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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公序良俗,小案大道理|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
小案大道理|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前情提要
为了让孩子能上好学校,家长往往不惜花重金挖空心思找“门路”,当遇到那些自称后台关系硬,花钱就能让孩子上好学校的人,这样的“能人”能信吗?
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让我们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儿。
审理情况原告王某的委托事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应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于年签订的《入学代办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支付款项应予返还。因此,被告于某应将收取钱款返还给原告王某。原告的利息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净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入学代办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于某应将所收钱款返还王某,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后语公序良俗主要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部分。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呼应,对于维护社会伦理与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家长在为孩子办理入学事宜时,最好向相关学校和教育部门咨询入学条件,按正规途径办理,以免轻信他人,导致既损失了财物,又耽误了给孩子报名的最佳时间。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记者|书瑶
审核|王振东
公序良俗,注意!这样借钱给别人,哪怕有借条都无效 ♂
注意!这样借钱给别人,哪怕有借条都无效
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会遇到熟人借钱的情况,好不容易下定决心,瞅瞅自己的余额,才发现囊中羞愧。
突然灵光一现,可以先从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嘛。
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和胡某系朋友关系,胡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万元,后归还万元。
年月日,胡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现金贰拾万元整,行白金卡透支壹拾捌万元整。借款人:胡。”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后来,李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对方均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万元并出具借条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万元是从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而来,该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另万元为现金出借,故该借条中涉及万元的部分合法有效,涉及万元的部分无效,法院对原告李某主张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万元借款的相应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属人之常情,但借钱应综合衡量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经常遇到出借方自身并无借款能力,转而向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借款后出借给他人的情况。这样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而因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导致借款人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因此背上巨额债务,还可能因无力偿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源: 沅江市人民法院
公序良俗,私下租赁“车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
私下租赁“车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很多城市出于缓解交通拥堵和节能减排的目的,通过拍卖、摇号等方式对机动车上牌数量严格控制,部分有用车需求的人“一牌难求”。
而另一方面,也有人选择将自己获得的车牌额度“租赁”给他人,以获取租金收益。这样的行为有何风险,租赁合同又是否有效呢?来看一则案例:
案件概况
上海市民小李通过车牌额度拍卖市场拍到了一块“沪”牌照,但却暂时没有上牌的需求。这时公司找到小李,提出可以出钱租下这块车牌。于是小李与公司便签订了一份《车牌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公司租赁小李的车牌一年,租金元,到期返还。
然而,一年租期到时,公司却拒绝归还车牌,小李无奈,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车牌。
(小李与公司之间的部分聊天记录)
李楠
奉城法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小李与公司达成的《车牌出租合同》为无效合同。“限牌”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非营业性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节能减排、维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
限牌城市往往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等方式,在相对公平的机制下保障公民均享有获得车牌的可能性。
车牌或者私车额度的租赁行为将导致私车额度证明的使用人与实际车主并非同一主体,违反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甚至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现象,扰乱私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有悖公序良俗。
因此,从树立正确的社会导向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考量,上海奉贤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因小李确认涉案汽车非其所有,故公司应配合小李办理退牌手续。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提示,“车牌租赁”行为因与“限牌”地区的相关政策相违背而未获法律认可,相关公司大多以“汽车租赁公司” “汽车服务公司”为名暗地经营“车牌租赁”业务,由于该类行为本身未在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的框架下进行,租赁公司大多注册资本低、内控制度不规范,纠纷频发。
因此,车牌额度的获得者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面对“租金”诱惑时,一定要认清风险,切莫因小失大!
来源 | 上海奉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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