和别人形成了什么二人对决的囚徒困境?再说,如果监察人员已经找到老板谈话了,最大的可能就是受贿一方已经先开口了,或者外围已经有些较为扎实的证据。往往行贿人是最后找到的。哪怕说有囚徒困境,也是别人占了先手优势。

要想想明白这个问题,你必须站在办案人员的立场思考。站在专案组长的立场思考。专案组有点类似剧组,专案组长才是这起案件的执行导演。监察机关办案的对象永远是领导干部,是冲着领导去的不是冲着老板去的。是要在三个月内把领导所有的几十笔几百笔受贿弄清楚,还要把他其他违法违纪犯罪事实搞清楚,比如贪污、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又比如,有没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等,涉案人员就有几十个、甚至几百号人中的一个。对于专案组长来说,肯定是需要给行贿人从宽的政策的,一到案几乎都会告知说了就没事。他对行贿人的期待就是个污点证人,作完证就能走。办案点专案组都是三个月的办案期限,大家都在比拼哪个专案组可以不延期还办大案,如果不给行贿人政策,为了几个配角,把案子办的一延再延,办上几个这样的案子,那还能有脸在办案点出去和人打招呼吗?都是抬不起头的。

一个合格的配角,就应该按照配角的剧本,你来了就是作证的,你的角色是个污点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发展成被告人,到案后作完证,就赶紧走。

结果有些原本平平无奇的行贿人,到案后内心戏很复杂,并不相信真的有这样的好政策。想起了那句社会上流传的顺口溜“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受这句顺口溜的毒害,还想着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呢。这就不是按证人的戏路来的,就有些跳戏、抢戏了,要逆天改戏,从一个平平无奇的污点证人的戏份,一举变成犯罪嫌疑人。

跳戏、抢戏基本上就两种出路:一种比较好的出路是随着领导留置期满,直接以行贿罪另案移送审查起诉。例如,这笔事实很好突破,领导已经开口了,钱也是从公司拿的,取款记录和出纳都找到了,领导安排下属帮助对接谋利,这个下属也找到了,已经在零口供下证据链闭合了,突破后十有八九会被移送审查起诉、会被法办,这是法办最好的一种结局;怕就怕在另一种情况,那就是这笔事实实在突破不了,随着领导的留置期限届满,专案组要收工要解散了,肯定在留置期间还是能发现一些线索的,这个老板要是外地的,就把这个案件以涉嫌行贿犯罪指定给当地监委以行贿立案,再好好查查有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是本地的,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呀什么经济犯罪为由头,送到公安机关那边处理。硬是把配角演成主角。

大家注意一下,行贿人就连留置期间都体现出了很强的附随性,都是没有自己独立的留置期间的,就算他才留置了一个月,但要是领导那边已经三个月期满要被移送了,所以实际上对行贿人来说,他到案以后并不是有大把的时间用来矜持、犹豫的。

当然,可能也存在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行贿人既不是人家的钱袋子、单笔也不巨大、态度也很好,还是被移送被法办了,也有态度很恶劣,一直没交代,也没有被移送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是有幸存者偏差的。本文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况:那就是对绝大多数行贿人来说,最好的出路就是坦白,这也是行贿罪的特殊之处。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

小心!有网络棋牌类被包装用于招赌

来源:新华社微博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发布检察机关办理开设赌场罪案件的情况显示,今年至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批准逮捕、受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数据,与年至年三年同期平均办案数相比较均呈现较大增幅,开设赌场犯罪呈高发态势。据介绍,当前开设赌场犯罪相较其他犯罪,涉国(境)外因素多。新型开设赌场犯罪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有不法分子将网络棋牌类软件、进行包装,以娱乐、返利等形式招赌、吸赌。并且,开设赌场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集团化特征明显。(记者刘硕)

“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后续来了:网络诽谤,追究刑责

【“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后续来了:网络诽谤,追究刑责!】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众微信号消息,年月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于年月日立案侦查,年月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郎某、何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后续来了:网络诽谤,追究刑责!

来源: 中国青年报

灞桥区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团伙宣判 名后抢劫他人手机现金获刑

月日下午,灞桥区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宣判:名后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学校、网吧周边抢劫他人手机、现金,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案时,名被告人均未成年,受害人中甚至有他们昔日的同学。

预谋抢劫 先后作案起

名被告人分别为张某某、杨某、贺某某和孙某某,均为后,都是灞桥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年月日时许,杨某、贺某某与王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经预谋,在灞桥区纺渭路魔方网吧伺机作案。日凌晨时许,张某、贺某某以“楼下有人找”为由,将正在上网的受害人黄某、金某从网吧骗至楼下。后王某、杨某、贺某某又将两名受害人推搡至灞桥区锻压厂对面健身公园亭子内,并对二人进行恐吓、威胁,分别抢劫二人苹果手机一部、现金元和手机一部。销赃后获元,赃款被他们挥霍。

张某某与受害人谭某某曾是同学。张某某通过发现谭某某使用的手机较好,遂召集孙某某准备实施抢劫。年月日时许,张某某将同学骗至一网吧上网。日凌晨,张某某又将谭某某骗至柳巷菜市场附近,与孙某某一起对谭某某实施殴打后,抢走对方型手机一部。次日,二人将抢劫的手机在五路口销赃。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杨某与王某预谋实施抢钱。人在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附近拦截名在校学生,采取殴打、搜身等方式,分别抢得部手机。张某某还逼迫其中一名受害学生说出支付密码,用抢得的手机在一超市微信消费套现元。之后,部手机被销赃。

年月日晚,王某、张某某、杨某等预谋到洪庆抢劫。日凌晨时许,王某、张某某等人到灞桥区田洪正街纷正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两名被害人叫下楼。张某某、杨某、王某等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及威胁后,抢走其中一受害人手机一部,并从其微信账户转款元;抢走另一受害人手机一部,现金元,并从该受害人微信绑定的手机银行账户转账元。

均属主犯 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因涉嫌抢劫罪,人于年月日至月日,先后被公安浐灞分局抓获归案。年月日,公安浐灞分局向灞桥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月日,补充侦查完毕。月日,灞桥区检察院依法向灞桥区法院提起公诉。因牵涉到未成年犯罪,灞桥区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灞桥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杨某各参与次,贺某某、孙某某各参与次,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学校、网吧周边秩序,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财产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相关规定,且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积极、主动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与采纳。

均获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月日下午,灞桥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鉴于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成年,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认为依法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最终,张某某、杨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各处罚金万元;贺某某、孙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各处罚金千元。

记者注意到,出生在年的张某某和杨某,第一次作案时年仅周岁,出生在年的贺某某和孙某某,案发时也未满周岁。宣判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诉人以及法庭对名被告人进行了教育,名被告人的家属也分别与自己的孩子对话。公诉人说,名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有关。比如,名被告人的家长均存在过度溺爱孩子的情形;起案子均发生在深夜,孩子夜不归宿,做父母的竟然没有发现。其中一名被告人辍学了,作为家长曾一度不知情。

来源:文/图 西安晚报记者 张志杰

编辑:芥末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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