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四川省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这类原因收回土地要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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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四川省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这类原因收回土地要依法补偿

本文导读目录:

1、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四川省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这类原因收回土地要依法补偿

2、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土地闲置原因要查明,非企业自身原因要补偿,低效用地企业应受益

3、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闲置用地纠纷,如果是行政主体导致的必须与土地权利人协商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闲置土地4324亩 泰安市千方百计抓好土地要素保障 聚焦聚力新型工业化强市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我市部署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6、闲置土地管理办法,2021年,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应当如何维权?

7、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什么是闲置土地?造成闲置土地该怎么办?

8、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因地方行政主体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如何处理?

9、闲置土地管理办法,长沙市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法律规定这种原因造成的企业有权要补偿

10、闲置土地管理办法,集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四川省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这类原因收回土地要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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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报道四川省绵阳市开展了大范围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以及低效用地,或者是批而未供的这种土地。处置工作目的就是为了盘活存量土地。在处置过程当中,特别是年的一至四月份,整个绵阳市总共现存的闲置土地达到了宗。涉及到闲置土地的面积达到了多亩。截止到四月份,一至四月份,绵阳市一共处置了亩,处置率达到了%。在整个处置过程当中,科技城新区闲置土地处置效率是全市第一。#闲置土地# #低效用地# #行政诉讼#

其实在我们办案过程当中发现,最近在闲置土地过程当中发生了很多纠纷。关于闲置土地处置过程当中应当注意的一些事项,哪些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下面咱们逐一来进行分析。

其实,咱们国家早在年就做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年之前,也有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但是当时的规定把大部分的闲置土地的原因都归咎于企业造成的。对于处置的方式几乎都是处罚没收,或者就是无偿收回,是带有处罚性质。

新的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处置的原因是谁造成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就会直接导致处置的一个结果,就不再只是进行罚款,没收。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那么只能采取一些比如说有偿收回,置换等等这样的方式,甚至还要引起赔偿,对咱们企业进行赔偿。这个更人性化、更合理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的土地限制。第一,未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具体的规定和约定提供相应土地。这里可能有企业就会说,我们拿到土地了,人家给我们提供土地了,所以就是不是不符合这条。一定要看一下这条规定,是没有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土地。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情况,比如说有一些提供土地不符合当初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包括不符合高度,容积率,绿化率,停车位等等提供的土地完全不符。这是非常常见的一个情况。

另外一种非常隐蔽的情况是没有提供净地。其实从年开始,咱们国家就已经要求净地出让。特别是年,年,咱们国家明确禁止毛地出让,或者是现状出让,必须是净地。但是在实际交地过程中,大家也都发现我们地上还有个山丘,有个管线,有个河道,沟渠,甚至有树木,有承包经营权上面一些附着物,甚至还有房子。这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那么,因为这些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都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的。

第二个情况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修改的。这种情况也非常常见,很多土地是十年前甚至年前拿到的土地。在这一二十年之间,土地的规划经过了几轮的变化,不太符合原来的建设条件。所以这些原因导致的不能动工建设的,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

第三,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导致不能及时建设。比如说一些环保政策,一些水源地保护政策,三江流域保护政策,防沙治沙,防护林等等这样的一些大的国家政策等等出台很多都会导致原来一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需要进行更改。那这些也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原因。

第四,因为涉案土地上有信访或者有纠纷这样的一些情况。

第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管制等等这些原因。这也是非常常见的,比如说在施工期间突然发现了文物,那这当然不属于企业的自身原因导致。

第六,其他的原因。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的,也参照前面的规定进行处理。这类情况也按照属于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土地的闲置情况进行。

那么,出现了这些情况,应当按照哪些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办法第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情形而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延长动工期限。第二,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第三,由行政机关安排临时用地,临时周转安置。第四,协议有偿收回。第五,土地置换。第六,其他。

各位企业主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尽量多的搜集证据,事实依据。第二,尽量多的查阅翻看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地方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案例。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备注来源

土地闲置原因要查明,非企业自身原因要补偿,低效用地企业应受益

湖北省武汉市在前段时间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土地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查处和处置工作。根据闲置低效用地规范处置工作的重点领域和治理任务,同时也是推进土地节约利用,深化存量土地盘活的重要举措。具体要求有几个:一是建立专人联络和信息报送机制。二是全面摸清闲置低效用地的底数。三是分类下达工作任务。第四是积极削减新增闲置的土地。第五,健全完善制度。第六,强化业务指导。第七是定期督导工作。下一步将结合各县区的实际低效用地和闲置用地的情况,然后加紧排查,推进削减闲置用地的工作,并根据现有的闲置土地的数量来逐步地开展处置的工作。#低效用地# #闲置用地#

