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书,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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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申请书,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导读目录:

1、公示催告申请书,票据遗失怎么办?赶紧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申请书,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3、公示催告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法官告诉你

公示催告申请书,票据遗失怎么办?赶紧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遗失怎么办?赶紧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年月,柳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经多方查找未果,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近日,酉阳法院受理了该起公示催告案件,并经权利人申请作出了除权判决,有效保护了票据资金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符合法定程序。为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恶意支取,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承办法官于立案当日即向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书,并于同日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后,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了除权判决,宣告涉案票据无效。

目前,银行已向柳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了票据记载的款项。

■ 票据遗失后,如何通过公示催告恢复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方式使持票人恢复其票据权利。从法律上来看,票据丧失是挂失止付的唯一条件。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被盗、遗失等违背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愿的原因造成票据脱离权利人保管的状态。显然,如果没有票据丧失的情况出现,也不会产生挂失止付的法律关系。

实务中,丢失票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付款方在出票行拿到汇票后,还未来得及交给收款方前,票据即遗失;第二种是,收款方已经拿到了承兑汇票,在承兑之前,票据遗失。对于情况一,由于票据还未经过背书转让,付款方也有相应的原始票据存根,付款方又清楚票据遗失的有关情况,用章用印也比较方便,故仅根据银行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即可。而第二种情况在办理过程中,既包含了第一种情况的流程,又较第一种情况更为复杂。

那么票据丢失后,究竟该怎么办呢?

步骤

持票人发现票据遗失后,及时向出票行申请挂失止付

首先,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当收款方作为持票人时,在发现票据丧失后,首先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方,并提供票据丢失前两次的背书转让凭证,如持票人与付款方为第一手交易的,则需要提供双方的交易合同,以证明该票据的来源信息。

之后,持票人需要准备丢失票据的原始存根或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挂失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由被授权人到出票行办理挂失。办理挂失时,填写申请表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章,因此为了实现“最多跑一次”,建议被授权人可带章前往,如公章不方便外带时,则需要授权人在银行拿到申请表,回公司盖章后再跑一趟银行。

当然,具体办理挂失止付所需材料,以出票行的要求为准。

步骤

在收到银行受理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持通知书,最迟日内要完成立案,否则挂失失效付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虽然法律上并未规定,票据遗失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先经过银行挂失止付的前置程序,但从实践经验来看,部分法院仍会将这一步骤作为立案受理的前提。因此,无论是从有利于立案流程还是降低风险的角度,票据遗失后,还是应首先进行挂失支付。

在申请公示催告前,需明确法律上的几个要求:

、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当是进行流通的可以背书的票据。

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如出票人在支付票据后,恶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达到非法的目的,则有涉嫌构成诉讼欺诈的可能。

步骤

公示催告的立案准备材料

结合浙江地区、江苏地区部分法院办理公示催告的流程来看,准备材料大致如下:

.挂失止付证明;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被授权代表的授权手续;

.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有关证据:包括合法持有票据的证据,背书人背书的证明,遗失票据的存根或复印件;

.遗失情况说明;

.如是收款方作为持票人申请时,则还需要出票人提供遗失证明;

.出票人的营业执照;

.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通常包括: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出票行、出票签发时间、出票金额、完整票号、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开户行、账号、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背书单位开户行、账号。具体申请书的格式,各地区法院操作不一。

步骤

公示催告缴费

要完成公示催告的立案,至少要交三次钱。

、银行挂失止付费,费用大致为遗失票面金额的‰;

、公示催告费,需注意的是,该笔费用与诉讼费不同,是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进行缴纳;

、诉讼费。

在完成上述挂失支付、申请立案、缴费的步骤后,立案基本完成,接下来就进入受理阶段。

步骤

公告期间可申报权利

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该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因此,对于失票人来说,票据遗失后,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的程序来恢复自己的票据权利,对于票据的利害关系人来说,在公示期间,则可以申报权利。

■ 电票适用于公示催告程序吗?

众所周知,纸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但电子承兑汇票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吗?

