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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概念不再使用,“专门教育”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2、收容教养,“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新武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下午分组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就如何进一步明确专门教育相关规定,更好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展开热议。
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并予以改进完善。
与会人员指出,收容教养存在缺乏专门场所、教育专门化不足等问题,近年来各地收容教养的人数呈现明显下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草案作出的这一修改,是历史的必然,符合法治进步方向。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应该强调教育功能,还要注重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李培林委员提出,专门教育作为一个新制度,应比原来的收容教养制度范围更宽,把惩戒、矫治、教养内容纳入进来,不能仅靠教育部门管理。
杜玉波委员建议强化收容教养场所与专门学校的衔接,加强收容教养场所建设。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必须是单独校区、单独场所、单独管理,并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协同管理责任。现有的收容教养场所可以继续使用,并加强建设,由专门学校提供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资源支撑。
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送入专门学校,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专门学校管理措施严格,已经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又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进行司法化程序设计,以保障程序正当。”陈国民委员说。
对于将收容教养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也有与会人员持不同意见。汪鸿雁委员认为,不能把专门教育作为收容教养的替代措施,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教育矫治措施。应进一步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明确适用对象和期限,细化执行程序,规范矫治内容,完善监督程序,跟专门学校区别开。
还有与会人员提出,应对涉及严重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必要、严厉的惩处。通过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法庭等,让严重恶性犯罪未成年人得到应有惩处,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更有效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未成年人发生不良行为,多是被人唆使。”吴恒委员提出,应该从重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净化社会环境的有效举措。来源:新华社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新武器”专门矫治教育取代收容教养 对“问题孩子”进行分级预防干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新武器”
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有哪些?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孩子”如何矫治教育?历经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月日通过了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从年月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属“姊妹篇”,前者注重保护,创造优良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后者注重预防,采取教育、干预、矫治、帮教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两部法律修订草案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已经考虑了两部法律的衔接。
有学者评价说,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在于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相关惩治、矫正、保护、教育的关系,在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惩戒措施,形成完整的分级处置机制。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年,我国确立收容教养制度。专门学校原来叫工读学校,早在年就在北京设立,后来在全国推广,一直作为教育、感化和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
郭林茂介绍说,多年来,收容教养程序不清、场所不明,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随着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也退出了历史舞台,相关措施被纳入专门教育,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照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郭林茂介绍,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关爱保护,二是教育挽救。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违法犯罪的原因所决定的。未成年人心智相对不成熟,认识水平较低,自控能力也差;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
“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理是教育,辅之以必要的惩戒和矫治,进而挽救感化。这些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不仅进行法治教育、行为矫治,还要完成义务教育,根据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技能,顺利回归社会。”郭林茂说。
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
犯罪行为之外,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界定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体现了分级预防的理念。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杨莉说,年她接触过一个孩子因为严重抑郁放弃了学习,后来把这个孩子送到专门学校,使其重拾学业,并于年考上上海理工大学。因为表现优秀,年月,上海理工大学安排他提前进入实验室参与学校课题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齐抓共管,需要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法院等多部门、多领域形成网络,需要通过心理、劳动、法律、智力、文化等多种手段去教育、引导、改变一个孩子。”杨莉表示,“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全国专门学校的发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相关实施细则。”
配套法规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冯军表示,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多个部门组成,专门学校里划出一块地方实行闭环管理,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些工作涉及个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专门矫治,教育部门负责教育。个机关的职责如何分工,也需要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冯军认为,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国务院加紧工作,在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前制定出相关的具体办法,避免出现法律施行后,相关法定重要制度难以执行的不利局面,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郭林茂表示,下一步将抓紧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专门学校建设。落实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抓紧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冯军建议,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等。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和机制,实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衔接。明确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细化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评估决定程序、具体教育矫治措施等,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报北京月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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