其实,咱们国家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早在年就有。在年之前,其实也有一些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早期的一些规定,往往把闲置的土地统一归咎为企业的原因。导致面临的处置的措施往往是罚款没收,无偿收回以及一些带有处罚性质的处置。所以,在很多企业主的心里就觉得处置这个词儿不是一个褒义词,它是个贬义词,好像给处罚似的。其实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就把这个事情进行了扭转。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更人性化,更合理的把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列入其中,并进行了详细的列举。那么哪些才是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呢?那么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的后果是什么?当然不能处罚,也不能没收,无偿收回。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年国土部号文第八条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土地权。一共列了六条:第一,因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提供土地。这里边需要强调一点,这不仅仅是字面意思。有的老板说他提供土地了,他不是没提供土地。仔细看这句话,这句话并不是说提供了土地就没事儿。首先是不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的土地。最常出现的一类问题是规划条件,提供的土地不符合原来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用途不符合等等。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没有净地出让是比较多的。

大家可以看一下你们的合同,你们的合同一般年甚至更早之后一直到现在,所有的土地出让合同上面都是要求必须净地出让,这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必须净地出让,要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者七通一平,各地不一样。要求您看一下给咱们交付的土地到底达没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条件。很多时候是没有。那么这样的土地没有开工导致闲置的往往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

第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如果修改了的这种导致不能进行及时开工建设,也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原因。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个情况一般还好解决。

第三是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约定原来约定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需要修改。其实近些年也比较常见,比如说三河流域的保护,比如说环保的原因,比如说水源地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各方面政策的出台,导致原来的建设条件,规划条件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修改,也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导。

第四,因信访事项导致无法开发的,这类非常多,往往有一些土地因为毛地出让,现状出让导致地上物的补偿,邻权承包经营权等一些土地的产权等等发生一些纠纷,导致一直不能开发建设。其实我们手里这样的案子也有很多,这也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原因。

第五是文物保护和军事管制,这也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原因。

第六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还规定,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要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即便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土地闲置,也归咎于行政机关。

其实行政协议有它的特殊性,它既具有协议性,也具有行政性。行政机关在这里双重角色,既是协议相对人,又是管理者。作为管理者,其实有很多职责是法定的,就比如遇到这些问题,行政机关导致的这些闲置应当如何处理。第条规定因为本办法第八条情形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一定要记住,这里用协商不是强制。我们有很多这样的,不跟你协商直接强制,这很明显是不对的。当然最后都能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对协商按照哪些方式进行处置呢?

一,延长动工期限,签订补充协议。这往往是针对一些可以用延长用工期限解决的一些问题。如果解决不了,那么就调整土地规划和条件,如果还解决不了,第三由行政机关安排临时用地周转安置。这普遍适用于一些生产型的企业,比如说着急进行投产。第四协议有偿收回。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的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里的这里的有偿收回指的是按照市场价。

第五是置换土地。如果前面都解决不了,那么就用置换土地的方式来解决。签订协议置换的土地应当和原来的土地价值,用途都比较相当。如果不一样的要补差价。第六是其他方式。

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有明确的详细的法律规定,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来。如果真的是行政机关的原因,那么必须按照条来规定,要么无偿收回,要给置换土地。

除了闲置土地还有一个低效用地。什么叫低效用地?什么叫低效?目前咱们国家法律体系里没有任何关于低效用地进行处置的这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土部的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关于解决低效问题的。但是国土部低效用地的规定里边,它要求处置的方式是一般是平等自愿,利益共享,联合开发,这些是基本原则。

但是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当中,发现很多案件被定为低效用地之后,反而是变相的压低价格来收回,有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没有这样的法律,甚至都不能收回低效用地,到底是不是土地管理法条可收回的事项,公共利益的事项,所有法律体系里规定的公共利益的事项,地方的行政机关是无权进行列举,一般是依据法定。

那么现在咱们国家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里边体现公共利益的事项的规定有哪些?一是土地管理法地条,一个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里边儿都详细列举了哪些是地低效用地,是不是没有?没有。那么想用依法的形式来收回低效用地的话,又有两种方式:一个是依据土地管理法条,但能不能依据这个来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如果真的能依据这个来,它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市场价,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来进行征收,这是第一种方式。

