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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积金新政策2014,经典07-缴纳住房公积金属单位强制义务『无户籍要求无时效限制
公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在我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事项与权限如下:
……(写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说明】
一、公民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写明律师姓名和所在律所即可。委托其他公民的,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委托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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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策2014,经典07-缴纳住房公积金属单位强制义务『无户籍要求无时效限制 ♂
经典:缴纳住房公积金属单位强制义务『无户籍要求无时效限制
()粤行终号裁判要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依据上述规定,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公司未依法为其职工缴存年月至年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韶公积责字[]号《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韶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并无不妥,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条例规定的缴纳职工对象,上诉人公司应及时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职工的户籍性质没有例外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两年的时效限制,因此,上诉人公司上诉认为是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必须缴纳的对象,本案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粤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光孝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红,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必达,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阳楚平,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骆蔚峰,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嘉、袁振超,均为韶关市法制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镇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关市人民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督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慧珍于年月日写了一份《投诉信》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内容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人姓名曹慧珍,身份证号码,于年月入职在镇泰广东有限公司,于年月离职(住房公积金账号为:___),在本人在职期间,该单位未为本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确认上述劳动期间的真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仲裁或诉讼。现本人请求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人追讨年月至年月单位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曹慧珍于年月日写了一份《承诺书》,具体内容为,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做出如下承诺:一、本人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二、办理投诉案件过程中,本人承诺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开展工作,经公积金中心两次通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而不配合提供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三、住房公积金追缴案件涉及开庭审理的情况,本人承诺积极配合开庭,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原件材料,方便法院查明、审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开庭审理及提供资料原件的,本人愿意承担败诉的风险。四、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本人承诺积极配合被投诉单位及时、足额补缴个人部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否则视为放弃要求公积金中心向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的投诉。
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发出的《工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具体内容为,姓名曹慧珍,性别女,身份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年月日已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谨此知会。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年月日发出《核查通知书》,具体内容为,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现有职工曹慧珍反映你单位逾期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事,请你单位核实以下情况: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二、你单位是否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三、职工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若你单位对职工所反映的事实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提出意见并附上有关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资料。逾期不提出意见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出《关于曹慧珍相关情况的回复》,具体内容为,贵单位关于曹慧珍反映我公司逾期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发出的《核查通知书》已收悉,现就我司已离职员工曹慧珍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曹慧珍,女性,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入职我司,在职期间工作岗位为生产一线工人,时至年月日已达到女工人年满周岁之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即:曹慧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我司属玩具生产制造企业的行业特点,曹慧珍在职期间基本月薪均为韶关市同期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收入不高,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均未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任何相关事宜,曹慧珍本人在职期间也未就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出任何异议,故我司未安排曹慧珍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鉴于目前曹慧珍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再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适主体,而且也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故公司应不需承担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责任。
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与曹慧珍分别于年月日、月日签订了《镇泰集团职工劳动合同》,具体内容为,甲方(用人单位):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乙方(职工):曹慧珍。镇泰工号:。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湖南省市村。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至日、月日至止)。(新入职者适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为十五天;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为三十天。)二、工作内容。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生产作业员。三、劳动报酬。(一)甲方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二)乙方工资形式按下列第/种执行。、计时工资:.元/小时。、计件工资。以.元/小时作为在法定工作时间计算计件单价的基数确。、其他形式。(三)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货币工资。四、社会保险。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下列项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三)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六、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一)符合《劳动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劳动合同。