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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指导性案例190号 - 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点评
2、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梦洁股份及高管被罚400万元
3、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竞业限制“条框多”员工吐槽跳槽难
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指导性案例190号 - 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点评 ♂
指导性案例号 | 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点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制度正是通过保护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近些年来,竞业限制纠纷呈现出缔约强势的用人单位不当泛化滥用该制度的趋势。本指导性案例揭开登记经营范围的“面纱”,实质认定两家互联网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进而正确判定离职劳动者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本案通过平衡劳资利益贯彻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力图从源头上使离职竞业限制重归正轨,以实现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无疑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一、离职竞业限制制度之社会公共利益的凸显
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产生的初衷是资方为了防止劳动者离职后不当利用维持原单位竞争优势的信息(主要为商业秘密),而签订的以限制劳动者职业自由权为内容的协议。从微观层面看,竞业限制协议关涉保护资方的知识产权和维护劳方的职业自由。从宏观大局看,劳资利益背后体现了竞业禁止制度实现创新发展与公平竞争的社会价值宗旨。二审法官未局限于劳资利益的微观视角,强调避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浪费,正确凸显了长期被忽视的竞业限制制度的宏观社会利益,通过平衡劳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二、离职竞业限制协议之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
贯彻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社会价值宗旨取决于对竞业限制约定的合理性审查,否则无异于空谈。《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即是为了防范竞业限制被滥用,要求通过合理性审查三项约定平衡劳资利益,以维护人才自由流动下的公平竞争秩序。本案引发争议的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它指禁止离职劳动者从事的工作领域或竞业业务。德国法为精细评判对职业自由的限制程度,将范围限制区分为两种:其一,“职业行为”限制型。这聚焦于限制劳动者从事与维持原单位竞争优势的信息相关的职业行为。此更有利于保护职业自由,因为不得限制劳动者利用与此等信息无关的知识技能。其二,“竞争公司”限制型。这是禁止劳动者入职竞争对手从事一切职业行为,是否与维持竞争优势的信息关联在所不问。这是实践中最常约定的类型,因为它能够更强地限制劳动者从业自由的范围,比如本案中竞业限制协议附录的重点企业。
三、离职竞业限制范围约定之实质审查的归位
法院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基于劳资双方在“一来一回,一证一反”之间的博弈,最终根据举证质证情况对两家企业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进行综合评定,从而判定离职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颇具指导意义的是,就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新单位与原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劳动合同法》第条仅规定了“同类产品/业务”的简单标准,二审法官细化发展了以下供实质审查的具体要素:首先,以“实际经营内容”为准,不应拘泥于登记的经营范围。判断经营内容是否相同或相近以比较服务的内容或生产的产品最为直接。其次,通过查明“服务对象或产品受众”重合与否来判断两家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最后,“对应市场”的角度是判断两家企业能否形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主要可从所处行业及所在地域两个维度来确定对应市场。本案中新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和服务对象,均与原单位主营金融信息服务并主要服务于金融机构或金融学术研究机构有着显著差异。因此,人民法院实质认定新单位不属于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从而判定离职劳动者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本指导性案例通过切实平衡劳资利益,实现竞业限制制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正确地从“实际”经营内容出发,积极探索发展了实质审查竞争关系的具体要素,在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当下,对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示范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劳动法庭特聘专家 朱军
编辑:陈政
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梦洁股份及高管被罚400万元 ♂
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梦洁股份及高管被罚万元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月日讯(全媒体记者 潘显璇)月日晚,梦洁股份发布公告,因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司收到了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梦洁股份被给予警告,并处以 万元罚款;公司董事长姜天武等多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合计被罚款万元。
占用上亿元非经营性资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年,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约.亿元。
年一季度,梦洁股份又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万元。
经查明,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上股东张爱纯知悉、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目前,公司相关责任人已归还占用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记者注意到,年月,梦洁股份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表示,年因触发了定增兜底协议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公司大股东形成了定增兜底债务.亿元。因减持额度限制,大股东通过减持及股票质押等其他融资方式融资仍不足以清偿兜底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大股东发生了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形。
转型高端路线遭遇坎坷
梦洁股份主要从事家纺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以及提供家居生活服务,产品包括寝室套件、被类、枕垫类等,拥有梦洁、寐、梦洁宝贝等多个自主品牌,于年在股上市。
近三年,梦洁股份的业绩持续下滑,并且出现了亏损,公司战略转型之路走得不大顺畅。
年,梦洁股份实现营收.亿元,同比减少.%;实现净利润万元,同比减少.%。年,梦洁股份实现营业收入.亿元,净利润亏损了.亿元,这也是公司上市以来首次出现亏损。而梦洁股份年的业绩依旧不容乐观。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亿元,同比减少.%;净利润亏损万元,同比减少了.%。
在出现亏损的年,梦洁股份宣布调整战略,进军高端家纺赛道。月份,公司任命前设计总监 为梦洁全球床品研究中心(法国巴黎)创意总监,并与多位奢品设计师联合组成设计大师矩阵。月份,梦洁股份签约了流量明星肖战为品牌代言人。
不过,公司大张旗鼓的高端战略转型,却在资金上遭遇了挫折。年月,公司披露了定增预案,拟募资亿元用于品牌升级渠道建设、高端洗护中心建设、蚕丝原料基地建设三个项目。年月,梦洁股份宣布终止了此次定增。
