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

admin

今天给各位分享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收容教育何去何从?政协委员建议:废止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

收容教育何去何从?政协委员建议:废止

与《立法法》规定有冲突,各地执行并不统一知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处以收容教育,事件不仅使当事者深陷道德审判的漩涡,也激起一轮法治建设的思考——收容教育制度有着怎样的法律地位?

今年“岁”的收容教育制度,有两个“哥哥”——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制度,两者已先后成为历史。半年前,农工民主党中央社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预言收容教育制度迟早也要寿终正寝。如今他表示,黄海波事件再次向社会提供重新审视这一制度的契机。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权力应该从哪里来

收容教育制度及其相关规定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与其他法律相冲突?黄海波事件后,这个问题是最核心的焦点。

劳动教养制度去年年底被废止后,收容教育制度的“厄运”也逐渐显现。今年月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及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分别提交议案、提案,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及相关法律。

月日,一封人联名的建议信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同样的建议。联名者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月底月初,随着演员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新一轮的讨论开始了。最大的质疑莫过于收容教育制度“准生证”的合法性。

年月日,国务院依据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是六个月至两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进行性病检查及治疗。

张千帆对羊城晚报记者说,收容教育制度没有来自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依据。根据《立法法》第八条与第九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必须具备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立法授权,而且不得先行授权国务院制定。在程序上,收容教育和年废除的收容遣送及去年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一样,不具备法律依据。在实体上,宪法第条赋予公民人身自由,除非涉嫌犯罪并经检察院批捕,否则不得限制。目前唯一的例外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但期限最长天。而收容教育最高可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年。

但也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海波收容教育有法律依据。余明永也持这一观点,因为“收容教育毕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不过他同时表示,无论如何,在《立法法》实施后,“还是存在问题”。因为《立法法》明确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经全国人大立法,也就是“通过严格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

今年月的广州“两会”期间,余明永提交了一份建议广州率先废止收容教育的提案。近期,广州市公安局回复他说,还不能暂停,因为法律有规定。余明永当场表示了对回复的不满:“这个是授权性法律,它授权公安机关有权通过收容教育维护社会治安,但作为权利人,公安机关可以不用这个手段,这并不违法。”

各地执行并不统一

公安机关对收容教育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是六个月还是两年,公安机关说了算,不需要经过审判程序。在已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个省级公安厅中,个明确表示其行政区域内目前已经没有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

显而易见,收容教育这一严苛的处罚手段是通过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确立的。“没有司法程序,容易造成错案冤案,而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和纠正手段。”张千帆说。

在这种行政程序中,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颇受争议。首先是对于收容教育具体时间的规定。余明永分析,收容教育的时间是六个月至两年,而具体执行多久,完全由公安机关说了算,“不需要经过审判程序,自由裁量权太大”。从这个角度看,余明永认为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收容教育最终要走向废止。

另外,什么样的程度才“够格”被收容教育,也遭遇实践困扰。年月,广东男子潘某在广州嫖娼被抓获,被行政拘留天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其收容教育个月。潘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与收容教育相关规定不符,并作出改判。

该案法官汪毅为此还专门翻过《辞海》。她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但首先要认定的是“恶习”,这个词法规并没有具体界定,而《辞海》的解释是“不良的习惯”。嫖娼一次,不能称之为“习惯”。

事实上,全国各地对待收容教育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今年月日,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向全国省级行政区的政府和公安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寄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以期了解收容教育情况。赵思乐告诉羊城晚报记者,至今共个省级公安厅作出答复,其中个表示其行政区域内目前已经没有使用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包括江西、安徽和西藏自治区。江西省公安厅称,年月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此后江西就没有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安徽省公安厅回复,年以来,该省原有的家收容教育所因“不具备收容条件”而被关闭,至今没重启;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回复说,全区及各地市都没有设置过收容教育所。编辑:健龙

收容教育了谁?