(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三)乙方合同期未满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八、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九、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十、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甲方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与曹慧珍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具体内容为,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曹慧珍(乙方)双方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本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若乙方开始工作时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同意工作地点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郊六公里建设路西侧。、乙方工作岗位类别为工人类,职位是生产作业员。、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岗位责任制等规定,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下列.项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依法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补休后不再计发加班工资。、甲方根据《劳动法》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乙方加班需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四、劳动报酬。、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时工资。人民币.元/小时。.计件工资。以人民币.元/小时作为在法定工作时间计算计件单价的基数。、乙方的当月工资,甲方应于次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作岗位变动的,根据新岗位工资标准确定工资。、乙方清楚知道甲方每月发薪日期,明白工资的计算方法,如有异议,乙方需在天内提出,否则被视为同意工资数额并自愿放弃对工资数额提出异议的权利。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需有甲方指定的医院证明),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伤假期工资。该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医院证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乙方在指定医院复查,复查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拒绝接受复查,乙方不享受本合同第五条第项所规定的待遇。、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不享受本合同第五条第项所规定的待遇:.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的;.自伤、醉酒、斗殴的;.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自杀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看护产假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甲方依法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保障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七、劳动纪律。、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奖惩制度等标示为公司制度的规定),已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维护甲方声誉和利益。甲方规章制度可用其认为恰当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通告、电子邮件、备忘录和员工手册等)通知乙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视为乙方已经熟知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对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新规定执行。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依法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法律规定、公司规章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符合《劳动法》或其它法律所列的法定条件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乙方擅自连续旷工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天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在三日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乙方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乙方不配合,致使甲方无法将有关离职文书送达乙方的。、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作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十、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十一、关于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乙方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文书送达地址。若乙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通知文书送达至送达地址,即为送达。、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的通知、通讯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通知发出之日以寄出邮局邮戳为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甲方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以邮寄送达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曰内向甲方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三、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确定。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制度。、双方约定(补充协议)。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可临时派遣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年月日发出韶公积责字[]号《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具体内容为,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为曹慧珍缴存年月至年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为你单位曹慧珍补缴年月至年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元。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出《函》,具体内容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单位给予的限缴通知书,就要求补缴曹慧珍的住房公积金一事,我公司决定走法律程序解决。特此函告
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对决定不服,向韶关市政府申请复议,韶关市政府于年月日作出韶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月日作出的韶公积责字[]号《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韶公积责字[]号《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韶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规定,原告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韶公积责字[]号《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理由不充分。所查明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原告请求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韶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充分。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告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韶公积责字[]号《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韶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镇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补充文件建金管()号文对条例作了补充,该文件许可对进城务工人员可缴纳住房公积金,曹慧珍不属于必须缴纳的对象。因此,对于曹慧珍这样的入城务工的农民,不属于必须缴纳的对象。二、住房公积金的属性确定了该笔资金最终归属是个人所得,是曹慧珍的个人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民事债务,应当受到民法的时效限制,应适用两年时效。曹慧珍对单位和其个人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事实是明知的,她未及时主张权利,远远超过两年,应承担逾期主张的不利后果。而且她已终止合同,不属于在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有关系。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不是政府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是超越权限,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