年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公示催告,在票据圈引起极大争议。这是国内首例发生电票公示催告行为的案例。

公告显示,申请人为浙江康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出票的金额为万人民币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收款人为天台县日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

天台县人民法院在公告中称,法院决定受理,并要求公告起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与传统的纸质票据相比,在系统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集中处理的,一张票只会存有一份,接入行看到的票据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一致,杜绝了克隆票、假票、伪造票、污损票的出现,也从根本上杜绝了票据丧失的可能。

此外,电子票据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的系统清楚查询流转情况,精准确定当前持票人的信息,不存在下落不明的可能。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实际上是寻找票据的过程。如果能够确定票据的占有人,确定票据的下落,不论是盗窃、捡拾、或者有其他诈骗、威胁情节,直接提起票据权利诉讼即可。

也有人担心,网银盾丢失会不会导致电票丢失?

票据的流转,需要持票人通过网银盾在电脑上,输入密码后,在系统内发出转出指令才可实现票据的背书、贴现等转出操作。因此,丢失网银盾并不导致票据电子汇票丢失。

附:《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申请书,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第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第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

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现《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在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了亲戚朋友。以前针对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的。后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单独把这条归入总则部分,成为一般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基本概念

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现《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可以得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概念,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他人之间诉讼而与该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诉讼判决的诉讼。

.举例

)甲乙签定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甲违约,乙起诉,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生效后,丙认为甲已经将房屋卖给自己,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卖房,遂提出撤销之诉。

)甲欠乙万,乙起诉,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甲以自己名下的房屋抵债给乙。调解生效后,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以房抵债,丙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真实案例:原告为A村委会,被告为B和C。B与C于年在法院达成了拆除临时库房的协议,并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在执行庭对涉案库房进行拆除时,A村委会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A村委会向法院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其理由是:年月日,A村委会与B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A村委会将其.亩土地出租给B使用,期限为年,B利用土地建设平方米的简易库房,期满后归A村委会所有,B在协议期内不得拆除房屋。A村委会认为B建设的临时库房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双方对于房屋的处分已有明确约定。第二被告C对于第一被告B所建房屋及其所占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两被告的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起诉要求撤销B和C的调解协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程序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条规定了四种情况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特别程序的案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现《民事诉讼法》第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条(现《民事诉讼法》第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代表人乙欠债权人丙的钱,甲与丙签定了抵押担保协议,以甲公司的厂房、设备等为抵押物为乙的债务做担保。后乙没有还钱,丙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条、条(现《民事诉讼法》第条、条)的规定作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甲公司的债权人戊认为该实现担保物权裁定损害了戊的利益,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裁定。当时该案例出来的时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没出来,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存在争论。现在没有问题了。第三人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问题:戊如何救济?戊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条第款: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虽然案外人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可以申请异议,效果其实是一样的,属于特别程序错误的救济。

.注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登记立案

《民诉法解释》第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现《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虽然也进行一定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但基本上是形式审查,较为宽松。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适用的是现《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不是第条的规定,因此,立案审查更为严格,不能当场登记立案,而是根据解释的规定,要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交给对方当事人,并等待对方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三十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

这是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都有关联的制度,所以简单说一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的规定,既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同时还涉及到执行异议的规定。

.基本概念

案外人有权提起两类执行异议: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两类:)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如因同一事由对被执行人连续两次采取拘留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而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冻结清单和裁定书;对登记财产的查封,未依法赴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等。)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如拍卖财产公告天数不符合规定;对于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未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即对第三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等等。

第二类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有关的执行异议,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案例

乙向甲借钱,双方当事人签有担保物权协议,约定用乙的房屋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但在房屋登记机关载明:房屋只担保主债权。后乙未还钱,甲起诉,法院判决用乙房屋的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主债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房屋拍卖。这时,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异议,认为拍卖所得只能就主债权部分优先受偿,不能及于利息部分。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先看图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

.基本概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或者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也就是说,案外人并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而是其有充分的理由能够对抗判决的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既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包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即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见上图)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形式上体现为是否排除执行行为的纠纷,实质是对于同一执行标的,案外人所享有的实体权益与执行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谁应当优先保护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标的的权属有纠纷。