一名法学教授表示,收容教育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蜕化变质,大量实例显示,一些人被收容教育后,轻则丢掉工作,重则加入到犯罪“预备队”,获释后往往成为抢劫、盗窃等案件的被告人。

多位法学专家表示,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在特定时期的产物,历史上或许曾发挥过一定作用,但目前已不合时宜。张千帆认为,收容教育相当于针对特定对象的劳动教养,最初的目的是教育改造,这一初衷是否实现不得而知,但如今已明显违背法治精神。

在张千帆看来,收容教育制度本身或在执行过程中的种种不人道,侵犯了被收容者的基本权利和尊严。这一制度在操作过程中蜕化变质,成为既得利益者通过绑架人身、搜刮钱财的工具。而这些,使它饱受非议。

广州冼村人冼耀均至今难忘曾被收容教育的经历。年月日零时分许,冼耀均被带到拘留所,警方依据一名卖淫女的供述以及冼耀均天前与该女子的通话记录,认定冼耀均有嫖娼行为。在被行政拘留天后,警方决定对他收容教育个月。而冼耀均认为,自己的遭遇与村里的拆迁问题有关。公安机关则表示,冼耀均在接受调查时,先是拒不供认违法事实,后又承认嫖娼行为。

“认定我嫖娼,为何不在第一时间抓捕,而是隔了天?”冼耀均至今不服。他说,警方无法出示相关证物,收容教育的决定没有依据,也不合法。另外,警方上门抓人,还将其妻小带到拘留所,为了家人的安宁,他被迫承认嫖娼。

“后来经过协调,法官去做工作,调解结案后,人被提前放了。”余明永介绍该案案情时说,公安“倒查”一个月前的嫖娼行为,而非现场抓获嫖娼者,这样的案件比较少见。

在四处都是断壁残垣,电线密如蛛网的破旧冼村里,记者见到了冼耀均。岁的他穿着恤,头上夹杂着白发。他以亲身经历告诉记者,有些被收容教育者在花钱后,就能提前出去。

年,浙江省德清县发生多起抢劫、盗窃刑事案件,案件侦破后发现,嫌疑人许文明有过被收容教育的经历:年月日,他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年个月。

命运的十字路口?

重庆市公安局在有关申请收容教育信息公开的答复中说,“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该办法的存废或修订等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事情正在起变化。在赵思乐向全国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来自重庆市公安局的回复,令她有些欣喜。

“在重庆市,在六个月到二年之间,决定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具体收容教育期限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她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这样发问。

重庆市公安局在告知书中答复:《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至今未废止,但该办法对决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具体收容教育期限的标准和依据未作规定,“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该办法的存废或修订等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余明永认为,一旦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后,对于卖淫嫖娼违法现象,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相关罪名制裁。“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卖淫嫖娼行为,拘留和罚款,已经可以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

然而,收容教育制度毕竟“贵为”一项授权性立法,余明永坦承:过去我国的行政立法普遍存在授权性立法,行政机关往往在立法时尽量使自己的权力少受限制、制约和监督。国外也有授权性立法,但同时也有防止和制裁权力滥用的规定。而我国的授权性立法中很难找到不行使权力的限制条件,这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看到黄海波事件后社会对收容教育制度的讨论与态度后,余明永切实地感受到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在进步。编辑:健龙

(原标题:各地执行不统一收容教育制度何时被“收容教育”)

河北省公路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零五号)

  《河北省公路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

河北省公路条例

(年月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五章 农村公路特别规定

  第六章 收费公路特别规定

  第七章 公路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村道统称农村公路。公路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绿色智能、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机制,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专利、专有技术的应用;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搭建综合数字化平台,开展公路管控智能化等相关技术研发,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和经营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发展规划,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形成设区的市公路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设区的市公路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经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编制公路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公路规划等相关规划,注重公路路网完善,公路等级、标准和服务水平提升,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公路建设应当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推行废旧材料再生循环利用。

  公路建设应当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从严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查处抢栽、抢建行为,落实公路项目补充耕地任务。村道建设用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建设公路附属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六条 对利用堤顶、戗台或者坝顶兼做公路的,应当同时遵守公路和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的功能、标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需求、路灯照明等市政配套设施,合理确定路基标高、路幅布置等建设方案,做好公路与城市道路的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 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出让、矿产开采、旅游开发等项目与公路建设项目结合,统筹项目一体化开发。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养护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非收费公路中,国道、省道养护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按照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及时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和其他相关信息。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并向其通知的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隐患时,可以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者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引导公众选择合理路线绕行。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两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明显位置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公路跨越铁路、河流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日常养护、巡查、检查、评定养护施工等养护作业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相关部门协助下开展公路自然灾害普查工作,维护和完善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提高公路的防灾减灾能力。

