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暂行条例,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准确把握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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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暂行条例,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准确把握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因生病导致不能工作(长期),单位会如何处理?

2、公务员暂行条例,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准确把握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3、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法规引领:法治赋能公务员队伍建设

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因生病导致不能工作(长期),单位会如何处理?

公务员因生病导致不能工作(长期),单位会如何处理?

公务员因病长期不能上班,单位会做何处理?劝退?按照旷工开除掉?其实都不会。

长期以来,公务员被视作“铁饭碗”,但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现在日趋完善,也引进了一些与企业员工类似的绩效考核制度。那么公务员因病长期不能参加工作的话,单位会做何处理呢?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长期因病不能工作并不会被用人单位辞退;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中规定了一些予以辞退的情况,比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调岗安排的、因单位撤销等原因拒绝另行安排的、无正当理由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不遵守相关纪律的,这些情况下都可以被辞退。

但“因病长期不能工作”并不在触发辞退条件之列,因此因病不能工作是不会被辞退的。

另外,即便是企业员工,在“医疗期”内也不应当被辞退;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医疗期”的概念,即与用人单位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有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时间。各地对“医疗期”时长的规定不一样,一般是-个月,医疗期长短取决于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

不仅是公务员,企业职工在医疗期期间也不得被辞退,而且待遇照发,不得以此为由削减薪资待遇

公务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公务员在因工负伤期间、大病医疗期期间、女性哺乳期期间都不能被辞退,待遇照发。即便过了医疗期,还可以继续请病假,不过需要医疗机构提供病例证明。

也就是说,较短病假期间,公务员的薪资水平、待遇福利、晋升等都不会受影响。

如果更长时间内不能参加工作,单位如何处理?

更长时间的因病不能上班虽然不会被辞退,但是确实会产生一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待遇上的影响;

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还有一些地方津贴和其他津贴。对于长期因病不能上班的公务员来说,待遇上会有所损失,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即:

工作人员病假在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个月的,从第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工作年限满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个月的,从第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工作年限满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也就说长时间的病假确实会导致待遇的降低,但是对于工作年限长的单位“老人”来说,病假导致的待遇降低是微乎其微的,比如对于工作满年的“老人”而言,前个月的病假期间,每个月工资都是%的发放;从第个月开始,工资虽有折损,但是折损并不高,依然会发放%,而且生活福利也不会少。

第二,晋升、评优和年假上的影响;

年假是与病假相挂钩的,病假请的时间过长就没有休年假的权利了。

再就是晋升、评优上的影响:在评优方面,长期请病假影响评优资格,即便有评优的资格,除非之前在工作岗位上做出过较为突出的贡献,否则想必没有哪个人会在病假期间与同事争夺评优资格;

再就是晋升方面,公务员有严格的晋升制度,有的需要有底层工作经验或者连续几年在某工作岗位上的工作经验,长期病假会导致“工作经验”上的缺失,因此也会影响晋升。

除了以上影响外,长期生病不能工作是可以申请提前病退的;

如果因病丧失工作能力,那么可以申请病退。不过提前退休对于职工来说并不是最佳选择,我们都知道养老金待遇的高低与缴费年限、缴存额有关系,提前退休意味着工龄短,再就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养老金都低,不利于养老金待遇的提升。所以现实中,但凡能“坚持”,没有人愿意选择退休,至少病假期间可以领到部分工资的同时还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

另外,即便长期生病想要辞职,有些岗位也是不被允许的;

不排除有些公务员因长期生病难以胜任工作而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但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特殊岗位即便提起主动辞职也不会审批通过,比如涉及国家安全、涉密的一些岗位就不得随意辞职。

综上来说,较短时间内的因病不能上班可以享受-个月的“医疗期”,不会被辞退,且工资待遇等都不会受影响;医疗期结束后还可以继续请病假,但前提是出具医疗证明,这期间会影响待遇、影响晋升和评优、影响年假,但是也不会被辞退或者劝退。

另外,长期生病可以提起病退,尽早退休,但一般没有人会这么做,因为会影响养老金待遇。对于一些特殊岗位而言,即便主动辞职,也有可能不被批准。

公务员暂行条例,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准确把握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解读政务处分法丨准确把握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创设政务处分制度,覆盖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在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相应的处分期间。年,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确立了公务员奖惩制度。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去掉了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将处分确定为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此后,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沿用了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对处分期间作了规定。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有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在充分借鉴已有制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类。《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的处分种类与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同时,第八条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类政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符合政务处分实践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系统规定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是实施政务处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增强政务处分严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制度保障。实践中,违法行为复杂多样,有的公职人员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有的是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有的违法以后及时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有的则有错不改、掩盖隐藏违法行为,等等。对于不同的违法情形,如何作出处理,既涉及政务处分的公平公正,也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作用。《政务处分法》在总结借鉴相关处分类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系统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包括共同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适用,与刑罚、行政处罚的衔接处理,处分合并的适用,以及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等规则。这些处分适用规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彰显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作用。比如,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以及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十三条规定,公职人员有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等等。《政务处分法》通过明确处分适用规则,引导和促使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真诚认错知错改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也为调查机关顺利查清事实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精准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保证政务处分质量和效果。这就要求监察机关要准确运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适用规则,合理把握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着力提高政务处分工作的精准性。在开展处分工作中,要做到既坚持原则、严肃追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根据公职人员违法的不同情况,准确区分问题性质、责任大小、过错轻重和危害程度等,确定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种类。对于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不予处分条件的,要从宽处理,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具备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要从重处罚,毫不姑息手软;对于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要综合判断其客观危害、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进行整体评价;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知错悔错、主动交代、配合调查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要准确区分情况,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政务处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公职人员警醒和改正。要通过精准开展政务处分,真正起到处分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依法履职尽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法规引领:法治赋能公务员队伍建设

法规引领:法治赋能公务员队伍建设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日益完善健全,其作为依法管理公务员的保障引领作用亦日益彰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继承发扬了我们党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优良传统,整合吸纳了新时期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法是善治的基础。“立良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良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我国公务员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党的十九大之后,新时代对于公务员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年月日,修订后公务员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进入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新公务员法更加鲜明提出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优化调整了公务员职务职级设置,巩固拓展了分类改革的成果,健全完善了激励保障机制,增加了禁止性纪律规定和监督管理方面内容。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公务员权力运行机制不断规范,公务员制度管理体制不断严格,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配套法规是公务员法的臂膀。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点,坚持“立废释改”并重。中央组织部精心规划、系统谋划,强化顶层设计,同时统筹推进配套法律法规建设。伴随着录用规定、考核规定、奖励规定等近部重要配套规定的出台,公务员进入、管理、调出方方面面的制度不断完善,公务员制度体系的系统性、集成性、耦合性进一步提升。为让公务员法落地生根,真正焕发活力,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公务员法的原则性要求和统一性规定转化为针对性强、操作性高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切实打通了法规制度贯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疏通延伸了体系制度的“神经末梢”。

落实是制度的生命力。“行百里者半九十”,贯彻落实就是制度之路至关重要的最后十里。年中央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的印发,明确了公务员法贯彻实施的要求,让各地的贯彻实施工作有章可循;《公务员考核规定》的出台,让真干假干、多干少干、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发了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热情;《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出台,使转任人数大幅增长,极大促进了公务员的合理流动,增强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各地各部门不断探索学习新形式,不断创新宣传行方式,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践行公务员法、组织人事干部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促使广大公务员群体自觉遵守公务员法,是的公务员法影响力、覆盖面不断扩大,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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