注意: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民诉法解释》第条),除《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外,还包括:)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日内提起。

.案例

典型案例):开发商欠银行贷款未归还,银行起诉开发商还钱,胜诉后申请执行。法院查封开发商名下的一栋楼房。此时,业主们(因种种原因没有过户,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业主已经买了房但没有占有,或者已经支付全款,或者支付部分房款但已经占有等等)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认为业主有道理,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二是认为业主没有道理,裁定驳回其申请。在第一种情况下,银行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执行;在第二种情况下,业主提起诉讼,要求不予执行。业主提起的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年月日,一中院判决债务人公司偿还债权人公司一笔欠款,判决生效后,公司向一中院申请执行。一中院于同年月日查封了债务人公司名下一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期间,案外人提出异议,对该房产主张权利,根据是同年月日二中院的判决:判令公司将同一房产返还给公司。执行法院(一中院)认为,二中院判决确认的是公司对公司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能作为确认物权归属的依据,于是裁定驳回案外人公司的执行异议。此后,案外人公司向执行法院(一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中院于年月日作出判决:确认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

这几个案例都可以看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是对原判决本身有意见,而是认为不该执行该标的物,起诉要求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理由是案外人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利?

目前常见的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有:)所有权。)已支付全部货款的买房人的占有权。理由:根据是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现为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如果债务人(被执行人)已经出卖房屋,买受人支付了房款,并且取得对房屋的占有,只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如果买受人对此没有过错的话,该买受人对房屋的占有,可以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这是最高法院创立的一项司法解释规则。此项司法解释规则在《物权法》颁布之后仍然有效。上面第一个案例就是典型代表。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条“关于抵押权与购房人住房保障权冲突的问题”又重申: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同买受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依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房屋的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该条的适用条件,一是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二是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因为房屋没有过户登记,缺少必要的公示要件,需要认真审核。实践中,开发商为了不被查封、拍卖,往往与所谓的业主串通,伪造已经将房屋卖出,让该业主申请异议,这往往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此外,北京高院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条规定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

)用益物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以及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租赁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股权;不用解释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实体权利。

.注意:

)执行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是一个审判问题,同时,它与执行程序紧密联系。执行异议之诉也要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目前北京高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就有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既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又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

)案外人在明确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时,还可以就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提起确权之诉,但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单独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

)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样,要进行适当的立案审查,审查期限为十五日。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现《民事诉讼法》第条

现《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概念

案外人申请再审,即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举例

)甲欠乙万,乙起诉,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甲以自己名下的房屋抵债给乙。法院执行过程中,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抵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驳。丙申请再审。

)甲乙签定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违约,乙起诉,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执行过程中,丙提出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卖房。丙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驳。丙申请再审。

)将上面的执行异议之诉换一个事实:开发商欠建筑公司的建筑款,双方约定以开发商名下的一栋房抵债,后开发商未给钱,建筑公司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胜诉后申请执行。法院查封该栋楼房。此时,业主(因种种原因没有过户,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业主已经买了房但没有占有,或者已经支付全款,或者支付部分但已经占有等等)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业主没有道理,裁定驳回其申请。业主认为原判决有问题,房屋已经提前销售给自己,不能再用房抵债,因此申请再审。

二、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从以下几方面,可以看出三个制度的区别:

区别一

针对对象

第三人撤销之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

提出主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

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

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案外人申请再审

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区别四

提出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自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日内

案外人申请再审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区别五

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区别六

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告:提起诉讼的是第三人;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列为被告,因为提起诉讼的第三人也是不同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张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提起诉讼的是案外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是案外人;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针对的人为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

立案审查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

收到起诉状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案外人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普通程序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区别九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申请再审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区别十

裁判结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

改判、撤销、驳回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判决不得执行、判决驳回,可以同时判决确认权利

案外人申请再审

维持、撤销、改变

区别十一

能否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可以上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可以上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则不能再上诉,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审理的,可以上诉。

