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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双方代理,健全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恩施中院邀请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
健全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恩施中院邀请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
月日上午,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促进作用,恩施中院召开年度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邀请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到会陈述意见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询问。
会上,承办法官汇报了案件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双方代理律师分别就诉讼主张、案件争议事实及焦点问题充分陈述意见、发表观点,并接受审委会委员询问。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审委会委员充分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进行表决。
邀请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职业共同体监督,切实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强化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的重要举措。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既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全面把握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增强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的透明度,又有利于提高司法办案水平,更好促进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严格公正司法。
下一步,恩施中院将不断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健全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审判质效全面提升。适时邀请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强化对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
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陈雪松
参与审委会并充分陈述了我的代理意见,让我们感受到了恩施中院切实做到了司法为民,让当事人体验到了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在此基础上,定能实现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
律师刘婷婷
今天是我从业多年来第一次参加法院的审委会,说明恩施中院对律师的意见很重视,邀请律师参加审委会是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让我们律师感受到了恩施州的良好司法环境
律师游峰
这也是我执业多年第一次参加审判委员会,感到很荣幸,也非常地高兴,发现恩施中院整个审判过程中,认真听取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律师的权利,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审管办
编辑:黄 洋
审核:王云华
罚款三万!写了收据不认账,笔迹鉴定现原形男子写了收据却不认账
还主动要求对收据上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
笔迹确实是自己的
男子因虚假陈述被罚三万元!
近日,宿迁中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法庭陈述涉案证据:年月日收款收据上的“王某某”三个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向本院申请对该收款收据上“王某某”三个字是否系其本人书写进行鉴定,并向本院提交了其本人书写的字迹作为字迹样本。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收款收据中“王某某”签名笔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
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种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某某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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