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目录:
1、五级伤残,2022年,安徽省伤残津贴标准是多少?供养亲属抚恤金又是多少?
2、五级伤残,五级伤残职工,可以拒绝单位安排的工作,从而享受伤残津贴吗?
4、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年,安徽省伤残津贴标准是多少?供养亲属抚恤金又是多少?领取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符合领取条件。根据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凡是年月日之前,对于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可以按照年的最新标准领取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过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如果单位不作为,不积极主动提交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除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如果因工去世,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遗属待遇,此外,遗属还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待遇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有调整机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那么,年,安徽省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呢?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如下: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元,二级元,三级元,四级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元的,分别按元、元、元、元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元,六级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如下:配偶每人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元。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设区的市城市低保标准%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计发。
单位没有缴费工伤保险费,职工能享受伤残等待遇吗?无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只是享受权益的资金来源不一样。具体来说: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职工,可以拒绝单位安排的工作,从而享受伤残津贴吗?#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并未赋予工伤五级在保留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提供适当工作的单方拒绝权。如果赋予劳动者单方拒绝权,则在用人单位已提供适当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任意的以不想工作等主观原因为由拒绝提供劳动但享有伤残津贴,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相悖,也不符合我国按劳分配的基本分配制度,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故工伤五级职工选择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在用人单位已提供适当工作的情况下,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劳动者义务提供劳动,只有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高级法院认为:**扬公司给段建刚安排的门卫岗位,无论从岗位性质还是薪酬待遇来说,属于适当的工作。段建刚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扬公司安排的适当工作,不属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其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二审未支持其该项诉请,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原文摘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浙民申号
本院认为,上述规定所涉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该规定并未赋予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提供适当工作的单方拒绝权。而“难以安排工作”应指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伤害后劳动能力受影响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而用人单位亦不能为工伤职工安排与其现有劳动能力相匹配的其他工作岗位,即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客观情况,工伤职工不具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现实可能。
综上,**扬公司给段建刚安排的门卫岗位,无论从岗位性质还是薪酬待遇来说,属于适当的工作。段建刚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扬公司安排的适当工作,不属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其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二审未支持其该项诉请,并无不当。
驳回段建刚的再审申请。
公司破产,工伤待遇会“泡汤” 吗?核心提示
问:公司破产,工伤员工的后续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相关案例
某公司一名员工几年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一直在家休养并由公司支付伤残津贴。
今年以来,该公司生产陷入严重困难,已经资不抵债并申请破产。
该员工家属来到公司要求给个说法:公司破产后,该工伤员工的后续待遇,由谁来承担?
这种情况下,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而言,企业破产后该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合同也就同步终止。无论员工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抑或属于工伤员工、“三期”女工等特殊员工,都因为企业破产这一特定法律事实,劳动合同全部终止。但是,法律规定企业破产的,除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首先就应当在企业财产中保障员工的工资、社保费用等。
因此,该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应当在破产清算期间作出相应的安排(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工伤待遇做出相应约定)。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该破产企业仅以自身财产为限清偿工伤员工的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图片来源于公共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作者丨朱国丰
编辑丨邓小栗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吗?案情
某单位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后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并同意增加部分经济补偿,以便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六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不管用人单位愿意支付多少补偿,如果该工伤职工不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基于上述规定,双方也可以协议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无照无证驾驶导致伤害,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号)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号)也表明:“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年月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故无照无证驾驶导致伤害,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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