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施工协议,无资质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企业同意承担义务属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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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委托施工协议,无资质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企业同意承担义务属职务行为

1、委托施工协议,「法律文书模板」股权代持协议

2、委托施工协议,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固定单价)(中英文对照)

3、委托施工协议,挂靠人起诉发包人系列之二:发包人与被挂靠人达成结算协议

4、委托施工协议,无资质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企业同意承担义务属职务行为

「法律文书模板」股权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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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点赞关注不迷路@法海小兵!本次上传的文书内容如下: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_ __(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__

乙方: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由受托人_ (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共同设立的专注于品牌环境电器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及委托加工销售等相关业务的公司。

现为有效调动和协调各方优势资源,增加公司在创立初期的行业竞争力,实现公司的目标,经甲方与乙方共同商议,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拟委托乙方代甲方持有公司_ _%股权之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_北京 有限公司_(以下简“公司”) 人民币_ _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的 % ,下简称“代持股权”)的名义出资人,并从甲方利益出发代甲方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条件接受甲方委托,无偿为甲方代持上述股权,以自身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并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相应股东权益实际归属甲方,且在甲方通知后协助甲方无偿将全部代持股权转移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二条 实际出资到位时间

甲方应根据与乙方的约定及公司自身工作计划决定对公司实缴出资的具体时间,如届时不按公司过半数股东意见缴纳出资的,则相应比例出资即视为放弃。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即应视甲方开始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益。

第三条 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期间自本协议签订时起,至乙方按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止。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相应股东责任及损失。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下以自身名义在公司代甲方行使代持股权对应的股东表决权。.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将代持股权及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名下。.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有权在乙方出现严重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时无责解除对乙方的全部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依法向甲方指定的新受托人转让相应代持股权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股权损失。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乙方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 乙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涉及全部内容及相应安排,同意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代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亦同意完全配合甲方转让相应代持股权的行为。

. 乙方不享有代持股权的股东权益,且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任何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 乙方承诺将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等)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全部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在委托持股期间内,如甲方拟向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应予同意,并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所有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手续。.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持有代持股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改正,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股权价值损失(甲方届时股权价值=届时公司估值×代持股权所占公司股权比例)。

第八条 保密条款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摁手印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__月 日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固定单价)(中英文对照)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固定单价)(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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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合同协议书

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通用条件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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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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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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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质量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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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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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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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材料设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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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工程变更 .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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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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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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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章节示例如下: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 工程师 .

.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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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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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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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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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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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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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 .

.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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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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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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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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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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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工作 . &#;

.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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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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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起诉发包人系列之二:发包人与被挂靠人达成结算协议

提出问题:

假定下列场景:挂靠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是发包人和被挂靠人已经达成结算协议。

发包人答辩:发包人和被挂靠人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即使存在挂靠关系,也不影响施工合同与结算协议的效力,应当保护发包人的信赖利益,挂靠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被挂靠人答辩:因发包人要求,根据实际工程量完成了工程结算;或者不认可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被挂靠人是工程承包人,有权进行工程结算。

核心争议焦点: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的结算行为有无正当性,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挂靠人利益的情形,涉案工程是否应当重新结算。

裁判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类型一:发包人不知道挂靠关系,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结算有效,鉴于工程业已结算,挂靠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裁定(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本案无证据证明信诺置业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时知道系牛某贵借用林九建设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故信诺置业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承包人为林九建设公司,是善意的。本案应优先保护作为善意相对人的信诺置业公司的利益。信诺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判决(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关于《黄岗寺嵩山路小区(安置五地块)工程结算协议书》是否应确认无效。在挂靠情形下,被挂靠人是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的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了东方建设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黄某国仅是作为委托代表人签名,没有证据证明亚星置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黄某国借用东方建设集团资质。

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单位使用,东方建设集团作为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亚星置业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黄某国作为挂靠人,要求由其再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

黄某国称东方建设集团、亚星置业公司恶意串通进行结算,损害其利益;亚星置业公司、东方建设集团双方均予以否认。黄某国主张东方建设集团与亚星置业公司恶意串通进行结算损害其利益证据不足,请求确认《黄岗寺嵩山路小区(安置五地块)工程结算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类型二:发包人知道挂靠人关系,结算行为不具备正当性,结算行为无效,根据鉴定意见重新结算。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号判决(秦虓蓁、韦强、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本案晟元建筑公司与秦某蓁等三人于年月日签订的《施工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书》表明,秦某蓁等三人以晟元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对案涉工程自主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晟元建筑公司除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外,基本不参与具体施工,秦某蓁等三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年月日,在本案一审法院就《协议书》组织质证时,星火房地产公司已经知晓秦某蓁等三人与晟元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协议书》内容,因此,至迟至该日,星火房地产公司应当明知秦某蓁等三人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晟元建筑公司仅为名义承包人。

