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法治示范 深圳先行③-系统改革触“灵魂”,司法体制焕“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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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司法体制,法治示范 深圳先行③-系统改革触“灵魂”,司法体制焕“新颜”

2、死刑宣告,《民法典通解通读》- 关于宣告死亡(下)

法治示范 深圳先行③|系统改革触“灵魂”,司法体制焕“新颜”

依法集约简化程序性事项,疏通破产办理中的堵点痛点;率先完善跨境破产协作机制;推动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厘清债权债务;盘活资产亿元,清偿债权总额亿元……

这是成立了三年的深圳破产法庭拓宽审判职能,创新推动规则构建的成果,也是深圳在司法体制领域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缩影。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也是政法机关的一场“大考”。从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打破晋升“天花板”,到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的建立,在深圳,这场触及司法灵魂的改革始终在继续,力求在更高起点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 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稳步提升。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解决问题则是改革的动力。

早在年,深圳就启动了一场触及司法灵魂的司法体制改革——深圳率先在全国开展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打破晋升“天花板”和“论资排辈”的旧规则,不断完善员额管理、绩效考核、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机制,把深圳法官、检察官从“当官”这座“独木桥”上解放出来。

与此同时,展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备受各界诟病的“审理者不裁,裁判者不审”得以根本解决。

近几年来,深圳法院在破产制度探索和审判机制改革上又走在全国前列。

成立仅三年的全国首家破产专业审判机构——深圳破产法庭围绕综合改革试点任务,把握关键环节,在个人破产、跨境破产、重整制度等方面重点突破,率先建成“法院裁判、管理人执行、机构保障、公众监督”的现代化办理破产体系。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在深圳这个以科技创新立市的城市,深圳还大胆探索和先行先试,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索知识产权证据制度改革、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破解当事人举证难、侵权事实查明难、侵权违法成本低的实践难题。

“没想到亿的纠纷,居然如此专业高效地解决了!”拿到深圳中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时,平某公司代理人和七方当事人颇为感慨。这是深圳中院委派商事调解组织,调配最优资源,推进在线司法确认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结果。

过去,调解员做完一场调解,调解当事人可能事后反悔,让各方努力功亏一篑。在线司法确认实现了调解成果当场固定、法律文书当场送达,保证调解结果有了法律保护,既减轻了诉讼审判的压力,也让市民邻里纠纷更快得到化解。

自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以来,深圳法院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司法确认程序与纠纷多元化解的有机衔接,合理拓展司法确认范围,充分运用委派调解机制,大力促进当事人选择非诉程序解决纠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根据纠纷类型特点,深圳法院将知识产权、证券期货、涉外商事、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分派给专业机构开展调解。同时制定《律师参与先行调解工作流程指引》,发挥律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专业优势,使得诉前调解的成功率大大提升。

针对较为复杂的商事纠纷,深圳法院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对委派调解纠纷实行市场化收费,有效调动调解组织的积极性,激励专业人才投入更多精力,精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目前,深圳两级法院共引入特邀调解组织家、特邀调解员名,其中律师调解员名、港澳调解员名。

如今,深圳法院在社区、商圈、厂区等建立了三百多个诉讼服务站、非诉解纷工作站、司法确认室,在法院设立司法确认联络员,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搭建便利桥梁。只需半小时即可完成司法确认,即时拿到裁定书。

同时,深圳法院前移办理诉讼阶段的部分程序性工作,开展诉前保全、送达地址确认、案件要素采集,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依法开展诉前评估、鉴定,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即可准确繁简分流、简化审判程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快速办结一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并将判决书电子版一键回流至检察院、公安机关。

案件为何能在短时间内快速办结?这少不了深圳跨部门大数据网上办案平台的功劳。它让政法机关之间实现了电子卷宗、法律文书等办案信息的及时、快速、全程网上流转。

在深圳,刑事案件从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审判全流程在网上协同办理;网上电子换押技术,让送达换押证从原来人工跑腿次以上,变成网上批量盖章一步换押;法官办案有了人工智能辅助,办案周期平均缩短.天;“区块链”防伪取代纸质封条,办案各环节实现全流程监督……这是深圳率先探索政法跨部门网上协同办案新模式带来的可喜变化。

