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浅谈土地执法中限期拆除处罚起诉期限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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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浅谈土地执法中限期拆除处罚起诉期限适用

本文导读目录:

1、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浅谈土地执法中限期拆除处罚起诉期限适用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浅谈土地执法中限期拆除处罚起诉期限适用

浅谈土地执法中限期拆除处罚起诉期限适用

在日常自然资源执法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那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时,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起诉期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六个月呢?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十五日呢?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笔者根据日常执法实践,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分析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款中的“十五日”即为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属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特殊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六个月”的属一般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限期拆除类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是一般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因此在此类非法占用土地涉及拆除的起诉期应当为十五天。

另外,对于此类非法占用农用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时间如何确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只规定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十五日,并未对申请复议期限作出新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十五日”特殊期限规定只针对提起诉讼期限,而不包括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仍适用六十日的期限规定。

在自然资源执法实践中,对于这类限期拆除的土地违法行为,只有当行政相对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不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白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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