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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网信普法】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网信普法】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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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于年月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年月日正式实施。
公务员法,新公务员法亮点解读 ♂
新公务员法亮点解读
● 新公务员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将全面从严治党好的做法、成熟的做法、有益于提升公务员素质的做法纳入其中,体现了新时代对公务员队伍的新要求
● 新公务员法列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公务员的行为底线,有利于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相结合,有利于更好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 通过职务和职级两条线,可以让公务员有比较清晰的晋升渠道,意味着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不必再为争职务而困扰,从而走上一条更加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 法制网记者 杜 晓
□ 法制网实习生 杨映瑜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作为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年月日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至今已走过个年头,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基本依据。随着时代发展,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出现,公务员法也需作出适当修订。
此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有哪些亮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公务员法的修订,适应了新时代改革发展任务对公务员能力素质的要求,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必然要求。新公务员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将全面从严治党好的、成熟的做法和有益于提升公务员素质的做法纳入其中,体现了新时代对公务员队伍的新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
强化政治意识
为应对新的变化与挑战,公务员法修订工作从年月启动,历时年个月。
据统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章条调整为章条,增加条,实质性修改条,个别文字修改条,条文顺序调整条。
此次修订的公务员法第四条基本原则增加了“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竹立家认为,新增基本原则体现出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最根本一点,就是强化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地位、领导作用以及党对公务员的监督能力。
“无论是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还是第十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第十四条‘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等新增规定,都对提高公务员的理想、信念、政治素质、组织纪律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竹立家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认为,公务员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公务员制度要很好地体现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这是根据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来制定的。
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看来,公务员能不能切实履职、勤政廉政,主要看公务员能不能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能不能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中去,与自己的工作职责相结合,从而把党的领导和执政效能转化为工作效率。
“此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特别强调公务员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具体体现。”在庄德水看来,公务员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还体现在监督工作上。“对公务员的监督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发挥党对公务员的监督作用,这里的监督主要体现为教育、领导、管理。对公务员加强监督,提出明确的政治要求,有利于强化公务员的政治意识,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王敬波也提出相同观点。她认为,大多数公务员是共产党员,所以对公务员的监督既可以通过法律制度进行,也可以通过对党员的要求,特别是通过党纪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党纪国法与公务员监督的统一,新公务员法很好地体现、融合了这两点,这有利于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
列出负面清单
细化考核体系
新公务员法还增加了禁止性规定,例如第五十九条增加了规定: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竹立家认为,公务员必须维护国家政治稳定。过去的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特别具体的规范,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对此规范得比较清楚和明晰,对公务员提高言行标准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无论是执行公务还是不执行公务,公务员都应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党纪国法严格要求自己。这些负面清单对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都有很强的规范意义,有利于公务员提高自身对党和国家的责任心。
王敬波认为,公务员既是普通公民,也承担着特殊的公共职务。对公务员而言,首先要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同时还要履行一些特殊的责任。新公务员法通过明确列出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出公务员不得做的行为,这能够明确公务员的行为边界,尤其是让公务员清楚地认识到哪些行为不可为。
“其中有些特别规定,比如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解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每个公民都有遵守宪法的责任,对公务员而言,更要坚持宪法至上;其次,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从政治要求来看,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当然也就不得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第三,公务员同时还是国家公职人员,所以应该承担国家赋予的很多责任,特别是维护国家尊严和声誉的责任。”王敬波说。
庄德水认为,列出这些负面清单,实质上是对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强化对于公务员日常的、思想政治方面的监督考核,并有利于细化公务员考核体系。这些负面清单也划出了公务员的行为底线,有利于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相结合。根据相关要求,可以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务员进行惩治,从而有利于更好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公务员体系内得到落实,也有利于公务员恪尽职守、忠诚履职。
竹立家也提到新公务员法关于监督考核的变化。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强化了对公务员公务活动的过程监管。过去,公务员考核主要是结果性的考核、结果性的监管,强化过程监管可以整顿过去存在的某些公务员不作为、懒作为现象。对公务员公务活动的过程监管和考核能更好地鼓励公务员有更强的责任心和更好的服务精神。”竹立家说。
修改录用条件
纯洁净化队伍
新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在不得录用的条件中新增“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竹立家认为,这意味着公务员队伍将更纯洁。近年来,党纪党规日趋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做法和经验被吸收进新公务员法,这对从源头上纯洁和净化公务员队伍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特别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作为不得录用条件。这是因为公务员是社会的模范代表人物,应当具有比一般公众更高的道德水准。不得录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是对某些违背诚信义务的人进行惩罚和警告。如果公务人员失信,那就意味着他的道德水准尤其是在诚信方面有问题或者说不合格,从这个角度而言,他就不适合进入公务员队伍。”王敬波说。