“过去是‘听音辨案’,每当走廊传来旅行箱滑轮‘轰隆隆’的声音,就知道是刑案案卷来了。”南山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今,通过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已初步实现政法机关之间刑事案件的全流程贯通和电子卷宗共享,通过底层架构实现功能对接,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腿”。

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让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执行整个司法闭环真正实现网上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全程监督,全面提升政法工作智能化水平,打破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

在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上,“深圳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成功入选“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治理十大创新案例”。

【策划】甘雪明 丰雷

【统筹】张玮

【撰文】邓子良

【海报】谢昊燃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民法典通解通读》| 关于宣告死亡(下)

宣告死亡并非自然人生理上的死亡

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该怎么办?

撤销宣告死亡要走哪些程序?

宣告死亡后 婚姻关系还存在吗?

上期我们一同学习了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今天,我们继续请专家解读《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宣告死亡的撤销

《民法典》总则编第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自然人生理上的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真正死亡的,法律上应当撤销宣告死亡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对于撤销死亡宣告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条亦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撤销死亡宣告程序

(一)受理和管辖。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应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如果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的,还可以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书面证明。申请应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在审理撤销死亡宣告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事实,该种事实可以基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也可以由有关机关加以书面证明。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不需要发布公告,仅需要根据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事实作出判决。

(三)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仍然生存的,则应作出新判决,并在新判决的判项中撤销原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第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自然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基于宣告死亡而消除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他的人身、财产关系都要发生变动。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中的一种,随死亡宣告判决的生效而消除。从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之日起结束失踪人与生存配偶的婚姻关系,生存配偶可以选择是否再婚,也能充分地保护生存配偶的婚姻利益。

被宣告死亡后的亲子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第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对于父母被宣告死亡的,其子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能被收养。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则其主体资格丧失,在其子女被送养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则其子女被收养的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宣告死亡被撤销,也不改变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收养关系。

案例:佘祥林案:亡妻归来 真相大白

年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在与丈夫佘祥林吵架后离家失踪。当年月在附近水塘发现一女尸,死者被认定为张在玉后,佘祥林被指控为凶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

据了解,当年在与佘祥林发生争吵后,张在玉来到山东打工,并组成了新的家庭生了孩子。年月,张在玉突然归来,佘祥林案终于真相大白,蒙冤年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并获得了万的补偿金。

未宣告死亡 原配偶再婚涉嫌重婚

根据《刑法》第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行为。由于佘祥林并没有走宣告妻子死亡的法律途径,所以佘祥林的妻子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形“有配偶而重婚”。

在法律关系中,宣告死亡涉及至少三方当事人。第一,被宣告死亡的人;第二,被宣告死亡的配偶;第三,被宣告死亡的子女。法律是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一个利益平衡的准则,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公序良俗原则。

现场提问

故意失踪后,和他人再婚,婚姻有效吗?

这个问题应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我国《刑法》第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按照观众所说的情况,其很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第二,由于没有走法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程序,所以其与原配的婚姻关系仍旧继续维持,与现同居者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假如某人被宣告死亡,其本人得知却不想撤销死亡,他人发现后能举报吗?

撤销死亡宣告的主体必须是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本人若不想或不去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如果他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内,从法律上来讲,其没有诉讼或申请的主体资格。

配偶下落不明,多少年后可以再婚?

这取决于配偶是选择申请宣告失踪还是申请宣告死亡。第一种情形,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之后,由配偶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的申请,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种情形,需自然人下落不明四年后,由配偶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婚姻关系自行消除,但如果因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可适用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规定。

被人收养后,亲生父母出现,对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如果收养关系能够合法解除,被收养者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就会自然恢复,此时应该履行赡养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养父母没有经济生活来源,也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生活补助。如果抚养关系没有解除,被收养者法定赡养义务的对象应是养父母,而对生父母并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但从道德角度来讲,还应对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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