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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一、正犯:直接正犯(实行犯)、间接正犯(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从方式上分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正犯是犯罪的第一位责任者;与之相对,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的第二位责任者。
(一)直接正犯(实行犯)
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实行者),且能对此行为承担该罪的第一位责任,即是实行犯,系正犯。
(二)间接正犯——解决的是间接的行为人能不能评价为正犯,至于与其他人是否构成共犯另当别论
、概念:行为人通过强制、欺骗等手段支配、控制他人实施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这种情形要将被利用者实施的违法事实归属于间接正犯;至于双方是否成立共犯,则按照共犯原则认定。是否对实行者有支配力,这也是与教唆犯的区别。
、种类: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或者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的行为;
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或者利用他人受强制的身体活动:梦游;
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①他人有过失;
②他人有其他犯罪故意;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成立条件:
客观条件:实行者对支配者所犯罪名不承担正犯责任,因未达不法年龄、缺乏责任、此罪故意、身份、目的等原因;行为人对实行者操纵、支配,如教唆、欺骗、强迫等。
主观条件:间接正犯故意。
二、正犯:单独正犯、共同正犯——从数量上分(一)单独正犯
(二)共同正犯
又称简单共犯,即二人以上以分工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地共同实施了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共同正犯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应将危害结果归于每一个正犯行为。
()责任自负原则:如果有的正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到原因力、作用力,则不能将该危害结果归属于该正犯。分为:
、故意的共同正犯;
、过失的共同正犯:只有在行为共同说的情况下才有这种情况;
、共谋的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行为人的谋议行为对于共同犯罪起到实质的支配作用;
与帮助犯的区别:对于在共谋过程中随声附和,又没有亲手参与实行的,只认定为心理上的帮助犯;
与教唆犯的区别:前者是共同谋议,都有犯意。后者是甲教唆乙产生犯意。
、择一的共同正犯:对于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相互协作的作用。
、附加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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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必备——贪污罪(上)一、贪污罪(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特征:
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
、修九从法律角度,取消了贪污罪中的数额标准。但,司法解释的有关数额,仍然有效。
【注意】本罪刑罚的调整,在法院前的阶段,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且)避免、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从轻处罚,且减轻是分档次的。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犯,可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贪污公共财物数额较小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以贪污罪论处。贪污罪的行为包括了侵占、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
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相似之处,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其中主要是国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虽然可以是公共财物(如集体所有的财物),但还包括私营公司、企业的财物。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区别的要点是主体不同。
贪污罪本质上是一种“公务”侵占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一种非公务(“业务”)侵占行为。当然与此相关联的,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产。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在认定案件时,关键看是否因为公务关系而持有财物。贪污罪的行为人是因为(公务)职务的关系而持有该财物;侵占罪的行为人是因受他人委托而持有该财物或者因偶然因素而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与公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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