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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法实施细则,2023年山东省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8255名,招录公告来了
2、公务员法实施细则,2023年度泰安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
3、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全文公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2023年山东省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8255名,招录公告来了 ♂
年山东省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名,招录公告来了
山东省年度公务员招录报名即将开始。全省各级机关计划招录公务员名,其中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名,市级机关名,县级以下机关名。报名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笔试时间为年月日。
本次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突出以下特点:
一是深化素质能力评价。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认真执行《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加大政治素质考察力度,将对考生政治素质的测查评价贯穿招考全过程各方面,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深入推进分级分类考试,区分市级以上、县级以下机关分别命制公共科目笔试试题;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类职位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分别命制专业科目笔试试题,重点测查履职所需的基本法律素养。
二是积极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当扩大应届毕业生招录规模,个职位不限制基层工作经历,符合职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同时,专门设置应届毕业生定向招录计划个,比年度增加个。
三是坚持重视基层导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将招录计划向基层倾斜,大力充实县乡基层工作力量。全省共安排县级以下机关招录计划个,占全省招录计划的.%,定向招录退役军人名,面向政策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公务员名。对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结合实际予以降低开考比例等适当政策倾斜。除“四级联考”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将单独组织面向基层党组织书记、优秀社区工作者等本土人才招录基层公务员工作,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扎根基层、干事创业。
四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破除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等限制,根据职位需求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为各类人才搭建脱颖而出的平台。拓宽选人视野,对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对国内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加大技术技能人才招录力度,为职业院校毕业生提供平等竞争机会。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技师(含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可以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报考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招录职位。积极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设置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职位个。
五是突出为民服务理念。建立健全报名容缺机制,允许先承诺报名考试、后审查资格(资质)证书,将职位要求的资格(资质)证书和国(境)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认证容缺至年月日。建立更加便捷的招录机制,对首次招录中出现的空缺职位和新增的招录职位,及时组织开展二次补录,为各类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创造更多机会。
六是严守公平公正底线。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加强与网信、公安、工信、人社、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强管理监督,着力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严格落实《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要求,全面开展雷同试卷鉴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安全健康的考试环境。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身体健康,公务员招录笔试、面试等各环节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强化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作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山东省公务员局郑重提醒: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更是成为一名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希望广大报考人员诚信报名、诚信准备、诚信考试、诚信守约,共同维护好公务员招录工作的良好秩序。
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现将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周岁以上、周岁以下(年月至年月期间出生),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报考的,放宽到周岁以下(年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录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技师(含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可以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报考符合职位资格条件且不限专业的招录职位。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年的、违规辞去公职未满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参公人员)所在的同一招录机关或用人单位,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
二、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招录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招录职位表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招录简章,报考者可以通过“灯塔-党建在线”网络平台(和“灯塔-党建在线”手机的“录用公务员”专栏查询。
职位资格条件由招录机关编制。报考者对招录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回避情形、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其他资格条件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招录职位表查询。
(二)网上报名
报名主要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灯塔-党建在线”网络平台“录用公务员”专栏的“考生报名平台”登录报名,也可以直接通过山东省年度公务员招录考生报名平台(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报名申请。报考者可在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登录报名平台,提交报名申请。每人只能在全省范围选报个职位,在资格初审前多次提交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者可于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登录报名平台,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年月日︰以后,报名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修改报名申请材料和改报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由招录机关负责,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在招录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年国内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毕业生应于年月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可依据即将取得的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职位。本次招录对职位要求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格(资质)证书采取承诺制,报考者可先承诺报名考试、后审查资格(资质)证书,资格(资质)证书应于年月日前取得。招录公告、指南、职位和简章中,其他未明确时限的报考资格条件,报考者均应于年月日前取得。
.报名确认。招录机关于年月日︰前完成资格初审工作。报考者通过资格初审后,应于年月日︰至月日︰登录报名平台进行网上缴费确认。报考者应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元。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确认手续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不实行网上缴费,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网上打印报名资料和准考证。缴费确认后,报考者应及时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打印并签署《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以上材料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并于年月日︰至月日︰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报考者应将笔试准考证保存到公示拟录用人员阶段。
.录用计划核减及职位改报。最终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倍的职位,计划录用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人以上的,按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录用计划。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残疾人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到︰。
