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目录:
1、五种举报不受理,《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50问 - 第四期
2、五种举报不受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举报分为实名和匿名,7种情形不予受理
3、五种举报不受理,【学习园地】《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九)
4、五种举报不受理,你的投诉举报没被受理?!别着急,原因就在这里……
5、五种举报不受理,信访小常识(9):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
8、五种举报不受理,周知丨当你拨打12345不被受理时请谅解,以下这些情况真的管不了!
10、五种举报不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和举报分别是什么,有何区别?
11、五种举报不受理,最新消息!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新规来了!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种情况不受理……
12、五种举报不受理,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哪些检举和控告,这个你有必要了解一下
13、五种举报不受理,这些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注意别白跑一趟
《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问 | 第四期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年月日起正式实施。为向全社会普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与能力,哈尔滨市检察院积极履行普法宣传教育职责,“哈尔滨检察”微信公众号推出“《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问”系列专栏。以《反有组织犯罪法》法条为基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知识普及和简要解读,并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形成清晰、直观、易懂的阅读效果。一起来学习吧!
:哪些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跨省异地执行刑罚?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异地执行刑罚有助于合理配置罪犯改造资源,提高行刑效应,调整和改善罪犯原有的不良心理结构,促进罪犯改造,减少和杜绝罪犯原有社会关系对监狱公正执法的干扰,贯彻实现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
:哪些办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从严打击犯罪组织,要彻底全面调查其涉黑恶财产,核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这体现了对有组织犯罪从严处理的精神。
:怎样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需要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其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有组织犯罪的哪些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五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本法关于综合运用财产刑,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和等值财产的方式进行了相关规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的具体情形。
: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实施的行为一般有哪些?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扫黑除恶需要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是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重点。本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了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严格禁止哪些不当司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条强调全面防范各类不当司法行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影响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效果。同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案件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杜绝“跑风漏气”,坚决防止相关办案信息的外泄。
:如何依法保障执法、司法人员免受有关人员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实践中,政法干警合法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恶意举报屡见不鲜。部分犯罪组织成员在受到或轻或重的打击处理后,心理失衡,恶意向相关机关举报控诉干警,发泄自身不满。或者假借举报干警,实则干扰干警执法办案,以达到规避法律,逃避惩处的目的。这些行为不仅对干警的心理造成影响,严重挫伤了干警的执法积极性,同时也会造成国家公权力权威性下降,以及对社会法治环境的不良影响。为此,本条以法律的形式为政法干警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保护。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等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也可能受到犯罪组织的嫉妒恨,面临人身安全风险。因从事这些工作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可以申请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参与反有组织犯罪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司法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保护?
【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特殊人员予以保护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法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应措施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护,这既是反有组织犯罪专门立法规定的保障措施的重要内容,也是解除当事人后顾之忧,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实际需要。
:相关人员因从事或参加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牺牲,是否享有抚恤优待政策?
【第六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犯罪组织及其人员由于受暴力等思想影响,在实施有组织犯罪时,往往手段残忍,无所顾忌,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直接面对危险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有关人员不仅在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工作任务时人生面临巨大危险,日后也容易成为犯罪组织及其人员打击报复的对象。实践当中出现伤残、牺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表彰、抚恤他们为国家、社会做出的牺牲,体现国家对这些人员的关心爱护,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弘扬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无私奉献的精神,本条明确规定,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来源:龙江检察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月日起施行!举报分为实名和匿名,种情形不予受理每经记者:袁园 每经编辑:易启江
为做好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处理工作,银保监会月日正式发布《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银保监会表示,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明确举报处理流程等
据悉,《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举报人的义务等内容。
其中,《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例如《办法》规定,被举报人是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时,该《办法》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关于实名举报,《办法》规定,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其中,对举报人采取书面邮寄方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书面举报材料进行处理。
对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对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应当补充提交书面举报材料。拒绝签字确认或补充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
总体来看,对于实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于匿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举报内容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告知程序。
七种情形不予受理
此外,《办法》也明确对于举报进行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对于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予以受理,其中包括: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有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而对于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将不予受理,其中包括: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无法在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等决定的,在书面调查意见中应当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予以处理。在本条规定的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日,并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每日经济新闻
【学习园地】《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九)《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前提下,适应扫黑除恶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了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
打伞破网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的处理
★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查办案件的禁止性规定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机制
★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第五十五条)
刑事司法协助及引渡
★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五十六条)
国际合作的证据使用
★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来源:黔南公安)
来源∣平塘县公安局
一审∣吴秀丽
二审∣付伟玲
三审∣李小林
统筹∣李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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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投诉举报没被受理?!别着急,原因就在这里……买到假货怎么办?
买的食品有问题怎么办?
商家坚决不退款怎么办?
投!诉!啊!
举!报!啊!
可是,
为啥有些时候有些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不受理呢?
