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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强奸,负责强奸案的民警追求嫌疑人的妹妹、徇私枉法,被判刑|中国奇案纪实
2、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山东男子遭冒名犯罪:消除案底能否采用简易程序?
公务员强奸,负责强奸案的民警追求嫌疑人的妹妹、徇私枉法,被判刑|中国奇案纪实 ♂
负责强奸案的民警追求嫌疑人的妹妹、徇私枉法,被判刑|中国奇案纪实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云刑初号
被告人方承俊,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大专文化,住元江县。
因涉嫌违纪违法,于年月日被元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年月日经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年月日经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一、徇私枉法事实
.年月日,元江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李某刑事拘留。
被告人方承俊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在未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提请元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导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年月日被元江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年月日,李某被取保候审,次日方承俊便以信用卡借款到期为由,让李某帮其偿还.万元信用卡欠款。
年月日,方承俊为达到撤销案件、省去办案麻烦的目的,同时帮助李某减轻处罚,指使李某找被害人索要谅解书、撤案申请。
随后,李某及其家属通过贿买方式让被害人及其父母在其提供的谅解书上签名,让被害人出具“将强奸控告变更为男女朋友感情纠纷”的情况说明,方承俊收到该情况说明后申请撤销案件,未获批准。
此后,方承俊不但没有按照元江县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无故中断侦办,反而与李某、李某兄妹密切来往,欲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以借为名两次向李某索要.万元人民币。
年月日,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立案侦查,李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被并案处理,移送玉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方承俊移送案件时,仍未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并获取新的证据,导致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年月日被退回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期间,方承俊得知其向李某“借款.万元未归还”的事情即将败露,便通过电话与李某串供,让其伪造了份“年月日已归还.万元借款”的收据,当日归还了元人民币。
至年月监委介入调查后,方承俊才把剩余的.万元转账给李某。
.年年初,被告人方承俊多次到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天宝路号赌场赌博,被人拍下赌博视频。
期间,方承俊向赌场股东之一王某承诺,可以在公安机关查处前为赌场通风报信,王某在当年春节前分两次送给方承俊.万余元人民币。
年月日,天宝路号赌场被元江县公安局查获,王某、白某、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案件交由方承俊主办。
方承俊违规将白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仅以王某、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请元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元江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方承俊为王某、唐某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之后,方承俊明知王某、唐某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但为避免自己参与赌博、收受好处费的事情败露,便对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置之不理,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开展任何补充侦查工作,无故中断侦办。
取保候审期限满后,方承俊以没有新证据为由对王某、唐某、白某解除取保候审,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至年月方承俊被留置调查后,该案才被重新启动侦查。
被告人方承俊被留置后,如实供述徇私枉法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交全部赃款。
二、受贿事实
年,墨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熊某想调动工作,经张永灵介绍认识了方承俊,在方承俊主动表明有条件帮忙后,熊某请托方承俊帮忙协调调动事宜。
接受请托后,方承俊得知元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长黄某与原澄江县公安局长刘某关系密切,利用其与黄某的工作来往及同事关系便利,请托黄某让刘某帮忙将熊某调到澄江县公安局工作,通过黄某递交申请调动工作材料。
随后,方承俊以帮熊某调动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熊某索要人民币万元。
年月日、日,熊某两次将万元汇入方承俊提供的账户内,后被方承俊全部用于赔偿银行借款和日常生活开支等。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承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万元人民币,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承俊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承俊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方承俊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部门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如实供述了徇私枉法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量刑时建议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方承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仅对量刑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
辩护人师本领提出被告人方承俊受贿万元,不应认定为索贿;
徇私枉法的第一起事实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方承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如实供述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承俊受贿、徇私枉法的第二起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年月日,李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元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对其刑事拘留。
该案于年月日被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对李某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承俊作为该案的承办人于年月日以自己的信用卡借款到期为由,让犯罪嫌疑人李某帮其偿还.万元的信用卡欠款。
后方承俊指使李某向被害人索要谅解书和撤案申请以达到不受追诉的目的。
李某及家属通过贿买方式让被害人及其父母在其提供的谅解书上签名,并让被害人出具“将强奸控告变更为男女朋友感情纠纷”的情况说明。
虽该案未被撤销,但方承俊无故中断侦办,反而与李某、李某兄妹来往密切,欲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以借为名两次向李某索要.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方承俊在承办李某强奸案过程中,未及时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致使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离实际侦控,进行贩卖毒品犯罪活动。
年月日,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立案侦查,李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被并案处理,年月日,李某强奸案被退回补充侦查后,被告人方承俊因担心其向李某“借款.万元未归还”的事情败露,与李某进行串供,让李某伪造已归还.万元借款的收据。
年月元江县监委介入调查后,方承俊才全部归还李某的妹妹李某。
该案已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于年月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方承俊的户口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转账记录、陈冉银行卡流水、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据、起诉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主动上交财物情况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熊某、黄某、刘某、李某、李某、易某、王某、唐某、白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承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承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索要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方承俊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师本领提出被告人方承俊受贿万元,不应认定为索贿的意见。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承俊承诺为熊某调动工作,并直接向熊某索要调动工作的活动经费,应认定为索贿。
故不予采纳。
辩护人师本领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承俊徇私枉法的第一起事实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意见。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承俊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在侦办李某强奸案过程中,让李某帮其偿还.万元的信用卡欠款、索要.万元,并追求李某的妹妹李某,未及时侦结和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故意包庇不使李某受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徇私枉法定罪处罚。
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师本领提出被告人方承俊在受贿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情节、在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与公诉机关的意见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方承俊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方承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承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王启
人民陪审员谭运红
人民陪审员王开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波
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山东男子遭冒名犯罪:消除案底能否采用简易程序? ♂
山东男子遭冒名犯罪:消除案底能否采用简易程序?