核减和取消录用计划的情况,在“灯塔-党建在线”网络平台和“灯塔-党建在线”手机的“录用公务员”专栏公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报考者,可按规定改报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报考者在整个招录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变化,应当及时联系招录机关变更联系电话,以免错失录用机会。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内容。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分。申论试卷分为类和类。省级机关的职位,使用申论类试卷;省属基层单位的职位,使用申论类试卷。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的,报考者须统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其他招录机关设置专业科目考试的,报考者还须参加相应的专业科目考试。
.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年月日上午。具体安排为: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 申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
月日下午 ︰—︰
上述考试在全省各设区的市设置考点。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
其他招录机关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由招录机关另行公告。
.成绩查询。笔试阅卷结束后,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各占%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者的笔试成绩。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规定比例百分制合成笔试成绩。其中,外语等特殊职位的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占%、%、%的比例合成;其他职位的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占%、%、%的比例合成。
报考者可于年月中旬前在报名网站查询本人笔试成绩。报考者须达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面试阶段。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在确定合格分数线时予以适当政策倾斜。
(二)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招录机关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照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的人选。面试前,组织面试人选资格复审,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的人员。报考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要求,参加资格复审。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以及未按照招录机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招录机关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等多种形式,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实行考官和考生双抽签。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采取适当方式向面试人员公布。
设置专业能力测试的职位,报考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材料参加由招录机关组织的专业能力测试。
考试结束后,报考者的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以及综合成绩,在“灯塔-党建在线”网络平台和“灯塔-党建在线”手机的“录用公务员”专栏发布。综合成绩按以下比例进行百分制合成:未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分别占%、%、%。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按比例计算后均保留两位小数,尾数四舍五入。
对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招录机关可以对其是否具备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体能情况进行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有关规定。体能测评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四、体检和考察
招录机关负责体检和考察工作。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一般等额确定各职位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其中,部分职位明确实行差额考察的,差额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如同一职位出现报考者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按照笔试、专业能力测试、专业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报考者的面试成绩达到分以上,方可确定为体检和考察人选。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成绩有效人员平均分。本次招录对体检和考察的人选不实行递补。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涉及个别职位调整体检有关项目标准的,见招录职位表或者相关部门发布的招录简章。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进行,主要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工作原则上在确定考察人选后日内完成。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秀青年志愿者、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先。对实行差额考察的职位,招录机关综合考虑人选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
招录职位明确开展心理素质测评的,由招录机关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报考者不按规定参加体检、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的,实施机关有权终止其录用程序。
五、公示和报到
招录机关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在“灯塔-党建在线”网络平台和“灯塔-党建在线”手机的“录用公务员”专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对于公示或录用后无故放弃录用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录在案。
报考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六、试用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内,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和教育培养,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以及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年(含试用期)。对于通过特殊职位招录等录用的公务员,应严格履行约定的服务年限(一般不少于年),未满约定服务年限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其他机关或者其他职位。
七、补充录用
对于招录期间出现人选空缺的职位或者招录机关由于新增用人需求需要及时补充人员的职位,将面向社会统一进行补充录用。补充录用公告、职位及相关事宜,将通过“灯塔-党建在线”网络平台和“灯塔-党建在线”手机的“录用公务员”专栏发布。
八、疫情防控
在招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别提示:
.本次招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次招录发布的公告、简章、职位等信息中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本基数。
山东省公务员局
年月
(鲁祖轩)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2023年度泰安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 ♂
年度泰安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条件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国内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
.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定向或委培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年、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过工作单位,其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招录职位明确招录年应届毕业生的,仅限年应届毕业生报考。
.参加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四项目的人员能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计划等服务基层四项目之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年内,以及仍在服务期且年月日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报考招录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未进行考核的采取承诺制,报考者可先承诺报名考试、后审查是否考核合格。
.高校毕业生士兵能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报名前一年内退出现役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招录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过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招录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时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其他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国民教育序列学历证书的人员,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应提供正当途径入学、正规方式毕业的相关政策依据和证明材料。
.如何理解“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是指全脱产在校学习的国内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和国(境)外留学人员,于年月日前无法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不得报考。
其他形式在校学习人员报考,须符合《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录用人员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离职学习的规定。
.本次招录中的应回避亲属关系指的是什么?