除了新增不得录用的条件,新公务员法还增添了一些关于考核、晋升方面的规定,这同样具有深远意义。
竹立家认为,过去,公务员法对录用、惩处、升职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笼统。公务员法修订后,具体的规定既强化了党对公务员的领导作用和地位,也能使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程度得到提升、使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得到提高,更好地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规范行为。就公务员个人而言,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按照公务员法规范言行、工作,并积极、努力提高工作主动性。
职务职级分离
拓宽上升途径
王敬波认为,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就是分别设置职务和职级。这样一种设计,意味着公务员可以有不同的发展方向,解决了晋升渠道窄的问题。
据中组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是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个层级。二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之前,这项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开展了试点工作,受到普遍欢迎,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经具备在全国推行的基础和条件。
“通过职务和职级两条线,可以让公务员有比较清晰、明确的晋升渠道,这样就避免了以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窘境。过去,公务员基本上只能通过职务提升来获得职业保障,现在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就可以让职级与待遇挂勾,实际上意味着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不必再为争职务而困扰,从而走上一条更加专业化的发展道路。”王敬波说。
庄德水认为,职务、职级相分离的设计,有利于基层公务员的晋升和发展。从现行公务员运行体系来看,基层公务员上升空间受到一定限制,一旦触发天花板效应,有些基层公务员的心理防线就可能会动摇,从而坠入腐败深渊。职级和职务分开之后,可以拓宽基层公务员上升途径,让基层公务员更加安心本职工作。
“同时,职务职级相分离也能让基层公务员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只要做出成绩,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提升空间。基层公务员虽然工作在基层,但实际是治国理政的基础,没有他们,很多方针政策就难以落实。基层公务员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新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的工作激情和潜能都将被激发出来,有利于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也有利于更好发挥他们的作用。”庄德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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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14,律师逐条解读公司法解释(三)(4) ♂
律师逐条解读公司法解释(三)()
“公司”一词,对于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特别是某某有限公司随处可以看到,但是很多老板们却不知道有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到底有何区别?借年假期间,本人以最高法院发布的公司法的五个司法解释为主线,把自己学习公司管理和治理涉及有关规定进行简要的梳理成文,与同仁交流学习。
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其实,该公司可以简要理解为有“两个有限责任”, “一个有限责任”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另一个有限责任”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再简要说就是“老板(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也就是说一个老板可以把数个鸡蛋放到数个篮子里,防止一个篮子有风险殃及其他篮子风险,这样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同时老板也可以把公司委托给有能力的人(如经理)进行经营,自己坐享其成,因此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公司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现在实施的公司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月日通过,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五次修正,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股份、管理人资质、财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以及外国公司等。其中,特别是年我国对公司法的修订后一项重大改革,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验资规定,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该项改革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的。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还确立“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同时还有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公司法的立法法理,同时更是我们学习和理解公司法根本理念。
公司法解释(三)共有条,主要涉及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可简要概括为:
《设立(外签合同&;名义确定&;--未成立责任&;内外有别:外--连带;内—合伙&;—履职赔偿&;内外有别:外--连带;内—合伙&;)---
出资形式(无处分权的财产--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未估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登记+交付&;--股权出资&;转让+评估&;)---
出资抽逃(验资后转出—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虚增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转出)
出资不实责任(相关权利人有权请求&;设立时—增资时—垫资—转让&;--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解除股东资格&;)
股权确认:出资无时效—出资义务举证责任—归属特征(出资—受让)--代持股协议(内外有别)--冒名股东(无责)》。
本部分-条,主要涉及公司股权、股东资格确认规定,简要概括为:
《股东出资:无诉讼时效之说》《出资义务举证责任:原告提供产生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确认其股东资格诉讼:被告—公司;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确认股权归属:出资事实--受让股权》《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履行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登记》《代持股协议:效力--投资权益归属—显明化(其他股东过半同意)》《代持股协议:内外有别:内部—协议;外部---商事外观(公示公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偿》《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仍登记在其名下股权---善意取得---过错赔偿》《冒名股东:无责》。
附:司法解释及其涉及法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出资:无诉讼时效之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出资义务举证责任:原告提供产生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确认其股东资格诉讼:被告—公司;第三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确认股权归属:出资事实--受让股权》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履行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持股协议:效力--投资权益归属—显明化(其他股东过半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持股协议:内外有别:内部—协议;外部---商事外观(公示公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偿》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仍登记在其名下股权---善意取得---过错赔偿》
第二十九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冒名股东: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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