  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严重受损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复,并尽快恢复交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限行封闭设施,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限行信息和绕行路线,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减灾物资、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围确定建筑控制区,穿村路段以及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在公路显著位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路限速标志。公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公路功能定位、技术指标、运行特征、路侧干扰、沿线环境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国道、省道的限速值一般不得低于公路设计速度,农村公路的限速值一般不得高于公路设计速度。

  公路涉及的村镇、学校路段以及交通通行量较大的路口,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行业标准设置必要的限速标志、减速标线等速度控制设施。

  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八条 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应当依法设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妨碍车辆通行的公路限高、限宽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路限高、限宽清单管理和公开公示制度。

  公路限高、限宽设置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设置单位名称、审批单位以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履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超工作机制,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第三十条 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远程监管制度,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联合在货物装载源头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等场所,对货运车辆开展超限超载运输流动执法检查。

  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服从执法人员指挥,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称重检测设施应当根据收费站场地条件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避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三十四条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通过超限运输检测监控区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区,不得以超低速行驶、急刹车、首尾紧随等方式干扰检测。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验,发现车、证、货不一致的,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农村公路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的原则,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为目标,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络,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工作目标。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级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任县级路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行政区域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路长责任分工制度。

  总路长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县、乡、村路长按照职责分别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乡镇的,不低于三级公路;

  (二)通建制村的,不低于四级公路;

  (三)通自然村(组)的,应当为硬化路。

  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前款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实施。

  鼓励和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较高技术等级农村公路。

  第四十一条 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多个项目可以一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招标、组织交工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抽查,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六章 收费公路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收费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可以根据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实行差异化收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发布收费公路统计公报。

  第四十四条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应当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建设、养护和运营。该法人组织可以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其运营或者养护。

  经营性收费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建设,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记录信息,建立联合管控工作机制,保障交通安全有序。

  第四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报告、养护工作计划及养护执行情况等资料,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解缴通行费,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

  联网清算企业、电子通行介质发行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应付款足额划拨至相应结算账户,并上传通行费清分结算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资金清分结算等工作的监管,对相关单位上传的数据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令整改。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天气、交通事故以及交通管制等情形,施行限制通行、关闭公路等措施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车辆安全,并加快修复进度,尽快恢复通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收费站、服务区、重点路段等区域设立信息发布设施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发布并更新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预报等服务信息。

第七章 公路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省际公路通达能力,推进形成便捷高效的区域公路网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与周边地区公路网协调一致、统筹衔接。

  第五十一条 需要对接的新建公路项目,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商一致,按照标准统一、建设同步的原则实施,促进公路区域协同发展。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 在省际交界区域实施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作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商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业计划。公路作业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确定分流路线,制定疏导预案,并协调对接周边地区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公路执法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促进区域公路管理工作联防联治。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行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公路数据共建共享共管。

  第五十五条 实施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作业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区域路网作业计划,避免由于同一线路或者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交通拥堵。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交通运输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化改进执法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联动执法效能。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通过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交通运输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接受对破坏损坏公路、非法占用公路或者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公路监管职责等行为的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不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

  (三)违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

  (四)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每辆次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路发展规划,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领域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任务,一般期限为五年,包括公路建设、养护和改造提升的任务安排,公路运行保障的标准和要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一级公路、独立或者含有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的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建设、养护和运营政府收费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法人组织。

  (五)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公路服务保障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级负责公路养护工作的公路事业中心等公益类事业单位。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河北人大网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法度网版权声明:本站内容来自互联网络,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携带相关证明发送邮件至 230737766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表情:
AddoilApplauseBadlaughBombCoffeeFabulousFacepalmFecesFrownHeyhaInsidiousKeepFightingNoProbPigHeadShockedSinistersmileSlapSocialSweatTolaughWatermelonWittyWowYeahYellowdog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5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