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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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12.22)

本文导读目录:

1、工作日加班工资怎么算,综合工时制下,法定节假日工作有加班工资吗?

2、工资发放制度,居家办公期间,如何发工资?看人社局最新回复

3、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12.22)

工作日加班工资怎么算,综合工时制下,法定节假日工作有加班工资吗?

综合工时制下,法定节假日工作有加班工资吗?

近期,收到网友路任的提问:“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做一休一,因此很多时候我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都要上班,但从没拿过一分钱加班工资,老板说我的工作时间在计算周期内没有超过标准工时制,所以即使是法定节假日也没有加班工资,这种说法对吗?”

该单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即使实行综合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也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来一起看看相关知识吧!

首先,网友路任提到的“综合工时制”是指什么呢?

工时制度是规范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如交通、建筑、旅游等行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其次,如果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时,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我国规定,在标准工时制下,职工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由此单位采用综合工时制的,在相应计算周期内,应满足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按照这个标准,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的时间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计算该周期平均每日、每周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那么就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照常支付工资即可。

需要注意,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公休日,总体工作时间若未超出法定标准,则属于正常工作;但如果遇到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所以针对网友路任的情况,单位实行“做一休一”的综合工时制,安排在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使他的工作时间在计算周期内没有超过标准工时,单位仍应按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因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殊性,对用人单位的此类申请行政部门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批,并且规定要注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

文字:子桦

编辑:佳乐

工资发放制度,居家办公期间,如何发工资?看人社局最新回复

居家办公期间,如何发工资?看人社局最新回复

税税通

最近,各地疫情又开始逐渐爆发,很多地区已经居家办公超过个月,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呢?工作应该怎么安排?

近期,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刚刚发布了《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指引》中提到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相关问题。

同时,老师也会总了各地关于居家办公期间的制度给大家带来了详细解答,大家赶紧收藏转发。

居家办公期间,可以少发工资吗?

先来看一下呼和浩特市人社局月日发布的文件:

政策原文:

《指引》中关于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可按照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涛哥解读:

即居家办公或因疫情被隔离,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需要正常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如果隔离期结束后,还需要治疗的员工,可以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即当地最低工资的%(呼和浩特最低工资为元/月)。

、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其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放生活费。

再来看看其他省市关于居家办公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

一、北京

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宜,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年最低工资为元/月)

二、上海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理念,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

三、广州

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

四、江苏徐州

企业因政府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导致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超过天

五、其他城市

如果当地没有发布明确关于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那么就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号)执行:

隔离期间,员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给员工发放工资;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正常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支付工资;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没有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给员工支付生活费。

居家办公期间,可以让员工强制调休吗?

很多公司在居家办公期间的做法是让员工调休,比如将后几个月的周末调到居家办公期间使用或者调休年假,那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还是先来呼和浩特市最新发布的《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指引》中关于居家公办期间调休的相关问题答疑如下:

、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如何安排灵活的工作时间?

因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用工灵活性,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企业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依法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涛哥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是可以跟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但是需要注意是与员工协商,不能一刀切。

、哪些企业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涛哥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 号)中第二条规定: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在家隔离的,有条件远程办公的,就可以进行远程办公。

必须要线下才能完成的,公司是可以安排用假期来抵充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单位需要提前跟员工进行协商,是否要用各种假期来进行调整,其中年假和各自的福利假(如育儿假)可以协商优先拿来抵充。

而且这种假期是应当正常发放薪水的,这只是将员工的原有权利提前拿来使用了,并不是新增的假期,不应当为了降低公司运作成本,以假期未工作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将居家隔离视为调休的薪水是被允许的,因为休息时间也是员工本来固有的休息权利,将原有的权利提前使用并没有影响,但这种调休并不是单位一方决定的,单位应当和员工进行协商并告知调休的薪资情况。

因此疫情期间的居家视为调休是合理合法的,但如果在被调休期间却提供了额外的劳动,这时候公司单位原则上是应当支付加班费的。

在家办公管理难点

九问九答

一、员工在家网络办公,是否应形成文件记录或考勤,避免风险?

答:建议单位发布在家办公等灵活方式的规范与要求,规定考勤与工作交付方式。

二、疫情期间公司营业额受影响,当月全员降薪,以各部门负责人电话告知的方式,协商告知,没有相关纸质或电子版告知,这样做有何风险?

答:协商的关键是双方达成合意,且要有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如书面协议或电子邮件确认。如果只是电话告知,除非有录音,否则有法律风险,比如拖欠工资等。

三、请问单位安排员工年休假,需不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若员工不愿意用年休,怎么处理?

答:年休假由企业根据业务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后,统一安排。

政策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四、我们单位人多人,月开始停工停产,待岗通知怎么发?我们有微信群,员工都是普通的一线员工。

答:如果是全员停工待岗的情形:

一是可以因企业原因单方通知全员待岗,可通过微信群发或邮件送达员工,最好有类似“收到”的反馈,做好截图保存,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超过天的,没有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各地待岗工资标准不同,一般地区按照最低工资的%、%。

二是可以向全员发起协商待岗,同样可通过微信群发或邮件送达,每个人都回复“同意”, 做好截图保存,工资支付标准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基本生活费。

五、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几百人的调整怎么操作?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答:如果是全员停工待岗,企业可以单方面执行,单方面执行是不需要经过员工同意的,但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条规定支付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北京地区没有提供劳动的,最低生活费为最低工资的%。

六、在疫情管控阶段,试用期员工的试用期可以顺延不?是否可以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而辞退试用期员工?

答:企业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或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的,可以变更试用期时间,但是变更天数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规定。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12.22)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津劳局〔〕号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工资决定办法;

(二)工资支付项目;

(三)工资支付标准;

(四)工资支付形式;

(五)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七)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八)工资扣除事项;

(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十)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每月平均工作.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十四条 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第十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 (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 (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六)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

(七)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年月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年月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年月日以前,但持续至年月日以后的,属于年月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年月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四)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劳动局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号)、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号)、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号)、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津劳工字〔〕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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