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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规,尊法守规 普法惠民|《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节选
尊法守规 普法惠民|《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节选《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节选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公厕乱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四)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冥票;
(五)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不得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
(六)不得在沿街店铺门外摆放炉灶、吊挂堆放杂物及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物品;
(七)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
(八)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
(九)不得乱弃动物尸体;
(十)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行为之一,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的;
(二)广告、画廊、牌匾、标语、霓虹灯、灯箱等破损、污浊或显示不全的;
(三)垃圾收集容器不密闭、乱摆乱放的;
(四)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街道、公共厕所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五)市政公用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更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六)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的;
(八)停车场、点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
(九)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流动收购废旧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吊挂、堆放杂物、炉灶有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建筑物的搭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沿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围挡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五)车辆清洗、维修、装饰占用城市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八)未设置厨余垃圾集中收集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文字|宋瑶
编辑|宋瑶
审核|李巍 张小刚 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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