被上诉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答辩称:一、上诉人认为曹慧珍是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必须缴纳对象无任何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职工的户籍性质没有任何例外的规定。二、上诉人提出曹慧珍的要求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规定并无时效限制,不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三、上诉人认为我方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纯属对法规的不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法规明确授权了我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韶关市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及我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恰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及我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督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韶公积责字[]号《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及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韶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依据上述规定,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上诉人镇泰公司未依法为其职工曹慧珍缴存年月至年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韶公积责字[]号《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韶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并无不妥,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镇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曹慧珍属于条例规定的缴纳职工对象,上诉人镇泰公司应及时为曹慧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职工的户籍性质没有例外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两年的时效限制,因此,上诉人镇泰公司上诉认为曹慧珍是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必须缴纳的对象,本案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确授权被上诉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上诉人镇泰公司上诉主张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涉案《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镇泰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镇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曾沧
审判员: 黄伟明
审判员: 罗 燕
二O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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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挂失,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并备案的实务问题探析 ♂
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并备案的实务问题探析
引言
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获取并控制公章往往是首当其冲的焦点问题,例如年轰动全网的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抢夺公司枚公章事件,足以说明公章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仿佛控制了公司公章就等同于控制了公司。我国法律虽然赋予公司法人人格,使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法人毕竟是一个抽象概念,无法像自然人一样直接表达意思表示,因此公司便通过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两种途径表达公司意志。
通常情况下,公司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能够代表公司行为。但实际上,公司“人章分离”的情形并不罕见,即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不同,一旦双方不合,很有可能导致公司意志的表现形式存在冲突,进而影响公司对外行为的效力,这也是实务中公司行为效力纠纷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公章共管或托管情形下,最容易导致“人章分离”的情形出现。在出现此种情形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索回公章。
但为了快速实现“人章合一”,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章遗失”为由补刻公章并重新在公安部门申请备案,以避开漫长的诉讼期。但此种方式蕴藏着巨大风险,笔者最近承办的一起案件,便是公司公章在共管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章遗失”为由补刻公章并重新在公安部门申请备案,最终由于“公章并未遗失,申办印章备案事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已经备案的公章被撤销备案。本文拟就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公司经营治理者提供参考。
一、印章、公章以及法定名称章的含义
生活中,公众经常混淆公司印章、公章、法定名称章等名词,当提到公司印章、公章等词语时,一般默认就是指公司法定名称章。实际上,上述三种章所代表的含义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于 年月日发布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第三条对上述三种章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基于上述规定,印章一词的含义当属于更广泛的范围,除了包含公章这一概念之外,自然人的名称章也属于印章范畴,而法定名称章仅仅是公章的一种。通常情况下,公司主要有五枚印章,分别是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发票专用章。而法定名称章是其中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代表公司的意志,无论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如合同签署、招投标事项等,还是公司行政事务,如工商、税务等事项,均离不开公司法定名称章。因此,因公司控制权争夺而引起的公章抢夺大战,各方主要抢的就是公司法定名称章。为便于理解以及论述,本文以下引用狭义的公章含义,所称公章仅指公司法定名称章。
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制度
公司公章作为维护和体现社会诚信制度的一种手段和凭证,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公司公章对公司行为、社会活动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为保证法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避免公章成为不法分子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目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我国构建了印章刻制、变更、建档、缴销等管理活动,并具体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一)公章刻制审批制度
在 年月日之前,根据年施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之规定,公司有公章刻制需求,须将公章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具体到地方,《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修正)》第九条规定:“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即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采取事前监管的方式管理公司公章,公章刻制属于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公安机关审批。
(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制度
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制度,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即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需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的备案回执也是公章真伪的有效证明。以广东省为例,《关于印发广东公章刻制备案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需要制作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具有合法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公章制作,并将印模信息和核验制作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采集申请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经办人的现场影像信息,公章制作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自此,公安机关对公司公章的管理由事前监管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公安机关根据公司公章备案信息,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公众查询功能。以深圳地区为例,公众可通过深圳公安的“印章备案查询”系统,输入公司名称,即可查询该公司已经备案的公章,包括合同专用章等其他业务专用章,且该系统能够显示已经备案公章的印章编码,以便于公众在公司行为中初步识别公章真伪,保障交易安全。
三、公章遗失补办制度
既然公章如此重要,那么是否可以多刻几枚,防止公章丢失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三条之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即公司的有效公章只能有一枚,即在公安机关备案的那一枚。但如果公章因损坏或丢失,需要重刻,该如何处理?
