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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收受礼金罪,田永伟、彭晓晴:“纯感情投资”是不是受贿罪,如何认定准自首?
田永伟、彭晓晴:“纯感情投资”是不是受贿罪,如何认定准自首?
(感谢田主任题字)
田永伟 | 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赤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赤峰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政府、赤峰市委宣传部、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
年至年,被告人某某某利用担任某镇镇长、某旗煤炭局局长等职务便利,收受煤矿企业主等管理对象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其中,项合计.万元,为被管理对象过年过节给予,事前、事中、事后均无请托事项。
.无请托事项的“纯感情投资”是否构成受贿犯罪,年月日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之前的感情投资有无溯及力?
.准自首应如何认定?
一、在法律未规定收受礼金罪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缺乏具体请托的感情投资,不能认定为受贿罪,规定对此无溯及力
受贿犯罪的认定在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后的几十年中,经历了数次变化。最初的八十及九十年代是一方给钱,另一方为其办事就是权钱交易。后来,到了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会议后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的座谈会纪要》(法[]号文),简称重庆会议。
纪要中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上了一个台阶,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承诺、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便是什么都没做,也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是年开始全国各法院开始认定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标准。
年月日,也就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调整,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以下简称规定)。
其中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再次降低了标准。规定为只要收受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有上下级关系人员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没有具体的诉求也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自此感情投资从之前一直认为的处于一个灰色地带,现在则直接将它认为黑色地带。
在本案的认定中,能不能将年月日之前的感情投资认定为受贿犯罪,也即该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
这是本案的一个最大难点,因为本案中的受贿行为实际上均是发生在年月日之前。而这些行为在当时年的规定中没有认定为犯罪,到了年月日以后的规定才认定为犯罪。
关于.规定是否适用本案中发生在年月日之前的行为,则应当看两条:
第一,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号文中,“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该规定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同时,在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上,在年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的座谈会纪要》中已经有相关规定。只有对被告人有利才可以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年月份出版《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纪检监察实务系列丛书,由现职纪检监察干部共同撰写,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于同志推荐)第二章“法律适用能力”中专门讲到:
对于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溯及力的适用范围,纯正的感情投资条款系法律拟制,属于新规定的犯罪行为,故纯正的感情投资型受贿不能溯及既往。对于“规定”施行之前纯正的感情投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这与其规定的收受下级、被管理关系者的财物的行为,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完全不同的。
更重要的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厅厅长裴显鼎在年月日关于规定的讲座中也明确指出: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感情投资型受贿,效力不能溯及到.之前。
二、本案应被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从现有证据材料看,某区监察委员会在立案之初,并未掌握某某某涉嫌受贿犯罪部分事实。某区监察委的立案理由是职务违法,而非职务犯罪,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职务违法是指触犯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等法律后果但未达到刑法规定犯罪追诉标准的。《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只有涉嫌职务犯罪的,才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某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系因涉嫌违纪违法,而非职务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均是在司法机关未掌握之前由本人自书交代的。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证人提供的证言均在其自书交代之后。故其行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行为。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上述关于自首意见,退回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后,检察院认定自首且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新的量刑建议判决。
落马年半后,梁成军一审被判死缓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 | 记者 周经纬
落马年半后,鹤岗市原市长梁成军今日一审被判处死缓。法院查明,他曾侵吞公款.亿余元,受贿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万元,另有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公开资料显示,梁成军出生于年月,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曾任甘南县副县长,黑龙江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鹤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鹤岗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等职。年,他任鹤岗市市长,年转任黑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
年月,梁成军被查。同年月,黑龙江省纪委宣布开除其党籍公职。
梁成军 资料图
经查,梁成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与他人串供,拒不交代主要违纪问题,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大肆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工程项目,违规决策重大事项;严重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国有资金、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拒不说明其实际拥有的巨额资金来源,涉嫌犯罪。
通报指出,梁成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化,完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和宗旨意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独断专行,作风霸道,肆无忌惮用权;经济上贪婪,私欲极度膨胀,以权谋私,亦官亦商,疯狂敛财;生活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严重污染当地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应予严肃处理。
“双开”之后,梁成军被移送司法。年月,高检网发布消息: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原副秘书长梁成军(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年月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鹤岗市委原副书记、市长梁成军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梁成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在案扣押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贪污部分发还被害单位,受贿部分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梁成军利用担任鹤岗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亿余元;
年至年,梁成军利用担任鹤岗市纪委书记、鹤岗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及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年至年,时任鹤岗市委副书记、市长的梁成军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出借政府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
梁成军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价值人民币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此外,梁成军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成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数罪并罚。梁成军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梁成军具有立功情节,犯罪所得大部分被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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