另外一种合法的方式是收储。大家一定要记住,一定是站在平等意思自治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不能有任何强制措施,比如说我要卖多少钱,你要多少钱,想买等等,甚至选择评估机构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来选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指定。所以在低效问题的处置上,大家一定要注意。

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在土地被认定为闲置或者认定为低效用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几个方面:

第一,要尽量多的收集证据,事实依据。第二,要尽量多地查阅,翻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最高院的一些规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都是严查严办,一定要看一看。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我们有很多,每个月都会接到很多起这样的失败了的案例,找到错误的地方,简直是太明显了。所以,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尤为重要,比如说要起诉谁,要不要起诉,凭什么起诉,为什么起诉,依据什么等等一定要搞清楚这些问题。否则的话会输得很惨,还会搞得自己很没面子。

这就要求咱们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进行操作。我们可以结合您手里的证据为大家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我们会结合这些证据,结合咱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结合我们手里众多的类似案例,为大家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高效全面的维权方案,以求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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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用地纠纷,如果是行政主体导致的必须与土地权利人协商

最近,我们接到很多重庆市的一些企业主的咨询,关于低效用地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的一些问题。其实大家从新闻上也可以了解到,比如说有些地方陆陆续续都会有一些闲置土地处置的纠纷案件和一些低效用地的情况。

其实这类案件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律师总结了一下,大致分为以下这么几种:第一,闲置土地的处置以及补偿的问题。第二,效率低下的这些土地低效用地的处置以及历史遗留的处置问题。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储备土地,是指市、区县(自治县)行政机关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完成征收、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土地权利人指已取得正式划拨批复或已完成不动产权证办理且对地块有实际处置权的土地使用权人。

首先,关于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低效用地其实到目前为止咱们国家并没有法律法规上具体的一些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来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另外,关于低效用地,国土部掌握的原则就是鼓励土地权利人参与开发,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等等。这是国土部设立的低效用地的一些基本原则。

关于闲置土地,很多闲置土地的闲置原因是由行政机关造成的,比如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详细列举了六项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其实我们办理过的案件过程当中,基本上都存在两项、三项甚至四项行政机关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情况。但是,很多企业主容易忽略。一般认为确实没有投资建设就是企业主的问题。这种思想是错误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如果是行政机关导致的土地闲置,必须要和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解决,并且按照第条的方式进行。第条规定要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第一,签订补充协议,延长期限。第二,改变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第三,提供周转用地。第四,有偿收回。有偿收回指的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所规定的。第五,进行置换。第六,其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各位群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低效用地或者显示土地处置的问题,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不能接受,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可以搜“北京楹庭”看看我们以往整理的更多这类分析文章,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处置闲置土地亩 泰安市千方百计抓好土地要素保障 聚焦聚力新型工业化强市

齐鲁网·闪电新闻月日讯 月日,泰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聚焦聚力新型工业化强市,千方百计抓好土地要素保障工作情况。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贾同国,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峰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今年以来,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牢牢扭住土地要素保障这个“牛鼻子”,从高质量发展大局出发,严格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工作机制,优化项目服务流程,落实落细政策措施,实现产业项目应保尽保、全面保障,为服务新型工业化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坚决扛起服务保障责任。第一时间成立新型工业化强市工作推进专班,围绕全市个重点产业链,明确名县级干部作为服务专员,开展“一对一”服务。实行局领导联系县市区和家上市“种子企业”制度,采取上门对接、专班服务、快审快批等措施,精准保障项目用地。在疫情期间,创新工作方式,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容缺受理、事后补签等制度;推行项目“不见面”审批,开通电话预约和咨询。目前,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万亩,其中产业用地供应亩。

确保真项目好项目应保尽保。用足用活国家、省直接配置指标政策和“增存挂钩”核补指标政策,以及出台的指标奖励政策,努力争取用地指标的最大自由度;调整用地指标保障结构,建立重点产业项目市级保障制度。目前,全市共批复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面积.万亩,争取国家计划指标和省统筹指标.万亩。鼓励县市区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目前,泰安市处置-年批而未供土地.万亩,处置闲置土地亩。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目前,泰安市宗亩“标准地”全部实现挂牌出让。