目前我国对于补刻公章所需材料以及流程,国家层面仅有《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一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即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除此之外,尚没有国家层面的统一强制规范。具体到地方,以广东省为例,《关于印发广东公章刻制备案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因公章遗失或被抢、被盗等需要重新制作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再按照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外,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
根据上述规定,因公章遗失而补办公章的,首先需要登报发布公章遗失以及作废声明,之后再重新按照公章刻制及备案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具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办理,通常情况下,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是补刻公章的必备材料。同时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权益,在公司法人以公章遗失为由申请公章备案时,公安机关往往会要求公司法人承诺公章确实遗失。例如深圳地区,公安机关会要求公司法人填写《印章遗失补刻登记表》,该表需载明遗失印章的详细经过、情况,并承诺并非因内部经济纠纷申请补刻印章。重新补刻的公章在公安机关备案之后,便成为公司唯一的有效公章,之前遗失的公章同时失去效力,对外无法再代表公司意志。
但由于并没有国家层面统一的强制规范,导致公章补刻流程暴露出诸多问题,最常见的便是部分公司因为内部经济纠纷导致“人章分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章并未遗失的情况下,仍然以公章遗失为由补办公章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客观上导致一个公司同时存在两枚公章,严重损害公司行为的公信力。而当公章持有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面对是否应当撤销备案问题时常常陷入两难境地。
四、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并备案所引发的公章备案纠纷司法案例解析
针对“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这一问题,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结合笔者承办的具体案例,总结出如下观点:若公司公章并未遗失,而是处于共管或者第三方持有状态下,只是由于公司内部经济纠纷导致“人章分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章遗失为由重新补刻公章并且备案成功,最终也会因为备案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而被撤销备案。利益第三方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备案;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备案决定。笔者对相关问题总结如下:
(一)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公安机关发现公章重新备案缺乏事实依据后,应撤销涉案公章备案行为
在公司法人以印章遗失为由补办公章的情形下,公司法人隐瞒公章并未遗失这一真实情况,使得公安机关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备案新的公章。而公司实际上并不符合公章丢失需要重新刻制、备案新公章的条件,公安机关准许公司法人重新刻制印章并备案是错误的。
例如:根据()粤行申号以及()粤行申号两起再审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公司的旧有印章仍在原共管人手中,不属于无法追回、失去控制的情形,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明知公司印章并未遗失,虚构了个人遗失的事实,申请印章重新备案的事由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重新备案缺乏事实基础。新印章完成备案后,公司管理人内部实际上同时存在两套印章,对于公司客户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发现印章重新备案缺乏事实依据,重新备案行为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主动撤销……天河公安分局在备案审查时,对申请材料存在明显问题的备案申请,仍予以通过,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涉案印章备案行为,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
再如: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行终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亦认可上述观点,法院认为:原告在印章没有丢失的情况下,在报刊上刊登印章丢失作废的声明,并以此为由向被告申请重新刻制印章。基于此,被告在不明实情的情况下准许重新刻制新印章并交付给原告。可见,原告并不符合印章丢失需重新刻制新印章的条件,被告准许其重新刻制印章是错误的。被告依据前述规定进行纠正,继而作出印章缴销决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基于上述,虽然我国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取消了公章刻制审批制度,但为了平衡效率与交易安全,确保公章的正确性、有效性,我国退而求其次施行了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制度,以保障法人开展正常活动。而支撑备案制的根本是社会诚信制度,若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内部纠纷,为了重新快速夺回公司控制权,便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不仅损害了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更给社会诚信制度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发现公章重新备案缺乏事实依据后,应当及时撤销涉案公章备案行为。
(二)公章共管人有权就公安机关的备案或撤销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公章共管往往是为了避免公司管理层意见不一、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出现而施行,公章共管人同公章之间多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其中一方若绕开共管的公章转而利用特殊身份优势如法定代表人身份私刻公章并备案,势必对另一共管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基于此,公章共管人往往同公安机关备案新公章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就公安机关的备案或撤销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在()粤行申号行政诉讼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陶某任职公司监事,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为公司印章实际共管人之一。以公司原有印章丢失为由,进行印章重新备案,实质上否定了公司原有共管印章的效力,排除了原有印章的合法使用,对陶某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陶某与印章备案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而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查明公章补办备案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后,主动撤销了备案行为,公章共管人针对公安机关撤销备案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盐田区人民法院亦受理该案件并进行审理。虽然盐田区人民法院未就原告是否有权就公安机关撤销公章备案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专门论述说明,但也通过实际行动对公章共管人的原告地位予以认可了。
