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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送达地址确认书,宁明法院推行《送达地址确认书》提高送达效率
2、送达地址确认书,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常见问题解答 - 优化营商环境
“罗法官,你按照我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寄给我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仅天时间我就收到,宁明法院送达的效率真高啊”。月日,一件离婚纠纷案的原告胡某打电话给宁明县人民法院罗法官时说。
为了让当事人及时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法院高效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今年以来,宁明县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案件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
明确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有关事项,严格要求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宁明法院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发放《送达地址确认书》由当事人仔细阅读后填写原、被告双方详细的送达地址、指定签收人、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并签名、捺印以确认所填写送达地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立案后,该确认书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随卷移送。
明确责任,提高送达效率。宁明法院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常见问题解答 | 优化营商环境为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和市场主体履约守诺的诚信意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自年月日起实施。
该《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承诺一个送达地址,作为今后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年,全市法院通过北京法院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使用企业等市场主体上述各类承诺确认的地址进行电子送达 次、法院专递送达 次。
下面,就《实施意见》中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解答。
. 建立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制度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建立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既可以方便外界与企业取得联系,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减少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还可以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避免因公告送达、缺席审理而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
. 企业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哪些法律程序?
一是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二是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法律文书。
. 企业等市场主体如何承诺确认送达地址?
《实施意见》规定了默示承诺和明示承诺的两种方式。
具体来讲,一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二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还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办事机构等其他地址,《实施意见》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依法登记的住所之外,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另行填写其他真实有效的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 在承诺确认送达地址时,是否支持电子送达?
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填写的企业电子邮箱等,视为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在送达时将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 企业参加诉讼后,是否可以确定涉诉具体案件的送达地址?
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
在该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将按照企业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
企业等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视为该主体在本案的送达地址。
.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优先次序,《实施意见》是如何设置?
《实施意见》规定了四种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分别为:
、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企业等市场主体如果另行填写的其他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将优先向该地址送达;
、企业等市场主体如果同意电子送达,且填写了电子邮箱等送达地址,将优先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参加诉讼后,企业等市场主体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企业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换言之,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优先次序是: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的确认地址、电子送达、企业另行填写确认的送达地址、默示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
. 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时,应当注意什么?
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在更新之前,人民法院按照原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因此,企业要对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的信息进行自查,确定送达地址是否准确,是否需要更新,避免承担无法接收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
. 因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产生纠纷,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方式?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确认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对于该送达地址的效力,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如果因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外界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查询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信息?
对于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承诺内容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中予以公示。
外界还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查看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信息生成的公示信息。
以上是我们对市场主体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一步,北京法院将继续依法规范使用企业“默诺”地址(注册地)及“另诺”地址(另行承诺的送达地址)开展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助力首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供稿|房山法院
编辑|成梦琳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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