打造产业用地最优生态。将产业项目用地报批中涉及的余项材料,逐项明确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市县联动、科室联办,由串联上报改为并联审批、同步推进。自主研发使用项目选址导引、建设用地报批预审查、重点项目跟踪管理三大信息系统,“数字赋能”破解要素保障的难点堵点。实施“五色管理法”,指导企业按图索骥、精准选址,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为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

闪电新闻记者 张天成 泰安报道

我市部署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来源:天门日报-天门网

天门网讯(全媒体记者谢婉静)月日,市闲置土地处置指挥部召开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董青平,副市长杨寒出席会议。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闲置土地处置指挥部于月底启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用为先”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先易后难、突出重点,通过消除障碍动工一批、帮扶解困盘活一批、异地置换开发一批、采取措施收回一批、录入系统销号一批等措施,分门别类确定处置意见,做到“一地一策”“一地一档”。

会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报了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推进情况,市税务局、法院、经信局、小板镇等参会单位根据各自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

董青平指出,土地是发展之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认识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形势严峻、情况复杂,抓住当前有利契机,做到收回一部分、督促开工一部分,盘活土地资源;要狠抓落实,在摸清闲置土地底数的基础上,形成处置方案,由指挥部统筹协调,各乡镇各部门集中攻坚,抓好工作措施的落实落地;要强化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建立长效机制,抓好部门配合,制定奖励机制,并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和听取汇报,确保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本文来自【天门日报-天门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年,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应当如何维权?

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在我们办案过程当中,有很多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也有一些从事生产性的工业用地,比如其他商业用地。从事生产型的企业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一年投资没有达到多少,或者两年未开工建设的,被认定为闲置用地,在这里咱们一定要注意,造成闲置土地的原因是关键,是不是因为主观原因造成的,或者开发商企业自身的而原因造成的,如果不是的,就不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这种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根据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获得补偿。很多人总认为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了,是不是就要无偿收回了,那更别提补偿的问题了,所以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清楚。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要区分造成的原因。

在政企纠纷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行政复议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它虽然是一个准诉讼程序,但是在很多时候,它可以起到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大家在遇到政企纠纷的时候,建议大家首先向专业的团队进行咨询,由专业的团队从法律方面、政策方面、地方政策方面,高院和地方法院的精神方面,作出一个初步的分析,结合案件的一些证据来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维权,是不是要维权,如何维权。由律师为企业主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企业主拿到方案之后,再决定是不是要维权。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什么是闲置土地?造成闲置土地该怎么办?

在之前建设用地的相关文章中,我们提到关于土地的分类其实有几种说法。但是所包括的内容是一致的。而闲置土地在归属中,属于建设用地。

在目前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土地资源作为很重要宝贵的资源,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而闲置土地又是这是土地需求矛盾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处理闲置土地的问题上,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那么到底什么是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怎么处理的?

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根据一般情形、建设面积、投资额三个不同核定标准有以下三种情况均属于闲置土地:

.一般情形。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也就是说:在签约的合同中标注的动工日期是..,但是到..日都还没动工,那么这个土地就是闲置土地啦!

注:【动工开发日期】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其中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所以,动工开发日期会出现在几个地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交地确认书。

.投资额。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且中止开发建设满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注:【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范围:

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也就是指在拿到土地之后建设所投入的税后资金。总投资额在拿地的时候就会标明。

满足以上三个类型中的任意一个均属于闲置土地。

那么当建设用地变成闲置土地之后,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

第一:属于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

我国《闲置土地处理法》中规定:

()年≤未动工开发时间<年:征缴土地闲置费。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①在收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日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注:【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

这个闲置费是一次性付清的,也就是在你缴纳了土地闲置费之后,你还有一年的时间来补足开发建设的条件。

()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以上的影响是基于公司自身的因素所导致的。但是如果是政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综合原因导致的则是另外的处理方式。

第二: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的: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由以上任意一种原因导致的闲置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当我们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最后: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监管

参考资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因地方行政主体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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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方行政主体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如何处理?最近,有很多企业主都来咨询我们说因为地方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如何处理?因为地方行政机关导致土地迟迟不能建设的应当如何维权?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就针对这类问题跟大家探讨一下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参考国土部的相关文件,咱们来一起梳理一下。#土地闲置# #行政诉讼#