参照《公务员回避规定》,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如何理解招录职位的专业要求?
招录职位在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个高等学历教育层次分别明确了对报考者的专业要求,一般报考者符合一个高等学历教育层次的专业要求,即可报考该职位。招录职位另有规定的,须从其规定。其中,职位专业要求为不限的,即报考者在该学历教育层次的任何专业均符合要求;专业要求为学科大类、门类的,即该大类、门类所包含的专业均符合要求;专业要求为类、一级学科的,即该类、一级学科所包含的专业或方向均符合要求。
报考者取得专业要求所对应的学历证书后,可按照职位要求的专业报考,其中有学位要求的,应当同时取得对应学位证书。年国内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毕业生,也可依据年月日前取得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国(境)外留学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应专业报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号)规定,自年月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与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名时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
招录机关主要参考教育部门制发的专业目录设置专业要求,依据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名称,认定报考者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其中,报考者在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阶段取得国家承认的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的,可与相应的毕业证书配合使用,依据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注明的专业报考。
报考者在报名时应如实填写学历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其中,招录职位对专业的方向领域有要求,但学历证书的专业名称不能体现专业方向领域的,则应当补充填写专业方向领域,并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相应证明。
特别提醒:鉴于招录机关设置专业要求时,参考的专业目录可能没有完全涵盖旧专业、自设学科(专业)、国(境)外专业等,请相关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主动咨询并介绍情况,在报名的备注栏中注明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和学习内容等情况。招录机关将根据具体职位的履职专业需要进行审核。
.录用人民警察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录用政法机关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详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发布的招录简章。
.本次招录中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指的是什么?
有效居民身份证包括有效期限内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请考生妥善保管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的,请务必在考前及时到公安机关换领或补办。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则应当提供社保证明等佐证材料。单凭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能通过基层工作经历的认定。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应当足年足月据实累计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到年月。
.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在市级以上机关(含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面向“退役军人”的职位?
具有山东户籍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等退役军人,可以报考招录对象为退役军人的职位。退役后,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山东生源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报考招录对象为退役军人的职位。
.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我省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年以前招募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年以前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和山东项目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外省年以前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山东生源人员,服务满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可以报考招录对象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借调(帮助工作)时间和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在服务期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服务经历计算时间据实计算到年月日。
面试前,“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人员须提供县以上组织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须提供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应当提供共青团中央或者共青团山东省委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共青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上述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团省委出具的考核认定证明材料,应明确报考者在“选聘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时的工作表现、思想政治表现,以及报到时间、服务期限,其中,有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应明确相关情况。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岗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在军队服役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否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军队服役年(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为山东户籍或者山东生源,可以报考招录对象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职位计划。面试前,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供退出现役证及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根据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规定,“大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按照上述有关政策,本次招录中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大学生”中的应(往)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中,入伍后保留学籍且正常完成相应学业的退役士兵。
.报考者在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报考过程中,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应如何处理?
报考者一旦出现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被取消学历学位等不具备录用条件的情形,报考者应如实向招录机关报告情况,并终止报考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拟录用人选。
二、关于填写报名信息
.填写报名信息时应当注意什么?
报名时,报考者要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有关要求和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能够体现报考职位的要求。电子版照片须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并且与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的照片为同一底版。因提交报名申请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要求,影响网上报名的,由报考者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网上报名系统的表项中未能涵盖职位所要求的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在“备注栏”中如实填写。未在“备注栏”中注明的,视同不符合相应条件。其中,职位要求资格(资质)证书的,应当注明取得证书的级别、编号和取得时间。例如:已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证书编号:,颁证时间:年月;本人于年月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郑重承诺:于年月日前按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如未履行承诺,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家庭成员及其主要社会关系,必须按要求填写全部人员详细信息。学习和工作经历,必须从高中阶段开始填写,待业经历也须填写,个人经历时间不得间断。学生兼职和社会实践不填写。
参考往年情况,报名初始阶段人数较少,资格审核速度较快,报名最后一天尤其是最后两小时报名集中,届时资格审核速度将有所下降。建议考生合理安排报名时间,根据本人的专业、意愿和职业规划等尽早报名,尽量避免后期集中报名,以免错失报名机会。
.资格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能否修改?
