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废止,「评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还需做好制度衔接和法治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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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收容教育制度废止,「评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还需做好制度衔接和法治补缺

2、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

3、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彰显依法治国理念

「评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还需做好制度衔接和法治补缺

文 | 彭新林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引发社会关注。这项延续余年之久,备受质疑、诟病的收容教育制度到底该何去何从?是退出历史舞台,还是继续在争议中前行,这是对我国法治文明和法治决心的重要考验。

作为一项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发轫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随后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又相应地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上述《决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和适用依据。

不可否认,在多年的时间跨度内,从诞生、运行乃至普遍适用,收容教育制度都有其现实背景和历史意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下,这一制度在对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的矫治上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原则的强调,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收容教育这种适用时间较长、适用范围较广、对公民影响最大且现行有效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弊端和局限性日益凸显,面临着严重的正当性、合法性危机,应当尽快提上立法废止的议事日程。

首先,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且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来规定的事项。而收容教育作为一种较长期限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其所依存的《决定》、《办法》显然与《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存在严重冲突。

即便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年颁布的《决定》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范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收容教育制度也缺乏现实存在的必要和意义。无论是从“新法优于旧法”角度看,还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立场着眼,收容教育制度所依托的《决定》和《办法》之有关规定都应当废止或者停止适用。

其次,当下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深入阶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高度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国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其中,“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最重要的制度要求和特征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也是其重要判定标准。收容教育制度由于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有违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因此其废止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另外,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在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制度相继被废止的新形势下,与劳教制度一脉相承的收容教育制度也理应废止。这必将有力地提升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让权力运行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让立法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展现民意,这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常态。

当然,值得强调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重在将权力运作纳入法治轨道,为保障公民人身权益提供更坚实的支点,仍需健全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矫治机制,尤其要做好“后收容教育时代”的制度衔接和法治补缺。

具体而言,要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娱乐服务场所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引导娱乐、酒店等场所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挤压卖淫嫖娼活动的生存空间,减少卖淫嫖娼行为赖以滋生的土壤;对卖淫嫖娼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场所和人员列入不良场所和人员信息库,并公开处罚信息,形成强大震慑;对卖淫嫖娼行为实行有限的犯罪化,对于多次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职业犯、累犯、常习犯,可考虑纳入刑事制裁。

这样才能为公共治理和公序良俗筑立屏障,实现公共治理与公民自由的双赢,也是对收容教育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的“最好揖别”。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月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控制性病传播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收容教育制度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代替。因此,及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现实,有利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有关方面应当做好相关法规的清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做好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性病防控等相关工作。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彰显依法治国理念

从废除劳动教养到废除收容教育,是我国法治文明发展潮流。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终于被废止了。

月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消息一出,广为关注。虽然《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正式被废止,只寥寥几句话,但其意义不容小觑,也是朝着法治进步的方向再进一步。

上世纪年代初,针对卖淫嫖娼乱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改造。平心而论,这部“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行政法规,不仅有着良好的立法初衷,客观上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其授权依据不足,以及由公安机关一家拍板定案、执行,“期限为个月至年”等内容,也带来颇多争议。

而今,以立法清理推动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收容教育办法的正式废止,为这场争论画上了句号。

诚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视为立法依据。问题是,我国《立法法》明确,“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并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在《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有类似规定。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原则,作为行政法规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明显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列入废止范围,利于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统一,体现法治体系的严密性。其废止,更传递出严格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强烈信号。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有极其严格的程序规定和处罚标准,立法目的正是防止权力被滥用,戕害公民人身权利。

而收容教育决定的作出,没有经过法庭审判,仅由公安机关单独决定,便能对公民作出个月至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这样行政措施虽不具有强制之名,但“强度”和“烈度”却远超天以内的治安处罚,堪比管制、拘役等轻刑。其废止,意味着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全部归于法律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法治文明的演进,是一个“人”字由小到大的过程。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育,这些一度徘徊在法律之外,烙刻着特定历史印记的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洪流中,逐步走到了终点。

从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到去年作出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再到这次国务院正式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立法回应公众呼声,保障公民不容剥夺的人身自由权利,彰显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价值和力量,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

当然,其废止并不等于卖淫嫖娼合法化,任其贻害社会。事实上,收容教育退出历史舞台,依法规制迎来高光时刻——对此行为,轻微的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则有《刑法》兜底,这些清晰可辨的法律底线,同样体现了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的应有态度。

而废止收容教育办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社会治理,也是迈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应有之义。

编辑:何睿 校对: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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