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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不让消费者当“小白鼠”,机动车辆生产准入新条例透露哪些信号?
2、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事关智能网联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不配备驾驶人,在划定区域完全自动驾驶
3、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不让消费者当“小白鼠”,机动车辆生产准入新条例透露哪些信号? ♂
不让消费者当“小白鼠”,机动车辆生产准入新条例透露哪些信号?
随着汽车行业变革发展,对于行业内各环节的要求,也有明显的调整与改变,这就需要相关的管理方法也有所调整。
近期工信部就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车企和车辆生产有了新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上一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在年月日才正式实施。
因此三年之后,由“办法”提升为“条例”,不仅提升级别和效力,而且对于近几年汽车行业和车型出现新变化和问题,都有了针对性的管理意见,透露出一些新的信号!
车辆信息安全提升到全新高度
与现行的“管理办法”中,“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缺少对行业发展新特点关注形成对比,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就对汽车新特点及产业进行全新定性。
“保证道路机动车辆具备安全、环保、节能性能,提升道路机动车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推动道路机动车辆产业高质量发展”。因此明确未来车型必须具备安全、环保和节能,并将车辆信息安全提升到全新高度。
随着汽车“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车辆已经由之前的交通工具,变成可互动、可升级的“大”产品,这也带来车辆对于车内驾乘者的信息获取越来越频繁,消费者对于车辆调整变化知情权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在新条例中,用非常大的篇幅,将车辆信息安全和车企对于信息保护的责任,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也就是说车企不仅要将车辆制造后,后续信息管理方面也要维护好。因此在新条例中,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条件就首次提出:“软件升级保障能力;生产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同时应当具备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不仅于此,车企未来进行车辆软件升级,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不能“想升就升”,而是需要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车辆软件升级涉及到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等性能相关的,生产企业更需提前办理产品准入许可变更。
如果未按照本条例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擅自升级与产品安全、节能、环保等技术性能相关车辆软件,则会视情节轻重面临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改,暂停受理其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申请,暂扣或者吊销该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从这种直接“顶格”处罚力度,可见对于软件管理的重视。
此外车内并不是互联网实名管理和信息安全的“法外之地”。因此车企需建立车联网卡采购、使用、实名登记等管理制度,开展用户身份信息核验,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数据。需要指出的是,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使用等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
造车门槛进一步提高
有很多媒体注意到,此次新条例中并没有像现行办法中鼓励代工,这或许是新的风向。确实在前几年,为了促进新造车势力快速成长,同时解决一部分产能过剩问题,鼓励代工的做法确实起到很好效果。但是随着造车新势力数量过多,有必要提升生产门槛。
实际上此次新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提及禁止车企代工,而是对于车企退出机制有了更为明确要求。面对争议很大的“自动驾驶”,也进一步表明了态度。这在源头方面,减少了出现纠纷的可能。
其中新条例提到已注销、吊销、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止生产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而未做到则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新条例规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产能利用水平低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公示期为一年。列入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公示期间不得办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人股东股权、增加相关类别企业生产准入许可等变更,这也是防止企业“跑路”。
自动驾驶在功能上的描述界定,目前存在较大争议。而新条例规定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限制条件、车辆安全和应急装置使用方法、驾驶员职责、相关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以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激活、退出方法等信息。
同时新条例也要求厂家产品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夸大产品性能、混淆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等不实或者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结语:整体看下来,新条例显然更贴近目前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特别是面对传统车企转型,以及越来越多企业跨行造车,需要明确车企新的责任,以及带给消费者更多的保障,而不是让消费者当“小白鼠”。目前新条例仍处于意见征集阶段,但是从新条例导向来看,还是非常值得期待早日实施!
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事关智能网联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不配备驾驶人,在划定区域完全自动驾驶 ♂
事关智能网联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不配备驾驶人,在划定区域完全自动驾驶
月日起,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配备驾驶人,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法规
本月起实施
无人驾驶汽车可在深圳上路
在条例施行的同一天,深圳福田区的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一辆无人自动驾驶汽车正在开展道路测试。
车辆启动后,安全员点击屏幕上的按钮进入自动驾驶状态,而安装在中控台上的显示器,实时显示着周边路况的三维数字模型和道路状态。
此前,深圳上路的自动驾驶汽车要求主驾驶座必须有安全员。而月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安全员从在主驾‘值守’移到了副驾,虽然形式上很简单,但代表着自动驾驶整个技术水平和体系的提升”,深圳元戎启行科技公司市场总监唐瑶说。
此前,这家公司已经有了主驾位去掉安全员的能力。在相应的法规、法条细则落地之后,企业会继续进行相应的测试,对算法能力持续提升。从而做到不论是软件系统还是硬件系统,都能进一步保障乘客安全。
全无人自动驾驶汽车在拥堵的双车道路段行驶。(元戎启行供图)
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判定
年月,深圳首批辆搭载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利用通信技术、具备自动感知能力的自动驾驶汽车在深圳福田中心区成功“上路”。如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普通市民能否接受这一新兴事物,他们最担心的问题又是什么呢?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高阶自动驾驶市场化应用已近在眼前。而清晰的事故责任划分,关系到每一名道路参与者的切身权益,因此这一管理条例备受消费市场关注。
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面,《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立法,让自动驾驶商业化的脚步也更进一步。
百度自动驾驶区域运营部深圳城市经理马书莹透露,萝卜快跑全国订单量已经超过万,在深圳运营已有近个月时间,辆载人应用示范车辆在运营区域平方公里运行、个站点可供用户使用,整体用户满意度较高。
她同时表示,根据规划,在深圳开放常态化运营后,所有用户均可通过叫车体验自动驾驶出行服务。预计到年底,出行服务区域内站点规模达到个以上。
年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
将达到亿元
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目前已成为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
根据《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年)》,到年,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将达到亿元。而制定《条例》正是探索新兴领域立法的需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权。
去年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智能网联汽车立法,经过多次审议,《条例》于今年月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智能网联汽车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链条立法,并于月日起实施。
国务院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到年,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到年,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
目前,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仍是试水阶段。《条例》也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深圳智能网联汽车立法
具有先行先试的作用
深圳市车联网行业协会秘书长罗红钦认为,此次立法让自动驾驶商业化的脚步也更进一步,《条例》的推出让自动驾驶企业可以在深圳进行“主驾无人”的公开道路测试,让企业能够更快完成“无人化”领域的技术攻坚,向外界展示无人驾驶的商业价值。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条例》在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从整体来看,具有先行先试作用,将有力推动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迈上新台阶,也为全国层面立法提供了积极的借鉴意义。”
记者 :黄涛
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更好适应新形势下道路运输安全、绿色发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交通运输部
年月日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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