年月日︰至月日︰,只有两类报名信息经报考的招录机关同意后可以修改,分别是姓名中的错别字或身份证号中的个别错误数字。报考者更改报名信息时,须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向招录机关提交书面《报名信息更改申请》。只有身份证号与报名信息库中的身份证号一致时,才可以修改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只有姓名与报名信息库中的姓名一致时,才可以修改身份证号有个别出入的数字。对同意更改报名信息的,招录机关应于同意报考者更改报名信息后日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书面信函(附相关材料),由考试机构统一修改。逾期不办理报考者信息更改手续。
报考者的其他报名信息,一经招录机关资格初审通过,一律不得修改。
.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信息能否修改?
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在年月日︰以前可以更改、补充报名信息,也可以申请改报其他职位。其中,招录机关要求补充信息的,应当及时完整地补充报名信息。年月日︰后不能更改、补充报名信息,也不能申请改报其他职位。
三、关于资格审查
.报考期间,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报考期间的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
.资格初审时间有规定吗?
资格初审截止时间为年月日︰。请报考者务必及时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状态。关于招录职位资格条件、资格审查、体检、考察、体测、公示等相关事宜,主动咨询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请在招录职位表中查询。
.减免考务费用如何办理?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在报名平台完成报名信息填报并通过资格初审后,请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任选其一)进行网上申请办理,提交申请后,请及时拨打电话—(上午︰—︰,下午︰—︰)进行确认。
方式一:使用微信关注“泰安人社”公众号,点击“办事大厅”—“人事人才”—“公务员公开招录考务费减免”,按程序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并提交审核。
方式二:请将减免材料的电子版(拍照或扫描)发送至邮箱@..申请审核,邮件以“姓名+身份证号”命名。
减免办理期间,上传材料有困难的,请拨打电话说明情况,可先行减免,事后补充材料。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逾期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减免考务费所需材料包括: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本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
报考者提交申请并拨打电话确认后,请于年月日︰前登录报名平台查看个人报考状态。减免申请通过后,个人报考状态将显示为“完成”。
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逾期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什么是职位改报?
为保障广大考生的报考权利,对于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报考者,考试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改报泰安市各级机关的其他职位。改报只进行一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次改报。
如果报考者不参加职位改报,考试机构将为其办理笔试考务费退费手续。请有关报考者在缴费确认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四、关于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如何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招录机关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录用计划的倍,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笔试人员中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录用计划倍的职位,确定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为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
.如何进行面试前资格复审?
面试人选应按照招录机关的要求,参加资格复审。在资格复审过程中,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以及未按招录机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招录机关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因终止录用程序出现面试人选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招录机关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特别提醒:递补面试人选,由招录机关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递补人员。报考人员在整个报考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变化,应当及时联系招录机关变更联系电话,以免错失机会。
.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面试人选须向招录机关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笔试准考证、学历(学位)证和职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张寸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
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应提交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证明材料;在职人员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经招录机关同意,也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
相关资格(资质)考试合格、但未取得证书的,报考者应提供相应合格记录;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但未获得教育部门认证的,报考者应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资料;未参加相关资格(资质)考试和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者应当作出规定时间内可取得相关材料的承诺。
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什么时间、地点进行面试?
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通知单。考生应认真阅读面试通知单,了解面试纪律要求,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面试。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需要对考生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五、关于体检和考察
.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进行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哪些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职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考察时需要核实报考人员哪些情况?
录用考察是对考生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核实考察人选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准确完整合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什么是差额考察?
