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新手会计收到承兑汇票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新手会计收到承兑汇票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新手会计收到承兑汇票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原因很厚黑
3、收到银行承兑汇票,销售人员及时收货款,却收回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当我公司与客户发生业务后,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销项税
然后客户背书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顶账,这张票是公司出票,背书给,又背书给,又背书给,现在又背书给我公司。
此时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贷:应收账款-
这里,有人认为应收票据下面不必再设二级科目,只设备查账簿即可,我觉得还是应该设一下,因为如果该汇票无法承兑,我们还要向前手追溯,也就是向公司讨要货款。
等承兑汇票兑现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或者承兑汇票背书给供货商: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原因很厚黑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原因很厚黑,年月第二周的周末,笔者在几个同仁的群内发现有人咨询“票据状态为‘保证代签收’的票是否能收?”。收到咨询后,笔者按照“正常的保证票据”咨询解答流程对“保证票据”的风险问题做了解答。不想,在接下来的几个交易日中,类似问题的咨询越来越多,而且出票人均集中在几个主体上。越来越多的同仁敏锐的觉得其中必有“妖”。笔者起初以为系统又有新漏洞,但是经过实测后发现并不存在漏洞问题。直到笔者亲眼看到一份关于此类票据流转业务的“操作说明”后,才理清了逻辑思路,并且意识到这类事件很可能涉嫌又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专门针对业务知识并不完善的资金方的,高智商的”(涉嫌)票据诈骗案。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
现在,我们首先来看看这种“保证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对票面及背书企业按字母进行替代设置
我们按照惯例,对票面及背书企业按字母进行替代设置。我们称票面出票人为,票面收款人为,背面第一被背书人(第一受让人)为,背面第二被背书人(第二受让人)为,以此类推。
对于保证人我们称为“甲”。
其次,看看整个票据的流转过程
简单的来说,整个票据的表面看似流转路径为:→→,其中→为出票交付动作,→为背书转让动作,整个业务中的就是最终“买入票据的出资方”。
但是,实际上的票据流转并不是→(背书转让),而是→甲(保证申请背书),甲→?,甲的网银系统在“保证模块”(注意并非“背书转让模块”)刷到票以后做“保证背书签收”动作。这个“甲”其实就是最终“买入票据的出资方”。整个票据的流转中并没有(被第一背书人)参与进来,票据的整个流程甚至都还没有到。而整个业务流程的设计者,主要是想造成“甲”误认为自是“”的错觉,因为“甲”的确在网银系统中刷到票,并且“签收”了。此处就是利用了甲对票据业务及票据系统的不熟悉。
我们再来对比下“正常银承出票保证” 业务的流程:
(签发)→甲(保证)→银行(承兑)→(交付)→(背书转让)
对比之下我们可以发现,作为银承,此案的票据甚至连“银行承诺兑付”的这个动作都没有开始做,这种票据就算“出生”充其量也只能算一张出票人自己作为付款人的“普通商业汇票”,连商业承兑汇票都算不上。所以,从信用角度来看,这张所谓的“票”因为都没顺利“出生”,连信用都还没有产生! 而且票据在经过“甲”的保证以后,其实已经停止流转了,也不能实质上持有票据,充其量只能从网银的“出票代签收”模块查询到这张票的初始信息而已。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
再者,看看整个票据的流转过程的资金流转
整个票据的实际资金流转路径为:“甲→”+“甲→” 。其中,→的部分为主要资金流向,资金流转产生的原因是向甲做了一笔基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融资;其中,→的部分为次要资金流向,资金流转产生的原因为,是整个业务的介绍人,收取的是介绍费。
是不是非常纳闷,作为这个业务的出票人和最终业务应付款人,竟然是中间人的身份。那么,我们不禁要想,票据到期后,谁来兑付?一般来说,银票当然银行作为第一兑付人,可是,这个票银行都没做“承诺兑付”的动作,银行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张票,不论从事实上还是法理上来说,银行都不可能是兑付人,也不会去承担兑付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看假如没有第三方(银行)承兑人,那么作为一张“汇票”是谁有付款责任?(出票人),可是,本业务的是谁?我们熟悉么?他为什么在整个流程中的又有介绍人的角色?这个靠谱吗?我想,到这里大家都觉得指望到期付款,应该把握并不大。
出票人不付款,我们其实还可以行驶追索权,找付款。可是,整个票据流转中甲是的后手么?当然不是,不但不是后手,还是前手。什么意思?意思是,票据到期后,还有“权利”对甲行驶“追索权”,要求甲支付票面金额。
是不是很奇特?最为票据的“最后”一手,买入票据,付了对价,到最后却可能成为这张票据的最终“付款人”再付一次票面额的资金。冤,比窦娥还冤!
