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四川三部门建立消费维权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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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四川三部门建立消费维权协作机制

1、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刺客”神出鬼没 权益保护以何为“盾”

3、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四川三部门建立消费维权协作机制

4、维护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5、维护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_1

“消费刺客”神出鬼没 权益保护以何为“盾”

阅读提示

继“雪糕刺客”后,各种消费领域的“刺客”不断出现。有消费者遭遇烫头分区收费、纹眉按根收费,近期,餐馆提供预制菜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又引发热议。不少消费者表示,如果事先知道吃的是预制菜可能没法接受。律师表示,这些“消费刺客”之所以让人有被刺感,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不十分清楚,消费后认为与实际内容和价值不相匹配,而消费者有知情权,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前脚点餐后脚菜品就上桌,馆子里的菜究竟是厨师新鲜现炒还是热一下就能吃的预制菜?近日,饭店和外卖提供预制菜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引发热议。不少消费者在参与调查时表示,如果事先知道是预制菜就不会吃,商家应该提前告知。

从后知后觉吃到预制菜,到烫头分区收费、纹眉按根收费,再到只能打粉后才能称重计价的保健品营销策略,消费市场上,神出鬼没的“刺客”不只有雪糕。在消费者不能全面知悉商品信息的情况下,难免被“刺”上一刀。面对防不胜防的“刺客”套路,维护消费者权益应以何为“盾”?

默认是“新鲜现炒”实际吃到预制菜

“我前两天去一家餐厅吃饭,他们家最招牌的就是酸菜鱼。他们把酸菜鱼分成两个菜,一个叫霸王酸菜鱼,元一斤,斤起卖,一个叫经典酸菜鱼,元一份。一个做餐饮的朋友跟我说,贵的那个是厨房现杀现做的,便宜的那个就是预制菜加热。”

近日,北京网友赵小爅在短视频平台上分享了这段就餐经历。她吐槽:“我清楚地记得,这家店以前只卖现做的酸菜鱼,元一份,现在如果我想吃他家的酸菜鱼,要多付一倍的价钱……”预制菜是针对家宴大菜制菜程序繁杂特点,运用现代标准化流水作业,对菜品原料进行前期准备,简化制作步骤,经过卫生、科学包装,再通过加热或蒸炒等方式,就能直接食用的便捷菜品。

“比如很多饭店里的油饼就是用冷冻的手抓饼做的,省下了聘请专业面点师傅的费用。在连锁餐馆里,预制菜的使用不仅能节省人工与时间成本,还可以保证每家店口味一致。”曾在一家速冻调理品经销公司做过销售员的王宝仁告诉记者,普通人或许注意不到下馆子吃的是不是预制菜,但业内人就能分辨出来,不管是色泽还是口味,跟新鲜现炒的就是不一样。

今年月,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预制菜消费调查报告》显示,.%的消费者表示“预制菜品口味一般”,.%的消费者觉得“预制菜口味较差、不好吃”。得知自己下馆子吃的竟是预制菜,不少消费者感觉被“刺”了一刀。

“之前图方便,我在网上买过红烧牛肉、梅菜扣肉和麻辣龙虾尾的预制菜,口味一言难尽,尝鲜后就没再买过了。最近看了新闻才知道平时点外卖、下馆子也可能吃的是预制菜,如果事先知道,我肯定是没办法接受的。”长春消费者于莹莹说。

赵小爅在短视频中说:“我的期待是外卖、餐馆在售卖预制菜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我们或许没有改变商业趋势的力量,但我们对吃下去的东西保有知情权。”

各种“消费刺客”不断出现

继雪糕“刺客”引发热议,各种消费领域的“刺客”不断出现,涉及日常生活消费的各种场景。

根据媒体报道,杭州的刘先生想去理发店做个普通的洗剪吹,洗完头后,工作人员推荐了一个元的“服帖烫”,结果付款时竟发现是按区域算钱,他头上被分成了个区域,费用总额为元。