市级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招录机关根据综合成绩排名,一般以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不高于︰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招录机关依据招录职位的履职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考察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比较,按照人岗相适、以事择人的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单纯以考试成绩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依据。
.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年的;
()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六、办理报到手续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人员如何报到?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其中,在职人员和已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在报到前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应届毕业生应当取得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新录用公务员是否有服务期限?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年(含试用期)。其中,录用为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年(含试用期),报到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县乡机关最低服务年(含试用期);未满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上级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其他省、市、县的机关。对于通过定向招录、特殊职位招录等录用的公务员,应严格履行约定的服务年限(一般不少于年),未满约定服务年限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其他机关或者其他职位。
七、关于违规违纪报考者的处理
.报考者在招录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八、关于《年度泰安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
《年度泰安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年泰安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
报名技术支持和笔试考务咨询电话:—
咨询时间:年月日至月日,每日上午︰—︰、下午︰—︰
泰安广播电视台 泰安之声?融媒体中心
来源:灯塔-泰山先锋
责编:朱文静
审核:张冬梅
终审:于嫣红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全文公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全文公布,年月日起施行
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年月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进行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活动。
第四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服务为本、依法保障、厉行节约、安全有序、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加强成本和绩效管理,规范使用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条 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职责
第七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精简高效的协同运行机制,提高服务保障质效。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省直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对设区的市、县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统筹指导,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指导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机关运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在征求服务保障对象的意见后,制定本级机关服务标准和相关实物定额,并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服务标准和相关实物定额,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公共机构节能、公务交通服务、文印服务、公务接待服务、机关餐饮供应服务、机关后勤服务专项经费等事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制度标准、统一配置使用。
第十一条 机关运行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和维修、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机关节能、后勤保障等统一管理事项的机关运行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机关资产管理职责,制定机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按照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接受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普查登记,权属按照规定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实行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统一权属、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统筹推进资产管理、节能管理和后勤服务等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政策标准、统筹资源调配,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发挥规模化集约优势,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机关运行保障绩效评价,督促机关运行保障效能提升。
第三章 保障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关办公场所保障工作,合理配置资源,加强机关办公所需场地、设施、服务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土地利用,规范土地处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需要。
各级机关不得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拆迁占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机关用地用途与权属的,应当征求管理该宗地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资产管理等相关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登记、调配使用、维修、物业服务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级机关办公区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推动机关办公场所相对集中;指导下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各级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出租、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闲置办公用房应当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利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对一般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一般公务用车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倡导公务绿色出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建设配套充电设施,并充分考虑基层和远离中心城区独立办公单位的公务出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满足实际需要。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级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举办会议和活动,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控制会议和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长,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健全公务接待制度,落实公务接待标准,指导下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本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招商引资、外事活动接待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所需的物业、餐饮、安保、绿化等服务,制定服务标准,确定服务项目范围,规范服务合同文本,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监督评价服务效能,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食堂用餐管理,确保餐饮质量。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管理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机关节能管理监督,制定工作规划、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的节能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资源浪费,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
机关节能工作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体系、文明单位创建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完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制度,指导各机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政策性职工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为符合规定的机关职工、引进人才等提供住房保障。
政策性职工住房分配应当统一政策标准,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均衡的原则,并定期征求同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政策的机关职工,按照属地管理规定,可以申请所在地保障性住房。
机关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和统筹规划,作为编制安排相关预算、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依据。
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包括机关运行保障资源配置现状、需求内容、配备使用和处置利用等内容。需求内容包含机关运行经费、办公用房配置和维修、政策性职工住房建设和维修、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公务接待服务、重要会议保障、节能改造、后勤服务购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运行需求和发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机关运行保障需求申请,列明具体项目、数量、经费等内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实物定额、服务标准等对需求申请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纳入统一保障范围的机关,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制定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每年六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制度,合理确定项目和标准,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
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依法公开择优购买;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工作,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强化实施监督,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机关运行保障信息系统,推动数据融合共享,全面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信息化、智能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接到关于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及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机关运行保障有关事项,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征求服务保障对象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并对同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
(二)挪用、截留、克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经费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运行保障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资产处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付给工会的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涉及供销社等非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执行。
与机关办公、后勤保障直接相关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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