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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反洗钱新办法出台后客户尽职调查的执行难点及对策建议
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反洗钱新办法出台后客户尽职调查的执行难点及对策建议 ♂
反洗钱新办法出台后客户尽职调查的执行难点及对策建议
内容摘要:为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即将出台施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被称之为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足见充分了解客户,识别客户身份的重要性。但从近年来金融机构受反洗钱处罚原因来看,客户尽职调查问题是最为常见、也是屡查屡犯的现实问题,尤其是今后在《新办法》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执行难点。为此,笔者通过实践调查,分析了当前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中的存在痛点难点,就如何做好客户尽职调查进行交流探讨。
关键词:反洗钱、《新办法》、客户尽职调查
一、反洗钱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反洗钱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国内金融业务发展创新、国际反洗钱标准不断变化,现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发挥发洗钱在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
(二)反洗钱新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是制定《新办法》有利于顺应金融行业发展,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通过制定《新办法》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二是制定《新办法》有利于践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理念,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当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未充分体现“风险为本”理念,需要进一步强调基于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在防范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等罪犯活动的基础上,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三是制定《新办法》有利于接轨反洗钱国际标准。反洗钱国际评估认为我国需要进一步明确对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
二、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一)客户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
作为各方资金流动的重要依托途径,银行向来受到洗钱犯罪的“青睐”,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常常被称之为预防洗钱犯罪的第一关卡,抗击洗钱活动的重要阵地。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又处于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中最为基础的地位,可以说把好“客户尽职调查关”是做好反洗钱的工作的第一道关卡。确认客户真实身份,能够使金融机构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身份信息,构建真实、完整、全面的客户信息基础数据库,能够为金融机构分析可疑交易提供更丰富的基础数据,保障监测分析结论的合理性,提高客户洗钱风险排查结果的准确性。
(二)推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落实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是金融机构的义务,亦是识别洗钱犯罪的最本质方法,是预防监测洗钱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离开了客户尽职调查,一切可疑交易的追本溯源将无迹可循,调查报告质量也将急剧下降。因此,对客户的身份背景开展有效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甄别客户交易合理性,发现和排除可疑交易和恐怖融资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及时对相关案件调查部门提供有效的交易信息,在洗钱犯罪开展初期对其进行遏制,维护金融生态的稳定。
三、客户尽职调查的难点
根据反洗钱《新办法》和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并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捋清股权脉络,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信息,做好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所有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但在实际业务操作工程中却经常遇到以下难点:
(一)客户对尽职调查配合度不高
在当今商事便利化改革、金融机构业务手续不断简化的背景下,客户存在配合度不高,不理解不支持客户尽职调查的措施,一方面表现为涉及客户高层的身份证件等敏感信息如职业、住所和收入等隐私信息获取困难,难以消除部分企业客户对银行人员信息泄露的疑虑;另一方面,部分单位机构设置和控制权复杂,特别是一些集团类客户,具体业务办理人员层级较低,对单位控制权信息了解及获取能力不足,办理人员无法提供,导致非自然人股东等实际受益所有人、实际控制人资料获取难度大,使得客户尽职调查的准确性大打折扣,尽职调查结果也不尽人意。
(二)外部公开信息获取不全面
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包括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通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政府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核实客户身份......”。目前,银行金融机构与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税务局、移民管理等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资源共享协调机制,没有实行横线联网,没能真正实现客户尽职调查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反洗钱工作协调合作机制亟待完善。目前客户尽职调查的工具主要是借助“三网”等官方网站,辅以企查查、天眼查的商业查询软件,其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受益所有权方面,仅显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姓名,而股权结构占比及出资情况可选择不公开;企查查及天眼查虽然能获取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但是对于一些外资企业则无法查询到具体信息。还有其他一些查询工具存在信息来源不确定、更新不及时、查询付费等问题。如客户不予配合,银行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就无法从权威、公开渠道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
(三)客户身份证件审核难度大
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实际业务操作中,客户证明材料除了身份证信息可以通过公安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查验外,其余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护照、军人证件、港澳台通行证以及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等的识别和核查还未有配套的查验系统和设备。对于那些没有接受过专业鉴定培训的基层工作人员,很难甄别出这些证件是否经过变造,证件真实性和有效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客户持续识别存在障碍
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金融机构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受客户配合程度影响,往往存在客户的证件过期,如身份证到期未及时更换、有效期内更换证件、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银行并办理变更的情形,致使信息更新不及时,持续识别质量得不到保障。
四、关于提高客户尽职调查有效性的意见建议
(一)做好宣传工作,构建诚信体系
反洗钱《新办法》实施后,洗钱和反洗钱的定义和内涵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公众反洗钱意识有所提升,但行动却并未跟上,主要还是表现在对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不理解和不配合。
针对此类情况,一是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特点,创新宣传方式、突出宣传特色,结合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等主题,将反洗钱宣传与业务、产品的宣传有机结合。通过宣传,广泛普及反洗钱知识,强化社会公众反洗钱配合意识,提高客户依法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法律意识,形成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氛围。
二是探索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相挂钩的机制,以合理方式将客户配合开展尽职调查等义务的情况纳入征信管理,在征信系统中创建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模块,真实完整地记录拒不配合反洗钱工作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客户及其个人信息。
(二)开展多样培训,提升培训效果
一是构建“点、线、面”全员覆盖的培训体系,营造学习氛围,将反洗钱业务学习列入常态化工作。以学促知、以知促行,强化“一把手”反洗钱素养,保证“一把手”授课的质量,做到全行“头脑清楚,四肢协调”。相关活动方面,可以开展青年员工讲“反洗钱”、反洗钱知识竞赛等形式不同、内容丰富的反洗钱培训模式,既可增加员工的参与度,让员工从接收者变为输出者,在加深对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理解的同时,也增加了反洗钱人员储备。
二是探索以“交互式培训”“观摩式培训”的方式,在反洗钱岗位人员与业务人员之间开展业务与规定的融合培训,由反洗钱人员对业务员工开展反洗钱监管政策、洗钱风险识别技巧等内容的培训,由各业务专家对反洗钱岗位人员开展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发展一批业务操作熟练、反洗钱规章制度扎实,集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与一身的综合性反洗钱人才。
(三)优化各类系统,提高信息质量
一是优化核查系统功能。完善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功能,增加有效身份证件识别的管理和识别种类,将除身份证以外的有效证件,例如护照、户口簿等证件信息全部纳入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二是协调配合搭建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议由反洗钱主管部门主导,合理利用大数据,建立金融机构协调配合、资源共享的大数据信息平台,帮助金融机构解决信息查验的难题。将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于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当中,实现公民身份信息的完全对接,进一步提升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降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效率。同时,要加强信息共享平台中涉及客户信息的保密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切实保证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完善业务系统,健全操作规程
客户开户时的尽职调查依赖于人工识别,信息录入时也仅为人工复核,业务系统自动控制功能未完全发挥作用。建议进一步提升系统功能,实现关键环节系统自动风险控制。在系统中增加客户基本信息与工商注册信息库一致性检测的功能,对客户填写资料或实际情况与工商信息不符的系统可自动作出提示;在持续识别过程中,实现系统自动提示客户身份证件过期,自动提取相同授权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关联信息,并提示采取加强型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文/农发行漳浦县支行——康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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