一些餐厅会收取餐位费或消毒餐具费、纸巾费等,金额不高,消费者也往往不好意思较真。近日,福州的陈女士和朋友一起到餐厅用餐时一共点了多元的菜品,买单时却被告知收费元,仔细一看小票才发现,包括餐位费、大厅小食、茶费和服务费在内的收费竟要元。

根据媒体报道,去年月,有顾客到南京某餐厅用餐,付费时,商家说要收取元的餐具费。由于未被提前告知,顾客打了举报电话,最终市监局没收该餐厅违法所得元,同时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商家处以元罚款。

前不久,“原来吃饭是不用给餐位费的”登上热搜,网友表示,这也恰好证明,许多人对收取餐位费习以为常。

有些“消费刺客”还可能涉嫌诈骗。保健品是“消费刺客”的重灾区。近日,安徽淮南警方成功打掉了一个专门针对中老年群体售卖虚假保健品的诈骗犯罪团伙,冻结涉案资金亿多元。该团伙以直播方式售卖动辄上百元的“保健品”,实际就是由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普通糖果或固体饮料,出厂价最便宜的每斤仅几元钱,他们还杜撰了“院士”“干细胞疗法负责人”等头衔,并虚构产品疗效,在全国有多家实体店。

消费者可多渠道维护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雨琦说,“经营者应该把商品的真实情况和相关信息全面准确地告知消费者。”

在王雨琦看来,“消费刺客”之所以让人有被刺感,前提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不十分清楚,消费后认为与实际内容和价值不相匹配,并产生心理落差。

针对比较常见的收取餐位费等问题,王雨琦表示,根据《价格法》第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消费者有知情权,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应该误导消费者,应当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告示来提醒消费者,否则消费者有权拒绝消费,有权选择退货、退款。”王雨琦说。

针对餐馆是否需提前告知消费者点的是预制菜问题,江苏省消保委表示,近日该委与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餐饮协会共同研究制定长三角地区预制菜相关团体标准。

王雨琦提示,因“消费刺客”产生纠纷,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渠道进行维权。

(部分采访对象为化名)(记者 柳姗姗 彭冰)

来源: 工人日报

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四川三部门建立消费维权协作机制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沟通协作机制,探索惩罚性赔偿金管理使用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质效……日前,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工作机制》,就消费纠纷多元化解、诉调对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建立一系列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质效,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优化消费维权法治环境。这是记者月日从四川省消委获悉的。

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法官应邀指导调解典型消费纠纷

按照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群体性、典型性的消费纠纷,可采取诉前委派当地消委(消协)调解,立案后委托当地消委(消协)协助调解或邀请消委(消协)调解员协同审判组织共同调解。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应消委(消协)邀请对案情重大、复杂、典型消费纠纷委派法官指导调解,实现法院诉讼与消委(消协)调解的有效衔接。

对于侵害众多、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且经营者不接受消委(消协)组织调解或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案件,全省各级消委(消协)可以支持消费者通过集体诉讼依法维权,人民法院优化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

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沟通协作机制

探索惩罚性赔偿金管理使用制度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省消委在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加强线索共享、证据协查、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等方面的工作联动,共同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管理使用制度,推动赔偿金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此外,省消委可委托各设区市消委(消协)进行公益诉讼前期起诉准备工作。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动机制

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按照工作机制,每年将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通报重大、疑难、复杂消费纠纷案件情况以及公益诉讼情况等信息。同时,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消委将适时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评选工作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此外,还建立了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培训合作等工作机制。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银保监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月日电 (记者欧阳洁)银保监会近日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违反监管规定针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要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贷款类产品应明示年化综合息费成本,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管理办法》规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或是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同时规定银行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在信贷业务中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不得高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利率水平的%,不得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在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管理办法》还要求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人民日报 》( 年月日 版)

银保监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报北京月日电 (记者欧阳洁)银保监会近日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违反监管规定针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要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贷款类产品应明示年化综合息费成本,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管理办法》规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或是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同时规定银行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在信贷业务中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不得高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利率水平的%,不得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在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管理办法》还要求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欧阳洁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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