自然资源部在年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的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有关问题的函,关于请求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之请示。国土部自然资源部就现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闲置土地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等进行开发建设,但因不可抗力或者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原因延迟的除外。根据年在国土部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属于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开发延迟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具体哪些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等等很多部门相互的推诿,自然资源部门就作出了明确的回复。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工作的处置过程当中,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这里的诚实守信指的是地方行政机关。

第一,要防患于未然,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其实从年开始就开始提倡净地出让,一直到年、年正式出台了一些规定要求必须净地出让。这也是保证土地不闲置的一个重要的举措。要严格执行土地供应的有关规定,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这些工作都应当由地方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的部门来做,不能转嫁到开发商身上。这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对于净地供应政策出台前已经供应的毛地,就是历史也有问题,应当怎么解决呢?应当按照合同签订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由具体责任落实拆迁安置或者前期开发确保履行到位。就是当时地方行政机关承诺给的,一定要落实到位。

第三,因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体的情况。对行政机关会按照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即时交地等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的条件,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的条件。这是未及时交地的这样处理。

另外,在约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供地标准,要明确闲置的原因和部门处理后方可采取有偿收回的处置。处置就是为什么一直不给人交地,到底是为什么,一定要弄清楚。对于因修改规划或规划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按照原来的规划条件动工建设的,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协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商有偿收费的方式。协商有偿收费的方式,一定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这不是强制收费,需要协议说明。

大家一定要注意,已经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要主动实施。主动实施不能等,开发商都已经多次提交申请要求解决了,还迟迟不履行的,那就有问题了。另外,需要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合理补偿的原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认定原因的基础上,及时告知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相关事宜。

法律规定必须协商一致,合理补偿。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时告诉开发商的这个权利,要告知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费方式进行协商,一定是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再有强制性的。有偿收回补偿金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

参考市场价格,就是现在这块地市场价格到底值多少钱,不能按年前、年前拿地的时候的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签订有偿收回的协议并执行。这个很重要,还得执行,不能说光签订就完了。这是自然资源部早在年月就给出了明确的回复。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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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法律规定这种原因造成的企业有权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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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长沙市开展了大规模的闲置土地处置,比如说有媒体报道说长沙市某街道就组织了六块儿闲置土地的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的数百亩土地进行专项整治。仅年月上旬,该街道就对涉案的大量的闲置土地进行了处置,效果比较明显。#闲置土地# #行政诉讼#

最近,我们确实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湖南省的很多地方都展开了这种闲置土地的整治工作,比如说我们了解到的有一些比如长沙、湘潭、株洲等等,甚至湘西等地方如郴州等等这些地方也都陆陆续续的出现了一些闲置土地处置的事情。

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纠纷,很多企业主一时不知道该如何获取知识,一时不知道该如何界定。其实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当中,还是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的。首先,闲置土地应当由哪些机关来进行?程序是什么?原因如何界定以及最后如何处置?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有很多知识需要掌握。下面简单来说一说闲置土地处置过程当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其实咱们国家在法律体系当中有关于闲置土地的一些专项的规定。早在年,咱们国土部就做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年之前其实咱们国家也有闲置土地的一些规定,但是最初的闲置土地是含有贬义词。原来的规定把闲置土地大部分都归责于企业的原因导致的。处置的方式就是没收或者被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措施。但是,咱们企业主应该都知道,很多企业不能及时开工建设,并不是因为企业的原因,而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等等各方面原因。那么,这些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也让企业主来买单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在年,国家就及时地出台了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上面就明确把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及如何处置都进行了一些详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办法第八条就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那么有哪些呢?

首先,第一条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所决定的期限、建设条件提供土地。有很多企业在这一点就陷入了误区。很多企业找到我们说,他们交地啦,并不是没交。但是我们经过查看了发现很多虽然是交地了,但是并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那些期限,或者建设条件,规划条件交地。

仔细看一下,你们存在存不存在这种情况,大部分都是存在。我们接触的大部分都是存在这种情况。比如说有很多建设高度不符合当初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改变,容积率进行了改变,绿化率、停车位等等,对规划条件进行了一些改变。另外一个非常常见的非常隐蔽的一种方法是行政机关并没有净地交付。

特别到年,年就出台了文件,明确规定禁止毛地出让或现状出让,必须净地出让。你看一下你们的合同也约定了必须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交地,但是实际交易的时候不是这样的。有很多企业交地的时候,上面有小山,有河道,有管线道路等等通信这样的管线。有的有一些树木,有一些地上的农作物,还有一些带房子。这些都不属于净地出让。

