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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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认定

1、无因管理,公基常识: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缘起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认定

公基常识:无因管理

“学雷锋”这种行为是高尚而无私的,但一般人认为这只是道德上的见义勇为,不属于法律问题,所以经常伴随着“雷锋是好人,雷锋又吃亏了”这种现象。那么“学雷锋”的行为在法律上面有没有依据呢?答案是有,这就是我们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也就是“好人法”制度。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经常出现无因管理的考题,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学习下无因管理制度。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一、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有:

第一:无因,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是有“因”。

第二:主观上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为他人利益着想,包括为他人谋利或者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

第三:客观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他人且为具体的、特定的他人。如果主观上为了他人,而客观上管理了自己的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他人并没有因为自己的管理而受益。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例题分析: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养子女赡养其养父母

.以为自家的牛是邻居家丢失的而照料

.为了避免行人摔倒而清扫路面积雪

.将摔倒的陌生老奶奶扶起来送医

【答案】。解析:,养子女对其养父母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客观上管理的是自家的牛,不属于无因管理;,为了避免行人摔倒而清扫路面积雪,没有具体的特定的他人,不属于无因管理;,将摔倒的陌生老奶奶扶起来送医,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正确。故本题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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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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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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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如下:

  、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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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需要掌握的是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因为无因管理是产生债的原因,所以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那在概念中我们也可清楚的知道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

二、无因管理的三大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该构成要素是要求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没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存在着自愿去做好事。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这个要件是无因管理的主观目的,要件中“避免他人利益”的表述,除了直观上认为仅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以外,该损失还可以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即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而去实施管理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的管理他人事务,就是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果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即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利息,以及因管理而遭受的的损失。

构成无因管理后,管理人有哪些权利是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事业单位也常通过案例考察问权利人拥有的权利。

【例题】(单选):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解析:。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是因为在救乙的过程而受到的损害,应当由受益人甲赔偿,这是管理人甲的权利。在抢救甲的过程中,乙致甲面部受伤,因为乙没有过错,乙没有赔偿的义务,所以对于甲面部的伤害,乙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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