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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号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第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升认识。《工作规程(试行)》是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转变观念、提升站位,确保《工作规程(试行)》落实见效,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更加温暖的人社服务,更加有力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工作规程(试行)》是工伤认定工作内部操作指南,重在规范人社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完成送达程序等具体行为,统一了文书样式,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了异地协作的具体方式。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前后衔接,高效开展,并有计划开展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宣传,提升影响。《工作规程(试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体验,直接影响人社部门的工作形象。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人社新政策、了解人社新举措、享受人社新服务,以严实作风更好展现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月日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一)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下列工伤认定工作。
.在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登记或注册地在本行政辖区内的;
(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下列工伤认定工作。
.在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行政辖区内的;
.受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在省本级参保的除外)。
(三)市(州)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受理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四川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工伤认定业务。
第五条 工伤认定应当遵循“依法认定、客观公正、简捷方便”原则,认定程序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设立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免费提供工伤认定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具有结论性意见的责任认定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本条规定的所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内部数据协同等方式依法提取或查验的,申请人不再提交。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经核对无误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时限,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载明举证责任或义务。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举证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出具《工伤认定举证材料清单》。经核对无误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人和举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书面报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延长时限的书面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出具《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告知书》(附件)或《不予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告知书》。同意延长的,在告知书中载明延长的理由和时限,并在信息系统内做好登记。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根据工伤认定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案件知情人以及与案情有关的机构等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全面”原则和行政诉讼对证据收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案件,调查前应当研究确定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疑点、拟调查事项等情况,制定调查方案。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讲明调查取证事由。
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经被调查人审阅后签字确认并按手印。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在本行政区域外发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事故发生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事故伤害的委托调查,由委托地在信息系统内录入《关于事故伤害委托调查的函》的相关信息,定向传送受委托地,受委托地接受后开展调查工作,并在约定时限内将调查结果回复委托地,回传《关于事故伤害委托调查结果的回函》及相关附件。
川渝等省级区域范围内事故伤害委托调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依法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摄影、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依法调取以下证据:
(一)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
(二)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
(三)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
(四)证人的证言(进行笔录或录音);
(五)现场勘验记录;
(六)有关管理机构对事故伤害的结论性意见;
(七)与事故伤害有关的音像图文资料;
(八)其他与事故伤害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向调查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第四章 认定决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包括认定工伤决定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存在疑点、难点和意见分歧较大及情况重大的工伤认定案件,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章 中止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止工伤认定的,出具《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出具《恢复工伤认定通知书》。
第六章 撤销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须撤销原受理决定,出具《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告知书》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现该工伤认定决定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可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出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告知书》,并自撤销之日起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十条 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照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再次启动对原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出具《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并在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七章 送达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执》,同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类文书原则上也应在出具文书之日起日内送达。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档案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化标准化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工伤认定业务档案,档案资料保存年。
第三十三条 工伤认定文书样式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文书内容可以根据工伤认定工作需要变更。
第三十四条 工伤认定文书使用统一编号规则:按制发年度+“川”+地区简称+文书类别简称+序号进行编号。
地区简称由本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第位至第位的数字组成。受市(州)委托办理的县(市、区)的地区简称在第位与第位之间加‘—’。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程实施后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新规,月日起施行月将至
一大波新规&;新变化
将影响你我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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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康康四川的叭↓
月日起
成都恢复执行接送中小学生车辆不受尾号限行便民政策
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我市中小学将于年月日开学。为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学复课,市交管局经认真研究,决定从年月日起恢复执行接送中小学生车辆不受尾号限行便民政策。
幼儿园升入小学一年级、小学六年级升入初一、初三升入高一的新生因涉及学籍信息变化,请学生家长于年月日起登陆“蓉行”平台重新完成车辆备案。
接送幼儿园新生车辆备案仍然采用“线上预约、线下审批”的模式。
上学期已备案成功,升入原学校更高一年级的接送学生车辆无需重新申报。
下一步市交管局将依据疫情防控的需要结合我市道路交通运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尾号限行便民政策,并及时发布消息。
月日起