有的企业说了那没用,当时我们签了协议说承认现状交付。对不起,即便签了这样的协议,也不符合咱们国家规定,也不能规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项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进行修改。这也大量存在,有很多土地是十几年前,甚至年前取得的土地。这些年土地的规划进行了大量的调整,因为这些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这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

第三,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导致相关的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必须修改。这类的也很多,包括国家出台一些三江流域的保护,水源地保护,环境保护等等一些大的政策调整,致使原来定下的一些规划条件、限制,条件不符合了,必须进行修改。这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所导致的。

第四,涉案土地上有信访事项有纠纷。这些也统统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原因。

第五,文物保护或其他管制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及时开发建设。这类土地闲置的原因也被认为是行政机构的原因导致的。

第六,其他。

一共列了六大项,这些都属于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闲置。在这里要强调一下,它不仅列了这六项,还列出了一项,如果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有很多企业主也会有疑问,说我的事确实是台风造成的,就不能算行政机关的原因了吧。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在行政协议当中,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行政机关是双重身份,既是协议的签约人,行政机关也是管理者,不仅要履行协议,还要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的职责。所以才会有这些。

办法第条规定出现了第条所规定的这种情形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这里说的是协商,不是强制。很多企业向我们反映说,虽然我们确实是因为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但是没有人给我们协商,直接出了一个评估报告,而且评估公司是谁我们都不知道,直接出了一个评估报告,让我们签字,甚至有一些行政机关找到我们评估,直接说把土地出让金退给你。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那么,咱们看看第条规定是如何进行处置的。第一是延长动工期限。这普遍适用于那些没有按照约定交付的。第二是改修订,改变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第三是提供安置用地。这些如果都不能解决的,那么就用第四协议有偿收回。这里的协议有偿收回指的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条。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规定应当是参照市场价。第五项是土地置换,同地置换。

那就企业主会说又是协议收回又是土地安置到底该怎么选?别忘了刚才说的是协商。咱们企业完全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说我就要求土地置换,不可以对我进行有偿收回,这是可以的,因为是协商,只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满足企业的这些要求。

第六,其他的方式。其实讲到这里大家已经非常清楚了闲置土地应当如何处置。闲置土地这是第一个法律关系。另外还有一些是因为低效用地。其实到目前为止,关于低效用地的法律的规定并没有。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如果以这个理由直接来处置咱们土地的,是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真的要处置低效用地,应当依据哪些规定呢?其实咱们国土部早在年就有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上面列明了很多原则,列明了很多规定。比如说低效用地处置的基本原则,第一是坚持行政机关引导,规划先行。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社会其他力量参与开发改造。鼓励原来的土地权利人来进行开发立项,而不是说要低价的收回。很多行政机关确实目的就是为了借相应的名义低价收回土地,然后高价卖出。这肯定是不对的。

第三个原则是坚持公众参与平等协商。一定要注意,这里说的是平等协商。协商不得有强制力,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公开性、透明性,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四个原则是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建立完善经济鼓励机制,协调好行政机关、改造方、土地权利人各方的权利,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第五项原则是因地制宜,规范运作。

一共五项原则其中三项都是为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发现在低效用地处置过程当中,各地行政机关各种情况都会都有,有的不按这个原则来,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依据,那就是违法的。在法律上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条,对地上物应当依据号令,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包括搬迁过渡安置的补偿,包括奖励,包括设备的补偿,包括装修的补偿等等。这才是依法进行。那么可不可以依法进行的,不依法进行?那是不可能的。违法操作当然不可以。

所以各位企业主我们在办理湖南的很多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多是这种闲置土地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果你们也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当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或者说在低效用地处置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或者在土地使用过程当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尽量多的搜集证据、事实依据。第二,要尽量多的查阅翻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三,要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这是最重要的。比如说你要告谁,怎么告,为什么告,凭什么告,依据什么告等等这几个问题都搞不清楚,那肯定会输的很惨。事实上,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地方做错了,大家都来找到我们,有的损失很大,几个亿,几十个亿,上百亿的直接损失。有的可以挽救,有的就无法挽回。这些都是因为你的维权方案是错误的,甚至就没有维权。所以,这就要求咱们一定要找一个专业团队,我们可以结合咱们提供的证据,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会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结合我们手里众多的类似案例、胜诉案例,为咱们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高效全面的维权方案,以求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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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集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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