家庭装修装饰、网络游戏、互联网文化活动、电信业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机票、快递、汽车销售…… 这些领域的投诉举报可能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哦。
这类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不受理
平时里,
一些小伙伴在消费的过程中,
也会或多或少遇到一些纠纷或难题。
遇到这样的情况,
我们可能都会想到通过
电话或者平台
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那么,问题来了!
到底什么行为是投诉?
什么行为是举报?
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
又是什么呢?
《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年月日开始正式施行。
针对大家关注的热点,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进行了解读。今天,给大家送上这些市场监管的知识干货~
投诉和举报有什么区别?
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通俗说就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
举报则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有哪些渠道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办法》与“五线合一”同步推进,专门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畅通全国平台、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当前,“五线合一”已经基本完成,绝大多数地区实现“一号对外”,全国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并支持网页、、微信、支付宝、百度等多种便捷的登录方式,与全国企业法人库关联,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向任何一家企业在线提出投诉举报,并直达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受理和反馈。
需要提醒的是,为了规范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及时高效处置,《办法》规定公众需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提出投诉举报。
想投诉举报,应该找谁?
《办法》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自营”业态,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也就是“第三方”业态,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方便选择其一。
对同一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处理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如果想投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办法》规定了投诉应当提供的材料:
()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同时,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也需要承担应有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
哪些投诉是不予受理的范围?
《办法》明确了以下投诉不予受理:
()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本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未提供法定投诉材料的;
()其他法定情形。
举报违法行为可能会有担心顾虑,《办法》在鼓励支持举报方面有什么措施吗?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办法》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允许匿名举报。只要能够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可以不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当然,对于匿名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就无法告知是否立案了,如果匿名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也要按照专门的规定来办理。
二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举报奖励制度将由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
三是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信访小常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种情况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种情况:
①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③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④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⑤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⑥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信访案件受理与不受理范围信访案件受理与不受理的范围
群众来访的事件中,有一些超出了信访部门职能内所能够办理的范畴,因此,超出信访受理范畴的案件信访部门不予受理。那么,哪些案件属于受理范畴,哪些是不受理的呢?
不予受理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县级以上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不再受理
已经复核终结备案的,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问题,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匿名举报学术不端或不被受理月日,教育部网站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下称《办法》),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进行明确规定。《办法》确定了包括抄袭、不当署名等种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辞退或解聘等处理办法。
《办法》在今年月日起曾公开征求意见,将于月日正式实施。
处理主体仍是高校而非第三方《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还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除此之外,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只负责宏观政策制定、监督指导、建立制度、信息通报等工作。
也就是说,《办法》并未建立被举报人所在高校之外的第三方平台受理、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制。《办法》只是规定,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或不受理《办法》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办法》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匿名举报的受理条件规定的更为严格,除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还规定了“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这一条件。
在最终的文件中,“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变成了“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高校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即使匿名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高校也可以视情况不予受理。
明确种行为为学术不端《办法》规定,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调查属实可以解聘《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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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丨当你拨打不被受理时请谅解,以下这些情况真的管不了!有网友咨询
为何他们向求助时工作人员不受理
其实原因很简单
不是因为他们推诿
而是因为你拨错电话了
月日,记者从银川市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自试运行以来已归档市民无效诉求件。针对这些无效诉求,便民服务中心为市民指明了诉求方向,让市民诉求堵点得到疏解。
件无效诉求中
都是关于哪些方面?
大家也都来看看
心里有个数
从便民服务中心得到的数据显示,件无效诉求中,行政化服务诉求有件,社会化服务诉求有件。社会化服务诉求中,超出家政服务受理范围的诉求有件,剩余无效诉求均与共享单车有关。
按照投诉事项来看,市民提出最多的无效诉求是不合理交通管理诉求、涉金融类诉求、部分供气类诉求、涉法涉诉类诉求、超出受理区域的诉求。这五类诉求中,有的诉求属于不合法诉求,有的属于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提请办结的诉求,还有的诉求属于中央驻宁机关企业或自治区厅局机关的职权范围的诉求。
另外
供气诉求是近期增长较快的诉求
▼
受全国天然气需求增长影响,今冬以来,受上游供气企业供气总量限制,银川市天然气供应持续短缺。目前,银川已经采取了阶段性供气,缓解气量不足。近两周,便民服务中心已受理供气诉求余件。受理员在接到此类诉求后,会及时讲解引起供气诉求的原因,并讲明错峰加气信息。
最后
再次提醒各位小伙伴
涉金融类诉求、部分供气类诉求
涉法涉诉类诉求、超出银川地区的诉求
便民服务中心是无法受理的
大家若遇到此类问题
可向相应的直管部门提起诉求
微信推送太少
下个银川更及时
了解银川
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陈玲
编辑:杏仁露
快点分享,让大家都知道这个消息吧~
哪些消费投诉工商部门不受理?按照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要在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另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下列种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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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和举报分别是什么,有何区别?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很多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分不清楚“质疑”、“投诉”、“举报”的含义和区别,也不知道何时应该进行以上三项行为。今天雷达君整理相关资料,为大家进行讲解。
一、质疑
供应商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就是提出质疑,质疑的程度比投诉轻,操作也比投诉方便。
、质疑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主体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也就是说,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都是可以提出质疑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二者质疑范围不同。
潜在供应商只能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只是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参加采购活动,那么便与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质疑投诉。
