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安全警示|货物捆扎不牢,害了自己,也连累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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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安全警示|货物捆扎不牢,害了自己,也连累了别人

本文导读目录: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力度+精度+温度 织密交通安全“防护网”(三)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安全警示|货物捆扎不牢,害了自己,也连累了别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力度+精度+温度 织密交通安全“防护网”(三)

力度+精度+温度 织密交通安全“防护网”(三)

【来源:南京市交通运输局_每日要闻】

案例六 行船不开,动作小危害大

系统的正常开启与正确使用可以提高航行船舶的安全性和效率,防止船舶碰撞及水上事故的发生,加强船舶通行安全。但实际航行中,一些船舶由于对运输危害认识不足,不按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简称)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给自身船舶带来危险的同时,也给长江水上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是现代船舶航行安全必要的助航设备,它具备电子海图显示、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功能,能较好地实现对船舶的动态跟踪管理,对船舶航行起到一个安全的保障作用。

今天我们要介绍的这个案例,就是要提醒船舶运输业,不要冒着失去生命和家人幸福的风险从事河船运输,尤其不要擅自关闭系统,严格遵守船舶行驶法规,切勿存有侥幸心理。

年月日时分,宣城市**航运有限公司的船舶船长刘先生(化名)驾驶的“远洋**”,在秦淮河船闸下游水域停泊待闸时,未开启设备,被执法人员巡航时发现,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询问,刘先生承认了违法事实,配合接受调查,提供船舶相关材料,并进行陈述、申辩,签收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宣城市**航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开启了设备,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交通执法部门通过建立水上无线电管理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严厉打击船舶故意关闭等违法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案例七 打击非法营运,交通执法筑起安全防线

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仅会扰乱出租汽车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冲击,成为行业稳定的重大隐患,还难以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很多乘客可能不了解,非法营运车辆不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有些甚至是报废车加以改装,完全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车况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仅如此,有些非法经营车辆的驾驶员未经过正式的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素质,超速、超员、超载,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十分普遍,安全隐患极大。年,重庆两名女大学生就因为乘坐黑出租车出游,被司机途中坐地起价,丢弃在荒郊野外。

年月日,当事人贺先生(化名)在并无营运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苏****从响水县送名乘客前往南京,在接受检查时,贺先生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交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控制现场,将司乘分离分别取证。经过询问,乘客表示自己从响水乘坐该车到南京,与驾驶员约定运费为元,驾驶员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因在南京市浦口区新集收费站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罚款元处罚决定。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市一直在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部署和打击道路非法营运行为,不断加强监管合力,切实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

案例八 多次违规超载行驶,交通执法严查不怠

超载超限车辆一旦通行高速,容易发生刹车失灵、爆胎等安全事故,且极易造成高速路面负荷过重导致路面损坏,引发连环安全隐患,对高速行驶车辆构成严重的安全威胁。

今天这个交通执法案例,旨在提醒广大货运司机和货运企业,交通执法部门一直严抓严管超载超限问题,莫存侥幸心理,运输超载货物上路,一定要合法合规运输经营,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年月日,南京市浦口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查询“江苏运政在线”系统时发现,辖区内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货运车辆在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章率达到.%,已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被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对当事人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进行了线上核查,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第八条,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停业整顿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据 《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计记分管理办法》记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严厉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责任人的违法成本。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交通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好源头装载“第一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悲剧的发生。(来源:宁交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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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安全警示|货物捆扎不牢,害了自己,也连累了别人

安全警示|货物捆扎不牢,害了自己,也连累了别人

安全警示|货物捆扎不牢,害了自己,也连累了别人

月日时,河南省高速交警七支队接到报警称:在连霍高速公里北半幅,发生了一起货车掉落货物致其他车辆撞击引发的交通事故。七支队民警张金超、刘涛立即联系辖区救援队,并迅速驱车赶往事故地点。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一辆小型客车车头受损停在应急车道上,货车无损坏,车道上还有两个压力容器罐横在路面上,幸无人员受伤。根据现场情况,民警先在后方设置安全区,打开声光报警装置,提醒后方来车。随后和救援队的同志一起将这两个“大家伙”推到应急车道上,等待拖车到达后,将其拖离高速。

民警经过询问得知,货车驾驶员关某,驾驶车牌号为豫的轻型货车,从郑州出发前往三门峡送货,因为着急送货,匆匆忙忙就出发了,货物没有扎牢,行驶到连霍高速公里北半幅时,所载货物掉落,并致酒某驾驶车牌号为豫的小型客车撞上该货物,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关某所载货物未捆扎牢固平稳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机动车远载需要捆扎的物品的,应当捆扎牢固平稳,不得遗挡视线;装载物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应当封盖严密,不得妨碍行车安全。”之规定。民警依法认定,当事人关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酒某无责任。

河南高速交警在这里提醒货运经营者和货车驾驶员,要严格依法规范装载,加强货物装载情况的检查,若装载易滚动的或表面光滑的货物时,务必要采取防滑措施,防止货车行驶过程中脱落遗洒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安全。驾驶员在行驶途中保持匀速以及跟车距离,集中注意力,尽可能避免紧急刹车,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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