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读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②-方便群众就近申请,市(州)可委托县办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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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读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②-方便群众就近申请,市(州)可委托县办理工伤认定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读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③-四川省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咋算?最新标准来了

读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②|方便群众就近申请,市(州)可委托县办理工伤认定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工伤保险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料图片,来源省人社厅)

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在工伤认定便民性方面,《〈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出了更加“富有人情味”的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述规定目的何在?核心四个字:更加便民。

“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委托由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可以让群众少跑路。”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士举例,例如在我省的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区,从县里到州里,来回就可能花掉一整天时间。有些用人单位(例如施工类单位)在州一级参加工伤保险,实际作业地点可能在某个县甚至跨县域进行,如果不幸发生工伤事故,要到州里申请工伤认定,光是在路上就会十分耗费时间。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川观新闻记者同时了解到,我省正在加快推进全省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 系统建成后将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弱势群体不跑腿”,为工伤保险参保群众提供更大的方便。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读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③|四川省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咋算?最新标准来了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工伤保险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料图片,来源省人社厅)

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其中明确了“三个具体标准”。

、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在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情况,统一待遇计发基数并明确过渡办法。

具体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个月,六级伤残个月,七级伤残个月,八级伤残个月,九级伤残个月,十级伤残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个月,六级伤残个月,七级伤残个月,八级伤残个月,九级伤残个月,十级伤残个月。

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年月平均工资前的年度,以该市(州)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明确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时,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逐年递减的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以上(含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以上(含年)不足年的,按全额的%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以上(含年)不足年的,按全额的%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以上(含年)不足年的,按全额的%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以上(含年)不足年的,按全额的%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按全额的%支付。

、明确了一次性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对未参保工亡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提供了具体方案,有效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具体问题。

具体标准如下: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年计算,但超过周岁的,年龄每增加周岁减少年,周岁以上的按照年计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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