结合本案秦某蓁等三人在年月日即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星火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所欠付工程款,在晟元建筑公司对秦某蓁等三人系实际施工人不持异议情况下,星火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实际施工人认可的情况下与晟元建筑公司结算。

但星火房地产公司于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尚未生效、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之时,在已经知晓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定的工程款为.万元、且未通知秦某蓁等三人的情况下,与晟元建筑公司按照.万元进行了结算,并共同确认所有工程款已结清。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星火房地产公司和晟元建筑公司该结算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秦某蓁等三人,不能据此认定星火房地产公司已结清案涉工程全部工程款,星火房地产公司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判决(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原判认定陈某等人系借用六十五公司资质,以六十五公司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活动、是本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华隆煤业公司与六十五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华隆煤业公司、六十五公司、陈某等四人对于案涉工程由六十五公司出借资质、实际由陈某等人施工事实明知,实质上华隆煤业公司与陈某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六十五公司与陈某等人《内部承包协议》亦属无效。

本案中,华隆煤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向陈某等四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华隆煤业公司上诉主张其已按照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意见与六十五建筑公司结算,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类型三:被挂靠人未经挂靠人同意与发包人结算,损害了挂靠人利益,赔偿挂靠人损失。

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申号裁定(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瑞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天恒建设集团明知张某强挂靠施工,也明知结算文件载明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未征得张某强同意与北瑞达公司就整体工程进行结算,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天恒建设集团应当就放弃的部分工程款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天恒建设集团与张某强之间的挂靠关系、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以及张某强的举证情况,确定的案涉工程造价以及天恒建设集团应向张某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亦无不妥。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备注:

事实一:年,天恒建设集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北瑞达公司,要求北瑞达公司支付工程款 .元。该案诉讼中,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并签署协议书,约定:工程款总额为 元,欠款为 元

事实二:经鉴定确定部分工程造价 .元,张某强就案涉工程报送结算价 元,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 元。

二审判决结果:天恒建设集团给付张强工程款 .元及利息。(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无资质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企业同意承担义务属职务行为

年月日,被告甲方李某某与原告乙方郭某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承接的城东铁塔塔基工程部分工作量的施工;工期按照建设方要求为准;施工范围按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中相关工序确定的范围施工;主要工作量:工程量清单;本工程的施工费包含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合同价款(税金%)=最终结算价某%(含税)、合同价款(税金%)=最终结算价某%(含税);注:柜机基础、避雷接地包干结算一站,具体按工作量清单为准,本合同价款包含税金;自合同签订成功日起每两周付款一次,每次金额-万元;付完为止;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总额已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本工程发生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如人员工资、补贴、差旅、人身意外险等;甲方职责: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结算方式的规定执行,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相应工作量支付乙方承包款。附件一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安全告知。附件二廉政协议书。附件三工程量清单。双方均认可该施工合同系工程完工后补签。

郭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某给付拖欠的施工费.元。

李某某称其系履行职务行为,并提交年月日《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明磊北分公司(授权人),负责人特授权李某某(被授权人)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城东铁塔塔基工程相关项目谈判、接洽、签约、执行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负全部责任;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不得转授权;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项目结束之日止。

明磊北分公司已被注销。其母公司明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贵院受理的郭某诉李某某案号()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作出如下说明:我集团公司对明磊北分公司授权李某某与郭某签订合同事宜知情,且该授权行为真实有效,系我集团公司真实意思,李某某所签订的合同及对应的权利、义务均由我集团公司承担。

经法院释明,郭某坚持不要求明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李某某与郭某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但李某某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明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其系履行职务行为,在明磊北分公司已被注销情况下,郭某坚持仅要求李某某个人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年月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本案争点为李某某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郭某上诉主张李某某签订合同非履行职务行为,应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合同系倒签,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部分付款,郭某应当知晓李某某作为自然人没有将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的资质,进而应当知晓其行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这属于从事工程建设的基本注意义务。结合李某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明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李某某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一审中,经法院释明郭某坚持不要求明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在明磊北分公司已被注销情况下,郭某坚持仅要求李某某个人承担给付责任,缺乏相应依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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