、质疑误区
很多人对质疑存在误解,简单列举几点:
①混淆了询问与质疑
有些供应商不了解询问和质疑的区别,把询问当作质疑来提出,但其实二者有很大区别。
②把供应商反映问题当成质疑
有些供应商名义上采用质疑(如写明是质疑函),却没有提出任何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意思表示、事实和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该供应商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反映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因权益受损而提起质疑有着本质区别。
③把供应商指出违法违规行为当成质疑
供应商仅指出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未明确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其权益,这样的“指出”仍然是反映问题,不属于质疑。
、有权提出质疑的情况
①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②因招标过程(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③因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二、投诉
如果供应商提出质疑后,招标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质疑方对答复不满意,那么便需要申请投诉。
、投诉时间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投诉须知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数量三份(若涉及个以上有关供应商的,请根据所涉及供应商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投诉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含传真)、法定代表人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未质疑过的不受理)及事实依据,证据材料;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五)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注意事项
①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向本办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事项和具体委托权限。
②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中应写清采购活动经过,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投诉人应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明确载明: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提供复印件以便调查。投诉书应装订成册,编上页码、加盖骑缝章;
③不属于鼓楼区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不予受理。
④投诉书用传真方式送达的,应立即用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原件。
三、举报
举报不限主体,也没有时限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供应商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财政部门对其 没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举报的作用并直接保障举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为招标雷达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发表。否则,本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新消息!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新规来了!明年月日起实施!这种情况不受理……买到了不合格商品
或者感觉被“天价”商品坑了,如何投诉?
明知商品质量有问题还故意购买
能通过投诉获得赔偿吗?……
这些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新规来了
明年月日起实施!
来跟着小编看一下在投诉举报过程中
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吧~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投诉不予受理”。
有的小伙伴就要疑惑了
这是什么意思?
举个例子——
老王明知购买的保健食品不是为了消费,却故意购买了盒,目的就是为了向商家索赔。而新规实施后,这种以“打假”的名义,实为索赔的行为将受到限制。
那么普通消费者到底该如何投诉、维权?
投诉举报,都可以拨打办法第六条指出,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办法》规定公众需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提出投诉举报。原、、、、整合为新的热线平台,以一个号码对外服务,所有投诉全搞定!
投诉到底应该找谁?《办法》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电子商务如何举报?.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自营”业态,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也就是“第三方”业态,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方便选择其一。
这些情况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换句话说,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知假购假的行为,投诉将不被受理。
通俗说,投诉就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举报则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未提供规定的材料的;
①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③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鼓励举报:允许匿名举报为了保护举报人,《办法》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允许匿名举报。只要能够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可以不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当然,对于匿名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就无法告知是否立案了,如果匿名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需要按照专门的规定来办理。
.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举报奖励制度将由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
.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来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哪些检举和控告,这个你有必要了解一下一位网友的儿子因为涉嫌刑事犯罪,已经经过一二审判决。但是,这位网友认为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或者是枉法行为。这位网友的朋友告诉她应该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法官,应该对案件有利。
她的问题是,她遇到的这种情况能不能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控告举报?
面对网友的问题,我明确的告诉他不要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控告。因为这位网友所面对的问题明显是涉法涉诉问题,应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去应对:
,不服法院的判决,应该依法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因为这是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唯一办法,即使是纪检监察机关也无权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权。
,关于法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或者是枉法判决的行为,应该根据申诉或者申请抗诉的结果进行判断。如果在申诉或者抗诉的过程中,发现法官具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法院内部的纪检组等部门会将案件线索移交法官惩戒部门。
说白了,涉法涉诉问题,应该先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否则纪检监察机关是不予受理的。
说到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就回到了本文的主题。哪些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不会受理呢?咱们看看相关法规的规定:
法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咱们通过以上法规条文,就非常清楚的了解到,什么情形不能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即使你反应了,人家纪检监察机关也不会受理的。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诸位读者朋友一定要熟知。在涉法涉诉的过程中,涉及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结果的问题上,是纪检监察机关所不能干预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是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的。
也就是说,举报人仅是怀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就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是不行的,要有确凿的证据。否则,纪检监察机关就会认定该举报属于“无实质内容”,不予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是不是受理,证据是否确凿,就成了关键。
另外,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等都有自己的纪检监察部门,控告部门,也都受理本工作区域内的检举控告。我个人认为,诉讼有程序,举报也应该按照程序进行,这样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这些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注意别白跑一趟(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一、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哪些投诉?.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管辖原则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如今,很多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产生纠纷,基本都能马上想到自己可以通过向当地消费者协议进行投诉,从而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结合上文的介绍,我们也发现,并不是所有发生与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的纠纷,消费者协议都是会受理的。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协会受理有关投诉,也有自己的范围限制。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区分清楚,找到恰当的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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