(三)公章重新备案缺乏事实依据后该如何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
虽然实务已经有司法判例认定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但似乎并无直接的法条支撑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备案行为,即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就公安机关发现公章重新备案缺乏事实依据后该如何处理进行具体规定。这也导致生活中部分公安机关常常以“公章是否遗失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为准,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公章遗失了便是遗失”,以及法律并未就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的行为该如何处理进行直接规定为由,拒绝主动撤销对新补刻公章的备案决定,导致公司客观上存在两枚公章,给公司行为的公信力带来了不良影响。
我国对公章管理确实存在立法严重滞后的问题,公章管理方面最早的法规是年月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公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这部法规虽然沿用至今,但毕竟过于久远,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此后在年月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也主要侧重于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内部制发、管理等方面。且上述法规皆存在对如何刻制、建档、缴销,规定得不很详尽或根本没有规定的问题。这也直接导致现实中公安机关在发现公章重新备案缺乏事实依据后常常没有勇气直接撤销相关备案行为,无形中增加了利益第三方的维权成本。
曾有人尝试援引公安部于年月日就《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中第十三条之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希望以“公司公章只能存在一枚,但客观上却存在两枚”为由来说服公安机关主动撤销缺乏事实依据的公章备案决定,但公安机关以上述《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仅仅为草案,并未具体下发至地方各公安机关施行,以及新公章备案之后,原公章自动失效为由而拒绝。
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公章遗失的事实,在补办公章及重新备案时提交记载虚假声明的申请材料,申请补刻并备案新的公章,完全符合“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因此能否以提交材料虚假这一角度寻找撤销备案的法律依据?笔者发现,《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亦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但由于公章备案并不属于行政许可,亦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因此也基本上没有法院直接引用上述规定。
(四)公安机关撤销备案决定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事后监管职责过程中的纠错行为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就公安机关发现公章重新备案缺乏事实依据后该如何处理进行具体规定,但公安机关撤销备案决定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事后监管职责过程中的纠错行为,此时公安机关主动撤销备案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撤销备案则避开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
关于公安机关撤销公章备案决定的行为性质认定问题,在笔者具体承办的案件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被诉撤销备案行为系在认定原告有关人员以原印章遗失为由申办印章备案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事实基础上,对该次公章备案行为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可知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权自我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同样具有自我纠错的法定职权,同时结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第九条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被诉撤销备案决定的性质为公安机关在履行事后监管职责过程中的纠错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
此外,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行终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亦认定公安机关撤销备案决定的行为属于对错误行为的纠正。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原告并不符合印章丢失需重新刻制新印章的条件,被告准许其重新刻制印章是错误的。被告依据前述规定进行纠正,继而作出印章缴销决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而公安机关撤销备案行为的性质被认定为纠错行为,也直接导致虚构公章遗失事实补办公章的一方在寻求救济途径时陷入被动。在客观事实面前,虚构公章遗失事实补办公章的一方并没有太好的理由为自己虚构公章遗失事实进行辩解,往往只能寻找公安机关作出撤销备案决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程序性违法的问题,试图通过程序问题否定公安机关的撤销备案决定,例如是否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而由于公安机关撤销备案行为的性质属于纠错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程序,此时反倒是行政相对人主张程序违法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进而因主张于法无据为由被法院驳回。
五、结语
虽然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获取并控制公章往往是首当其冲的焦点问题,但君子爱章,也要取之有道。以抢夺的方式获取公章毕竟太过暴力,容易发生肢体冲突,一旦把握不好度,极有可能激化矛盾上升为刑事案件,得不偿失。虚构公章遗失的事实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虽然一时可以利用重新补办的公章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然一旦利益第三方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大概率会撤销补办公章的备案,之前以补办的公章作出的公司行为也会面临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的风险,已经达到的目的亦面临着被逐个复原的风险,不仅损害公司行为的公信力,也会对公司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即便是法定代表人也不得肆意刻制公章。
从公司治理层面考虑,公司实际控制人应该充分重视公司公章的保管与使用,制定用印规则,尽量避免公司公章脱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在不得以需要将公司公章脱离控制的情况下,也要准备、完善相应的手续、文件,如公章共管一定要签署书面的共管协议,并就共管期限、共管期间用印规则、到期后如何处理公章等进行约定,以保障公章能够安全、迅速返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尽量避免因为公章问题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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