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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铁饭碗”也有烦恼,公务员碰了这几条线,挨处分都是轻的
3、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法律可辞退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铁饭碗”也有烦恼,公务员碰了这几条线,挨处分都是轻的 ♂
“铁饭碗”也有烦恼,公务员碰了这几条线,挨处分都是轻的
公务员一直被誉为“铁饭碗”,来形容它坚固、稳定,考上以后前程似锦、仕途坦荡,从此以后不用再为生计发愁。所以,公务员成为了很多人心中的理想职业,每年都有百万考生角逐。但在体制内工作也有很多“红线”,触碰了以后不但要受处分,“铁饭碗”也可能保不住。
态度“红线”其一,公务员在享受这个身份带来的权利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等。开除都是轻的,情节严重者还要承担相应的翻绿责任。
其二,公务员这个身份本身就意味着相应的权力,如果公职人员利用工作身份开设副业,包括开公司,开个体店、去其他公司兼职等等,都将受到批评处分,如果因为副业影响本职工作,如连续旷工超过天,或一年累积超过天的,将会直接开除。
成为一名公务员后,就踏踏实实地享受公务员福利待遇,本本分分地履行公务员责任义务,做人不能既要、也要、还要。一边享受着公务员带来的好处,一边又去搞自己的副业。最后顾此失彼,失去了自己的“铁饭碗”肯定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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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案明纪释法 ♂
以案明纪释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典型案例】
年月,某国家机关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过程中发现,新录用公务员王某(中共党员)自年月起一直违规在某企业任监事,该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之规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对于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以及是否延长其试用期,产生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还未进行公务员登记,还不是公务员,不能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亦不宜以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为由,延长其试用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王某相应处分,但可以参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之规定,延长其试用期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结束。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仅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下,延长其试用期于法无据;该国家机关可以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王某相应处分,按照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相匹配的原则,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据此,延长其试用期至记大过处分期满比较妥当。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试用期的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是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察对象,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号)第四条规定,“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该《办法》第三条还明确,“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次,监察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试用期公务员虽未进行公务员登记,但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履行该法规定的义务,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所以,试用期公务员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可以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二、在仅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下,延长其试用期于法无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该条款仅对受处分人员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作出禁止性规定,没有对是否延长试用期作出规定。因此,在仅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下,延长其试用期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结束,缺少纪法依据。
三、王某作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其在企业任监事的行为,既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也违反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
违反党纪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之规定,其所在国家机关可以据此给予其相应处分。综合考虑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相匹配的原则,可以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同时,从严肃纪法执行的角度考虑,依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延长其试用期至记大过处分期满。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国家移民管理局机关纪委 王令兴)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法律可辞退 ♂
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法律可辞退
情形: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凡是工作就有考核。如同一般企业每年会有绩效考核外,公务员也有相应的“职业考评”,而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如果连续两年在年度考评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那么单位就可以依法与之解除任用关系。
情形: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虽然公务员考试有严格的报考、以及笔试面试环节,但实际中难免会出现报考岗位和录用岗位与个人能力不相匹配的问题,那么此时单位可以选择对该名公务员进行调岗——调到更适合的岗位工作。如果此时不服从调岗安排的,那么单位就可以依法与之解除任用关系。
情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和第二种情形相似,如果公务员所在机关因调整、撤销、合并等情况需要对个人岗位工作进行调整的(比如年国地税合并),那么单位会对其另行安排合理的工作岗位,如果此时拒绝单位安排的,单位就可以依法予以辞退。
情形: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务员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一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行为,个人存在过错但有没有达到开除处分标准的,那么此时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辞退。
情形: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关于这种情形的硬性要求是:个人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天的,此时单位可予以辞退。
被辞退后对将来就业又会带来哪些影响呢?()首先明确辞职和辞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除了上述种《公务员法》规定的单位可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种情形: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款——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根据相关规定,新录用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五年(含试用期),也就是一旦考上后在五年内是不能辞职的,并且有些特殊岗位(比如政法干警等)的最低服务期会更长。
()其次辞职和辞退后,将来是否可以再报考(公务员)——
简单说如果是辞职,那么目前没有明确的国家规定不得报考,也就是国考一般不受影响。但是从省考来看,就要看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有没有相关限定,比如安徽省年省考就规定了: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已离职(含辞职、取消录用等),截至报名时,在机关工作和离职年限累计未满年的人员。
但是如果是(被)辞退,那么《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此明确: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不具备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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