现在,整个事件水落石出了,整个事件中三个主体:
第一, —票面出票人/疑似中间人/疑似诈骗方
第二, —票面收款人/实际融资方
第三, 甲—表面第一被背书人/实际出票保证人/实际出资方/疑似受骗方
甲万一不慎买入票据,到期以后能够收回票款的概率只能用四个字来表述——听天由命。
这种案件假如真的是有预谋的诈骗,骗的是出资人对票据“保证”知识的不了解,骗的是出资人对系统“保证”版块的不了解。
一旦出资人买入票据,很可能会在一年后才发现被骗,这样就给予了诈骗方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而,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也已经不足以归还融资款。
另外,由于有协议(见下图)的存在,整个案件的定性非常困难,种种证据似乎都不足以说明这是一个诈骗行为,更像一个借贷纠纷。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其实,防范这种类型的风险是相对简单的。
防范风险措施
、积极学些票据保证知识
、对票据状态为“保证代签收”的票一律不予签收
、积极学些票据保证知识
下文为《票据法》保证相关条文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说,保证人就是垫背的,到最后你很可能是票据款的最后兑付人,具体作用参考前几年盛行的“联保”,保证人并不是一个挣钱的人,是一个亏钱的人。)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这个动作在电票里就叫“提示保证代签收”,一旦签收了,在法律上你就是保证人了,就要给出票人擦屁股了)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在此案例中,甲/实际出资人,一旦在保证模块下签收了票据,票据的实际持票人有可能变成了,到那个时候,债权人变债务人,债务人变债权人)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对票据状态为“保证代签收”的票一律不予签收,并且所有的票据买入签收都只能是在“背书代签收模块”内的“签收”菜单内。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
文章来源:正兴票研订阅号
(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让电票学习更简单”抖音号,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销售人员及时收货款,却收回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想必,很多单位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月末、季末、年末,单位领导催货款回收,业务人员也为了个人业绩,想办法让客户及时回款,提高业绩。
难免有些客户,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付应付款。如果收款单位着急用钱,客户又没现金,那也只能先收了,然后到银行提前贴现。
什么是银行承兑?
银行承兑是银行对承兑申请人作出的保证,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承诺。
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的,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常见的使用方式
.持有到期,正常承兑
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这种情况,收款方(持票人),收到付款方(票据申请人)的承兑,一直持有到期(最长不超过个月),再到承兑银行承兑;
.收到票据,即时贴现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商业银行均提供的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收取票款。银行在扣除一定的贴息后,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
这种情况,多数如前所述,收款方的资金也很紧张,既害怕长期收不到款,应收账款变成坏账,收了承兑汇票,又着急把它变现使用,提高资金周转率;
因此,拿到票据后,就迫不及待的到商业银行提前把它变现,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贴现费用(无形中给收款单位增加的资金成本)。
如何保证既能早点收回货款,又能减少资金贴现损失?
如果回款形式是承兑汇票,就要根据到期日时间长短来额外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减少因此带来的财务成本。
我看过一家单位的会计在审核要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时候。增加了这样的一条内容:
如乙方(付款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方式的,最长承兑时间不得超过个月,且乙方还需要额外向甲方(收款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补偿金额=票面金额*适用费率*票据时间差。
具体标准如下:)承兑到期日—甲方收票日期小于等于个月,不收取手续费;)票据承兑到期日—甲方收票日期,大于个月且小于等于个月,费率.%;)票据承兑到期日—甲方收票日期,大于个月且小于等于个月,费率.%;如果银行利率大于此费率,以银行承兑利率为准。
这样就能做到最大限度减少收款方损失!会计提出这样的收款方式操作并补充到销售合同里,老板一定会很开心的!
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新手会计收到承兑汇票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新手会计收到承兑汇票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新手会计收到承兑汇票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