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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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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应当如何补偿?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异议如何维权?
吉林的长春某俱乐部主要是从事高尔夫等项目的娱乐俱乐部。因为要修桥,相关部门要求拆除该俱乐部的国有土地,一共有两万多平方米。该俱乐部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虽然俱乐部的面积有两万多平米,但是建筑比较少,只有平米,剩下有一些无证的建筑。
年该企业主就投资了数千万元,现在相关部门给的补偿是按照块钱一平米。目前遇到了征收,企业主问律师应当怎么办?其实这个案例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按照什么程序进行的?国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其实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第条来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得非常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部门可以或者有权限的部门批准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一,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将没有到期的土地收回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补偿。另外还有《房地产管理法》第条以及《民法典》当中物权保护的部分,原来《物权法》的第条、第条等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适当补偿如何界定?其实,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当中,很多地方的相关部门给企业谈的时候都说给相应的补偿,适当的补偿,把原来的土地出让金退给你,再给你利息。企业主其实有时候非常懊恼,说这么多年这个土地增值已经达到了十几倍,几十倍,你现在给我退还土地出让金,我该怎么办?
其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直都要求的是合理补偿,包括有关部门年作出的产权保护意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的意见等等一直强调的都是合理补偿。什么是合理补偿呢?就是让被征收人不亏钱,让被征收人在旁边也能买得到这样的土地,建得起来这样的房子,这才叫合理补偿,这才叫法定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典型案例,如果遇到类似的案例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来判断,这类案子才叫典型案例。海口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遇到的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土地,法院判决其收回的补偿应当参照土地的位置规划等等因素,参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典型案例讲得非常明确,这就给大家指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方向。对于未到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应当参照收回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到期而进行收回的情况,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定要定性准确,是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块地要被收回?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部门说是闲置土地,或者说企业低效用地违约了等等各种理由,就是不说这块儿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其实有的情况是为了房地产开发而收回,但是,编造出各种理由,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说一定要定性准确。第二,尽量多的搜集证据。第三,尽量多地去搜集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典型案例。第四,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全面的、高效的维权方案,比如说要不要起诉?这类的案例有很多是不需要起诉的,非诉就能解决。
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从定性的角度,从搜集证据的角度,特别是从整体维权方案设计的角度,为大家指明方向。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因为整体方案的错误而失败的案例,我们接触过很多。有很多案子,比如说方向都设计错了,然后做错了来找到我们。有的案子是可以挽回的,当然也有的案子是无法挽回的,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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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调整城乡规划,进行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与此相关的案件量不断攀升。笔者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行政案件,结果显示,以年为计数单位,相关案件已经从年的件上升到年的件。由此看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是存在并且呈上升趋势的。
我们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要了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判断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
【谁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或者批准的机关(***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对经批准的《收回决定》有异议,土地的使用权人要以署名机关(落款的机关)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复议)。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从拟定方案到注销登记,一步都不能少】首先,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具体的方法一般是参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其次,综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法定流程如下:
市县自然资源局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根据批准机关的意见修改方案;
将方案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通知被收回人,并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被收回人的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市县自然资源局将拟定的方案、征求的意见记录连同报送批准机关进行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对被收回人进行补偿;
正式作出《收回决定》,注明收回范围、补偿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
注销原核发的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公告。
最后,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违法情形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收回决定》时未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被收回人的意见,损害了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异议—通过诉讼或者复议进行救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具体到《收回决定》中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复议和诉讼的范围。被收回人对该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复议的方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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