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如何对外提供担保?—企业法律风控策略(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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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如何对外提供担保?—企业法律风控策略(十八)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如何对外提供担保?—企业法律风控策略(十八)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律效力的新发展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如何对外提供担保?—企业法律风控策略(十八)

公司如何对外提供担保?—企业法律风控策略(十八)

在借贷或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公司常作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同时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但现实中存在这样的误区,以为有公司公章或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就万事大吉,实则不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严格的内部决定流程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若此时债权人系善意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不受影响,公司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代偿风险实际存在。基于此蓝石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公司对外担保可能面临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或是有损商业信誉,此时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保护公司追偿权,保障公司在行使追偿权利时确有财产可供执行。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将直接影响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就担保限额作出明确约定,如确需提供担保,应提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律效力的新发展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律效力的新发展

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非常常见的,包括为第三方提供担保(非关联担保)或者为股东提供担保(关联担保),也不乏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内部相关程序即擅自签署有关担保合同的情形,一旦发生争议,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就会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此的裁判尺度也不一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 年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 号,该会议系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因此其纪要俗称《九民纪要》)确立了法院统一的审理思路,即: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根据订立担保合同之时债权人是否善意认定担保合同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所谓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九民纪要》区分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不同情形,要求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求债权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因此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在关联担保的情形下,即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审查股东(大)会决议,决议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非关联担保的情形下,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审查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债权人满足“善意”的要求,则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不满足“善意”的要求,则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院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合同法》第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法》第条第款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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