文/于立生
初中同学张清杰在深圳的一次冒名,令岁的济南市民江顺利,不知不觉当了年“抢劫犯”。年月以来,他多方奔走申诉,只是案底消除过程远比他想象得要困难。月日、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连续两次到他家中致歉并介绍事件进展:张清杰抢劫案的再审判决结果已出来,但因年犯案时已是累犯,刑期从原来的年变为年,张清杰不服上诉了。这意味着,他还要继续等待。(月日岭南小时)
之前山东乐陵市的杨立学,和邹城市的张伟华,也是通过案件再审程序消除被人冒名形成的案底,历时都是一年半;江顺利遇上张清杰上诉,恐怕还要迁延些。
飞来案底压身:出门乘车、住店,常遇民警特别留意的盘问;呆家里,有时被司法所通知参加学习(社区矫正);想到正式点的单位上班,被拒录;考公务员等公职无门而入;参选村干部没资格;贷款银行不批;还要担心子女升学、入伍等受影响……这是江顺利们遭遇的普遍困境。
追根溯源,要论错,错在冒名者的狡诈,而且冒名者往往还是身边熟人。
当年的办案民警,倒真未必有错。只要稍稍留意,就可发现,江顺利们被牵涉的罪案,普遍发生在年尤其年月底之前。年之前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版,第条确有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月底,公安部、央行共建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才初步建成试水运行。罗湖分局民警对江顺利被张清杰冒名的原因解释称:“当时的科技没有那么发达,系统上照片也比较模糊,难分辨。”这并非搪塞之词。
当年广东东莞、深圳等地流动人员犯案较多。据年月日《羊城晚报》报道,时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的一项课题报告显示:年到月份,东莞市法院刑事案件共件,犯罪人数人,其中自报身份人数人,占比.%;年、年,这个比例更在%以上。办案民警对嫌犯虚报身份也是头疼不已。有的嫌犯满嘴跑火车,一会说原籍贵州,发函核实,回复查无此人;一会又说,原籍江西,复函又查无此人……但“警少贼多”,也不可能无分大案小案都远赴外省实地调查;刑事诉讼程序,也不能因此就被卡住停滞不前。而张清杰的冒名江顺利,也不外是想逃避被查出系累犯从重处罚。
近年频频曝光的被冒名者案底难消,正是当年特定历史条件下自报身份刑事案件的后遗症的间歇性发作。
由于表面上,江顺利们是已经法院判决的罪犯,事涉公检法三方,于是纠错也普遍是启动案件再审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办事讲程序,也是当下人们所奉行的主流价值观,而且对经办人员来说,这也最稳当。就此而言,负责纠错的司法人员,貌似也没做错什么。
当年的办案人员,没有错;如今的纠错人员,也没有错;而最没错的被冒名无辜者,权益受损蚀,生活、工作受影响的状况,却眼睁睁还在经年累月的持续,这却不能不说是种荒诞现实。因为,按照人们的朴素观念,既然当事人已被证实无辜,难道不该及早还人清白、止人损失吗?
那又有没有其他简易解决方案了呢?其实也是可以有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明文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那么,对于被冒名者案底难消的存量历史遗留问题,又能否由有关方面出台个要求公检法三方协作、便宜行事的通知——但凡当事人经比对、指纹比对等检测,由公安机关查明,确系身份信息被冒用,与罪案无关的,经检察机关复核后,即直接由法院给发出更正裁定书,将其从案件中摘出;并由法院将更正裁定书传送公安机关一份,以此消除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里的犯罪记录,——“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呢?哪怕公检法三家每家个工作日的办结时限,算上休息日,不出两月,这被人冒名形成的案底也给消除掉了。
江顺利们只是被冒用了身份信息,而牢房仍是作案者坐的。这样的案件,准确说,也称不上什么冤假错案,而只是特定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瑕疵案件。若是因循保守、按部就班,却不以当事人权益为重的,拿案件再审作为纠错的前置条件,则既兴师动众,又旷日持久,真没那个必要。尤其是,这不利于无辜被冒名者的权利受损得到及时救济。
案底消除,又何必让无辜被冒名者,追随案件再审程序的推进,慢慢陪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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