成都对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
今年月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三部门联合对外发布通告,宣布成都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
通告中称,根据国家和部委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对成都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自年月日时起,禁捕期暂定为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月日起成都电子健康卡全流程使用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全面开展电子健康卡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电子健康卡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
成都月日起,全面启用电子健康卡,从年月日起,停用原有各类院内就诊卡,实现电子健康卡全流程使用。
据了解,使用电子健康卡就诊数据会统一归集至个人档案,让个人数据保管更方便也更全面。电子健康卡促进了医院内部互联互通、上级医院和基层医院上下互联互通、不同区域医院间跨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检查结果互认等,看病变得更方便。
目前成都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可使用该卡就诊,预计到年底能覆盖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市民可通过各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微信公众号申请。
新版《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
月日起施行
记者从成都市司法局获悉,新修订的《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将于今年月日起施行。这是年《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据成都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年以来中央和省委、市委深改工作对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国家层面大力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出台刑事、行政、民事法律援助服务统一规范,《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求,全面修订势在必行。
四川省首部工伤保险条例月日起施行
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
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月日起施行。
月日起四川将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新业态从业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四川从年月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五统一”)的基础上,从调剂式省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制度模式、参保范围、缴费费率、认定权限、待遇计发以及基金管理。
目前,全国已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其中:个直辖市和个省(自治区)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个省(自治区)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差异大、基金运行状况不一致的客观现状,为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四川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从调剂式省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
再来康康全国范围的↓
月日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施行
国家医保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以下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①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②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③保健药品
④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⑤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⑥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⑦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⑧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月日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施行
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细则》对“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和“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可以进行回收利用。
月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月日起正式施行。
《固废法》共设章条,新增条文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固废法”——
■新增医疗废物处理、污泥、垃圾分类、建筑垃圾、一次性塑料制品等监管内容。
■还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
月日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施行
国务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条例》共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即将到来的月
这么多新规即将实施
赶紧转给小伙伴康康
综合川报观察、四川在线、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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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新规定?年月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员工人身安全事关重大:不论企业大小,员工的人身安全都是企业主不得不高度重视的问题,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劳动者的工伤待遇问题,并有效转移企业的赔偿风险,避免加重企业的负担。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诞生: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月日起施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此条例是结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联系四川省实际情况而制定,具有下列几点创新与突破:
一、条例解决了农民工参保难、待遇保障难的问题因农民工流动性大、常与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存在不稳定的劳动关系,且所处的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的风险也相对较高,为解决此问题,《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因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形式,现实中多是先支付一部分生活费(包括预支),等项目结束了再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所以农民工的工资标准难以查实,四川省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发生工伤时可以下条文所列标准给予计算: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难以查实的,按职工受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这样,让农民工的工资计算有了明确的计算方式。
二、经济发展、社会新情况导致社会新问题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职业人群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要,例如年初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而此次《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拓展了覆盖范围、增加医护及相关人员在实现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规定,将医务人员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和医学实习生、社会化规培生纳入工伤保障范围,并对相关主体的保护在以下条文中予以完善。
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三)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
三、将超龄人员、在校实习生、医学实习生、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生及社会学员等纳入参保范围,亦是对更多的相关主休予以保护对以上特殊人群,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五)其他”,有效的保护了上述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四、实际用工情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实际所收入的工资为实际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即包括工伤保险。这样确能为用人单位省下一笔钱,但是员工的保险福利却无法完整实现,针对员工造成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可能被降低的情形,该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补差责任。具体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五、工伤认定更人性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责任划定比较明确且严苛,即工伤的时间、地点、受伤原因都界定在与劳动者所正在从事的工作相关。但众所周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除了工作内容,也有部分时间需要必须的就餐、休息等,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就明确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结语:四川省拟通过制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将工伤保险制度中亟待完善的诸多问题予以规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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