(二)联系

.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处理原则

再审优先处理原则:即再审审理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并行时,再审审理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理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依法分别可以起诉,相互之间并不影响。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都启动后,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就会交叉,如果各自独立进行,可能会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对当事人来说,就同一诉讼对象却要同时进行两个不同的程序,诉讼负担会增大。所以解释明确规定如果两个程序均启动的,通过诉的合并方式来一次性解决两个诉。

.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受理为前提。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没有立案,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仅仅进入审查阶段还没有裁定再审,均不发生案件合并的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应当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一审终结前并入再审的,没有什么问题。但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判决已经作出后,是否还需要并入再审程序,值得进一步研究。

.并入的例外,即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件应当终止诉讼。

)处理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理解:.再审为一审程序而并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将第三人直接列为第三人,其在撤销诉讼请求范围内,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同时对再审诉讼请求和第三人撤销请求作出裁判。

.再审为二审程序的,则不能直接判决,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重审,重审时应直接将第三人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权利主张与原诉当事人之诉讼请求一并进行审理。在进行调解时,应当将第三人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可以分别对再审请求和第三人撤销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一并进行调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选择问题

案外人既符合现《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案外人条件,又符合第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案外人是走撤销之诉,还是走再审程序?或者能否先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之诉被驳回了,再申请执行提起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再申请再审?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择一行使。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解:

)按照《民诉法解释》第条的规定,明确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申请变更。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现《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即案外人申请再审;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第三人不能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现《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申请再审。

)没有走执行程序,先提撤销之诉,可以再提执行异议,但不能再申请再审;已经先走了执行程序,对裁定不服,只能申请再审,不能再提撤销之诉。(《民诉法解释》第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原告(第三人)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可以准许。第条:未中止执行的,第三人申请执行异议,应予审查。审查同意的,可以中止,不同意的,当事人不能再申请再审。)

存在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现《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案外人只能在申请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才能申请再审。如果法院中止了执行,是支持了案外人的请求,案外人哪怕认为原裁判有问题也不能申请再审。而原来的判决仍存在,并没有改变和撤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直接的功能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的在于改变原裁判的结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的执行标的与裁判标的不同,案外人并不针对裁判本身不服,而对执行标的有异议;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执行标的与裁判标的竞合,案外人既对执行标的有意见又对裁判结果有意见。

三、案外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申请再审

.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条

第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理解:

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不包括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理由是:第一,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只能是当事人,而不可能是第三人,即使其未参加原诉讼,符合广义的案外人的概念,但也不符合现《民事诉讼法》第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的范畴。第二,现《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就属于这种情况。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在裁判文书上列为当事人,虽然从形式上看是案外人,但其与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诉讼标的,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主体,本应作为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中来。

.未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依据第条第项的规定直接申请再审。

.如果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已经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条和《民诉法解释》第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区分的依据是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和《民诉法解释》第条的规定,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条第项及《民诉法解释》第条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案外人进入再审后的处理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条

第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理解:

这里的案外人属于广义的案外人概念,既包括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又包括对其权利有影响的第三人。进入再审后,再根据其不同地位,分别进行诉讼。

)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依照《民诉法解释》第第款规定处理。即一审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二审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其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结果:撤销、改判、维持。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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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法官教你怎么准备立案材料

声明:本文转载自“北京审判”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公示催告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法官告诉你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法官告诉你

简要案情

申请人微山县某公司,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万元,付款行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及时向付款行送达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天。公告期内,哈密某公司持票据原件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立即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查看该票据,经核对该票据原件与公示催告申请人丢失的票据一致。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以案说法

公示催告程序是对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丧失票据后的一种权利补救和保全措施。因此合法持有的票据丢失,票据最后持有人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申请人需提供公示催告申请书以及丢失的票据的复印件、票据存根、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材料去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申请,会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至于公示催告的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公告期限不少于日,并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天。

发出公告是为了督促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票据的持有人来申报权利,如果在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但是如果公告期内或者是公告期届满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会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前来查看票据,如果经确认票据核对一致,那么人民法院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支付人。因为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纠纷。如果申报人申报权利了,当事人就对该票据的权属产生纠纷,这时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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