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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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适用范围,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本报北京月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月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完善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方式程序等方面,对现行政府采购法进行了修订。

据悉,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这次修订适应政府采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这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突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明确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增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何代欣认为,随着规模的扩大,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不断增加,因此发挥好政府采购的政策效应,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

同时,《征求意见稿》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结合不同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市场供需情况,梳理出不同竞争范围、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评审方法。

《征求意见稿》还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采用“基本条件+负面清单”的模式,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要将政府采购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衔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同时,通过明确合规性操作流程,保证公共资金安全运行。”何代欣说。

作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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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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