年月,梦洁股份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姜天武等一致行动人,出售梦洁股份股权,拟.亿元向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售.%股权。同时,姜天武等人放弃部分表决权。月,股权变更手续完成,长沙金森的控股股东李国富成为梦洁股份新的实控人。
(一审:朱蓉 二审:黄京 三审:周文博)
本文来自【华声在线】,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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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竞业限制“条框多”员工吐槽跳槽难 ♂
竞业限制“条框多”员工吐槽跳槽难
近日,江苏苏州某互联网企业职工小周跳槽去了另一家互联网公司,被前东家起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赔偿。
无独有偶,苏州某信息技术公司职工小梁辞职后也被老东家以同样事由诉至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跳槽后被“老东家”起诉违约
年月,小周入职公司担任总经办助理,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及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离职时的工作交接以及离职后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未对离职后小周不得进入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处工作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年月日,小周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两天后,他入职与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的公司,且在两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相近。
过了一个多月,公司向小周转账.元。在公司看来,其中笔元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与小周签订的合同、协议合法有效。但小周却在公司任职期间借请假事由去其他单位面试、上班,离职后还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将掌握的公司客户信息泄露给公司,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周退还补偿金以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小周则认为,双方合同并未约定离职后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未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以及补偿金。公司不能以其支付了未有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为由,要求其履行未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公司转账时也没有注明其转账的款项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其也不存在泄露原告商业信息的行为。
姑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周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虽然约定了原告离职后的保密义务,但并未约定小周从公司处离职后不得进入与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处工作,同时对于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补偿金等重要内容也未约定。此外,根据现有证据,公司提出小周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即入职公司以及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均不能证实,故法院对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天价”违约金引发劳动争议
小梁于年月日入职苏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同年月日,公司与小梁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小梁依约应对公司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内容保密,在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仍需严守秘密信息。若小梁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内部资料,经过查重相似程度达到%以上,需赔偿公司万元。
年月日,小梁辞职,转行从事房产中介,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来公司发现,小梁在职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持股%并担任监事。信息技术公司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主营业务也高度重合。信息技术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小梁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损失万元。
小梁一不承认违约,二吐槽违约金“天价”,表示不服。劳动仲裁委裁决对公司请求不予支持。该公司诉至姑苏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梁与信息技术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对各项保密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其是前公司销售人员,必然接触到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在职期间入股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违背劳动者的基本忠诚义务。
姑苏法院认定小梁违反了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前公司支付违约金,酌情确定为万元,并驳回信息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探寻劳企“双保护”的平衡点
姑苏法院金阊人民法庭法官姜伟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跳槽后,依靠在原单位的工作经验更容易在同类型企业中找到收入更高、发展更好的工作,但劳动者在原单位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能会随着其再次就业而面临着被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的风险,进而直接导致原单位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有了竞业限制的要求。竞业限制旨在实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两方权益的“双保护”,因而竞业限制义务须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充分的磋商和约定,明确劳动者在竞业限制下正当行使劳动自由权的边界。
据了解,近年来,有关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在信息化时代,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资源,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的目的。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无可厚非,但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进行限制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如用人单位动辄以竞业限制为由限制劳动者跳槽、竞业限制违约金设置过高等,则会损害劳动者权益,引发劳动者吐槽跳槽难、竞业限制协议“条框多”。
姜伟表示,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之间探寻平衡点,有助于理顺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之间互利共生、长远发展的关系。当下,需要帮助更多企业明晰竞业限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指引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本报记者 黄洪涛 本报通讯员 张祖明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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